证券公司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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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

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

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

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

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

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

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

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

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

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

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

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

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

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

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

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篇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和

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除执行本准则外,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

制与披露年度报告。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四章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披

露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对年度报告使用者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1 —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应由该所盖章,并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其他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 2 —

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四)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第八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的数据应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础。按照监管要求需用母公司数据计算和编制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年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九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 3 —

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条公司应对可能造成报告使用者理解障碍以及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公司概况

第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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