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2007第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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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08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一、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

“03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2006年8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意见的通知”(建标造[2006]49号),之后共收到23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330条。

2006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2007年10月10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修订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70号),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

共收到14个省、市和2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2007年12月召开“03规范”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编制组于2008年3月完成了报批稿,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暂估价

暂估价

暂估价在当前工程建设计价中,暂估价是较常见术语,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但由于相关法规政策等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中相关计价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常常引起诸多纠纷和争议,所以需要有关各方对暂估价计价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能在招投标过程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暂估价的相关计价条款,保证暂估价的合理计价。

暂估价之溯源及定义在0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并没有暂估价的名词概念,而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则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 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因此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根据国家标准(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规定,在进行工程计价文件编制时,凡属于设备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等从属费用,均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凡属于材料范畴的有关费用,包括材料运杂费、保管费等可按专业类别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条文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文通知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合同特点分析——目前施工合同情况

公路工程合同特点分析——目前施工合同情况

公路工程合同特点分析——目前施工合同情况(一)目前合同情况1.公路合同主要特点除了法律性、规范性特点外,公路工程合同还具有如下两个特点:(1)差异性。

公路合同一般受地方行业及建设主管部门影响较大,各省都有各自的建设管理特点和模式,项目都各具特色,每个公路项目的合同条款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2)公路项目周期长,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管理难度大。

2.公路合同使用的合同范本目前,公路工程项目标准合同文件主要有以卜几种:(1)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即交公路发[2003]94号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3版主要是结合中国国情,参照FIDIC条款,编制的一套公路招标文件范木。

(2)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文件》。

这个文件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话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邵、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该文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这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文件和标准合同的纲领性基础文件和标准文件。

(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即交公路发[2009]221号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版本是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订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同时废止。

白2009年版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009年版),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的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 第56号令

九部委文件第56号令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9部委[2007]56号文

9部委[2007]56号文

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建设部部长:铁道部部长:交通部部长:信息产业部部长:水利部部长:民航总局局长: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变更文件

公路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索赔培训内容如何做好工程变更、索赔工作一、与工程变更、索赔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3】50号);《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豫公路工【2013】522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2007年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河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豫交工【2009】12号、41号)二、定义、分类工程变更(一)、定义工程变更(EC,Engineering Change ),指的是针对已经正式投入生产的产品所构成的零件进行的变更。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变更是指承包人根据监理签发设计文件及监理变更指令进行的、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变更,包括合同工作内容的增减、合同工程量的变化、因地质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引起的结构物尺寸、标高的更改、合同外的任何工作等.公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包括设计方案性变更(含技术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改变和增减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等)两种。

九部委2007第56号令

九部委2007第56号令

颁布机关:颁布日期:200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56号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一、暂估价定义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1合同案例分析

1合同案例分析
: 范本:挖除旧路面(包括路面基层)应按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 以平方米计量。 分析:旧路面下的基层、底基层若需要挖除,其单价包含在 202-2 挖除旧路面中,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中详细标明其类型及 厚度,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单位应在了解现场的情况下把基层、底 基层单价组合在202-2 挖除旧路面中。此处很多业主及预算编制单 位忽略,但其实际存在的差价范围可能为10~40元/m2,若一个工 程项目挖旧路面项目大,则可能存在数十万的差价。
工程项目中 专用技术规范条款 实例分析
台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阮彩霞
工作人员的必备手册
1、国家九部委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2007 年第56号令)。 2、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 发[2009]221号),简称:范本。 3、省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 交[2009]212号),简称:编制办法。 4、项目招标文件,各类勘测、施工图纸(包括招标时售出的图 纸)等,简称:专用条款。
第100章 总则
第101节 通则
子目号
209-2 -a -b
子目名称
干砌挡土墙 片(块)石 砂砾垫层
单位
m3 m3
计量支付规则说明如下: (1)干砌挡土墙工程以立方米计量。砂砾垫层以立方米 计量。 (2)嵌缝材料、砂浆勾缝、泄水孔及其滤水层,基础开 挖、运输与回填等有关作业,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 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第200章 路基
第204节 填方路基
例4: 专用条款:“填方路段清理现场后,应按监理人要求进行压实、 回填,回填至清理前原地面的路基填筑部分作为清理现场的附属工 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分析:回填至清理前原地面的路基填筑部分作为清理现场的附 属工作,这句话与通用技术规范不符,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往往忽略, 且回填方作为借方还是利用方未说明。 建议:不要修改通用技术规范条款。

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暂估价超过多少钱需要招标

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暂估价超过多少钱需要招标

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暂估价超过多少钱需要招标ok3w_ads(“s004”);ok3w_ads(“s005”);篇一: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魏飞一、暂估价定义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分析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于2007年11月1日颁布了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標文件》,此文于2008年5月1日实行。

铁路行业根据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铁路项目特点制定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铁路建设项目有单价承包、总价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三种施工招标文件,其中总价承包是目前铁路上主要采用的承包方式。

本文主要以总价承包招标补充文本为基础进行论述、分析。

1、铁路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历程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经历了多次修改完善,如《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以下简称2007版)、铁建设[2008]254号(以下简称2009版)、建建电[2010]157号(简称2010版)、铁建设[2012]220号(简称2012版)、及铁路总公司2014年5月1日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总建设[2014]126号,简称2014版),其中铁总发布的2014版和原铁道部2012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的主要调价条款等基本无变化,本文主要进行2014版和2009版两版主要合同条款的对比和分析。

2、在建铁路项目执行的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本情况2009年国家铁路投资规模达7000亿,大批重点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如哈大客专、沪昆客专、湘桂铁路、兰新铁路、拉日铁路、成绵乐客专等项目,这些铁路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承包模式全部实行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文本主要执行2009版。

广大铁路、敦格铁路、西成客专、哈佳客专、京沈客专、拉林等项目执行2014版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

3、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内容及格式的变化3.1通用合同条款根据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条规定要求,行业“通用合同条款”需全部不加修改的引用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必要性探析

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必要性探析

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必要性探析作者:刘学理等来源:《价值工程》2012年第25期摘要:军队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需要对感兴趣的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以达到审核潜在投标人的能力是否符合招标要求的目的,为选择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设计能力强、施工管理好的联合体单位打下良好基础。

Abstract: In after the tender notice release of arm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it needs to make prequalification of interested bidder to test whether the ability of potential bidders met the tender requirements, to lay a good foundation for choosing the commonwealth unite who has cohesiv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strong design ability, and goo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关键词:联合体;资格预审Key words: commonwealth;prequalification中图分类号:E0;TU-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5-0030-021 推行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的意义一是设计施工联合体是“强-强”组合,双方能够优势互补,克服了设计和施工双方缺乏交流的弊端,同时双方联合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信息反馈,减少了处理问题的时间,能够提高技术攻关和革新能力,有利于优化总体设计,减少工程变更。

二是设计施工联合体充分体现了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对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优越性。

三是施工单位参与设计,使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工程建设条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够被设计单位采纳,保证设计方案的施工可行性,使设计方案更经济、更合理。

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

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

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作者:邓晓敏,孔俊伟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7年第6期1 前言《招标投标法》依据国际惯例的普遍规定,在总则第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其中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是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获取的信息或获取信息的途径一致,即信息公平;而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同仁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不歧视或者掩护任何一个投标人。

而对于有资金占控股地位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方等已具有非常大的信息优势,如参与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显失公平。

而从潜在投标人角度考虑,投标人拥有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又可承揽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可行性研究、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管理等工作,是否必须两者择一,如何权衡利弊,本文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手,分析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投标工作的影响,以及如何规避投标风险,并结合实际对类似投标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2相关法律规范(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 56号令,后经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修改)。

1.4.3第(2)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3)《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发改法规[2011] 3018号)。

1.4.3第(2)条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

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二OO三年七月一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是中国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它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来推行一种计价方法。

它不仅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方面准备不足,实施五年来原《计价规范》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出了以下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

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

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

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

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

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

特别是对工程变更与索赔,工程签证与工程价款调整、合同外新增工程量量的确认与工程款的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使合同在履行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

关于暂列金额的问题

关于暂列金额的问题

最近看到许多同行问暂列金额的问题,有的问题非常着急,这在想谈点个人看法。

1、暂列金额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

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2、暂估价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为08清单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以上是暂列金额的名词解释,下面展示问题:1、暂列金额是参考用的吗?投标时用填暂列金额吗?许多专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下面咱们看一下名词解释,“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如果合同中出现了类似参考性的意思,这份合同的此项条款还有意义吗?投标时不填暂列金额,合同是完整的吗?2、暂列金额比例多大?纵观暂列金额,没有一条提到比例问题,没提出就是可以操作,确定计价方式和计量方式,把工程造价100%定义为暂列金额不可以吗?房地产商很多不是这么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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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2007第5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56号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制定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选择若干政府投资项目作为试点,由试点项目招标人按本规定使用《标准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
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供招标人参考。

第六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七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第八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第九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

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试点项目范围、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进一步要求。

第十五条《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

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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