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强制猥亵辩护词
XXX强制猥亵、侮辱罪一审辩护词本文档仅供参考,不同情况需要结合案情进行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X律师、XXXX律师担任XXXX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参见今天的法庭调查,在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XX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为XXXXX 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中强制猥亵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与被告人XXXX供述不一致,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而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
首先,关于案发地点,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以及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案发地点位于XX 停车场。
同时被害人陈述,其在下楼后,看见XXX把车从车位挪到车位旁边的拐角(证据卷XX页)。
而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据卷XX页)陈述:“我看见XXX把汽车从车位上开到了路边小路上,我就看到了XXXX以及我下楼之后看见XXXX把车停到了XXX 对面的一个小路上。
”此处被害人陈述中案发地点已经变为XXXX对面的小路上。
而据被告人供述,车停的位置位于XXX路南(证据卷XX页),且汽车在马路边停着,没有移动过(证据卷XXX页)。
其次,关于被害人称其被被告人猥亵过程,其陈述被告人对其XXXX进行抚摸,期间其多次反抗。
同时被害人提到被告人XXXX解开自己的裤子,正当他要脱保暖裤时,同事XXXX电话打到她的手机上…她开始大喊呼救(证据卷XX页)。
而据被告人供述,其并未强吻、抠摸被害人胸部、也未拉扯被害人衣服以及抚摸其大腿内侧以及屁股和X部。
其仅是拉着被害人的手,抱了被害人,亲了被害人额头,且被害人并未表现出抗拒,也未进行呼救。
莫某某强制猥亵罪辩护意见
莫某某强制猥亵罪辩护意见莫某某强调猥亵罪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莫某某家属的委托,作莫某某强制猥亵⼀案中莫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到东莞市第⼆看守所对莫某某的会见、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东莞市第⼀市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莫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我同意检察院的定性,对此⽆异议。
⼆、建议⼈民法院对莫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1、某某其实是认罪的。
他在讯问笔录中未能完全供述犯罪事实,主要是由于当时醉酒的原因,这是符合情理的。
莫某某在之前的供述笔录中虽然未能完全供述犯罪事实,并⾮全归于认罪态度恶劣,⼀⽅⾯是由于犯罪⾏为是醉酒状态下进⾏的,具体细节⽆法记清符合⽣活常识,另⼀⽅⾯仅初中⽂化程度、基本上是法盲的莫某某不清楚⾃⼰的⾏为严重到犯罪的程度。
从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可知,“民警到场后将莫某某带⾄寮步医院醒酒”。
另,本案证⼈陈某某确认他当时⾝上有酒味,莫某某单位的⼩组长吴某也确认案发当晚莫某某有参加⼩组聚餐,莫某某仅⽩酒就喝了2⼩瓶。
其实,莫某某最终是认罪的,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到看守所会见他时,他⾯容颓丧,向我表达他的悔意和对他七⼗岁⽼母亲⽣活⽆着的担忧。
2、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没有对受害⼥孩⼉造成损害后果。
醉酒状态中的莫某某,只是强⾏搂抱了受害⼥孩,触摸了受害⼥孩⼉的胸部。
他全程没有⽤语⾔威胁、恫吓受害⼥孩⼉,也没有⽤暴⼒伤害⼥孩⼉的⾝体。
强⾏把⼥孩⼉带⾄其房间时,他也没有给房间上锁,这才使得⼥孩⼉能够轻易脱⾝。
本案中的⼥孩⼉,案发时年龄已15岁10个⽉余,⾝⾼1⽶6,俨然是⼀个长成的⼤姑娘了。
⼥孩⼉智⼒障碍,莫某某并不知晓。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对受害⼥孩⼉造成损伤后果。
3、莫某某主观恶性不⼤,本案中对⼥孩的猥亵⾏为很⼤程度上是酒惹的祸。
1983年出⽣的莫某某仍属未婚。
之前虽然受过刑事处罚,但释放近⼗年来,能够安居乐业,没再有其他违法犯罪情况,正是在醉酒状态下夜深时分偶遇了⼥孩⼉,才偶发了罪意,⼈在醉酒状态下容易意志⼒失控,故本案具有突发性,莫某某主观恶性不⼤。
猥亵儿童罪刑事谅解书范文
猥亵儿童罪刑事谅解书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特此向贵庭提出刑事谅解书,就**被告人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切的悔意和道歉。
对于这种违背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我们不会为被告人寻找任何借口,但我们希望法庭能理解并考虑到**被告人在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和未来的改造可能性。
**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他是家中的独子,家庭和睦。
在学校中,他表现出色,不仅学术成绩优秀,而且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并且是校园里的模范生。
在他的社交圈中,他也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普遍认可和喜爱。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他犯下的罪行,但这些背景信息可以表明**被告人在性格和行为上并不具有危险性。
其次,我们要强调**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和悔过表现。
在被逮捕并面临指控后,**被告人毫不隐瞒自己的罪行,全面承认了犯罪事实,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道歉。
他表示深感内疚和悔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极度自责,并表示愿意主动配合法庭进行调查和负起应有的责任。
我们还要指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他一直积极参加犯罪心理矫治课程,努力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进行自我反省。
他与心理咨询师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希望通过接受心理矫治来改变自己,从而弥补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
最后,我们要强调**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对其未来发展的积极影响。
他的父母为他的错误行为深感痛苦和愧疚,他们表示愿意全力支持**被告人进行心理矫治和法律教育,帮助他重建自己的人格和生活,使其能够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被告人这起犯罪,应该在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悔过表现以及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并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刑事谅解。
我们相信,通过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合理的宽大处理,可以引导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从而在将来的生活中,成为一个好公民,并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猥亵儿童罪刑事辩护书怎么写
猥亵儿童罪刑事辩护书怎么写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猥亵儿童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犯罪嫌疑人要是构成该罪,最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那你知道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该怎么写吗?小编下文整理了一篇范本,供大家阅读。
▲猥亵儿童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犯罪的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行,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比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因不懂法、一时冲动以致犯罪的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经家人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支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人的监护人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在此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又因酒后乱性、一时冲动而做出的不冷静的犯罪行为,系偶犯。
5、被告人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小。
因本案被告人酒后失德、偶然犯罪,事后深刻悔罪、并愿痛改前非,并主动请求家人给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最大程度的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是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性侵犯罪,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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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一审刑事辩护词_一审辩护词[陈有西按]这份辩护词,30日公开开庭一结束已经交付法庭。
全文12300字。
迟迟不公布的原因,是考虑这样的真相公布出去,可能影响不好。
想不到这三天来,全国媒体对本案的庭审情况,公开得比我们的辩护词还透明。
连一些我们都不知道的重庆方面的决策内幕,记者们都深追披露出来了。
网络时代,真的无法控制一件大家普遍关心的事件真相。
由于这些报道,读者产生了很多的猜测;很多律师和新闻界朋友都向我要辩护词;本网上好多读者也要求强烈。
有些同行认为我们可能只会说豪言壮语而没有辩到位;重庆方面组织的西政的两位教授甚至称关证人取证、只读证不出示是合法的。
如果我再不公布这份辩护词,会产生更多的猜想和误解,把事实都搞混。
因此,考虑再三还是将其公布。
欢迎各位律师同行批评指正。
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一审辩护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 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庄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涉嫌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The crisis not only brings trouble, but also contains unlimited business opportuniti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涉嫌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导读:涉嫌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结尾、辩护人姓名及具体日期等,对于相关情况的辩护应当建立在合法的范围内,辩护人可以依法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向法庭说明。
一、涉嫌猥亵儿童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上诉人家属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经上诉人刘某本人确认,本律师在刘某猥亵儿童一案二审中,依法为刘某进行辩护。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复印了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证据资料,征求了刘某本人的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
(一)在本案的重要情节上,上诉人本人前后供述、被害人本人前后陈述以及上诉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都存在明显矛盾,仍需进一步查证,作出合理解释。
首先,刘某猥亵乔某时使用的是左手还是右手。
辩护人注意到,被害人乔某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应当能够准确分辨左右手。
上诉人刘某作为成年人,也应当准确分辨左右手。
而刘某一直供述自己是用左手猥亵乔某的。
而乔某却说刘某是用右手摸的。
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刘某还是乔某,在“左手右手”问题上均没有说谎的必要。
为弄清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查清刘仁义供述和乔某陈述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
其次,刘某猥亵乔某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查明。
辩护人注意到,刘某在一审庭审前的大多数供述以及一审庭审中前期供述均称是将小女孩抱在腿上就行猥亵的。
但一审庭审中后期却说“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那站着,没有抱在腿上,当时给小男孩要遥控器,正好弯腰。
”显然,刘某的两种说法存在极大差异。
另外,从乔某的《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乔某先期陈述“把我抱到他家的沙发上……”,只是在询问人员强调“那个男的摸你的时候你是在沙发吗?”,乔某才说“他当时摸我时我被他抱在腿上。
”辩护人认为,乔某的回答不排除有诱导因素的存在。
辩护人认为,具体如何猥亵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但刘某当庭改变供述以及乔某前后陈述的矛盾需要合理排除。
(二)被害人乔某妇科检查结果与猥亵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一步查明。
辩护注意到,证据中只有被害人乔某的妇科检查所见,并未指明妇科所见是否正常,以及与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乔某妇科检查异常,不足以证明与猥亵行为有关。
猥亵儿童辩护词
猥亵⼉童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A涉嫌猥亵⼉童罪的⼀审辩护⼈。
为其辩护,庭前辩护⼈认罪查阅了案情并复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指控A构成猥亵⼉童罪辩护⼈不持异议,但辩护⼈认为A的⾏为是犯罪中最轻的⼀种。
依法应该对被告⼈A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具体理由如下:1、在本案中A没有任何强制的猥亵⾏为。
被害⼈直接离开了,A并没有阻⽌受害⼈B离开。
被害⼈离开后A也没有任何追赶⾏为。
2、A的猥亵⾏为,情节⾮常轻。
A的猥亵⾏为仅限于隔着⾐服的,并且⾥外穿着两层⾐服,这从C的⼝供都能体现出来。
并且时间很短,情节显著轻微。
对于此A的⾏为完全可以不刑事责任。
3、A的主观恶性很⼩,没有达到恣⽆忌惮的程度。
A没有长时间的对被害⼈侵害,他担⼼会被旁⼈发现,也没有实施激烈的抚摸的⾏为,还是想隐蔽的,借助抱被害⼈时抚摸⼀下⽽已。
4、没有给被害⼈造成任何的伤害。
因为被害⼈猥亵⾏为⾮常轻,所以也不会给被害⼈带来任何的⾝体伤害,对于本案也没有任何鉴定结论来证明被害⼈受到伤害。
5、A有⾃⾸情节,对于⾃⾸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
从本案抓获情况可以证明当C报案后仅仅传唤了⼀下被告⼈,A就如实交待了⾃⼰的犯罪情况属于⾃⾸。
⽽且⼀直到开庭时被告⼈都⼀直如实供述⾃⼰的问题。
所以对被告⼈的⾏为应该认定⾃⾸。
6、A没有任何前科,平常表现⼀直都很好,以前从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现在A也⾮常后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的错误,同时也愿意拿点钱来弥补被害⼈的损失。
7、辩护⼈认为本案完全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但是由于⽬前的司法现状被告⼈A且关了⼏个⽉了。
同时也给了被告⼈A惩罚了。
辩护⼈依据本案的情节及危害的极其轻微性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对A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认为。
刑法的处罚范围必须适当,处罚范围适当,是尊重⼈权的必然要求。
依据罪⾏法定,案情的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判处A免予刑事处罚。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精选3篇
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和葛汝国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付xx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付xx 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今天,四个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
我们即为他们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我们认为,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付xx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理由如下: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付xx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检察院指控付xx参与了三起犯罪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付xx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1,2021年10月19日犯罪,其它三被告的供述和四位被害人的陈述都证明了以下基本事实:其一,付xx对被害人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其二,付xx被李x叫来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事后也没有获得任何赃物。
显然,在这次抢劫中,付xx没有劫财的主观目的,更没有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起了一个助威的作用,情节是显著轻微的,不具备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付xx尚未达到为本次抢劫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2,在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二、三起犯罪中,付xx均处于次要地位。
2021年11月1日抢劫中,犯意是由xx引起,在整个过程中,付xx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2021年11月11日的抢劫中,被害人xxx、xxx的陈述证实,这次抢劫活动是在xx追孟x回来后进行的,付xx仅仅是协助而已,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
所以,付xx在三起犯罪活动中作用是次要的,情节较轻微;没有给受害人身心造成较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犯罪的情节、量刑意见等内容。
猥亵行为虽然与强奸的行为有点类似,但毕竟猥亵的都程度较轻,因此即使构成猥亵犯罪,而实践中猥亵犯罪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妇女,还有儿童。
由于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故而惩罚也较重。
▲一、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应该注意哪些方面?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
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猥亵儿童罪无罪辩护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二、猥琐儿童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犯罪的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行,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比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因不懂法、一时冲动以致犯罪的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经家人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人支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人的监护人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我们自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起,就接受陈某某的委托,历经本案之一审、二审程序,了解本案之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对本案事实、证据有充分的认识。
惠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陈某某在担任涂某镇塔上小学三年级和四年级数学课教师期间,在教室里抠摸曾某滢、曾某娟等十五名女生的胸部或下身阴部。
而陈某某则始终坚持其没有猥亵过任何一名班上女生,并辩解该案是他人栽赃陷害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指控陈某某猥亵曾某娟等八人的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不成立;认定陈某某猥亵曾某滢等七人的事实,不仅有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且曾某滢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曾某娟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对此,我们认为:案件事实只能通过案件证据来证实,或许是陈某某确实没有实施过猥亵涉案女生的行为,或许是由于侦控机关取证违法导致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使得本案缺乏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上,一审法院也仅仅是依据曾某滢等七人的陈述,认定控方的指控成立。
严格依照证据和法律,本案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陈某某无罪。
具体论述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之结论。
其一,本案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而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违背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从生活常识可知,教室讲台与黑板之间的位置,或教室最后面一排的位置,具有相对隐蔽性,教师在上述位置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而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但本案并非如此,控方指控陈某某在正常上课之时,于讲台前或讲台两侧,甚至在教室中央的学生座位上,实施“摸”女生胸部或下阴,甚至同时“摸”学生胸部及下阴的行为,且持续时间一年多,次数几十次以上,但案发前却无一人发现、揭发陈某某“猥亵女生”之行为。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代表被指控强制猥亵的被告,就此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事实背景被告是一位尊重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公民。
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性侵害方面的权益。
在此之前,我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犯罪记录或行为。
证据不足作为这起指控的辩护方,我要指出,检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强制猥亵的行为。
强制猥亵是一项严重罪行,控方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且有力地强迫、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益。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制猥亵受害人。
没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一指控进行谨慎的审视,并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尽管控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这些证言并不充分且存在可靠性问题。
一些证人可能存在偏见或动机不纯,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慎评估,并在决定是否信任和采纳这些证言时采取具有适当审慎性的态度。
我还请求法庭审查每个证人的背景和动机,以便全面评估他们的可靠性。
被告的良好记录和信誉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记录和信誉。
在此之前,被告在社会中有良好的声誉,并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行为。
这是被告的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指控,因此,法庭应该考虑被告过去的表现,并根据这些事实来评估案件。
结论基于上述论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案件进行公正和公正的审判,并考虑上述辩护词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
我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权、证据不足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并请求法庭不要轻易做出定论。
感谢法庭对本案的认真审理。
此致辩护方。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
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
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
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
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
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
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
从一起猥亵儿童案谈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问题
从一起猥亵儿童案谈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取证问题兰考县人民法院赵西雷基本案情:2012年4至5月份,某乡小学数学教师,利用教学之便和教师的特殊身份,以辅导学习、让帮助改卷子为由,将任课班级的女学生单独叫至自己的办公室内,对5名13岁上下年纪的女学生多次强行进行猥亵。
并致其中一名女学生王某处女膜损伤。
王某的家人发现后报案。
案件庭审调查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了除王某之外另4名被害人的律师调查笔录,以及其中3名被害人手写的证明材料。
调查笔录、证明材料内容大致相同,即4名被害人全部否定了之前侦查机关询问时陈述的遭受猥亵的事实。
辩护律师并当庭对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提出质疑,认为均系一人询问并制作笔录,且被害人的监护人均不再场,甚至都否认有第三人在场。
辩护律师所出示的这些证据材料,表现出4名被害人就同一事实向侦查机关及律师所作的陈述,出现了反复,给案件审理造成了障碍。
笔者认为,被告人辩护律师所当庭出示的这些证明材料,涉及到一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是否得到了法定部门的准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自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聘请律师作自己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以及代理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接触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
在庭审及审查本案卷宗材料中,没有发现检察院或者法院的《准许律师调查书》。
本案中,该律师的行为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工作规范的规定。
二是辩护律师未经许可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证据,决定一个人罪与非罪、罪重罪轻乃至生与死。
侦查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为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证据。
而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常常与侦查机关的证据有一定冲突也不足为奇。
本案中,辩护律师未经许可,分别私下约见5名被害人中的4名被害人,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导读: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写上被告猥亵的事实及证据不全可以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等。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按照猥亵犯罪逮捕后,被审查起诉后,要委托代理律师给自己出具辩护意见。
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律师可以在猥亵犯罪证据链条缺失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好方面辩护。
一、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怎么写?猥亵案ls辩护意见词重庆市__区人民检察院: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ls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ls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卷宗。
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由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还需要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根据文义“其他多人”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多人”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
本案之中,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
未成年人犯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人,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他进行辩护。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将向法庭提供一系列事实和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证明他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鉴于他是一名未成年人,我希望法庭能够对他进行特殊处理,并帮助他重新赢得社会的接纳和信任。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被告人的年龄。
根据我提供的身份证明,他目前只有17岁。
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引导,缺乏足够的成熟和判断力。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的行为完全归咎于他个人的意愿和决策。
相反,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社区和教育等因素在形成一个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我要提及被告人的个人背景。
他来自一个单亲家庭,他父母离异后他一直与母亲生活。
由于母亲长时间工作,被告人经常独自在家。
缺乏家庭关爱和指导,他可能在孤独中感到无助和不稳定。
此外,社交圈子的影响也给他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我相信这些背景信息对于评估他的行为和其对他人产生的影响至关重要。
进一步观察被告人的案发行为,虽然他在这起犯罪事件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但我要强调的是,他是在他人的引导和威胁下参与了此事。
他当时感到恐惧并担心自己的安全。
请注意,这并不是为他的行为开脱,而是强调他的行为并非基于他完全自主的意愿。
鉴于以上情况,我要提出的请求是,法庭能够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他仍然是一个未成年人,我们有责任给予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建议法庭考虑将他送往少年教育改造机构,或者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等机会,以便他能够重建自己的人生,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声明,我所提供的事实和观点是为了客观地展示被告人的情况,并寻求法庭的理解和宽容。
我并不是试图为他的行为开脱任何责任。
被告人也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感到懊悔,并表示愿意接受任何对他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我请求您能够认真审视被告人的情况,并根据他的年龄、个人背景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做出宽大的判决。
涉嫌猥亵儿童的答辩状
涉嫌猥亵儿童的答辩状
尊敬的法庭:
我是被控涉嫌猥亵儿童的被告。
首先,我要强调我对涉及儿童的任何形式的虐待或猥亵行为持强烈的谴责态度。
我深知这类行为对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然而,我坚决否认我涉嫌猥亵儿童的指控,并相信我完全无辜。
我愿意配合法庭的调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的清白。
首先,我对于儿童的尊重和保护有着高度的意识。
我经常参与社区活动,关注儿童权益保护,并积极参与相关的义务工作。
我迄今为止从未有过任何与儿童有关的不当行为或不合适的动机。
其次,在被告指控的时间段内,我有可靠的证据证明我并不在事发地点。
详细的电话通话记录和证人证词将清楚表明我无法进行所指控的猥亵行为。
第三,指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他们的指控。
他们提供的证人陈述存在矛盾,并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我有猥亵儿童的行为。
我请求法庭对这些证词进行仔细的评估和分析。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我并非罪犯。
对于此类指控,公众常常会先入为主地进行定罪,而忽视了合理的辩解机会。
我恳请尊敬的法庭对我的案件进行公正审判,给我一个平等的机会来陈述我的情况。
在此之前,我已经遭受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
这样的指控不仅毁坏了我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还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我衷心希望法庭能认真对待我的案件,严谨审查所有的证据和陈述,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最后,我要重申一次,我对儿童的保护有着非常高的意识和尊重,从未进行过猥亵儿童的任何行为。
我期待充分合作,并相信法庭将会给予我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的时间和聆听。
被告
日期。
猥亵儿童一审无罪?检方成功抗诉60多岁被告人被判刑3年
猥亵儿童一审无罪?检方成功抗诉60多岁被告人被判刑3
年
经陕西省延安市两级检察机关抗诉的陈某某猥亵儿童案,经再审后近来现已成功改判,该案被告人由一审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9月17日晚上,60多岁的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其在自己家办的幼儿园里照料全托儿童日子起居的便当,在儿童午休的房间,对一名6岁的全托女童施行猥亵行为,并致该名女童受伤。
2015年9月29日,延安市浮屠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陈某某批准逮捕,于2016年4月2日对陈某某提起公诉。
2017年4月6日,延安市浮屠区法院经审理,确定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一审判定无罪。
浮屠区检察院接到判定后,结合详细案情,检查全案依据后以为,
被告人陈某某对女人儿童施行猥亵行为,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且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分,而一审法院无罪确定的现实及适用法律确有过错,延安市浮屠区检察院遂提请延安市检察院向延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延安市检察院经检查以为该案抗诉理由充沛,遂支撑抗诉。
该案经延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决吊销延安市浮屠区法院一审判定,发回从头审判。
通过一审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延安市浮屠区法院采用延安市浮屠区检察院的公诉定见,近来做出一审判定,以为延安市浮屠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罪名建立,遂做出上述判定。
犯猥亵儿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犯猥亵⼉童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东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______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______涉嫌猥亵⼉童⼀案的⼀审的辩护⼈。
辩护⼈接受此案委托后依法进⾏了会见、阅卷等⼯作,现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关于犯罪的情节1、被告⼈归案后经侦查机关教育能如实交待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能够⽐较顺利告破,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
另外,被告⼈深刻认识到⾃⼰⾏为的刑事违法性,对⾃⼰因不懂法、⼀时冲动以致犯罪的⾏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
2、被告⼈当庭认罪未作任何狡辩。
庭审中,被告⼈⼀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3、被告⼈积极赔偿受害⼈,并取得了受害⼈的谅解。
被告⼈到案后,经家⼈积极主动的向被害⼈及被害⼈的监护⼈进⾏了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的向受害⼈⽀付了2万多元的精神损害抚慰⾦,并取得了受害⼈及其家属的谅解,受害⼈的监护⼈也请求法院轻判被告⼈。
4、被告⼈系偶犯、初犯。
被告⼈在此之前⼀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受过⾏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因酒后乱性、⼀时冲动⽽做出的不冷静的犯罪⾏为,系偶犯。
5、被告⼈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相对⼩。
因本案被告⼈酒后失德、偶然犯罪,事后深刻悔罪、并愿痛改前⾮,并主动请求家⼈给受害⼈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最⼤程度的减少社会负⾯影响。
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的犯罪⾏为还是有别于其他普通的性侵犯罪,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
⼆、关于量刑意见根据《刑法》及最⾼⼈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东省⾼院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的刑罚可以适⽤缓刑。
1、被告⼈的基准刑期应在⼀年以内。
最⾼⼈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______年___⽉___⽇在试点法院推⼴版本)第12条规定“⾮数额型⼀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
查询时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时事法律案件的发生,往往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近期热点法律案件进行回顾与分析,以期为公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观念培养。
二、近期热点法律案件回顾1. 案件一:山东“最美妈妈”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案情简介:山东“最美妈妈”陈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被警方逮捕。
据悉,陈某某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多次对一名未成年女子进行猥亵行为。
案件分析: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最美妈妈”的身份与涉嫌犯罪行为形成鲜明对比,另一方面,猥亵儿童案件频发,反映出社会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该案也提醒家长和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案件二:江苏“老赖”赖某被限制消费案情简介:江苏“老赖”赖某因拖欠巨额债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赖某在执行过程中,仍我行我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分析:该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赖”的严厉打击。
限制消费措施旨在迫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案也提醒债务人,要依法履行债务,尊重法律权威。
3. 案件三:四川“操场埋尸案”再审改判无罪案情简介:四川“操场埋尸案”当事人张某某,在历经多年申诉后,再审改判无罪。
此案原审认定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案件分析:该案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再审改判无罪,是对原审判决的纠正,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4. 案件四:重庆“黑校车”事故致7死1伤案情简介:重庆一幼儿园“黑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超载。
案件分析: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黑校车”的整治,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
三、案件分析及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让公众了解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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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
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
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
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
在23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
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
本案缘起2011年10月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
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
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
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
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
本案缺乏辨认笔录证据,控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本案缺乏控诉机关讯问陈某某的笔录证据,控诉机关在整个案件中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第四,公诉机关以陈某某拿不健康照片给被害人看,讲不健康故事给学生听的事实,作为本案的旁证,以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
但上述事实仅有相关的言词证据,缺乏含图片信息的手机物证,缺乏报纸裁剪照片的物证,缺乏被害人曾某萍所提的书本物证,且收集陈某某手机内存储的图片信息并非难事,但侦控机关能收集而未收集,导致控方的指控缺乏旁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五,本案证人曾某彬、廖某某、王某某、曾某彬等人的证言,均是传来证据,来源于陈某某所教班级中23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上述23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能否得出唯一的结论。
本辩护人认为: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涉案23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并不能得出陈某某有罪的唯一结论。
本案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具体论述如下:其一,本案缺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证据,缺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证据,也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导致本案被害人陈述和其他学生证言违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具体说明如下:本案被害人陈述证据中,询问曾某娟、曾某填、曾某香、、曾某萱、曾某萍、曾某汝、庄某茹、曾某红、曾某婷、曾某婷、曾某妍等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中,均没有载明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告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相关证据,也没有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
在其他学生证言证据中,询问谢某某、王某鑫、谢某峰、曾某轩、庄某聪等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中,没有载明法定代理人在场,没有告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相关证据,也没有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9条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据以定案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其他学生证言证据均是违法的,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其二,本案缺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在场法定代理人、教师、女性工作人员具体身份信息的证据,也没有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无法确定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直接导致本案被害人陈述和其他学生证言证据违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如被害人陈述证据中,询问曾某娟、曾某填、曾某香、曾某婷、曾某萱、曾某萍、曾某汝、庄某茹、曾某红、曾某婷、曾某婷、曾某妍等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中,没有载明在场法定代理人、教师、女性工作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没有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无法确定庄某珍、在场女性工作人员谢某、庄某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如补充侦查卷第3、4页询问证人曾某东的《询问笔录》证据,仅有监护人曾某明的签名;补充侦查卷第5、6页,询问证人曾某坡的《询问笔录》证据,仅有监护人曾某金的签名;补充侦查卷第7、8页,询问证人王某鑫的《询问笔录》证据,仅有监护人谢某明的签名。
补充侦查卷第9、10页,询问证人谢某峰的《询问笔录》证据,仅有监护人陈某珍的签名。
询问其他证人曾某轩、庄某聪的《询问笔录》证据同样如此。
由于缺乏上述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本案根本就无法确定上述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而导致上述证据违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其三,被害人陈述本身存在众多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地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有利于陈某某的解释,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如被害人曾某红的陈述,“有时候摸,有时候拍”。
如被害人曾某英陈述:陈某某在其全身上下乱摸一通,直接伸进衣服里面摸,在班上直接摸,很多同学看到,也看到多名被害人被陈某某摸,还存在陈某某伸手进曾某英衣服里面摸其阴部和胸部的陈述。
但上述陈述缺乏证据支持,没有旁证证据,且与其他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根本性矛盾,无法排除夸大事实,无中生有的可能。
如曾某香、曾某婷和庄某茹的陈述,三年级被摸的事情记清楚,四年级是否被摸的事情却就忘记了,这明显是违背遗忘规律。
在本案被害人陈述证据中,还存在许多前后矛盾、相互冲突地方。
对此,本案只能作出对陈某某有利的解释,即不存在陈某某猥亵被害人的事实。
其四,其他学生证言本身同样存在众多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地方,同样应作出有利于陈某某的解释,不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如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前面说听过陈某某摸女生身体的事情,没有亲眼看到其他女生被摸,后面却说现在记不清楚是否听过陈某某摸女生的事情,这明显是前后矛盾。
再如卷宗第109、110页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王某鑫时,直接问:“我觉得曾老师这个人一般,我还有见过他去摸我们班曾某鸿的上身,我们觉得这个人有点怪?”问:“你是否亲自看过曾老师摸曾某鸿?”然后,王某鑫就作出了看到陈某某摸被害人曾某鸿的证词。
然而在补充侦查卷第7、8页,侦查人员再次询问王某鑫证人时,王某鑫根本就没有提看到陈某某摸女生的事情,更没有提到陈某某摸被害人曾某鸿的事情。
王某鑫的证词,明显是前后矛盾。
至于其他男生的证言,均是证实陈某某没有摸被害人的证词。
其五,被害人陈述和其他男生证言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害人陈述与所有男生证言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
如男生证词是证实陈某某没有摸被害人的,与被害人陈述证据恰好相反。
再如众多被害人陈述其看见陈某某摸其他被害人,但男生证人均陈述其没有看见陈某某摸被害人。
在同一间教室内,男女生的陈述存在根本性冲突,这明显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就本案被害人陈述和其他学生证言而言,远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综上所述,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黄坚明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