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三包协议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源市门前三包”现作制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
(夜)市及推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
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
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
2、坚持经常清扫现作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
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
和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扔乱倒和乱贴乱涂现象:
4、搞好本单位、门店匾牌亮化;
(二)包绿化
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高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
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现象;
3、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地无折损、缺株和践踏现象。
(三)包秩序
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现象;
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等房外经营现象;
3、临街两侧无晾晒衣物,无私搭乱建现象。
第四条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
单位,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侧右
以内蒙古自治区,左右至毗邻邻单位和居民住民,无毗邻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
(二)各单位“门当户对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
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
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门前三包”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门前三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执勤人员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执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每天8点至20坚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在责任地段内,“门前三包”执勤人员有权对违反环卫、绿化、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上,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承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坚持每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八条各单位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家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配备相应的执勤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五)如遇需要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各乡
镇、街道办事处每天进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评比依据。
第十二条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给予处理或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分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