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核心赢利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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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现状、现有核心业务及现有赢利模式的分析,得出了现有业务模式和赢利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模式所应具备的条件,结合我国信托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提出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的核心赢利模式。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实施,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了具有信托业法性质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结束了我国信托业20多年来徘徊错位的局面,巩固了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的成果。它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站在了全新的起点上,用立法承认信托制度,用法律调整信托关系、规当事人的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信托活动、信托业务的规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为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贡献。从2002年到2004年我国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12月31日,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管理的财产总额已达到2784亿元,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04年,3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显示,32家公司实现赢利,平均净利润达2700万元,在股市低迷,市场人气不佳,保险理财业务不理想之际,信托业却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支异军突起的生力军,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信托的法律及制度环境仍然有待完善。如:《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实践中股权、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房地产、船舶车辆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却迟迟不能到位,有关登记部门以没有登记规则为由拒绝办理信托登记手续。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一些信托产品先天不足,信托计划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明确认可的财产过户登记。这种“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迫使信托投资公司做出几种选择:一是不实施任何登记行为,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但又签订了信托财产买卖(转让)合同,以此进行“过户登记”,目的是暂时代替“信托登记”;三是特意用质押、抵押登记等“替代性登记”措施并配以公证手段,权当“信托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是广义的信托制度

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这些配套制度缺乏,这已经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应遵循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质属性,借鉴国外信托业的做法,尽快颁布信托有关的配套制度,形成一套完整适用的信托制度体系,以使我国信托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和作出更大贡献。

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

根据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我国唯一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

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业务跨度大,围广,是目前我国唯一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比,无论在资金运用的方式上,还是在投资领域围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项目融资方面,灵活性好,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筹集相应的资金量;信托融资过程十分便捷,与发行债券、股票等相比,筹资时间较短,为项目方节约了时间;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可以采取贷款、股权投资(直接投资、收购或增资)、债权投资、租赁、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能够满足项目方的多种需求,是所有金融机构中资金运用手段最丰富的机构。

(二)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使信托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能。

其中,最主要的三项功能:一是通过信托资金的运作,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

(三)业务功能垄断优势。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功能,就是所谓的破产隔离功能。该功能在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个人财产信托管理、遗嘱信托等方面可以起到独特的作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该功能从事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开展的业务。

三、核心盈利模式分析

如何把信托制度和行业的优势真正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比较优势是建立核心赢利的重心,处理不好只能是广而不精,博而不专。货币市场上我们在资金来源、网点覆盖方面无法与商业银行抗衡,资本市场上在人才和政策方面不能动摇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地位,为此必须开展信托制度的独特之处业务才可以真正确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要确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就必须先确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业务。因为,核心业务是核心盈利模式的载体、依托和来源。而谈信托投资公司未来核心业务模式的确立,必须谈到六个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二是核心业务确立所需具备的条件;三是信托的特征与比较优势;四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现有制度下,核心业务和核心赢利模式有哪些?五是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是什么?六是做好核心业务,建立核心赢利模式所需要的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研发能力、风险控制机制)。

信托投资公司在确立了核心业务模式后,并将核心业务规模做大、做好、做强,以核心业务作为依托、来源的核心盈利模式就可以得以形成和实现。

(一)现有或原有信托投资公司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4年底以前,信托投资公司的赢利模式大多来源于所开展的项目融资型业务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项目融资型的业务以“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型业务属于过渡型业务,因此,由此产生的盈利模式也只能是过渡型的盈利模式。它们基本上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信托业务,缺点是显著的:第一,难以形成核心的竞争力,因为项目太分散,每一个项目都完全不同;第二,无法产生规模效益,融资业务需要规模,如果不能使融资业务达到规模效益的业务规模,就不能支撑足够的盈利;第三,无法分散风险,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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