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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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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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夏秋季是本市霍乱和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乙脑和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高发季节。与此同时,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疫情输入本市的风险仍然存在。为加强本市夏秋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障市民健康水平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防控工作责任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应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出发,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应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链”和“实施链”。应组织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制度、预案、流程与要求,提高防控方案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应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有关工作要求和传染病防控实施方案,继续巩固和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教育、农业、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旅游、气象、建交、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将本市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应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明确传染病防控职责、任务与工作流程,切实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消毒、防蚊灭蚊等设施设备和药品、试剂等应急物资储备。

二、关口前移,强化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要求,规范落实预检分诊、监测、报告、诊治和疫情处置等措施。

1.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预检分诊等醒目位置张贴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核心防治知识宣传海报,告知就诊者应主动告知相关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就诊者询问与重点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信息。对符合标准的发热和腹泻症状的病例应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等就诊。在“红眼病”流行季节,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可疑病例应及时引导至红眼病门诊或专

用诊室就诊。

2.严格落实病例监测与报告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开设或恢复肠道专科门诊,完善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和报告制度,加强病原检索。霍乱、细菌性痢疾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等)等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疑必采”、“有采必检”。腹泻病综合监测点医疗机构应按照《xx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规范落实病例样本采集、送检和信息登记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xx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年版)》等要求,加强传染病病例的门诊日志和疫情登记、核对和报告工作,落实好重点关注传染病病例(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本市已消除和罕见、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等)和传染病聚集性发病的发现与报告。

3.严格落实“首诊负责”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对寨卡病毒病、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输入性传染病,霍乱、细菌性痢疾、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夏秋季重点传染病,以及疑似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发热、呕吐/腹泻病例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等,对疑似病例在鉴别诊断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进行规范诊断和救治。

4.严格落实重点传染病处置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的管辖下,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相关防控工作方案的

要求规范开展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病例的诊治和疫情控制处置工作。

(1)一旦发现疑似霍乱的可疑病例,应立即按照要求落实相应的就地隔离治疗措施,严格掌握病例诊断和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2)一旦发现疑似寨卡病毒病、黄热病的可疑病例,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寨卡病毒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附件)、《关于做好寨卡病毒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虫媒传染病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和《xx市新发传染病报告及处置工作方案》等要求,立即对病例采取防蚊措施,并就地隔离和报告等。

(3)一旦发现疑似埃博拉出血热的可疑病例,应按照《xx市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综合防控工作方案》、《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第三版)》、《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xx市卫生计生系统应对首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工作方案》等要求,立即做好病例隔离、报告、消毒和转运等工作。

(4)一旦发现疑似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可疑病例,应按照《xx市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2015年第一版)》、《xx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应急应对处置工作方案》和“xx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应急应对处置工作流程”等要求,立即做好病例隔离、报告、消毒和转运等工作。

(5)一旦发现疑似本市少见、罕见或新发传染病的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就地隔离措施,第一时间报告医院领导,并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如无法排除,应立即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区县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应对综合防控和医疗救治等处置措施。

5.严格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认真落实病例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认真落实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规范落实洗手制度,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与管理。

三、预防为主,强化传染病疫情“及时、有效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等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规范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等措施。

1.严格疫情监测、分析和预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不断完善本市传染病监测方案,加强对全市传染病监测的业务指导、培训与支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眼病防治机构)应按照《xx市传染病监测方案》、《xx市腹泻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xx市出血性结膜炎监测方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对各类环境、食品、水源、媒介昆虫的标本采集和病原学监测,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病例监测。应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涉禽人员症状监测等。应加强对报告疫情的审核、分析和研判,高度关注疑似重点关注传染病病例、传染病聚集性发病情况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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