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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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中华全国律协章程

中华全国律协章程

中华全国律协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于1986年7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图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法律协会章程

法律协会章程

法律协会章程【法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法律事业的发展,提高法律专业人士的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泛博法律专业人士,促进法律事业的发展,维护法律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利、自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研究、法律培训、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文化交流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召开时间和议程。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事务处理。

第十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会员自愿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内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应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单位会员应为依法注册的法律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需提交会员申请书,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入协会。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权提出建议、参预协会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四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预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协会设立会员奖励制度,对在协会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财务专项账户,用于管理协会的资金收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__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一级律师协会接受上一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

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味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四)参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等;(七)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四)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履行培训义务,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律师协会规定交纳会费;(六)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七)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全国律协各专业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在业务研究的基础上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受全国律协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委托专业委员会工作部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级律师协会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全国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改善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活动及其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散等活动;(七)在全国律协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外律师的交流活动;(八)全国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担任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五年以上;(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放宽;(三)本科以上学力,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四)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编辑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行业规则内容的需要,可包括:律师协会会员、专家学者、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群众代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2004年8月11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和议案的提出▪第一节制定行业规则的权限▪第二节议案的提出3第三章制定行业规则的程序▪第一节议案的立项▪第二节起草▪第三节征询意见▪第四节审议▪第五节颁布▪第六节解释▪第七节适用4第四章地方性行业规则的备案与审查▪第一节地方性行业规则▪第二节备案与审查5第五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业规则,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订的规划和实施,并负责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和审查;负责地方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的备案及审查工作。

第四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规则的起草、修改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业规则的制定活动。

第五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行业规则的统一。

第六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七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分别采用"规则"、"规范"、"规程"、"纲要"、"指引"、"指南"等形式。

行业规则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根据内容可分章、节、条、款、项、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第一章总则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协会内部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2. 协会章程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各级组织,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协会以及其他属地协会。

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协会所属的各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体。

3. 协会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律师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师行管委”)享有。

第二章协会会员1. 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主要为执业律师,团体会员主要包括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

2.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律师执业资格,遵守《律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团体会员则需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3.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入会须经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批准,并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协会组织1. 协会设立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律师行政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审计委员会等各类机构。

2. 全国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产生协会的机构领导人员,审议协会章程修订、重大事项和决策。

3. 全国律师行管委负责具体组织和领导协会工作,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策,负责协会成员的管理和事务处理,维护律师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协会权利与义务1. 协会有权组织、培训、管理律师队伍,发布法律法规资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和法律服务的规范化。

2. 协会有义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维护律师从业秩序,协助处理律师执业纠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协会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实现合法合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协会财务1. 协会财务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资产收益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ﻫ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ﻫ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ﻫ第十四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ﻫ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ﻫ(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ﻫ(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ﻫ
第三章会员ﻫﻫ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ﻫ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目录ﻫﻫ第一章总则ﻫ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ﻫ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ﻫ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ﻫ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ﻫ第八章经费ﻫ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ﻫ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5修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5修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5修正)【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1995.07.13【实施日期】1995.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86年7月7日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1991年5月25日第二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1995年7月13日第三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三条本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专业知识,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二)制定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并组织实施;(三)组织会员开展律师工作研讨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经验;(四)负责对律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五)开拓律师业务领域;(六)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七)负责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工作;(八)指导地方律师协会搞好律师、律师机构的登记、公告等工作;(九)开展与外国、境外律师界的交往活动;(十)举办律师刊物,编辑出版业务资料,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十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法制建设、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十二)维护会员间的团结,解决会员间的纠纷;(十三)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十四)指导、支持团体会员的工作;(十五)办理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摘要:一、引言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1.性质2.任务三、会员资格和分类1.个人会员2.团体会员四、组织架构1.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理事会3.常务理事会4.会长、副会长5.秘书处6.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和程序1.召开频率2.参会代表资格3.会议议程六、理事会的职责和程序1.召开频率2.参会人员资格3.会议议程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和程序1.召开频率2.参会人员资格3.会议议程八、会长、副会长的职责和选举程序1.任职期限2.选举程序九、秘书处的职责和组成1.秘书长2.工作人员十、专门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1.设立依据2.组成人员3.职责范围十一、律师协会与政府、社会的关系1.接受政府指导和管理2.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十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2.义务十三、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管理1.经费来源2.财务管理十四、章程的修改和解释1.修改程序2.解释权归属十五、附则正文:一、引言为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明确全国律协的性质、任务、组织架构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任务1.性质全国律协是我国律师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它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和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2.任务(1)宣传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2)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提供服务,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3)制定并推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4)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研究,交流业务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5)开展律师业务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

(6)加强与国内外律师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律师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1年12月26日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自律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英文名称: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版)(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体性社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律师,不断完善律师队伍自身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心意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第四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有关专业知识;(二)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举办律师报刊,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推动律师工作开展;(三)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五)向有关部门反映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六)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七)联系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工作;(八)开展与国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均为本会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监督本会的财务开支;(七)按期交纳会费;(八)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查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五)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协会宗旨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设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本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二条:会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处理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

第七章活动与培训第十四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进步。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合法途径。

第十七条: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制定日期]。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协会的运作,保障律师协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旨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会员为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六条律师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对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律师协会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的专业事务和业务研究。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章程;(三)愿意参加律师协会并缴纳会费。

第十条律师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律师协会的职务;(三)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要求律师协会提供服务和支持;(五)查阅律师协会的文件和资料;(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二)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和培训;(三)缴纳会费;(四)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召开各种专业委员会会议,研究专业事务和业务发展。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律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原创版)
目录
一、律师协会章程的概念与作用
二、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三、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
四、律师协会章程的意义和价值
正文
一、律师协会章程的概念与作用
律师协会章程是指由律师协会制定的、用于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作用包括: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以及维护律师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律师协会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明确律师协会的性质、宗旨、任务以及会员资格等基本内容。

2.组织机构:规定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职权以及产生和罢免程序等。

3.会员:规定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入会和退会程序等。

4.协会活动:规定协会的各类活动,包括培训、研讨、交流等。

5.经费与财务管理:规定协会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方式等。

6.章程修改与解释:规定章程修改的程序和解释权归属等。

三、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
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广泛的征求意见,最终由
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章程的实施需要协会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通过培训、宣传等手段使会员了解并遵守章程规定。

四、律师协会章程的意义和价值
律师协会章程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律师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3.提升律师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律师协会工会章程范文模板

律师协会工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协会工会的组织建设,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队伍的团结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工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群众性组织,是律师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律师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工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发挥工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第四条工会的基本任务:(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三)关心会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五)加强与其他工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律师行业工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工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加入律师协会的律师,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和申诉;(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获得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关心工会工作,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工会交给的任务;(五)向工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工会主席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会工作。

律协章程资料

律协章程资料

律协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的管理,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章宗旨和职责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研讨,开展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组织管理律师职称评定工作;组织管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处分;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权益义务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五)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公益事业;(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6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七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八章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旳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如下简称“本会”)是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构成旳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旳律师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旳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旳对旳实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进社会友好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旳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旳中文名称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本会旳英文名称是: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ACL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旳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旳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旳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奖励和惩戒;(七)受理对律师旳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旳纠纷,受理律师旳申诉;(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旳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旳律师,为本会旳个人会员;依法同意设置旳律师事务所为本会旳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旳权利:(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与本会组织旳学习和培训;(四)参与本会组织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有本会举行旳福利;(六)使用本会旳信息资源;(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旳意见和提议;(八)对本会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提议;(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修改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修改说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2021修改说明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背景
二、2021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修改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背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自成立以来,一直是指导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对律师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章程进行了修改。

【二、2021 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2021 年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新章程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增加了律师参与公益服务的内容。

新章程规定,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3.完善了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能。

新章程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权限,提高了律师协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修改的意义和影响】
这次修改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章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新章程也有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提升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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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益: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证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体会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判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同意本会的指导、监督和治理;
(四)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
(五)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爱护律师职业声誉,爱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益: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的行业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益、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对实习律师加强治理;
(九)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托付的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能够提早或
延期举行。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四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因此代表。

依照需要,本会能够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爱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形报告;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奖励、惩戒与纠纷调解第二十六条本会能够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不给予通报夸奖、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奉献的;
(二)在爱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奉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阻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进展作出突出奉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点律师协会依据本会惩戒规则,视情节分不给予训诫、通报批判、公布声讨、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峻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关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益。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益。

第三十二条本会能够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八章经费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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