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案件分析1. 关于《合作协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1)关于甲公司提供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乙公司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关于乙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产品的义务,乙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纠纷,通过分析合同合法性、产品质量和付款义务等方面,最终得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判决结果。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合同的合法性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 产品质量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民法部分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P236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报社记者以掌握了甲贪污的材料为由胁迫其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P261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乙在行使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也可以拒绝。
本案中,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后来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乙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其他要求,只交付与五万元书款相应的部分图书。
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案例1[案情介绍]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 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名字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针对该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于法无据,应当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法律中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B学校和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案情介绍]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讯(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4年有余,仍不知其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宣判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冼衣机、自行车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法学概论案例
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民法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2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
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
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
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
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
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
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
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
问:(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8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
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
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
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
A得知后找到B,要求B 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集1刑法: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
他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在举枪射击之时,已经看到了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的结果,但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举抢射击,因而造成丙的死亡,某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某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对此,霜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某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某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帮,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此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盟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轧断双腿。
对于这行人的双腿被轧断,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驾用未安刹车装置的板车,装运重物下坡,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自恃身强力壮,技术娴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伤害行为的结果。
就某甲的主观方面来说,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行人被轧断双腿,板车工人某甲应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某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
当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
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于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树,砍树时也未见人来。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 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 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 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 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 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案例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 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 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 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 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 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 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 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 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 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 友 去 果 园 剪 得 枝 条 20000 余 条 嫁 接 出 卖 , 获 利 3200 元 (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 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1年10月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该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为王某,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为邻居的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案例二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答:法院应判决支持商店的诉讼请求,6因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得当利,不得当利的收益必须返还受损失人。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
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准备作案工具、查看地形:丙在威胁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案例四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答: 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案例五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案例分析题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王甲因病去世。
王甲育有一子王乙和一女王丙。
而王乙已先于王甲去世,王乙之子王丁尚年幼。
问题:王丁能否继承王甲的遗产?为什么?答:王丁能继承王甲的遗产。
因王丁属于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血亲,有要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只能继承他们已故的父母应继承的那份财产份额。
因此王丁只能继承属于其父应继承的那份财产。
2.某甲投毒杀害某乙,在某乙服了毒药后,某甲幡然悔悟,主动给某乙服用解毒药物,使之脱离了危险。
问题: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对其应如何处理?答: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某甲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三个构成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3)必须是的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对某甲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17岁的高中生甲向30岁的邻居乙借钱1000元购买自行车,在购买时不慎将钱丢失。
乙要求甲还钱,甲不得已将事情告诉父母。
甲的父母一方面对儿子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认为乙不应该借钱给其未成年的孩子,而且钱已丢失,因而拒绝还钱。
问题:(1)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2)如果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甲的父母是否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为什么?答:(1)甲的父母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
理由: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法学概论 案例
案例:1、因邻里矛盾,李某于一日在众人面前辱骂了张某,请你分析该违法构成。
答:主观方面:故意;客体:侵犯公民名誉权;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书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位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请问:齐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合理;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权;案中陈某弄虚作假,侵犯了齐某受教育权利,应赔偿损失。
3、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
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
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肥460元。
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
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首先对案例进行一个简单的描述: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我国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做了科学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它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
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它们直接影响着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通过案例我们可以判断,在客观方面,黄某和李某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在主观方面,他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他们不仅对犯罪持故意心态,而且相互之间还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假期工案例分析随着假期的到来,一些劳务中介公司把“生意”瞄向广西一些高校大学生,招聘“暑假工”到珠三角制造企业工作。
由于大学生“暑假工”属于短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专家提醒,大学生“暑假工”应注保护自身权益。
“现因夏季扩产需要和给予学生勤工俭学的机会,特向各大中专院校招暑假工和实习生,工种包括生产员工(1400元至1500元)、机修电工(1200元至1700元)、制冷工(1200元至1500元)等职位”;“底薪1100元,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
加班自愿,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9.96元/小时,周末加班12.64元/小时”……“员工宿舍配备空调、衣柜、电话”“公司有图书馆、阅览室等娱乐设施”……为招到大学生,这些广告充分利用高薪、工作环境来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
以上为深圳市一家工艺制品厂代理招工的介绍,“暑假工”广告发布后,许多大学生纷纷来咨询,“目前我们已招满了公司给的名额,暂时不再招聘。
”客服说,现在工作不好找,所以大学生对于这些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包装工、小叉车装载工等岗位不做挑剔。
广西大学大三某学生说,暑假期间,班上就有不少同学去广东等地打工。
“假期里去工厂打工除了可以赚些生活费,还能增加社会经验,这比在家待着玩强多了。
”以下是在深圳一家包装企业打工的大三学生“暑假工”的经历。
该同学所做的工作为包装,每月工作26天,每天工作10个半小时,周日不上班。
每个月的底薪为1100元,每个小时的加班费在9元左右,每月的伙食费180元、住宿费45元。
这样算下来,该同学每月大概能挣1200多元。
该同学说,厂里不同的部门情况也不大一样,有的部门每天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厂里还强制要求员工们加班,一个月请假不能超过3次。
“虽然每餐都有三个菜,但因为不合胃口,即使饿了也吃不下东西。
”虽然不少招工中介声称处处为学生考虑,但从学生身上“盘剥”也是他们挣钱的渠道。
中介利用大学生“暑假工”捞油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直接收取报名费,即中介费,一般为一两百元不等;二是组织者“剥削”“暑假工”的工资,收取一定的差价;三是既收中介费,又收取差价。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目
《法学概论》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目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大学生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问: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
1960年生子丙,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复习
法学概论案例剖析1、刑法与刑事诉讼法1、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侯某(24岁)、王某(25岁)、刘某(27岁)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姐玩玩”,王某、刘某表示统一。
当晚10时许,刘某将本单位的一辆面包车开出,三人驾驶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
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的时候,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
途中三人强奸了女青年,知道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该行为仍未实施终了。
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发现保安,乙市公安当夜窜至乙市的三人抓获归案。
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手里,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是在乙市境内完成的,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并由乙市检察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
而检察院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乙市法院即提出异议,该院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
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甲市法院应当受理。
问: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为宜?为什么?剖析:本案应当由乙市法院管辖为宜:理由:因为该案的发生过程既在甲市又在乙市,三名疑犯是在乙市被抓获的,同时乙市法院为该案的最初受理法院,故应该由乙市法院来管辖为宜。
2、黄某与杨某为同事。
一日因为琐事两人发生了争吵,黄某即用手将杨某殴打成重伤致残。
杨某即告至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追究黄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
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黄某在两个月前还犯有暴力干涉其前妻与他人再婚的自由,并造成其前妻轻伤的罪行。
于是,该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二者合并处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赔偿杨某4万元。
黄某在接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赔偿也是恰当的,但对故意伤害罪的判处刑罚太轻,而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最判处刑罚太重,于是作出了部分改判: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法律基础理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近年来,张三家在房屋北侧修建了一个储藏室,用于存放杂物。
由于储藏室紧邻李四家的房屋,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拆除储藏室,恢复采光和通风。
被告张三辩称,其修建储藏室时已充分考虑了邻居的权益,并未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张三还表示,其修建储藏室是为了方便自己存放杂物,具有实际需要。
故不同意李四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2. 如果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侵犯相邻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是否符合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本案的关键。
(二)关于采光和通风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一方因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张三储藏室的影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如果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张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张三修建储藏室是否侵犯李四合法权益的认定根据本案案情,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确实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了一定影响。
但是,张三在修建储藏室时已充分考虑了邻居的权益,并未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四合法权益的侵犯。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虽然张三修建储藏室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四合法权益的侵犯,但是考虑到张三的行为对李四家的采光和通风产生了一定影响,张三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1)
杭州魏志刚交通肇事案:1.魏志刚应该为其交通肇事的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如果被害人马芳芳只是重伤,魏志刚又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如果魏志刚并没有交通肇事,而被执勤交警拦下,其又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答:1.魏志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下,魏志刚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仅因违法行为(酒后驾车)而承担行政责任。
“歧视河南人”案:如何理解法的平等原则?平等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
法的平等价值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和实质上的条件平等的统一。
本案中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其行为属于对“河南籍”公民的歧视,本质上违背了平等对待行为主体的基本原则。
“非典举措”案1.这些“非典举措”是否侵犯了公民的自由?2.你如何理解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的关系?答:1.“非典特殊举措”只要是在特定的条件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不侵犯公民的自由。
因为法治意义下的自由其前提就是法律。
2.一般来说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总是存在冲突。
在原则上,我们认为法的价值冲突的首要的解决原则就是遵从法的基本价值,而这种基本价值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
“人吃人”案你如何理解法的正义?正义的认知自古以来都是一个重大议题。
根据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学界大体可以把对正义的观点分为实证的和非实证的两种。
如果从实证的角度审查该案例,这三个幸运者显然是违法。
而如果从非实证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当时的环境因素,则这些幸运者很难作为违法者处理(刑法中亦有关于非难可能性的理论出现排除该种行为的违法性)。
“物权法”违宪案1.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有什么特点?2.物权法与宪法是什么关系?答:1.物权法草案的审议充分体现了专家立法和社会公众意愿的结合。
其中人民意愿的表达特别明显,也获得相当好的结果。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物权法是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宪法是物权法的上位法,对物权法有相当的指导意义,而物权法的原则和内容也不得和宪法相违背。
法律概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为某知名作家张三,被告为某出版社李四。
原告张三于2010年创作了一部小说《青春无悔》,并在国内某知名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3年,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出版的杂志上连载了与《青春无悔》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岁月如歌》。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多少?三、案例分析1.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经原告张三同意,在其出版的杂志上连载了与《青春无悔》内容高度相似的小说《岁月如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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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
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4.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
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
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
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
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
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
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
后甲因打架被拘留。
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
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
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1)自首行为。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7.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
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
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答:不能。
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8.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
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
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2)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9.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
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
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
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
问题:(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有效。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
因为: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
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10.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
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机密文件。
某市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
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题:迈克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为什么答:是。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11.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
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问题:(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可以。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不能受理(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应当。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
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
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
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2)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1)应当。
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4..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