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跟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二00九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1教育设施用地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R122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社区医疗设施等用地。
(不含中小学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
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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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强制性条文规定(试行)二00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 (3)第三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7)第四章规划退距要求 (9)第五章住宅套型结构比例 (11)第六章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 (16)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2)第八章环境景观规划 (28)第九章其他规定 (30)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阶段审批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方便规划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准确掌握长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强制性条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及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见附件)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的条文及名词解释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强制性条文是摘录自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规章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技术规定》的补充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第五条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14章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
0 本章背景说明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
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
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
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14。
1公共设施分级与分类14.1.1 公共设施的分级1、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1) 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
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一个区的人口规模。
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
因此,本次制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2) 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
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
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前言.................................................................................................一、总则.................................................................................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三、城市性质及规模 ....................................................................四、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五、城市形象规划........................................................................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七、生态保护与园林绿地规划 ......................................................八、综合交通规划........................................................................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十、防灾减灾规划........................................................................ 十一、分区发展与规划控制导则....................................................前言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素有“楚汉名城”、“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0章城市设计实施构架10.1 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的分类城市设计的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10.2 区域城市设计10.2.2区域城市设计的任务10.2.1.1 区域城市设计的目标与原则区域城市设计,是指研究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关系,把握区域的整体形象特色,确定区域城镇体系的总体特色和各城镇的风格特色,确定各城镇的城市设计任务,形成合理的区域与城市特色环境。
从区域角度进行自然环境设计,将城市环境与外部区域生态环境有机融为一体,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平衡。
例如:长、望、浏、宁等行政区划内的城市生态综合平衡以及长、株、潭等行政区划之间城市群生态综合平衡。
10.2.1.2 区域专项城市设计项目类型有:交通走廊环境与形象设计,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的地方公路、铁路等沿线的环境设计等;输配管线走廊的环境设计,包括引水管渠、输油输气高架管道等构筑物走廊的环境设计;区域建筑群落环境发展策略,包括城乡一体化住区发展及城乡工业开发布局,市场仓储布局的环境设计等;地貌环境修复设计,包括开采矿藏、劈山取石等破坏自然地貌的修复环境设计等;自然生态系统的设计,包括生态保护、风景旅游开发、区域绿化与河湖水系的环境设计等。
10.2.3区域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10.2.2.1地形图比例宜采用五万分之一到二十五万分之一。
小城市、镇的地形图比例宜采用万分之一到五万分之一。
10.2.2.2 区域自然条件包括区域气象、气候特征,独特的气象景观,自然灾害;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形成的具有独具景观价值的地貌、地质和水体景观;区域野生物、植物资源的分布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10.2.2.3 区域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具有历史意义的场所遗迹、遗址的分布及评价;区域历史、军事、科技、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显著成就,重要的历史事件及其代表人物;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
10.2.2.4 区域空间环境包括地理环境,主要包括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区域城镇相互影响关系;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城镇等级、规模、职能及分布;区域交通走廊、输配工程管线走廊的环境现状;区域生产力布局,特色产业分区,重要工、矿企业分布,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开发项目(如高科技园区、开发区、住宅区、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市场、仓储区、交通枢纽等)的环境现状;区域生态系统环境系统特征,水体环境和生态绿化现状,区域生态系统改善工程。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目录前言 (1)一、总则 (7)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8)三、城市性质及规模 (10)四、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11)五、城市形象规划 (13)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4)七、生态保护与园林绿地规划 (17)八、综合交通规划 (20)九、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4)十、防灾减灾规划 (26)十一、分区发展与规划控制导则 (27)前言长沙,古称潭州,别名“星城” ,素有“楚汉名城” 、“屈贾之乡”、“革命圣地”之美誉。
悠悠湘江,巍巍麓山,见证着这座千年古城的变迁。
如今的长沙,是湖南省省会、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中南地区重要的工商业城市和交通枢纽,更是著名的山水洲城、幸福之都。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市先后六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003 年 11 月,国务院批复的第六版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3-2020)》(简称3版总规),对长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 03 版总规的实施面临新的形势与背景:一是2007 年国家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求长沙在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方面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赋予了长沙新的历史使命;二是 2009 年国务院通过《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要求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对长沙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三是 2008 年12 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 2008-2020)》,要求长沙进一步发挥区域带动能力;四是长沙城市社会经济超常规发展, 03 版总规提出的 2020 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大部分已经在2008 年底提前实现,需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好地指导城市的发展;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实施,要求维护和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
最新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
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
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M、21M、24M。
当a≥600时,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M、18M、21M。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城市道路主体直接落地,或多层商业建筑设有骑楼的,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
第七条建筑离界、退让等不满足《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认可。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_办法_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位于城市管理之规划、建设、运行三个阶段之首,是城市管理的龙头。
下文是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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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居住用地(R)(1)“居住用地”(R)划分原则的说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划分主要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的好坏,这种分类标准本身存在问题。
一方面,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好坏的评判标准模糊,难以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这一分类不能反映长沙城市居住用地的全部功能类型。
因此,对居住用地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调整,结合长沙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但这四个中类的内涵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的分类有较大的不同。
此外,这种分类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
“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
多年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
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如居住区配套的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
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长沙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独立式住宅的数量较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由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
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应控制建设3层以下单元式住宅。
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3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为了更好地适应详细蓝图或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独立式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独立式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按照设施的内容划分为3个用地小类。
以“一类居住用地”为例,其配套设施用地分为3个小类: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纳入“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包含住宅区道路、小街、小胡同及停车场的“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13);以及包含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小游园的“一类住宅区绿地”(R14)。
不需独立占地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组合设置在住宅楼裙房或低层住宅中,但是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避免对住宅楼的居民造成干扰。
目前,长沙的居住区在设置居住配套设施时,都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则。
“二类居住用地”(R2)也划分了相应的4个用地小类。
(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三类居住用地”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尤其是大学)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业单身职工或学校单身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
单身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在户型结构上的最大区别是没有设置独立厨房。
目前,长沙单身宿舍的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独立占地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采取了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样单身职工宿舍占用的是工业用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单身职工宿舍区,这种宿舍区往往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形成了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自身有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从有利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顺应目前单身宿舍开发建设需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建设用地统计时,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单身宿舍所占用地纳入工业用地(M),而后一种情形中单身宿舍用地属于三类居住用地(R3)。
由于单身宿舍区的居民是以单身人士为主,因此不存在配套建设幼儿园、托儿所等设施的需求,其它社区体育设施、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是需要进行相应配套建设的。
因此,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相比,“三类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设施。
(4)关于“四类居住用地”(R4)的说明由于历史原因,“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权属、建筑形式、住宅产权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极为复杂。
原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数为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层或中高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城市空间形态中具有较特殊物质空间肌理的住宅建筑群。
目前,长沙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
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农村居民住宅将逐步得到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
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单独的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包含4个用地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C)(1)关于“行政办公用地”(C1)的说明行政办公机构是保证城市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机构。
行政办公用地包括了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消防、交警、海关等部门的办公建筑的用地。
其中,外地省、市政府驻长沙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主要是通过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办公楼来解决的,这些办公建筑从用地性质上还是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中“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