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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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浙江省小餐饮整规参考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有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经营项目与许可项目一致。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3、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4、厨房面积≥8平方米,其中烹饪场所面积≥5平方米,布局合理。

厨房墙裙浅色瓷砖1.5米以上,地面平整,无积水、积垢,上、下水畅通。

5、内外环境整洁、有序,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齐全有效,垃圾桶加盖。

6、有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及有效的消毒设施和保洁柜;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7、应设满足需要的水池,并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无毒无害的材质。

清洗食品、食品用工用具的水池宜分开,清洗其他工用具的水池必须分开,其位置不能污染食品及其加工过程。

8、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加工、储存、供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9、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悬挂。

10、盛放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分开。

11、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12、不采购、加工及供应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

13、建立进货台帐制度,以猪肉、食用油、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14、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讲义(集体配送)

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讲义(集体配送)
术语: 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
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
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 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 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 间,包括凉菜间、备餐专间、集体用餐分装专间等。
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 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 垃圾堆(场)等污染源为25米以上。
浙江省集体配送用餐卫生许可条件
3.工艺布局
布局原则: 非食品加工区——食品加工区; 一般操作区(污染区)—— 准清洁
操作区——清洁操作区。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设施应分设
浙江省集体配送用餐卫生许可条件
浙江省集体配送用餐卫生许可条件
3.2.2各生产车间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 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上下工序 衔接合理,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防止 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
3.2.3在合理位置设置检验室、更衣室、仓库 (含主食和副食仓库)、冷库等辅助用房,根 据需要设置其他操作场所。
浙江省集体配送用餐卫生许可条件
4.1.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 等经常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 并有1-2%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 2-3%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面 板;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4.1.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
4.3.4餐用具清洗消毒间:设置餐用具清洗间/ 区、消毒间/区和保洁间/区,清洗间内应有专 用清洗水池;餐用具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 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小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基本要求1. 餐饮单位的基础条件小型餐饮单位在开业前需要具备以下基础条件:1.1 餐饮场所餐饮单位的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场所的卫生环境应当良好,无明显异味和污染,空气流通•场所内部应当整洁卫生,地面、墙壁、餐桌等地方应当保持清洁•场所内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设备1.2 餐饮设施餐饮单位的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处理食品的设备及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厨房排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烟囱疏通,制止油烟外泄•食品储存设施应当建在无害虫和鼠害的环境下,食品分类存放1.3 餐饮人员餐饮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并持有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和清洁•食品从业人员需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掌握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2. 食品储存要求食品的储存要求十分重要,储存不当会导致食品变质和污染,从而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卫生问题。

2.1 温度合适食品的储存温度应当在0℃-4℃之间或60℃以上,以防止食品腐败和细菌滋生。

如果温度过高或过低,则会导致微生物快速繁殖,从而导致食品变质。

2.2 区分存放食品应当按照种类区分存放,以避免交叉污染。

例如,生鲜食品和熟食应当分别存放,鸡肉和猪肉应当分开存放。

2.3 食品分类食品应当分为易腐、非易腐和冷冻类,以避免食品腐败和污染。

易腐食品应当优先消耗使用,过期食品应当禁止出售和消费。

2.4 质量检测餐饮单位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以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例如,餐饮企业可以选择定期抽检或委托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测。

3. 食品加工要求食品加工是餐饮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环节。

3.1 清洗消毒食品加工过程中,餐饮企业应当严格把好食品的清洗、消毒关。

餐具、容器和器具应当清洗消毒彻底,餐桌椅子应当定期进行消毒。

3.2 厨房卫生厨房作为餐饮加工的核心区域,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质量。

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条件是什么

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条件是什么

办理餐饮卫⽣许可证的审核条件是什么
办理餐饮卫⽣许可证的审核条件
1、⽣产经营场地应当离污染源(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他有碍⾷品卫⽣的场所)10⽶以上;
2、经营⼲点、湿点的场地⾯积应分别不⼩于8、15平⽅⽶;经营饭菜的⾯积建议在50平⽅⽶以上;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积需要另增;
3、饮⾷业按照经营⾯积或就餐座位数分为⼤、中、⼩三类型。

⼤型餐饮业经营⾯积1000平⽅⽶以上或座位数为500座以上;中型餐饮业⾯积300-1000平⽅⽶或就餐座位数为150-500座;⼩型餐饮业经营⾯积300平⽅⽶以下或就餐座位数为150座以下。

4、厨房(包括原料贮存、粗加⼯、清洗消毒、烹调场所)与餐厅的⾯积之⽐不⼩于1:2,烹调场所净⾼度不低于2.5⽶;
5、餐饮具及⼯⽤具清洗必须设⽴专⽤⽔池;有专⽤密闭的保洁柜;供顾客可重复使⽤的⽑⼱应有专⽤清洁消毒池和专⽤保洁柜;⼤中型饭店必须采⽤洗碗机,⼩型饭店采⽤相应的专⽤设备;餐饮具必须采⽤物理⽅法消毒。

6、熟⾷专间应设置更⾐及洗⼿消毒设施,配备专⽤的⾷品⼯⽤具、有效的空⽓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源、⾷品冷藏设施及⼯⽤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的温度应低于25度;⼩型饭店的熟⾷专间⾯积不应⼩于5平⽅⽶,中型的⾯积不应⼩于15平⽅⽶,⼤型的⾯积不应⼩于30平⽅⽶。

并设2次更⾐室。

7、必须设置卫⽣间及洗⼿设施。

⼩型饭店设1个以上专⽤洗⼿设施,中型的设3个以上专⽤洗⼿设施,⼤型的设6个以上专⽤洗⼿设施。

8、设有与经营场所相对应的仓库,仓库必须通风、并设有防潮、防霉、防毒、防害等防污染的设施;
9、经现场审核基本符合上述卫⽣要求。

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附件: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小型餐饮业系指:有固定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面积在30-100平方米的餐饮业。

小于30平方米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生产经营。

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一、卫生制度,标示标牌齐全。

二、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齐全,个人卫生良好。

三、厨房墙壁1.5米以上使用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

厨房地面由硬质材料建造。

厨房内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

粗加工区分别设置畜禽食品、水产食品和蔬菜食品清洗池各一个。

冷荤(凉菜)制作有专用房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并配有紫外线灯、冷藏箱、操作台和三个水池等专用设施。

餐饮具清洗消毒要设专用区域,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并配置密闭餐具贮存柜。

有密闭的垃圾容器。

厨房内有冷藏冷冻设施。

食品库房设置货架。

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小旅店业、小洗浴业卫生标准一、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齐全,工作人员上岗着整洁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良好。

二、各项卫生制度、标识标牌齐全。

三、设立专用消毒间:消毒间设3个水池;墙壁瓷砖到顶;消毒间内设保洁柜;安装通风或排风设施。

四、公共用品齐备,符合卫生要求。

五、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防蝇设施。

小理发美容业卫生标准一、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齐全,工作人员上岗着整洁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良好。

二、各项卫生制度、标示标牌齐全。

三、单独从事理发业的设立消毒区域:消毒池、消毒柜、保洁柜、理发用具消毒设施、排风扇;四、理发美容业设立专用消毒间:消毒间设3个水池;墙壁瓷砖到顶;消毒间内设保洁柜;安装通风或排风设施。

五、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防蝇设施。

小型餐馆及小吃店许可要求

小型餐馆及小吃店许可要求

小型餐馆及小吃店许可要求一、选址:远离污染源25米二、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1.设置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食堂备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2.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4.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1. 地面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2.墙壁、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的浅色材料,要求1.5m以上墙裙。

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1.配备能正常运转消毒设备设施。

2.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与其他分开。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五、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1.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3.用于加工存放食品的工具、器皿应当保持清洁并有明显标识六、通风排烟设施要求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 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及常见问题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及常见问题

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及常见问题1.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条件(一)食品餐饮业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二)具有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卫生管理制度等(三)配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四)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五)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2.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材料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4、卫生管理制度1套(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5、全体员工(含临时工)花名册1份,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文化程度、职务。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卫生检测评价委托书复印件1份》,交费发票复印件1份8、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餐饮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咨询,申请人到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事项,发给申请材料清单。

小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小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小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小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一、小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手续
小餐饮卫生许可证需要以下手续: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小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小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如下:
1.场所基本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
3.卫生制度健全、应当提供的资料齐全;
4.星级饭店(宾馆)应当设有或者落实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内应当配备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三、餐饮卫生许可证在县城哪里办
餐饮卫生许可证在县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申请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要到经营管辖
的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

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餐饮单位必须亮证经营,在醒目处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所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

中小型餐饮单位经营场所选址、设置、布局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场所地势干燥,远离污染源。

距离厕所、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住宿、圈养和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应在距经营场所25m以外的区域;(三)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应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四)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五)地面应硬化平整、不渗水,无积水,下水通畅。

卫生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餐厅入口必须安装防蝇胶帘或风幕机;餐桌上的筷子桶(篓)必须加盖保洁;就餐场所内所有垃圾筒必须加盖,设置灭蝇灯具(离墙30公分离地2米);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清洗及消毒池(盆);各类水池(盆)以明显标识(二)无专用清洗、消毒及保洁设施的,应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自备餐饮具。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二)各类水池、清洗设施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设置食品存放货柜(架),具有食品和非食品物品分开贮存的条件;(二)至少设置1台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且能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的需要;(三)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设置防鼠设置(防鼠板、防鼠网)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灶台、水池及台案应使用白色瓷砖或不锈钢材料铺设,以易于清洗消毒,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厨房加工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4.3.4 门 窗 应 闭 合 严 密 。 门 的表 面 应 防渗 透 ,易 于 清 洁 。窗 户 内 窗 台便 于 清 洁 。 可 开 启的 窗 户 应 装 有 易于 清 洁 的 防 虫 害 窗 纱 。
5.设 施 和 设 备 5.1食 品 生 产 用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的规 定 。 供水 设 施 中 使 用 的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5.2 需 经 常 ;中洗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保 证 排 水 畅通 。 排 水 入 口应 安 装 适 当 的 设 施 ,以 防 止 固 体 废 弃 物 进 入 及 浊 气 逸 出 。排 水 出 口应 有 可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的 网 罩 。 5.3 应配 备 足 够 的 食 品 、 设 备 、工 具 和 容 器 的 清洗 设 施 。 应 设 置 更 衣 、 洗 手 设 施 。 清 洗 池 的 材 质 应 为不 锈 钢 、 陶 瓷 等 不 透 水 材 料 ,结 构 应 易于 清 洗 。 5.4应 配 备 带 盖 、 防 渗 漏 、 易 于 清 洁 的 废弃 物 存 放 专 用设 施 。 5.5 加工 及 储 存 场 所 应 具 有 自然 通 风 或 人 工 通 风 设 施 。 加 工 场所 内 产 生 大 量 蒸 汽 的 设 备 上 方 应 采 用 机 械 排 风 。 排 气 口应 装 有 易清 洗 、耐 腐 蚀 、可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的 网 罩 。 5.6应 有 满 足 加 工 需 要 的 自然 采 光 或 人 工 照 明 。 5-7应 具 有与 所 加 工 食 品 的数 量 、贮 存 要 求 相适 应 的 仓 储 设施 。仓 库 应 有 防止 虫害 侵 入 的设 施 。仓 库 内配 置 足 够 的 货 架 ,储存 物 品 应 与墙 面 、地 面保 持 适 当距 离 。 原料 、半 成 品 、成 品 、 包 装材 料 等 宜 依据 性 质 的 不 同分 设 贮 存场 所 或 分 区域 码 放 。 清洁 剂 、消 毒 剂 、杀 虫 剂 、润 滑 剂 、燃 料 等 物 质应 明确 标识 ,并 与 食 品及 包 装材 料 等 分 隔放 置 。 5.8应 根 据 食 品 生 产 的 特 点 ,配 备 适 宜 的冷 藏 、冷 冻 等设 施 。 5.9加 工 直 接 人 口食 品 的 ,应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的 需 要 配 备 设 备 、工 具 和 容器 、食 品 加 工 人 员 手 的 消 毒 设 施 。 摊 凉 间 、 内 包 装 间宜 设 置 空 调 及 空 气 消 毒 设 施 ,地 面 不 宜设 置 明 沟 。 S.1 O 与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接 触 的食 品设 备 、 工 具 和 容 器 应 无 毒 、 无 味 、抗 腐 蚀 、 易 于 清 洁 ,宜使 用 食 品 级 不 锈 钢 、 塑 料 、 陶 瓷 等 材料 制 作 。 与 食 品 的 接触 表 面应 平 滑 、无 凹陷 或 裂 缝 。 5.11盛 装 、 分 送 未 经 包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应 专 用 ,并 采 取 加 盖 等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运 送 食 品 的 车 辆 应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有 防 雨 、 防 尘 、 防 晒 等 必要 的设 施 ,内部 结 构 应平 整 、 易于 清 洁 。 6.卫 生 管 理 6.1场 所 及 设 施 卫 生 管 理 6.1.1加工 场 所 内不 得 存 放 与 食 品 加 工 无 关 的 物 品 。 6.1.2 各 岗 位 相 关 人 员 按 规 定 开 展清 洁 工 作 ,加 工 场 所 内环 境 (包 括 地 面 、 排 水 沟 、墙 面 、 顶棚 、 门 窗 等 ) 、 加 工 台 面 、 货 架 等 应保 持 清 洁 。 6.1.3应 及 时 对 加 工 场 所 及 设 施 进 行 维 修保 养 ,加 工 场所 地 面 、墙 面及 顶 棚 有 破 损 时 ,应 及 时 修 补 。 6.1.4 废 弃 物 至少 应 每 天 清 除 1次 ,清 除 后 的 容 器 应 及 时 清 洗 。 废 弃 物 放 置 场 所 不 得 有 不 良 气 昧 或 有 害气 体 溢 出 ,应 防 止 有 害 昆 虫 的 孳生 ,防止 污 染食 品 、食 品接 触 面 及 地 面 。 6.2设 备 、 工 具 和 容 器 卫 生 管 理 6.2.1食 品 用 工 具 和 容 器 应 与 家 庭 生 活 用 品 严格 分开 ,不得 混 用 ,不得 用作 与 食 品加 工 无 关 的 用 途 。 6.2.2直 接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设 备 、 工 具 和 容器 使 用 后 应 清 洁 ,必 要 时 还 应 进 行 消 毒 。 6.2.3清 洁 消毒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污 染 食 品 、 食 品 接 触 表 面 。采 用化 学 消 毒 的 设 备 、工 具 和 容器 ,消 毒 后 应 用 净 水 冲去 表 面 的 消毒 剂 残 留 。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分装、清洁工具存放
中央 厨房
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原则上≥300㎡;清洗消毒区≥食品处理区面积10%。切配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专间≥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
30生食间20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单位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20备餐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5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餐饮服务
经营类别、供餐人数
1、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利用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的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5㎡
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建筑工地食堂
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市食品监管部门制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处理区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400㎡1:2.5,400~800㎡1:4,800~1500㎡1:6;大于1500㎡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间≥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特大型餐饮
≥1:3.0
生食间≥20㎡
粗(初)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餐饮业卫生许可标准

餐饮业卫生许可标准

小型饮食单位餐饮(客座50座以下)
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得当,内外环境整洁,附近无暴露垃圾堆(场)、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2、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等档案资料(档案盒),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每人不少于2套工作服。

3、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水质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4、各加工场所、专门地面用防滑瓷砖铺设,设有通畅的下水道,下水道出口处设金属隔栅,下水道上面铺铁箅子,金属隔栅、铁箅子缝隙小于13毫米,配置合理的流水洗手设施,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5、有生食品与熟食品专用工具、用具、容器,且有明显的生熟区分标记。

6、厕所远离厨房,地面硬化,设防蝇门窗和机械通风装置。

7、设与规模相适应的更衣室,原料粗加工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烹调间(厨房)(面积不小于8㎡)、餐厅、专用原料库,食品存放分类、分架,离地、离墙15厘米以上。

8、原料粗加工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烹调间的墙壁要用白瓷砖贴至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材料覆盖、且易于冲洗。

各室通风良好,厨房内要设有效的排烟、气罩,室外要设漏斗式排油装置,上面排烟(汽),下面排油,并将油用管道引入地下。

9、餐饮具洗刷消毒室间配有三个以上水池,满足需求不小于220升的红外线消毒柜和带门的餐具保洁橱。

10、原料粗加工间要有蔬菜、肉类、水产品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
以上设备、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各室、间面积之和不小于餐厅面积的50%。

各室、间(厅)要有明显标记牌。

中小型餐馆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

中小型餐馆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

中小型餐馆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基本要求一、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为50—200平方米。

经营项目,餐馆为饭菜,饮食店为煮品、小吃等。

如经营熟食、凉菜的必须有凉菜间。

二、餐厨比例。

厨房和餐厅进行完全隔断,面积比例1:2。

三、功能分区。

厨房应设置以下功能间(辅助部分):粗加工间、餐具洗消间、凉菜间、食品仓库。

四、厨房卫生。

厨房上下水通畅,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地漏、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网(空隙小于1厘米)墙面瓷砖到顶,屋顶露瓦的简易厨房要求用光洁易清洗的材料吊顶。

窗子为一玻一纱,进出口有风幕、防蝇门帘。

按每40平方米设置1盏灭蝇灯。

符合洁净化卫生要求。

五、厨房设备。

厨房必要配备以下设备:(一)基本设备1、罩式抽排油烟装置灶具数量决定2、餐具数量按照1:3配备,物理消毒法:中型消毒柜(规格280立升)1台以上洗碗池2—4个化学消毒法:应设置三联池(一洗、二消、三冲)消毒池的容量大于20立升3、洗菜池、多层菜架各2—4个4、四门冰柜2台以上(标注为一生一熟)5、加盖的中型垃圾桶、泔水桶2—4只6、灭蝇灯(30瓦以上)1盏/20平方米7、鼠笼、鼠夹数个(二)不锈钢设备1、操作台(下面为食品柜)2—4个2、不锈钢餐具保洁柜2个3、食品存放柜;2个六、凉菜间要求密闭。

其位置可在靠近厨房的餐厅内设置,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凉菜间入口处必须设置预进间,具有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的设备。

凉菜间内配有紫外线灯,距离操作台1—1.2米;有换气扇,室温必须低于25℃;配有冰柜(箱),有专用的工具用具,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设有可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七、食品库房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有食品存放多层架。

卫生管理一、有1名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员工人手一册《昆明市卫生监管手册》。

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宣传挂图和操作规范悬挂在相应区域合适的位置。

有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档案。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100%,卫生法规、知识培训率100%,五病调离率100%。

浙江省小餐饮中式餐示范户标准规范

浙江省小餐饮中式餐示范户标准规范
6、库房/区:
干品原材料存放架(柜);塑料密封食品存放盒若干;更衣柜(衣帽架)。
7、水池材质使用不锈钢或者陶瓷。
8、粗加工、厨房、洗碗处配垃圾桶各1只;
9、配备每个员工工作衣帽两套。
10、各功能间/区按其使用功能标示;用于存放食品原料、容器及用具等的柜(架)及保洁柜、更衣柜、水池等均应按其功能分别标示。
2、加工场所内所有台面务必使用不锈钢或者白色瓷砖覆面,设清洗水池2只,低位清洁水池1只。清洗水池间安装白色台面,配置与规模相习惯的不锈钢食品原料存放架;配置容器、用具存放架。
3、使用燃油/气炉灶,灶台上方安装排油烟吸风罩;
4、配备餐具消毒柜380升以上(全天所有餐饮具用量一次消毒所需的容积);餐具数量配备:核定座位数的3倍;配备使用不锈钢(或者铝合金、白色瓷砖)材料制作的密封餐具保洁柜(容积为能存放所有餐具);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具的周转箱。
4、切配烹饪间:
灶台等所有台面务必使用不锈钢或者白色瓷砖覆面,切配台(或者打荷台)务必使用不锈钢材质(乡镇餐饮暂无条件的可用白色瓷砖覆面);使用燃油/气炉灶,灶台上方安装排油烟吸风罩;配备与规模相习惯的不锈钢菜架、冷藏及冷冻冰箱(满足生熟分开的需要)、容器及炊具存放架(柜);设炉台水池1只、清洗水池1只(如粗加工及洗碗均在切配烹饪间,可不清洗水池)。
5、饭菜加工好至供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从业人员穿戴白色工作衣帽;食品加工过程保持个人卫生。
资料管理
与定点供应商签订采购供货合同;索取定点供应商合法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每日在索证登记本上记录猪肉的购买数量及摊位。
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等售货凭证。
3、不得店外设摊,煤气炉、煤饼炉不得暴露在门口或者餐厅。

餐饮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基本卫生条件[最新]

餐饮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基本卫生条件[最新]

餐饮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基本卫生条件
一、建筑总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厨房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二、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开放式厕所、开放性污水池、暴露性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厨房内等食品处理区无厕所。

餐饮店周围25米内无活鸡等禽畜类动物圈养和宰杀。

三、有独立厨房(与就餐区有完整的物理隔断),严禁门前设灶加工操作(骑门灶”。

四、厨餐比(厨房使用面积与就餐区使用面积之比)不小于1:2 (火锅店不小于1: 3)。

五、厨房内前面瓷砖1.5米以上(有条件的瓷砖到顶),地面、屋顶、内墙面平整。

六、炒菜、烧烤等产生油烟的,必须安装带罩的抽油烟机。

七、洗碗池、洗菜池、灶等必须设在室内,洗碗、洗菜等一切饮食加工操作相关过程均在室内进行。

八、从业人员都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九、用水为自来水或经卫生部门监测合格的水,排水通畅。

有水池五个,水池长宽不小于40厘米,深30厘米,池内外铺瓷砖或不锈钢水池。

十、厨房与外界相通处设纱门窗(或胶皮帘)、抽油烟出口处加铁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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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下的饭菜制售(不含外送、食堂、集体餐生产)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

2选址
餐饮企业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为25米以上。

3工艺布局
3.1有独立的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和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为≥1:2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8平方米。

3.2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饪、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

3.3在合理位置设置食品库房、更衣室等其它辅助用房,根据需要设置其他操作场所。

4.卫生设施
4.1地面、墙壁与顶面卫生要求
4.1.1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3cm以上);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4.1.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功能间的地面应用易于清洗、耐磨防滑材料(如地砖等),并应有1-2%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有2-3%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面板;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隔栅或网罩。

4.1.3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食品处理区的墙壁应有2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烹调间产生油烟及蒸气的场所和冷菜制作间应铺设到墙顶。

4.2设备与工用具卫生要求
4.2.1冷藏设施:配置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生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柜冷藏,并有明显标志。

4.2.2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符合卫
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4.2.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4.2.4制冰设施:制作食用冰的应有专用净水和制冰设施。

4.3功能间卫生要求
4.3.1粗加工间/区:分别设置与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菜清洗池,并有明显标志;经粗加工后的原料应分架存放;有相应数量的可以密闭的垃圾存放容器。

4.3.2切配烹调间:配置适应的配菜桌,有固定专用存放刀、砧板的架子;宜设置若干只清洗水池;有相应数量的餐用具保洁设施,有排烟、排气装置。

4.3.3餐用具清洗消毒间:设置与餐用具数量相适应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如电热蒸汽消毒柜等);餐用具应采用热力消毒为(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4.3.5冷菜制作间(包括冷菜间、水果加工间/区、刺生间和裱花间):均应为独立隔间,入口处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间;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有独立的空调机,应设置干湿温度计;配置非手动式洗手设施;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应采用可防止废弃物流入和浊气逸出的形式(如带水封的地漏);有相应容积的凉菜专用冰箱;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饮用水,应设净水设施;食品的传送应为可开合的窗口形式。

水果加工不设独立隔间的,应在冷菜间内设置相应操作区域。

4.4库房卫生要求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并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

4.5更衣间卫生要求
设置与从业人员相适应的更衣间(柜)和洗手消毒设施。

4.6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6.1食品处理区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均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4.6.2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金属隔栅或网罩。

4.7加工用水卫生要求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设二次供水的,应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4.8其他卫生设施和要求
4.8.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安装在食品暴露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

4.8.2食品处理区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机械排风和油烟过
滤的排气装置。

4.8.3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配有盖子的废弃物容器。

4.8.4设置在食品处理区的卫生间为从业人员专用,门口设有清洁间,有流动洗手、机械通风和自动闭门装置;顾客使用的卫生间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并不得经过食品处理区。

4.8.5在适当位置设置足够数量的低位清洁水池。

5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5.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2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食品加工人员应配备浅色工作服。

6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6.1卫生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应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6.2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7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浙江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
监督员:陪同检查人:联系电话:
得分:检查时间:年月日
审查说明:1、审查内容和评分方法中有一项/处不合格则不得分,特别说明的除外;
2、*表示关键项,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予许可;
3、冷菜制作间(包括冷菜间、水果加工间、刺生间和裱花间等):每间12分,且分别评分。

3、有合理缺项,分值需标化。

标化公式:标化分=所得分值÷(总分-缺项分)×100;
4、关键项均符合且标化后达到90分及以上为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予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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