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嘉兴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嘉兴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嘉兴餐饮油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加强嘉兴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
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油烟排放标准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油烟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

2. 油烟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规
定的排放限值。

三、油烟净化设施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

2. 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净化效果。

四、排放监测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油烟排放进行自检,记录监测数据。

2. 环保部门将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违规处罚
1. 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排放超标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法予以
处罚。

2. 对于屡次违规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

六、宣传教育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员工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油烟管理水平。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油烟排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监督举报
1. 鼓励公众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油烟排放行为。

2. 对于举报属实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嘉兴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浙江省油烟排放标准

浙江省油烟排放标准

浙江省油烟排放标准
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和商业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大量
的油烟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居民健康,浙江省制定了严格的油烟排放标准。

本文将对浙江省油烟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浙江省对餐饮行业的油烟排放做出了具体规定。

餐饮企业在使用油烟排
放设备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并经过严格的监测和检验。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餐饮企业,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其次,浙江省对油烟排放设备的选用也有明确要求。

要求餐饮企业必须选用符
合国家标准的油烟排放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效果。

除此之外,浙江省还对油烟排放的监测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
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监测,对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警告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同时,加大对油烟排放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推动油烟排放治理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创新。

此外,浙江省还注重对餐饮企业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要求餐饮企业加强员工的
环保意识培养,提高他们对油烟排放治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使他们自觉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积极参与油烟排放治理工作。

总的来说,浙江省对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体现了对环境保护和居民健
康的高度重视。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监管,有效地控制了油烟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为建设美丽浙江,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餐饮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好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餐饮服务业油烟管理办法(试行)》

IITHE NEWREGULATIONS-------------------------------------------------------------------------------------------------------------------------------------------------判会商、试点工作情况的总结和报送等工作。

(三)总结评估。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试点工作调研、评估'考评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1®(一)完善工作机制。

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1.健全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要及时收集汇总主管行业的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报送和会商研判等工作,确保信息互通。

2.健全完善风险沟通机制。

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相关风险监测和监管信息,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告或发布。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一旦发生涉及试点物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一调度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追溯问题产品,做好医疗救治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二)强化经费保障。

本试点方案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通过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经费或既有专项资金予以保障;需当年安排新增支出的,按程序报批。

(三)强化技术指导。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积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充分发挥相应行业领域专家作用,加强种植、生产、风险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四)加强督导考评。

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本次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内容,加强督导考评,促进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atering trade in Shaanxi(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二零一九年四月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5)5 总体要求 (5)6 油烟收集、净化与排放 (6)7 排水与隔油要求 (9)8 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 (10)9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11)附录A (资料性附录)各类餐饮业单位厨房油烟排气量及管道、净化设备占用面积 (12)附录B (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要求和记录簿样表 (1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等法律规范政策,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水、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从餐饮业油烟的排放与净化的相关环境保护设计出发,规范了餐饮业单位选址与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收集、净化和排放要求、厨房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及厨房固体废物控制和管理等事项。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附录A和B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组织制定。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西安交通大学。

本指南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x月x日批准。

本指南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

本指南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陕西省餐饮业环境保护工程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所辖各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餐饮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餐饮业单位的设计、环境保护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污水、噪声、恶臭等的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污染物排放与管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的公告〔2019〕26号为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局对《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自查自评管理规定(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公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2日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为保证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并根据自查结果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达到发现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三条实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自查行为。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和属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食品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并对照食品安全自查表,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嘉兴市餐
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嘉兴市餐饮业油
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探讨|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探讨|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探讨|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先取证、后裁决”是基本的行政程序规则。

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相对人应该受到何种类型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行政证据才能予以证明。

在日常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够了解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掌握违法证据,查获违法行为人,并对违法性质加以确定,进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能否成立并顺利实施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执法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来进行,因为一旦发生行政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证据就会转换为诉讼证据,而诉讼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该规定。

所以,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中要牢固树立一种证据理念——必须以诉讼证据的规则为标杆,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规制自己的证据思维与证据行为。

只有这样,行政执法才能经得起司法审查。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循行政处罚规定的全面取证的原则,不能只获取部分事实的证据,而是应当对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要全面调查,获取相应的证据。

对于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来说,其调查取证工作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餐饮业油烟污染案件调查取证需要重点把握四个环节,即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监测鉴定。

在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结合行政执法实践,以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油烟案件为例,与大家简要探讨下如何从上述四个环节入手开展油烟污染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1查阅资料查阅资料是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第一步,由于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因而可以说查阅资料的过程其实就是收集书证的过程。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餐饮企业使用燃气过程中发生爆炸、爆燃等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要求,省安委会制定了《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与安委〔2013〕1号文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8日浙江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推进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现就2013年3月至7月在全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对象及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治理检查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

餐饮厨房油烟管理制度内容

餐饮厨房油烟管理制度内容

餐饮厨房油烟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做好餐饮厨房油烟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厨房,包括餐馆、饭店、酒楼、食堂等。

三、管理责任1. 餐饮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经营、谁治理”的原则,自行管理和治理油烟污染。

2. 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情况,协助餐饮单位做好油烟治理工作。

3.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对油烟污染超标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油烟治理标准1. 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控制油烟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油烟治理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排放达标。

3. 餐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更换排烟管道、沉淀池等治理设施,保持设施的畅通和清洁。

五、油烟治理措施1. 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如油烟净化器、油烟处理罩等,配备高效的过滤材料和设备,以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 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清洗更换滤网,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效果。

3. 设置合理的排烟口位置,避免油烟直接排放到周围环境中,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油烟治理意识,保证油烟排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处罚和奖励1. 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餐饮单位,将处以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2. 对在油烟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餐饮单位,将给予奖励,如减免环保费用、表彰奖励等。

七、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餐饮单位进行油烟排放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餐饮单位整改。

2. 经营者要建立油烟排放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3. 举报电话设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问题。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餐饮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油烟治理设施的安装和调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处理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处理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处理管理办法1. 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和餐饮行业的迅猛发展,餐饮商户的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油烟排放问题,厨房油烟对环境和市民的健康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处理管理办法以规范商户的油烟排放行为势在必行。

2. 目的本办法通过明确餐饮商户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油烟处理的基本要求,旨在减少厨房油烟对周边环境和市民健康的影响,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福祉。

3. 主要内容3.1 餐饮商户责任和义务- 餐饮商户应当配备有效的油烟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和维护。

- 商户应每年定期进行油烟排放检测和清洁,确保排放符合环保标准。

- 商户应妥善处置油烟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 商户应选择低油烟产品、使用油烟减排技术,并积极宣传和推广环保餐饮理念。

3.2 油烟处理的基本要求- 商户应采用有效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 商户应定期清洗和维护油烟净化设备,保证其高效运行。

- 商户应合理设置油烟管道和风机,保证良好的油烟排放和风向控制。

- 商户应考虑周边环境和邻近居民的利益,在布置厨房和油烟排放口时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和危害。

3.3 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商户进行油烟处理情况的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 若商户未按要求履行油烟处理的责任和义务,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 对于严重违反油烟处理管理办法的商户,监管部门可暂停其营业或吊销其许可证。

4. 效果评估为了确保油烟处理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和效果,监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商户的油烟处理情况,并对整个行业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

同时,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行为,促进餐饮商户全面履行油烟处理的责任。

5. 实施和执行本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实施,监管部门负责执行。

各餐饮商户应积极配合并履行油烟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监管部门及执行人员的不当行为,公众有权举报并要求追究相应的责任。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减少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减少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减少管理办法
背景
餐饮商户厨房油烟是城市环境中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于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减少餐饮商户厨房油烟排放,确保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办法。

目标
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餐饮商户厨房油烟的减少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餐饮商户,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

管理要求
1. 安装油烟净化设备:餐饮商户应当安装有效的油烟净化设备,并定期维护和清洁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

2. 定期检测和清理烟道:餐饮商户应定期进行烟道检测,确保
烟道通畅。

如发现烟道堵塞或积聚较多油渍,应及时清理。

3. 落实油烟减排措施:餐饮商户应积极采取油烟减排措施,如
合理调整炉灶火力、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等,减少油烟的产生和
排放。

4. 健康宣传教育:餐饮商户应加强员工健康教育,提高他们对
油烟污染的认识,培养良好的卫生惯。

5. 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餐饮商户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
措施并进行相应的培训,以应对油烟事故和突发情况。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餐饮商户进行油烟减少管理的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整改。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治等。

责任分工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餐饮商户负责落实相关减排措施。

免责声明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相关政府机构保留对最终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以上为餐饮商户厨房油烟减少管理办法,特此编制。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

浙江省餐饮管理条例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规范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餐饮行业消费争议,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饭店、菜馆、面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在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浙江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准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配备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

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正确。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经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垃圾、污秽物堆放处、单独设置的非水冲式公共厕所等污染源相距二十米以上;(二)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避免食品污染;(五)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油烟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油烟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卫生和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上的餐饮服务项目,包括饭店、快餐店、食堂等。

第三条油烟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油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油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油烟治理要求第五条油烟治理工作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餐饮服务项目在正常经营的同时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第六条油烟治理工作应从源头抓起,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处理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油烟排放的监测和控制等。

第七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前对油烟处理设备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餐饮服务项目应每年进行一次油烟排放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餐饮服务项目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油烟管理责任第十条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管理工作由其经营者负责,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油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项目的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和清洗由专业人员负责,经营者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油烟排放问题列入经营场所内部考核指标,对油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奖惩。

第四章油烟管理措施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项目应保证油烟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出现漏油、漏电等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燃料,减少油烟排放。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加强人员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油烟处理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意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项目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油烟处理设备不对消防设施造成影响。

第五章油烟管理监督第十七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油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居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投诉举报,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

油烟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油烟处置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企业和个人,包括餐馆、食堂、快餐店、饭店等,以及从事食品烹饪、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油烟处置应遵循“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油烟处理设备的利用率,降低资源消耗和排放的污染物。

第四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定期组织对油烟处置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油烟处置设备管理第六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适合的油烟处理设备,并按照生产规模和油烟排放量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油烟处理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八条油烟处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避免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油烟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负责,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排放效率。

第十条油烟处理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排放超标。

第三章油烟排放监测管理第十一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健全油烟排放监测系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对排放的油烟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油烟排放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定期进行检测验证,确保排放的油烟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对油烟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直至排放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多次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设备更新、改造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餐饮行业油烟处置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油烟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监督,对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餐饮企业和个人应加强油烟处理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排放效率,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餐饮油烟监管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监管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监管管理制度餐饮油烟是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对居民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此,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餐饮油烟排放治理政策,建立餐饮油烟监管管理制度,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与公众的安全。

1. 监管管理机制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管理应由市、区、街道和餐饮相关部门共同承担,构建监管管理机制。

主要措施如下:1.1 市级监管 - 制定餐饮油烟排放治理政策,并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地方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 - 制定餐饮油烟排放检测与监督评估机制,定期检查餐厅、酒店等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情况; - 对于排放量超标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取缔或罚款等处罚手段。

1.2 区级监管 - 对辖区内的餐饮企业、商铺进行油烟治理工作方案的建立; - 加强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监督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油烟能见度检测系统,实现监测数据公开化; - 针对违规排放的餐饮场所进行整治工作,严格执行罚款、停业等处罚措施。

1.3 街道级监管 - 负责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排放标准检测工作; - 开展治理行动,制止占道经营,对违规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2. 餐饮油烟源控制2.1 许可证制度 - 餐饮企业必须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才能经营; - 许可证中应明确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场所要进行整改。

2.2 强制设备安装制度 - 对于排污量较大的餐饮企业、酒店和餐厅,要求其安装排烟净化装置等相关设备; - 对设备落实不到位的餐饮企业,要给予行政处罚。

2.3 油烟治理技术 - 餐饮油烟治理技术分为筒式集中排污处理技术和厨房通风技术两种; -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治理技术。

3. 良好的社会宣传3.1 餐厅环保标识 -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餐饮场所,应在其门头悬挂“绿色餐厅”等环保标识牌,方便消费者理解其环保程度;3.2 宣传教育 -依靠媒体、社区、商圈等渠道扩大环保宣传的范围,普及公众的环保知识; -餐饮业协会也应当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定期向餐饮业从业人员及消费者普及环保知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餐饮场所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油烟排放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本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情况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由确定的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餐饮
业户的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收集和处理设施。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当率先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油烟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合理安排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在城市居民区内建设可能因油烟排放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建设项目,应通过现场公示、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征求受建设项目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餐饮场所的,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一)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洁能源无油烟产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馄饨店、面条店)、粥店、冷热饮店;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餐饮场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饮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
(一)居民住宅楼(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
(二)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餐饮场所需配套建设的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餐饮场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十二条餐饮场所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油烟排放口设置应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餐饮业户应当采取统一标识措施,对油烟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餐饮业户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大型餐饮业户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中型餐饮业户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小型餐饮业户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记录油烟净化设施运转和维护情况(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定期对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油烟净化设施运行不正常和油烟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大、中型餐饮业户,鼓励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设施或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餐饮场所油烟处理设施的在线监控、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对餐饮场所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县(市、区)餐饮油烟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餐饮场所指城市中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二)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三)餐饮业户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就餐场所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其规模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级。

基准灶头数按照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
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

餐饮业户规模划分具体见表1。

表1 餐饮业户规模划分
(四)环境敏感区指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五)在线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仪器、仪表等设施。

(六)在线监测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七)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