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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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化学品等。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设立专门的处置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标识,并送交指定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分为有害废物、刺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易腐烂废物和一般废物五类。

第十二条有害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第十三条刺激性废物是指对人体有刺激性的废物,包括酸性或碱性溶液、化学试剂等。

第十四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病原体的废物,包括呕吐物、唾液等。

第十五条易腐烂废物是指容易产生恶臭和腐烂的废物,包括食品残渣、过期食物等。

第十六条一般废物是指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采取密闭、防漏、耐压、防冲击的包装材料,并正确标注包装日期和分类。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与废物的性质相适应,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固定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溢出和撞击。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部应干净、整洁,避免附着物残留。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包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封口,并标明包装日期、数量和分类等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6个危险废物类别的有毒、有害、有感染性的废物。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者和管理单位。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处置。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七条医疗废物按照危险程度和性质分为6个类别:常规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药物废物和医疗器械。

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特殊标识进行标识,明确废物的类型、处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包装必须完整、牢固,并具备防渗漏的要求。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室,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施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贮存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培训和知识,掌握正确的废物贮存和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贮存,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应当密封、不漏气、不渗漏,容器表面应当清洁,标识清晰。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贮存室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积存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废物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委托专业的运输单位进行。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具备防渗漏、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碰撞、振动和其他损伤。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掌握正确的运输方法和安全要求。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全过程。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监督、指导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二)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等工作。

四、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一)感染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血液、血清、血浆、羊水、胎盘、人体组织、器官、脓液、痰液、粪便、尿液、呕吐物、排泄物、病理废物等。

(二)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锐器、玻璃制品、瓷器、手术刀、缝合针、注射器、输液器等。

(三)药物性废物:包括废弃的药物、药剂、药瓶、药盒、药袋、药片、药丸等。

(四)化学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废弃的实验动物尸体等。

(五)其他废物:包括废弃的敷料、棉签、纱布、纸巾、一次性医疗用品、塑料制品等。

五、医疗废物收集(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分类,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贴有明显标识。

(二)医疗废物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并按照医疗废物的分类进行分装。

(三)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医疗废物收集的安全性。

六、医疗废物储存(一)医疗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防鼠、防蚊蝇、防盗等。

(二)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三)医疗废物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储存安全。

七、医疗废物运输(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将医疗废物运输至指定的暂存场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一、前言医疗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紧要的问题,在医疗机构、医学试验室等地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得到合理的处理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本文旨在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一些方法。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来源、处理方法等不同的特点,医疗废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医疗废物:如医用纸张、棉球、绷带、手套、口罩等。

2.污染性医疗废物:如医用病人体液(血液、鼻涕、唾液等)、注射器、输液器、药品包装容器、标本、病毒携带者器具等。

3.特别医疗废物:如医学放射性废物、医用化学品、无菌隔离废物、医用器械、手术刀片、赝品等。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方法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分类、存储、运输、处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存放。

严禁将一般废物与不安全废物混在一起存放或处理。

3.医疗机构应依据不同的医疗废物种类选择特别的收集和包装设备。

如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压缩机、超高温消毒设备、带电作业设备等。

4.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封、标识,采纳集中、统一的处理方法。

采纳封闭的运输车辆便于运输,削减环境污染的可能。

5.医疗机构应订立认真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6.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评估,发觉问题适时矫正。

对于医疗废物处理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应要求医院严格依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

四、医疗废物处置的几点注意事项1.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需在有资质的单位引导下进行,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医疗机构不能将医疗废物乱丢乱倒,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统一收集和统一处理。

3.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防止交叉感染,避开二次污染的发生。

4.对于污染严重的医疗废物,如病房污水等,必需实行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和清理。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收集、安全贮存、规范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确保医疗废物不流失、不泄漏、不扩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分类收集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章标识与登记第九条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上应当有明确的中文标签,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贮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当存放在专用的、有防渗漏、防鼠咬、防盗等安全措施的贮存设施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泄漏、防遗撒、防扩散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处置与监管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公开检查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卫生,根据《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化验室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根据不同特性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残留物、尖锐器械、废药液等五类,应按照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处置。

第七条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具体特性,进行分类存储和处置,确保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不混合交叉,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在采用专用容器内进行密封存放,使用完毕后及时送达指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按照化学性质进行分类存储,采取专门的处置方法,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药物残留物: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避免药物残留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尖锐器械:应在专用容器内进行存放,使用完毕后即刻进行封闭处理,避免造成伤害。

第十二条废药液:应按照药物种类进行分类存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确保废药液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第三章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质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档案,对每批次的医疗废物进行记录和备案,并保存一定期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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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概述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对人员和环境均存在潜在威胁。

因此,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对医疗废物应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文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置方式、监管措施等内容。

医疗废物的定义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名称及编码》中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医疗废物可分为七类: 1. 医疗器械废物:废弃的医疗器械和用品。

2. 感染性医疗废物:病人、病原微生物或病原检体污染的废弃物,如用过的纱布、过期疫苗等。

3. 医药废物:过期、损坏的药品及其包装物等。

4. 化学药剂废物: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治疗、实验等过程中产生,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弃物。

5. 放射性废物: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等产生的废弃物。

6. 普通医疗垃圾:除以上六类医疗废物外,其余医疗废物均为普通医疗垃圾。

7. 诊疗废物:包括用过的创可贴、一次性注射器等与医疗器械废物有所重叠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废物的分类决定,具体如下: 1. 医疗器械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销毁。

2.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备隔离消毒、化学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大型医疗机构应设立感染性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医药废物:按照药品包装规定分类处置,药品剂型和包装应与剂量相符合,分装后交特定公司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4. 化学药剂废物:与普通垃圾分开储存和运输,由专门企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5. 放射性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分离、储存,并且在指定的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6. 普通医疗垃圾:应在医疗机构内分别储存于指定处所,设施、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清洗、消毒处理,并定期转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五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五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1、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由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4、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5、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转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罚款____元,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罚款____元。

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1、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感染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确定流失、渗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序。

3、感染管理人员尽快____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5、运转人员对泄漏、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染。

6、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子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7、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皮肤)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部位用____%过氧乙酸擦拭,____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8、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0.1~____%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二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药品、废旧器械、废纸、废塑料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高效,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收集方案。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废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明确标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收集容器进行密封处理,以防止医疗废物的外溢和污染。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清理,确保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与处置设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必要时进行贮存。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监测和记录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流程与要求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理措施和方式。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初期处理、中期转运和最终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和回收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和回收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和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回收管理,保障医疗废物的环境安全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2.本规章制度的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全部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回收管理工作,包含各临床科室、病房、手术室、医技科室等单位。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标识第三条医疗废物分类1.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传染性废物,包含人体组织、血液、体液、器官、生活垃圾等。

–第二类:化学性废物,包含废药物、化学试剂、废药品包装物等。

–第三类:放射性废物,包含放射性药物残渣、放射源、废弃放射性设备等。

–第四类:其它废物,包含废弃医疗器械、废玻璃器皿、病理标本等。

第四条医疗废物标识1.全部医疗废物容器均应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上应包含以下内容:–废物分类标识,使用不同颜色标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

–医院名称和医院标识。

–废物产生单位和产生日期。

–废物处理单位和处理日期。

第三章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第五条收集容器的选择和管理1.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以下特点:–具有防漏、防破、防渗透等性能,能够有效防止废物的二次污染和对环境的危害。

–容器上应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容器材质和颜色应与废物分类相对应。

–需定期检查和清洁,如有损坏应立刻更换。

第六条废物收集区的划定和管理1.医院应在有效通风的地方设立特地的废品收集区,确保废物能够依照分类被正确收集和储存。

2.废物收集区应有封闭式储存设施,设施选用质量可靠的耐腐蚀料子制成,设施内部应保持乾净干净。

第七条收集和储存操作规程1.废物收集操作规程:–废物应依照分类要求被正确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

–废物投放前应检查废物收集容器是否干净、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

–废物投放完毕后,要及时将收集容器封口,并进行标识,以免造成交叉感染或二次污染。

2.废物储存操作规程:–废物储存区内的废物容器应保管密封状态,严禁堆放或散放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指在医疗机构、药店、诊所、医疗保健机构等医疗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药物残渣、放射性废物等。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即由医疗场所自行负责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二)配备专业人员,能够科学合理地处置医疗废物;(三)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包括医疗废物收集容器、运输车辆、处理设备等。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医疗废物处置服务的提质提效。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第八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药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第九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的废物,包括医疗废弃物、患者排泄物、手术器材、实验室试剂等。

第十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标识的要求进行包装,包括使用特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密封袋等。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应由医疗场所负责,在医疗废物产生的同时进行分类和包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包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医疗废物的包装质量和密封性。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收集,避免堆放和滞留;(二)密封包装,防止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三)专用车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四)定期清运,确保医疗废物的及时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模版(二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模版(二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保护医务人员及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三、责任及权限3.1 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3.2 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3 相关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的分装、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操作。

3.4 医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分装、存放和交接工作。

3.5 集中处置场所应满足环保要求,并由环保部门监督和指导。

四、分类处理4.1 医疗废物应分为以下几类进行处理:(1)感染性医疗废物:如用过的手套、注射器、棉签等;(2)有害医疗废物:如过期药品、病理标本等;(3)一般医疗废物:如普通病理垃圾等。

五、分装要求5.1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的黄色医疗废物袋进行密封包装,并标有相关标签,防止交叉感染。

5.2 有害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的红色医疗废物袋进行密封包装,并标有相关标签,防止污染环境。

5.3 一般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的黑色医疗废物袋进行密封包装,并标有相关标签,防止外露。

六、收集和运输6.1 医疗废物收集箱应放置在易于操作和清洁的地方。

6.2 医疗废物收集箱应定期清理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6.3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环境。

6.4 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车辆稳定,防止医疗废物的泄漏和散落。

七、处置方式7.1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送往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7.2 有害医疗废物应送往专门的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7.3 一般医疗废物应送往医疗废物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违规处理8.1 医务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分装的,应接受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8.2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和相应的设施的,应接受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8.3 擅自倾倒医疗废物和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应接受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店、化验室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其中包括医用纸张、器械、药品瓶盒等多种种类。

由于医疗废物可能携带各种病原体和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保障公众安全,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通常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病原体或经过感染性患者处理过的废物,如带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以及器械、包扎材料等。

2.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有害化学品、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3.辐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治疗设备等。

4.锐器性医疗废物:包括尖锐、破碎和易于撕裂的物品,如注射器、刀片、玻璃器皿等。

5.普通医疗废物: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废弃物。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菌和有害物质,若不得当处理,可能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公众健康: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物质可能传播疾病,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正确处置医疗废物,能够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

3.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行为,保障公众、患者和医疗人员的安全,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和包装。

各类医疗废物应按照不同的规定,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以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置。

4.2 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医疗机构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收集。

医疗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并应注意贮存环境的卫生与密封性。

4.3 医疗废物的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专业运输公司进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5篇)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1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和要求。

2院感小组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监督,卫生员负责医疗废物暂存管理、消毒、交接登记工作。

3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4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包括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____年。

5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运送,暂时储存不超过____小时。

6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清洁和消毒。

7定期对医疗废物暂存的地点及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露要及时上报。

8按规定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执行双签字,资料保存____年。

9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存储和处置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预防接种,防止其收到损害。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2)是指一个医疗机构或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有效的处理,并且不会对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废物分类和标识: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包括危险废物、感染性废物、一般废物等。

2. 废物收集和储存: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方式,包括采用专用容器、密闭集中存放等。

3. 废物运输:明确医疗废物的运输要求,包括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路线选择等。

4. 废物处理方式: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消毒、细菌感染危险废物的处理等。

5. 废物监测和记录:要求医疗机构或处理单位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

6. 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医疗机构或处理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包括废物分类、处理技术、操作规程等。

7. 外部合作和监管:规定医疗机构或处理单位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监管要求,包括与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废物的产生和传播,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永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五日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以下简称“处置机构”)负责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实施。

市物价、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定义和分类:明确医疗废物的概念和分类,例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等。

2.责任主体:明确医疗废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废物处理单位等。

3.集中处置设施: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设施的设计、设备的选用、操作规范等。

4.处置过程和流程: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废物分类、包装、封存等。

5.卫生与防护措施:规定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具和操作流程。

6.监管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监管责任,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问责措施等。

7.信息管理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和报告。

8.其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处罚条款、附则等。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

实施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医疗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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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第 2 页共 2 页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第 2 页共 2 页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

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第 2 页共 2 页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 2 页共 2 页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 2 页共 2 页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第 2 页共 2 页(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第 2 页共 2 页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第 2 页共 2 页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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