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正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药品、废旧器械、废纸、废塑料等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高效,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收集方案。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废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设置相应的收集容器,并明确标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收集容器进行密封处理,以防止医疗废物的外溢和污染。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清理,确保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收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与处置设施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处置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必要时进行贮存。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监测和记录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流程与要求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和要求,明确医疗废物的处理措施和方式。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初期处理、中期转运和最终处置。
医院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废物管理,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和患者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2. 设立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四、管理制度1. 医疗废物分类(1)感染性废物:如血液、体液、排泄物、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等。
(2)病理性废物:如手术废弃物、病理切片废弃物等。
(3)损伤性废物:如医用锐器、玻璃器皿等。
(4)药物性废物:如过期、失效、废弃的药品等。
2. 医疗废物收集(1)各科室应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各类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应穿戴防护服、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3)收集完毕后,应将医疗废物容器封闭严密,防止泄漏。
3. 医疗废物运输(1)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具有防渗漏、防遗撒功能。
(2)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4. 医疗废物处置(1)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应与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签订合同,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合法、安全的处置。
(2)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定期对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科室应定期向医院废物集中处置办公室报告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废物集中处置领导小组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和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行分类收集、包装、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药品、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化学品等。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设立专门的处置设施,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标识,并送交指定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七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处置效果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分类,分为有害废物、刺激性废物、感染性废物、易腐烂废物和一般废物五类。
第十二条有害废物是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第十三条刺激性废物是指对人体有刺激性的废物,包括酸性或碱性溶液、化学试剂等。
第十四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或其他病原体的废物,包括呕吐物、唾液等。
第十五条易腐烂废物是指容易产生恶臭和腐烂的废物,包括食品残渣、过期食物等。
第十六条一般废物是指除上述四类废物外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采取密闭、防漏、耐压、防冲击的包装材料,并正确标注包装日期和分类。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应与废物的性质相适应,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的包装容器应固定牢固,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溢出和撞击。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包装容器内部应干净、整洁,避免附着物残留。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包装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封口,并标明包装日期、数量和分类等信息。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有传染性、其他危害因素并具有特殊性质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处理与管理关乎公共卫生与环境保护,因此需要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制度应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相关的环保法、传染病防控法等。
此外,还应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所需的执照、许可和证件等。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制度应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管理机构和责任部门。
管理机构可以是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或者其他专门机构。
责任部门可以是医疗机构的后勤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等。
三、分类与标识:制度应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式和标识标志。
医疗废物应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例如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标识标志应明确和醒目,以便识别和管理。
四、收集和包装:制度应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方式。
废物的收集应定期进行,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废物不泄漏或外溢。
对于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采用相应的包装材料和方法。
五、运输和存放:制度应规定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存放方式。
运输过程中要保证废物的不泄漏和不扩散,可以使用封闭式容器或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对于废物的存放,应明确存放的时间和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监测与检测:制度应规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进行监测与检测的要求。
监测包括对废物的量与质的检测,检测包括对处理效果的检测和对废物产生的影响的检测。
八、培训与宣传:制度应规定医疗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管理人员宣传的要求。
培训内容应包括废物分类、包装、收集和运输等知识。
宣传重点是向公众普及医疗废物的危害和正确处理方式。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
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并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以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治理技术的发展。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和执法,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进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内容:
1.定义和分类:明确医疗废物的概念和分类,例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普通废物等。
2.责任主体:明确医疗废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疗人员、废物处理单位等。
3.集中处置设施: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要求,包括设施的设计、设备的选用、操作规范等。
4.处置过程和流程: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包括废物分类、包装、封存等。
5.卫生与防护措施:规定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防护措施,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具和操作流程。
6.监管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监管责任,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问责措施等。
7.信息管理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有关数据和报告。
8.其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规定,如处罚条款、附则等。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
实施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医疗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方法一、前言医疗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一直是一个比较紧要的问题,在医疗机构、医学试验室等地产生的废弃物必需得到合理的处理和管理,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本文旨在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一些方法。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性、来源、处理方法等不同的特点,医疗废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医疗废物:如医用纸张、棉球、绷带、手套、口罩等。
2.污染性医疗废物:如医用病人体液(血液、鼻涕、唾液等)、注射器、输液器、药品包装容器、标本、病毒携带者器具等。
3.特别医疗废物:如医学放射性废物、医用化学品、无菌隔离废物、医用器械、手术刀片、赝品等。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的方法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分类、存储、运输、处理、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将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存放。
严禁将一般废物与不安全废物混在一起存放或处理。
3.医疗机构应依据不同的医疗废物种类选择特别的收集和包装设备。
如反渗透水处理设备、压缩机、超高温消毒设备、带电作业设备等。
4.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封、标识,采纳集中、统一的处理方法。
采纳封闭的运输车辆便于运输,削减环境污染的可能。
5.医疗机构应订立认真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医疗废物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单位,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6.医疗机构应每年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进行评估,发觉问题适时矫正。
对于医疗废物处理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等环境污染,应要求医院严格依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和排放。
四、医疗废物处置的几点注意事项1.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需在有资质的单位引导下进行,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医疗机构不能将医疗废物乱丢乱倒,必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统一收集和统一处理。
3.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防止交叉感染,避开二次污染的发生。
4.对于污染严重的医疗废物,如病房污水等,必需实行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和清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设备的废弃物、医疗器械的废弃物、医疗材料的废弃物、医疗用品的废弃物以及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和标识要求,以便于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方式,保证医疗废物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包括焚烧、化学处理、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4. 监督和管理: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监测、报告、记录等环节。
5. 处罚措施:对违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和处置。
通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同时,也能提高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感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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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五篇)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带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重,有利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
3、设置三种以上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有特殊标志的污物袋装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它特殊的废弃物。
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
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中,每日由专人负责运送,也可根据需要收集中装入服务站内污物箱或废物存放地,____天内请运送单位清空。
4、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
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二)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管理和处理的制度。
以下是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废物分类: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类别,如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
2. 废物收集:医疗机构应设立废物收集点,将不同类别的废物分别收集,并设立相关标识和容器,防止交叉污染。
3. 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规定的专业运输公司,将收集好的废物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输,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泄漏或污染。
4. 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可选择将废物交由专业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或采取内部处理方法,如高温焚烧、消毒等,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概述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对人员和环境均存在潜在威胁。
因此,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对医疗废物应进行规范处理。
本文文介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置方式、监管措施等内容。
医疗废物的定义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名称及编码》中的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的特性和处理方式,医疗废物可分为七类: 1. 医疗器械废物:废弃的医疗器械和用品。
2. 感染性医疗废物:病人、病原微生物或病原检体污染的废弃物,如用过的纱布、过期疫苗等。
3. 医药废物:过期、损坏的药品及其包装物等。
4. 化学药剂废物: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治疗、实验等过程中产生,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弃物。
5. 放射性废物: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等产生的废弃物。
6. 普通医疗垃圾:除以上六类医疗废物外,其余医疗废物均为普通医疗垃圾。
7. 诊疗废物:包括用过的创可贴、一次性注射器等与医疗器械废物有所重叠的废弃物。
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需要根据废物的分类决定,具体如下: 1. 医疗器械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销毁。
2. 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备隔离消毒、化学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大型医疗机构应设立感染性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医药废物:按照药品包装规定分类处置,药品剂型和包装应与剂量相符合,分装后交特定公司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4. 化学药剂废物:与普通垃圾分开储存和运输,由专门企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5. 放射性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分离、储存,并且在指定的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理。
6. 普通医疗垃圾:应在医疗机构内分别储存于指定处所,设施、器具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储存、清洗、消毒处理,并定期转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广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广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广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元市医疗废物的管理与处置,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店与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或个人。
三、医疗废物分类1. 感染性医疗废物2. 化学性医疗废物3. 一般医疗废物4. 医药废物四、医疗废物管理1.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管理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专门设置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进行密封、贴标、定期消毒处理。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根据性质分离存放,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一般医疗废物应妥善包装封闭后交由指定单位运输处置。
医药废物应按规定分类储存,并定期清理。
2. 医疗废物运输与处置医疗废物应当委托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合格的设施和技术,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确保环境与人员安全。
3. 医疗废物监督与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对于存在较大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五、医疗废物应急处理1. 应急预案制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与处置措施。
针对常见的医疗废物事故,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医疗废物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对于情节较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可依法暂停业务或吊销资质。
2. 奖励符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的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广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共同维护整个社会的卫生环境与健康。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一、目的和范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的制定,旨在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确保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得到科学、规范、有效的处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由于其性质、成分或存在形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废物。
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医学标本、医学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切割人体的废弃锐器,如医用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以及废弃的医疗器械中具有类似伤害性的部分。
3. 病理性废物:主要包括人体解剖、病理组织、胎盘等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组织、器官及病理切片。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麻精药品、放射性药物等。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其它危险特性的化学物品。
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电池等。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包装、标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确保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三、职责: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特明确以下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制度内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指在医疗机构、药店、诊所、医疗保健机构等医疗场所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药物残渣、放射性废物等。
第三条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即由医疗场所自行负责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和管理。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环保要求。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二)配备专业人员,能够科学合理地处置医疗废物;(三)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包括医疗废物收集容器、运输车辆、处理设备等。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医疗废物处置服务的提质提效。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第八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废物、药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第九条感染性废物是指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的废物,包括医疗废弃物、患者排泄物、手术器材、实验室试剂等。
第十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标识的要求进行包装,包括使用特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密封袋等。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应由医疗场所负责,在医疗废物产生的同时进行分类和包装。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包装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医疗废物的包装质量和密封性。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负责,这些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收集,避免堆放和滞留;(二)密封包装,防止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三)专用车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四)定期清运,确保医疗废物的及时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文一、概述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危险性的废弃物品。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制定了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企业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各类单位。
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1. 医疗废物应根据危险性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特殊医疗废物和普通医疗废物。
特殊医疗废物主要指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包括病毒性感染患者的废物、化疗药物的废物等。
普通医疗废物主要指无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包括废弃的纸张、布料、塑料制品等。
2. 医疗机构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并按照废物的分类进行储存和处置。
3. 特殊医疗废物应尽可能进行集中储存和处置,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伤害。
三、医疗废物处置流程1. 医疗机构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备和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2. 收集医疗废物时,应采取封闭、避免污染的方式进行,确保废物不会泄漏和扩散。
特殊医疗废物应采取双层包装、密封式集装箱等方式进行包装和封存。
3. 医疗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定期进行集中运输,确保废物不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和扩散的情况。
4. 将医疗废物送到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置场所进行处理,包括焚烧、消毒等方式,确保废物的彻底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要求1. 医疗机构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建设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废物收集区域、储存区域、处理区域等。
2. 废物收集区域应设有专门的储物柜和标识,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存放。
3. 废物储存区域应具备防火、防水、防腐蚀等功能,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伤害。
4. 废物处理区域应设有相应的设备和工具,包括高温焚烧炉、消毒设备等,确保对废物进行彻底的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五、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要求1. 医疗机构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相关人员具备正确的废物处理知识和技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工作。
第二章责任和职责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企业管理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订立和实施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制度,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协调,订立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方案;2.生产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工作,确保按规定将医疗废物存放在指定地方;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整体监管和安全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员工职责1.全部员工应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并依照规定进行贮存;2.在处理医疗废物时,必需佩戴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3.假如发现医疗废物分类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章医疗废物分类与存放第六条医疗废物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不同特性,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1. 高度感染性废物:指血液、体液、组织和器官等,应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理;2. 有害废物:指药品、药品包装物、化学试剂、手套、口罩等,需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理; 3. 病理性废物:指病理组织、标本等,需单独存放并委托专业单位处理; 4. 厨房废物:指餐厨垃圾和餐具等,需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第七条医疗废物贮存1.高度感染性废物和有害废物应采用特殊标识的密闭容器进行贮存,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密闭、防溅、防渗漏等措施;2.病理性废物应存放于专用容器中,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机构进行处理;3.厨房废物应依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求,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八条贮存管理1.医疗废物的贮存地方应明确标识,严禁将其他物品放入医疗废物容器;2.定期对医疗废物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干燥,防止交叉感染;3.对于有害化学品包装物,应与废物分开贮存并分类处理;4.医疗废物贮存区应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doc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第六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店、化验室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其中包括医用纸张、器械、药品瓶盒等多种种类。
由于医疗废物可能携带各种病原体和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保障公众安全,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通常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病原体或经过感染性患者处理过的废物,如带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以及器械、包扎材料等。
2.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有害化学品、药品、药品包装物等。
3.辐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治疗设备等。
4.锐器性医疗废物:包括尖锐、破碎和易于撕裂的物品,如注射器、刀片、玻璃器皿等。
5.普通医疗废物: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废弃物。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菌和有害物质,若不得当处理,可能对土壤、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2.公众健康: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物质可能传播疾病,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正确处置医疗废物,能够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
3.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行为,保障公众、患者和医疗人员的安全,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包装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和包装。
各类医疗废物应按照不同的规定,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以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置。
4.2 医疗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医疗机构应设立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进行分开收集。
医疗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并应注意贮存环境的卫生与密封性。
4.3 医疗废物的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专业运输公司进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管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个人,并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等相关行业和环节。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当分类、集中、安全、无害地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医疗废物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指南,创造有利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政策和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责任第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监管与管理工作,制定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废物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效果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三章医疗废物分类与包装第八条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药物性医疗废物和尖锐器械。
第九条感染性医疗废物应当置于专用的医疗废物容器中,容器应当标明感染性医疗废物字样和严禁转卖的标识,容器材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密封性能良好。
第十条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当进行分类和标识,不同类别的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容器中,并标明化学性医疗废物的名称和性质。
第十一条药物性医疗废物应当进行分类和包装,不同类别的药物性医疗废物应当放置在不同的容器中,并标明药物名称和过期日期,防止药物性医疗废物被滥用或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尖锐器械应当放置在专用的容器中,并进行分类和包装,防止尖锐器械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
第四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管理原则(一)医疗废物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安全处置、全程控制的原则。
(二)医疗废物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职责(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接收、处置、记录和监测等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
第八条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第九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进行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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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924-44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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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
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
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