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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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成办发〔2010〕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制定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附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办发〔2010〕1号文),支持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符合“一区一主业”产业定位及《成都市工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在工业园区内或经市级部门批准在园外独立选址的规模以上或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结合实际,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经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审批或核准),在年内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50%以上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竣工报告,《成都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3、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结息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4、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

件(验原件);

5、建有厂房(库房、办公楼等)的提供建筑设施规划设计图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对项目建设期间贷款按贷款当期基准利率计算(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所发生利息金额的70%给予一年期以内的贴息,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一区一主业”中起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重点产业中的龙头关键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项目。

(四)申报时间

每季度末的次月1-20日。

二、节能改造

(一)申报条件

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 ,在年内竣工投产,年综合节能在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节能项目报告;

2、《成都市工业企业节能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优先支持节能降耗效果明显,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较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

(四)申报时间

每年的3月1-20日。

三、技术创新

获得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按市科技局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科研成果产业化

(一)申报条件

列入省或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引进、合作或委托开发的科研成果(或技术)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引进、合作或委托开发的科研成果产业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重点项目计划复印件(验原件);

3、成果认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引进、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按技术合同转让金额的1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中的重点企业。

(四)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1-20日。

五、淘汰落后产能

(一)申报条件

纳入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经市、县两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定已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和工艺)主体设备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申请表》;

2、《成都市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拆除落后设备核查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3、淘汰落后产能设备购置发票、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三)支持标准

原则上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的20%或按产能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单户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时间

企业拆除落后产能(设备和工艺)主体设备后即可申报。

六、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一)申报条件

2010年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末净增加,上年度在市域内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80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2010年增幅达30%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公布名单为准)。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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