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公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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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梳理

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梳理

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梳理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实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梳理,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刑法知识梳理1.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同等原则、罪恶刑相适应原则。

2.犯法构成要件任何犯法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法客体、犯法客观方面、犯法主体、犯法主观方面。

(1)犯法客体犯法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法行动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成心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法客体按其范畴可分为三类,即一样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法客观方面犯法客观方面是指犯法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动、危害结果,以及犯法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危害行动是一切犯法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有的条件。

危害行动,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安排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行动。

危害行动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势。

(3)犯法主体犯法主体是指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动并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人。

犯法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法主体,必须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动人对自己实行的危害行动负刑事责任必须到达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实行危害行动时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投毒罪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法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75周岁的人成心犯法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法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笔记: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概念、一般要件和分类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行为是犯罪的、若干要件的总和。

2、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行犯或共犯中的实行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一)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以下是一份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供参考: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构成1.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犯罪的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 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三、刑罚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罚措施,是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2. 刑罚的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刑罚的裁量: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等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四、常见犯罪类型及认定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3. 侵犯财产犯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

4.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

五、案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犯罪构成、刑罚裁量以及犯罪类型等问题,加深对刑法理论和实践的理解。

六、复习建议1. 熟悉刑法基本概念和原则,理解犯罪构成和刑罚制度。

2. 掌握常见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具体案例。

3. 多做练习题和模拟题,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4. 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以上是关于2024年法考刑法的笔记内容,希望对备考者有所帮助。

【公考常识】考前速记知识点梳理(三大模块)

【公考常识】考前速记知识点梳理(三大模块)

【公考常识】考前速记知识点梳理(三大模块)一、高频率考类(科技)1. 科技成就(1)神舟系列:(2)天宫空间站:2. 物理化学(1)公式及定性分析:①重力:G=mg(G表示重力,m表示质量,g表示重力与质量的比值,为常数,一般g=9.8N/kg)。

②滑动摩擦力:f=μFN(f表示滑动摩擦力,FN表示接触面所受的压力,μ表示摩擦力系数,为常数,不同物质的摩擦力系数不同)。

③压强:p=F/S(p表示压强,F表示压力,S表示物体的受力面积)。

④浮力:F浮=G排=ρ液gV排。

(2)声音:①一切正在发声的物体都在振动。

②声音靠介质传播,真空不能传声。

③频率越大,音调越高;振幅越大,响度越大。

④音色可以区分不同发声体。

(3)光现象与原理:(4)物态变化:3. 生物医学(1)光合作用:①含义:绿色植物(包括藻类)利用太阳的光能与自身的光合色素,同化二氧化碳和水,制造有机物质并释放氧气的过程,称为光合作用。

光合作用所产生的有机物主要是碳水化合物,并释放出能量。

②场所:一般在细胞的叶绿体进行,但不一定都在叶绿体中进行。

(2)呼吸作用:①含义:生物体内的有机物在细胞内经过一系列的氧化分解,最终生成二氧化碳、水或其他产物,并且释放出能量的总过程,叫做呼吸作用。

有氧气参与时的呼吸作用,称之为有氧呼吸;没氧气参与的反应,则称为无氧呼吸。

②无氧呼吸主要产物:乙醇(酒精)和二氧化碳及少量能量。

③无氧呼吸特殊产物:乳酸及少量能量。

④场所:主要在细胞的线粒体中进行,但不一定都在线粒体中进行。

(3)输血原则:输血以输同型血为原则(A型血的人输A型血,B型血的人输B型血)。

紧急情况下,AB血型的人可以接受任何血型,O型血可以输给任何血型的人。

(4)营养物质:①七大营养素:碳水化合物(糖类)、油脂、蛋白质、维生素、水、无机盐(矿物质)、膳食纤维(去掉膳食纤维则为六大营养素)。

②三大产能营养素:碳水化合物(糖类)、油脂、蛋白质(三者在体内新陈代谢后产生能量)。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3卷)》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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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刑法罪名精释(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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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精释
法律
敲诈勒索罪
问题
妨害
法学
生产
第卷
罪名
司法

故意毁坏财物 罪
新编
管理
经营
劳动报酬
款物
司法
公共秩序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依据刑法分则条文的顺序,采用逐个罪名解释的方式展开,每个罪名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法律规定。 引用刑法条文的规定。二、罪名详解。对该罪名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诠释。三、实务疑难问题。主要讲解 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等与定罪有关的问题。四、情节与量刑。主要阐述量 刑情节的认定及刑罚轻重的适用问题。五、法律链接。收录涉及该罪名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 件。本书不仅是广大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案头工具用书,也是广大律师、法学教学人员以及法学院系学生的有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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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编写说明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 理秩序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抢夺罪 五、聚众哄抢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挪用资金罪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法笔记一、刑法是啥?可不是闹着玩的!刑法啊,就像咱们社会的紧箍咒,专门用来约束那些调皮捣蛋、做坏事的家伙。

比如说,有人偷了邻居家的东西,这就触犯了刑法里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你想啊,人家辛辛苦苦攒的钱买的东西,就被这么不声不响地拿走了,多让人气愤!这就好比是在一个游戏里,大家都遵守规则,突然有个人作弊,破坏了整个游戏的公平性,那能行不?肯定不行啊。

所以刑法就是要把这种破坏公平、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给管住。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得搞清楚犯罪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定的,得符合好多条件呢。

这就像是做菜,少了一种调料,那菜的味道就不对了。

比如说故意杀人罪,首先得有杀人的故意,不能是不小心碰了一下人就说是杀人。

就像我有个朋友,他和别人吵架,推了对方一下,结果对方摔倒磕破了头。

这虽然是他的错,但绝不是故意杀人,因为他没有那个杀人的心思。

而且还得有杀人的行为,光想不做那也不能算犯罪。

这就好比你想中彩票,天天在那想啊想,可你没去买,那肯定中不了奖,也不会有什么违法的事儿。

三、刑法中的从轻和从重处罚有时候啊,同样的犯罪,处罚却不一样。

这就很有趣了。

从轻处罚就像是给犯错误的人一个机会,让他知道自己错了,还能改正。

比如说一个小偷,他是因为家里实在太穷了,饿了好几天才去偷了一块面包。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就会从轻处罚他,因为他有值得同情的地方。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里,一个同学不小心弄坏了你的文具,他马上跟你道歉,而且他也是因为不小心,你可能就不会太责怪他了。

而从重处罚呢,那就是那些犯的错特别恶劣的。

像那种故意杀害很多人的罪犯,简直就是恶魔,必须从重处罚,让他们为自己的罪行付出沉重的代价。

这就像在一个团队里,有个人老是破坏团队的团结,而且还做了特别坏的事,大家肯定都不会轻易原谅他,要重重地惩罚他。

四、正当防卫是个好东西正当防卫啊,这可是咱们保护自己的法宝。

你想想,如果有人突然拿着刀要伤害你,你难道就只能乖乖地被砍吗?当然不!这时候你就可以正当防卫。

刑法知识公务员重要考点

刑法知识公务员重要考点

刑法知识公务员重要考点一、简介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点科目之一,掌握好刑法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在考试中,通常会涉及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为大家介绍公务员考试中的刑法知识重要考点。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每个人在刑事诉讼中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个人背景。

这一原则强调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平等性,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重点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2. 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刑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抗辩,并享有法律保护。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没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判决和执行的刑罚,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这一原则强调了刑事责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考生在备考时应该重点学习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

三、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种犯罪行为所必需的条件。

不同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考生在备考时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重要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确立和丧失主要根据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进行判断。

2. 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体必须是具体的物品、财产或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客体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盗窃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

3.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行为和结果。

一般而言,刑事犯罪行为必须有犯罪行为人的有意行为和明确的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故意杀人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四、刑事责任与量刑1. 刑事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二、三卷复习笔记

国家司法考试二、三卷复习笔记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卷三》复习笔记1、学习刑法碰到观点不一致时应注意:有法律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但有相关司法解释的,遵循司法解释;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参照近些年司考真题中关于此问题的官方答案之观点与启示;若既无法律也无相关司法解释的,且该问题近些年来司考尚未涉及的,建议遵循司法部三卷本中的观点。

2、刑事政策:主客观相统一;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史犯从宽,现行犯从严;严肃谨慎,少杀慎杀;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刑法性质(即法律特征):特定性;广泛性(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严厉性。

4、刑法机能: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推出刑罚目的);权利保障机能(推出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是一柄“双刃剑”)。

5、刑法解释的种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文义、文意)解释与论理解释。

扩大(扩张)解释、缩小(限制)解释(主要用于刑法的加重构成之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对某条文规定的失误进行统观全文的补正)、反对解释。

6、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7、罪刑法定原则:传统基础:三权分立、心理强制说;现实基础(自然法思想):人权保障原则、民主原则与社会安宁的要求。

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

8、对国外犯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有例外,如外交豁免等)、属人管辖原则(普通公民在领域外犯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应适用我国刑法)、保护管辖原则(绝对重罪管辖、双重犯罪管辖),普遍管辖原则。

9、对于国际犯罪应根据国际法知识来确认;解决的方式是:或起诉或引渡。

常见的国际犯罪:①劫持民用航空器罪;②毒品犯罪;③海盗罪;④酷刑罪;⑤恐怖主义的犯罪;⑥贩奴罪;⑦战争罪行。

10、追诉时效根据具体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来确定,共有四个档次:(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司考之刑法笔记3分则

司考之刑法笔记3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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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伪造货币罪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持有、 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 使用假币罪 伪造(从重) ;2.购买+使用= 使用假币罪 :1.伪造+出售/运输=伪造 伪造 购买(从重) ;3.购买+出售/运输=出售、购买、运输 出售、 购买 出售 购买、运输假币罪; 并罚。 4.出售/运输+使用=并罚 并罚 ★3.4.7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行为人即使不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以欺骗手段取得,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重大损 若有证据证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贷 失的,构成本罪;若有证据证明 若有证据证明 非法占有目的 贷 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3.4.15 洗钱罪 : 上游犯罪有 7 类: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走私 走私犯罪、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 毒品 走私 恐怖活动 贪污贿赂 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犯罪。 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 转换为现金、 行为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 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 协助 转换 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 协助资 协助 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 掩饰、 金转移 转移 汇往境外 掩饰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例: 挪用公款、 为挪用公款 高利转贷获得的赃款提供资金账户的, 挪用公款 高利转贷 构成洗钱罪 】 洗钱罪。 洗钱罪 ★3.5.2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是个人 个人。 非法占有为目的 个人 【若是单位 单位,以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论处;vs 高利转贷罪(套取银 单位 合同诈骗罪 行贷款的目的是转手贷给他人获取高利贷) vs 骗取贷款罪 没 、 (没 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非法占有目的 。 【民间贷款行为不是犯罪,法律不保护的只是畸高的利 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犯罪。 率;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犯罪 】 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是犯罪 ★3.5.5 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 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 伪造 作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5.使用以虚 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 冒用他人 恶意透支 以虚 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假身份证明骗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并使用的, 直接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数额应 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数额应 盗窃 并使用 以盗窃罪论处 以实际使用为准; 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数额较大的, 并使用、 以实际使用为准 行为人拾捡 拾捡 并使用 数额较大 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伪造 伪造信用卡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使用 使用行为的, 伪造 无 使用 以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伪造 又使用的,以信用 伪造后又使用 信用 伪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 又使用 卡诈骗罪论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使用行为的, 非法持有、 但非法持有 非法持有、 卡诈骗罪 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 骗领信用卡的,应以妨害信 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及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 用卡管理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 又有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 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论。 信用卡诈骗 原则上以信用卡诈骗罪 ★3.5.8 保险诈骗罪 :为骗领保险金,故意造成人身保险 事故或财产损失保险事故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火、故意杀人)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 工作人员 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若 职务侵占罪 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 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鉴定人、 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 鉴定人 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等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保险诈骗 以保险诈骗 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的共犯论处;若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以出具证明文件重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的共犯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证明文件重 大失实论处。 大失实 ★3.6.1 逃税罪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占应纳税额 数额较大 10%以上 10%以上的行为。同时构成逃税罪和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 数罪并 以上 罚。 逃税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经税务机关依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 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 追缴通知书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五年内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 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或 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除外。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除外 ★3.6.2-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 款发票罪 :1.非法购买 非法购买 购买伪造的

刑法学笔记刑法分则(3)

刑法学笔记刑法分则(3)

刑法学笔记刑法分则(3)国家工作人员概念: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注意:村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概念:指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公共财产概念: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corruption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贪污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①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上级行政。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三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刑法三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也是常考考点,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刑法可谓望而却步。

中公教育团队针对刑法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出易考考点,并对刑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四、犯罪构成1.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虽然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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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刑法知识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

2024法考刑法笔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法考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具有对犯罪行为实施刑罚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工具。

刑法的性质是一种特别的公法,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禁止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法无规定不处罚原则、罪刑相适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是确保刑法执行正义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刑法的主体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具有刑事责任。

自然人在犯罪行为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罚。

第三章: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1.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对象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只有犯罪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才能构成犯罪,具备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其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

故意犯罪是指有意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无意间接导致犯罪后果。

1. 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法的量刑原则刑法的量刑应当遵循法定量刑原则、平等量刑原则、人道主义量刑原则、责罚相当原则等。

量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共同犯罪和犯罪的数罪并罚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的责任需依法予以追究。

共同犯罪中的每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的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情况,法院应当根据各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结语: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工具。

公务员考试法律彩色笔记

公务员考试法律彩色笔记

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一、刑法概说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1个单行刑法(98年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二)刑法之机能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

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

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

(其本身无正常意识)。

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如刑法第17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刑责的情形)。

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

法益指有益于个人及其自由发展的,以及有益于为了这个目标而建设的制度本身功能的一种现实或者目标设定。

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

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

(转化犯)3、自由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四)刑法的解释→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按解释的效力分为: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按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平义解释)、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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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际邮轮停靠英国泰晤士港时,船上的伊拉克公民窃取了美国公民的财务,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D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外国公民乙,在中国境内因持有大量大麻被警方抓获,因其本国法律承认持有大麻行为合法,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在中国境内,依据属地管辖权,中国可以管辖
甲在 1998 年 5 月 5 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D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2011-浙江省考)小张今年 15 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他对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B )
A.抢劫
B.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C.放火
D.贩卖毒品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 D )
A.疏忽大意的犯罪
B.无意识犯罪
C.不可抗力事件
D.意外事件
甲与乙共谋枪杀丙,两人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构成( B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015-甘肃)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可以如何处理( B )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015-云南丽江玉龙县事业单位)以下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不再执行
B.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但可以适用假释
C.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D.对于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国考)下列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是(B )
A.甲窃得价值5000 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
B.乙窃得同事的信用卡一张,并用其消费10000 元
C.丙在火车上捡到价值50000 元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拒不归还
D.丁为某私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在销售过程中私自将价值50000 元的产品据为己有
→A:转化为抢劫罪;C:在车上捡到的提包是刑法中的遗忘物,捡到遗忘物拒不归还、占为己有定侵占罪;D:私营公司是私企,私企的人把钱装进自己口袋定职务侵占罪
(2018-421 联考)刘某偷得同事一张信用卡和身份证,向女朋友黄某谎称路上捡到的,刘某、黄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 元,关于刘某和黄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C )
A.刘某和黄某均构成盗窃罪
B.刘某和黄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刘某构成盗窃罪,黄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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