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讲稿(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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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就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同在座的各位共同探讨,有不妥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一、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及作用
1、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又名法律救助,是一项世界各国通行的为保障贫弱公民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而设立的法律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亨利七世法》),早期的法律援助完全是律师的一种个人行为,是律师自愿为困难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也是律师的一种慈善行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形成的,是一项法律制度,一种国家行为。简单的说,法律援助不再是律师的慈善行为,而是每个困难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现今,世界上已有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体系是94年之后才逐步形成的:
1、1994年1月3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的肖扬同志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之后,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成为律师界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在律师业发展迅速的大城市展开。
2、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
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这是在我国立法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的概念,并将法律援助写入法律。
4、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律师要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框架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
法律援助制度的工作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此时的法律援助还主要依靠律师的无私奉献,而没有任何经费的保障。
5、1996年12月18日,按照中编制办的文件批复,司法部开始设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6、1997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
7、2003年9月1日,作为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专门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8、2008年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保留原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司,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办案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分离,把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二、我县法律援助的发展及现状
1、我县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2002年4月 ,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为县司法局内设非独立机构。2003年、2012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县司法局把法律援助纳
入到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中,由此,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了从律师的慈善行为到政府责任质的飞跃,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2、我县法律援助的现状。
(1)法律援助网络已基本形成。为更好的体现政府为民服务的理念,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方便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先后在全县10个乡镇依托司法所设立了法援工作站,和妇联、残联、团县委、工会等组织机构联合成立了法援工作站,依托司法行政工作室在全县大部分村、居委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法律援助网络。
(2)、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年年有突破。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十年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援职能的要求,法援中心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从单纯的办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到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十六类案件,办案数量从无到有,逐年上升。从成立之初的每年几件到近几年的过百件。特别是2011以来,随着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我县的实施,法律援助经费有了较好保障,每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有新的突破,仅今年上半年就已经受理各类法援案件近90件。现在,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知道法律援助,知道法援中心是政府设立的,法援律师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律
师,因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也越来越多。
(3)、法援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援中心成立时,办理案件的范围也仅仅是刑事案件,如:未成年犯罪案件、死刑案件、盲聋哑人犯罪案件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仅限于律师办理;而现在,办理案件的范围囊括了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仲裁、人民调解等非诉讼代理以及公证、司法鉴定等等(经济合同类案件不在援助之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及司法鉴定人员以及部分法律援助志愿者。
三、法律援助对象及受案范围
1、法律援助的对象:我县辖区内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人员,具体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人员、经济困难群众、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妇女这些人群均属于援助对象,
2、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根据国务院、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及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