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司法考试辅导: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文理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是解释刑法的基本方法。
刑法条文的意义是通过语言文字确定和表达的,可是争议往往也是源于对语言文字的不同理解。
在解释刑法时,实际上暗含着一个约定的基准(前提),即刑法条文是根据最惯常的语法规则和字面含义起草、通过的,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对刑法条文也应当根据语法和字义进行解释,即用文理解释的方法。
以此为前提,用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的结论),被称为普通解释。
文理解释既然是按照“最惯常”语言文字规则进行解释,那么其方法和内容也属于普普通通的解释(普通解释)。
因为文理解释根据“语法、字义”解释条文,注重法条字面(形式)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形式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那种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
文理解释的对称是论理解释;普通解释的对称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是实质解释、目的解释。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还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
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接受这种普通解释、形式解释的结论。
但是“若有特别的理由”,在使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行不通时,比如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时、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冲突时,就需要在文理(惯常的语法和字义)根据之外寻求其他的解释依据,这些从文理根据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被统称为“论理解释”。
(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
论理解释的体系与方法
论理解释 的体 系与方法
付 玉 明 杨 智 宇
文 理 解 释 既然 是 法 律 解 释 的 起 点 和 界 限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文 理 解 释 能 够 通 过 语 言 文 本 本 身 去 解决法律词语理解上的矛盾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 ,尤其是 网络 时代 的到来 ,越来越 多 的 旧词 新 意 和 新 生 词 语 的 出 现 ,致 使 法 律 条 文 意 义 滞 后 ,继 而 产 生 了诸 多 无 法 妥 善 解 决 的 问 题 。 “一 个词 语 在一 个 历 史 时 期 中人 们 通 常 所 认 可 的意 义 在 另 一 个 时期 会 消 失 或 变 更 ”。 如 果 说某一词汇的两个甚至多个含义都是正确 的 ,那 么在该 法条本身 的理解 和对具体案件 中的适用
此 ,文 理 解 释存 在 缺 陷 ,必 须 适 用 论 理解 释 的方 法 。
一 、 论 理解 释 的概 念及 具体 方 法
一 、 论 理解 释 的 概念 论 理 解 释从 法 律 的逻 辑 上 去 寻 求 法 律 条 文 的含 义 ,这 种 含 义 可 能 随 着 具 体 个 案 的不 同 而 产 生差异 ,如上 文所 述 ,论理解释不是 一个有统一标 准的解释方法 ,例如在 刑法体系或整个 法律体 系 中才 能发 现真实含义 时则是体系解 释 ;将该 法条 的保 障人 权和防止法益侵 害的 目的纳人 解释 中 ,则 是 目的论 解 释 。不 同 的解 释 方 法 并 存 是 不 冲 突 的 ,目的是 为 了实 现 个 案 的公 正 ,这 也 是 实 质 正 义 的要 求 。而 为 了个 案 的公 正 ,可 能 会 导 致 相 似 的案 件 结 果 差 异 较 大 甚 至完 全 相 反 (因为 时 间 、环境甚至是解释 的方法并不相 同),著名 的法学家 贝卡利 亚曾经说过 :“我们可 以看到 ,公 民的 命运经 常 因法庭 的更 换而变化 。不 幸者 的生 活和 自由成 了荒谬 推理 的牺牲 品 ,或者 成 了某个法 官情绪 冲动 的牺牲 品。因为法官把从 自己头脑 中的一系列混杂概念 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 的解释 。我们还可 以看到 ,相 同的罪行在 同一法庭上 ,由于时间不 同而受到不 同的惩罚 。原 因是 人们得 到的不是持久稳 定的而是飘忽不定 的法律解释 。” 在 贝卡利亚描 述的刑法世界 中 ,法律 条文应 该达 到一种完美 的状态 ,亦 即不需 要解 释 ,因为 “严格遵 守刑法 文字所遇 到的麻 烦 ,不能 与解释法律所造成 的混乱相提并论 。这 种暂时的麻烦促使 立法者对引起疑惑 的词句作必要 的修 改 ,力求准确 ,并且 阻止人们进行致命 的 自由解释 ,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 但是 ,可 能之 前世界并 没有变化得 如此 明显 ,或许一部 法律能够适用很 长时 间仍然 能够尽可能地涵盖 所有社 会关 系 ,只是在现代社会 之 中,法 律如果不允许 解释 ,想涵盖所有社会 关系 ,恐怕只能频繁 修法 , 甚至朝令夕改 ,严重破坏法律 的安定性 ,造成法律权威 的下降 ,这是不可取的。 因此 ,在单纯的通过语言学无法看清楚法律 面纱下 的脸 时 ,应该通过符合逻辑 的方法来 获取 法律 的实质含义 ,即使这种含义是有 限制 的。刑法 文本语词 可能具有 的含义 范围 ,包括文字 的 自 然 意 义 、各 文 字 间 的 相 关 意 义 以及 贯 穿 全 部 文 字 之 整 条 意 义 ,这 既 是 刑 法 解 释 的 最 大 边 界 ,也 是 论理解 释和类 推解释 的根 本界 限。 例如气球 可以不 断地 延展 ,但是超过橡 胶最大 的伸展范 围 就会炸开 。法律条 文可能的最 大含义 ,是论理解 释中不 能逾越 的边界 限。 二 、论 理 解 释 的 具 体 方 法 就 论 理 解 释 而 言 ,解 释 方 法 繁 多 ,常 见 的 解 释 方 法 除 去 文 理 解 释 ,还 包 括 体 系 解 释 、历 史 解 释和 目的论 解释(这也是 萨维 尼谈 到 的解释 的 4个要 素 ) ,苏力教授也指 出 ,法律解释 的方法 只 需要这 4种 ,“其他 的解 释方法或者是 大致落人上述几种 方法 的范 畴之 内 ,或 者只能作为辅助性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
自考民法简答和论述题的易错题1.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4.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刑法源于俗,还于俗”。
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刑法源于俗”是指刑法来源于世俗社会,即立法者根据世俗社会发生的各种生活事实进行伦理性、价值性的评价并对之高度的抽象概括,制定出刑法规范。
也即是法律之树长于土(社会),社会是法律的逻辑根据(或起点)。
“还于俗”是指司法者运用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规范对社会上发生的生活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再次服务于社会的过程。
看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已一针见血把刑法的来源以及归宿说的淋漓尽致。
下面以图形的形式更能显示该句话的深刻内涵①社会(俗)→理(伦理)→规范②社会(俗)←理(伦理)←其中,①过程为立法方向的模式,②过程为司法使用法规以及解释法规方向的模式。
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从词面意义上看就是对刑法法规进行解释,这里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也包括司法解释。
对此,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应在上图②过程内进行讨论。
至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含义。
通说认为,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通常含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形式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的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实质解释。
因此,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自然的演变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问题。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涉及的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可以在解释论的层面上予以展开。
归根结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主要解决的是对于刑法法条解释限度的问题,即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阐述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含义“在当前中国刑法的解释问题上,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形式解释论主张忠诚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候甚至仅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含义。
实质解释论主张以犯罪的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主张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那种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文理解释的对称是论理解释;普通解释的对称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是实质解释、目的解释。
例:****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还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
例④: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条规定,犯抢劫罪(第263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判处3年(本数)和10年(本数)。但是,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中的“以下”则应当被解释为“不包括本数”。比如对普通抢劫犯“减轻处罚”,应当是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如果判处3年有期徒刑(抢劫普通犯法定最低刑本数),不符合“减轻处罚”。这就是所谓“补正解释”,即在法律条文发生错误时,统观法律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因为对第63条(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也理解为“包含本数”,则与从轻处罚界限不明。因为补正解释含有对法律“疏漏”作补正、补充的意思,所以必须慎用,一定要“符合立
2.论理解释,指在文理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
例②: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不是正当防卫呢?当然也是,这属于当然解释。
刑法笔记
一章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渊源及分类(一)刑法的渊源:及刑法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1、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2、单行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者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如199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而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犯罪规范。
4、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但是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刑法的分类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仅只刑法典,广义还包括其他规定有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2、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刑法典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仅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别事项。
单行、附属刑法都是特别刑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是,特别优于普通,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如,法定刑的轻重表明犯罪的轻重,所以解释着应当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内。
刑法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是否包括轻伤?联系这两个罪的法定刑,就知道只能包括重伤。
)(3)体系性与协调性原则。
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那么问:以出卖为目的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能否作为拐卖儿童罪论处?能(4)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不合理或者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再适用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在内的理论解释方法。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刑法必背要点
25个刑法必背要点1、【解释理由】解释理由主要包括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技巧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等。
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
对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
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
2、【解释技巧】传统刑法将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所谓“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理由(如目的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又包含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等)。
而“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所以,对同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3、【司法解释时间效力】但刑法的解释(不是刑法条文本身)的时间效力不能完全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应当遵循:(1)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适用正式解释。
(2)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旧的解释。
——可以认为是旧的解释误导行为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3)旧的正式解释认为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在旧解释出台后新解释出台前实施该行为的,适用新的解释。
——可以认为旧的解释是错的,新的解释是对的,该行为本身就不成立犯罪。
(4)如果新旧解释完全一致,适用新的解释。
4、【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1)法律(包括法规)的评价要素:依法、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伐、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危险、危害、降低、特别残忍;(3)社会的评价要素(即需要根据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评价的要素):猥亵、淫秽物品、住宅、公文、证件、明显高于、明显低于、较大、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等。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总和,主要包括刑罚等法律规范。
2.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是参考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是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是指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
2.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特权。
4.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是指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管辖原则是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或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
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按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11年)51.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答案】ABCD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2012年司考刑法考点: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2012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1.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例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那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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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3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当然属于!这是“当然解释”,即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的法律(该“情节严重”)适用范围、含义。
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接受这种普通解释、形式解释的结论。但是“若有特别的理由”,在使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行不通时,比如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时、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冲突时,就需要在文理(惯常的语法和字义)根据之外寻求其他的解释依据,这些从文理根据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被统称为“论理解释”。(2)即使是“有特别的理由”,也不能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如果脱离条文的文理含义,则属于类推解释,成为不当的解释。
例②: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法律//教育网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正当防卫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不是正当防卫呢?当然也是,这属于当然解释。
例③: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的能不能减为无期徒刑?不能!这是所谓“反对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正面表述(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推导其反面含义(没有2年期满,不得减为无期徒刑)的解释。
刑法中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之关系辨析
刑法中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之关系辨析作者:孟伟亮来源:《金田》2014年第01期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使刑法具有生命力。
由于过多的刑法定义会是法律过于僵化,所以,法律中的定义都是危险的,法律是简洁的。
但是,社会生活又是复杂的,需要使用法律的案件也是复杂的,因此,制定法律时,立法者不得不作出一种并不适用于所以案件而是适用于大多数案件的普遍规定。
这就出现了问题:当少数案件难以在法条中找到完全合适且确切的位置,但是不处罚又有违正义时,司法者该如何取舍?是放任罪犯;还是用刑法的智慧进行解释?我想后者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在刑法文本之内去发现并且实现刑法真正的正义。
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分为两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需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通常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不管是文理解释还是论理解释,都只能在罪行法定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刑法解释。
解释结论必须以刑法用语为根据,不能离开法律的用语。
法学解释的对象是成文的法律,完全脱离用语就是推测而不是解释。
而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
文理解释即在文义范围内进行的解释,仅对法条做“通常”“字面”意思的理解。
论理解释参酌了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还有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条文做出了“不限于字面意思”的理解,但是也是在条文的文义范围内。
因此可以说论理解释是在文义范围内进行的解释,是不限于面意思的解释。
刑法学笔记刑法总则(1)
刑法学笔记刑法总则(1)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
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
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全文】【法宝引证码】CLI.A.1116111一般认为,刑法解释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具有优先性。
拉伦茨说:“由一般的语言用法获得的字义,其构成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为解释的界限。
”“字义可以划定规定可能的解释界限,因此应该由此开始解释的工作;由此自然很快会趋向——该规定与其他规定之间的——意义脉络。
”{1}(P219—221)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文理解释具有优先性,能够根据通常字面含义合理地界定刑法语词含义的,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
只有在文理解释仍然无法解释清楚特定刑法术语的语词含义时,才能进行论理解释。
所以,“刑法文本的解释必须是坚持以文义解释为基本方法的严格解释,应当尽可能根据对该刑法语词的通常字面含义进行不违背社会常情常理的解释,除非根据立法原意不得不进行不同的解释”。
{2}(P133)单字组成词语,词语组成句子,句子组成段落,段落组成文本。
每一个小的元素都是更高一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后者的意义由前者确定。
另一方面,每一个小的元素都存在于更高一级中,离开了更高一级存在,这些元素也将失去其意义。
从语义学上看,句义不是组成句子的词的义位的简单相加,不是量的增添,而是一种质变,词语之间因为义位的搭配,不仅满足了语法上、语义上和修辞上的要求,而且表现出了更多的意义。
在句子中,任何义位都并不严格地局限在本身意义的范围内,义位的每一部分仿佛溢出并流到别的有关义位中去了,句义的义位互相渗透,互相制约。
这就是“语义的溢出”。
{3}(P218—220)所以,文理解释应该遵循语篇原则,即词语的意义必须在句子中把握,句子的意义必须在文本的整体中才可把握,而文本的整体意义则必须通过对组成文本的个别句子、词语的准确理解而得到把握。
解释者必须往返穿梭于部分和整体之间,最终达到对法律概念、规范和精神的准确理解。
可见,要对刑法进行解释,首先要进行文理解释;要进行文理解释,首先要进行词义分析。
民法学简答题例
“民法学”简答及论述题汇总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是两种不同的文献解释方法,用于研究与领域相关的标准文献或概念。
本文将分别讨论这两种方法及其应用。
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指在特定文本中针对某个词语或短语进行定义或解释的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是在探究概念含义和语言使用中非常常见的。
它既可以涉及普通词语的含义、语义、用法,也可以涉及专业术语、法律条文、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文本中的含义。
在进行文义解释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需要关注词语在该文本中的具体语境。
其次,需要了解该词语的历史演变、传播和使用情况。
最后,需要对该词语在相关领域中的定义和解释进行梳理和比较。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操作,可以使对该词语的理解更加准确和全面。
文义解释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在语言学和文学研究中,文义解释被用来研究具体语言表达和概念的意义。
在法学和政治学研究中,文义解释被用来解释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中的专业术语和涵义。
在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中,文义解释被用来解释标准文件中的术语和技术要求,以确保设计和生产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在某一领域范围内对某个概念的解释和阐述。
体系解释是从一个体系的角度出发,系统地解释该领域的特定概念,包括其定义、特性、类型、作用、应用范围和相关领域等信息。
体系解释需要建立在该领域的基础上,掌握该领域中的核心概念和规范。
在进行体系解释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明确该概念的实质内涵和外延范围。
其次,需要详细介绍该概念的相关特性和类型。
最后,需要深入探讨该概念的应用和意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使用。
体系解释的最大价值在于为该领域的学术和实践工作者提供一个共通的语言和理论基础。
在体系解释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深入了解某一概念的含义和用法,还可以通过对比和引申建立出更加严谨的理论框架和规范体系。
总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是两种重要的文献解释方法,是学术和实践研究的重要步骤。
通过运用这些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某个概念或文本,提高我们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应用能力。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1.二者区别: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
对一个用语作出一个解释,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
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
例如,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括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
这种解释结论是合理的,为此可以提供多种理由(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但是这种解释在技巧上属于扩大解释,不可能属于缩小解释。
即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不可能既进行扩大解释,又进行缩小解释。
2.二者关系: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之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关系。
前者负责制造结论,后者负责论证结论。
【注意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传统理论所谓的“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的理由(如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而文理解释主要是一种解释的理由。
由于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也是相辅相成关系,因此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
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作文理解释,也可以作论理解释。
【注意2】解释技巧、理由与结论可采纳性的关系。
一种解释技巧(如扩大解释)即使是被允许的技巧,但其得出的结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仍需具体判断。
一种解释理由(如当然解释)即使是被认可的理由,但其支持的结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仍需要具体判断。
【典型真题】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
卷二。
51题)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D.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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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刑法源于俗,还于俗”。
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刑法源于俗”是指刑法来源于世俗社会,即立法者根据世俗社会发生的各种生活事实进行伦理性、价值性的评价并对之高度的抽象概括,制定出刑法规范。
也即是法律之树长于土(社会),社会是法律的逻辑根据(或起点)。
“还于俗”是指司法者运用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规范对社会上发生的生活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再次服务于社会的过程。
看是简单的一句话,但已一针见血把刑法的来源以及归宿说的淋漓尽致。
下面以图形的形式更能显示该句话的深刻内涵
①社会(俗)→理(伦理)→规范
②社会(俗)←理(伦理)←
其中,①过程为立法方向的模式,②过程为司法使用法规以及解释法规方向的模式。
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从词面意义上看就是对刑法法规进行解释,这里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也包括司法解释。
对此,对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应在上图②过程内进行讨论。
至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含义。
通说认为,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通常含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形式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
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的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也即是实质解释。
因此,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自然的演变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问题。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涉及的是刑法解释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可以在解释论的层面上予以展开。
归根结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主要解决的是对于刑法法条解释限度的问题,即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者阐述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含义“在当前中国刑法的解释问题上,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争论,形式解释论主张忠诚于罪状的核心意义,有时候甚至仅仅是自己熟悉的法条的含义。
实质解释论主张以犯罪的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对于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又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实质解释论主张在不违反民主主义与预测可能性的前提下,对刑法作扩张解释。
当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时候,通过实质解释论,将单纯符合刑法条文但实质上不值得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参见李立众、吴学斌主编《刑法新思潮—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以上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根本之对立,以上论述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对于法条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又具有刑法处罚性的行为,通过实质解释入罪,第二,法条虽有明文规定,但实质上不具有刑法处罚性,即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出罪。
对于第二点形式解释论者与实质解
释论者没有什么争议,即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实质解释,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刑法处罚性,即可以通过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责任阻却事由予以出罪。
形式解释论者与实质解释论者对上述第一点产生了实质性的争议,这也是问题争论的关键所在,即对于法条没有明确形式规定,但行为实质上却又值得刑法处罚,是否可以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实质解释论者对上述一观点是提倡的,形式解释论者则是完全持否定态度的。
笔者认为,实质解释论者所提倡的第一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立法者将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犯罪并将该行为写入刑法条文,该行为自然就具有刑事处罚性。
既然说一个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则该行为必然在法律条文中就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虽然在形式缺乏规定,但实质上具有刑罚处罚性,就需要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那么既然该行为具有刑罚处罚性,则就必然在法律中具有形式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再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
因此,在法律没有形式规定而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入罪的情形是完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从而也将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坑。
罪行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也是为了防止司法权限的滥用。
提倡实质
解释论者对形式解释论提出了批判,认为形式解释只是拘泥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并没有将词语的核心含义完全的表述出来,而只有通过实质解释将刑法条文词语的核心含义完全解释出来,即对行为在形式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质上具有刑罚处罚性,通过扩大解释予以入罪。
形式解释并不是实质解释论者所说的形式解释只是拘泥于字面的含义,形式解释也是将法条中词语可能的含义作为解释的边界。
立法者只能以文字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立法意旨,在文字中没有给出的含义,就是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因此也就不能使用,反之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因此,司法者在对刑法条文中的词语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文义解释居于首选的位置,若行为并未被词语通常含义所容纳,然后再进行历史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等。
但是最终做出的解释必须在该词语语义的射程范围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也即是,文义解释不仅是解释的出发点,也是一切解释的终点。
也即是在形式解释(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实质的解释也即是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质解释并非是实质解释论者所理解的实质解释。
实质解释论者所理解的实质解释是完全脱离形式解释的,而形式解释论者所理解的实质解释是在形式解释大前提下所进行的实质解释),是一种双重的限制,因此从逻辑上来讲最终解释出来的结论理应是限制解释。
这就完全颠覆了实质解释论者批判形式解释
论,认为形式解释会扩大处罚范围,而实质解释从实质的观点会缩小处罚范围的结论。
因此,并不是像实质解释论者所理解的那样,认为形式解释论只是形式解释而没有实质的解释。
其实形式解释论者对刑法条文出现的词语进行解释时,首先要进行形式解释也即是文义解释,在行为不能被通常含义所容纳的情形下,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再进行实质的解释即论理解释,从逻辑上讲形式解释得出的结论是限制解释。
而实质解释论者所指的实质解释,是脱离形式解释前提所进行的解释,由于不受形式解释的制约,因此实质解释论者所得出的结论大很大意义上讲是一种扩大解释,甚至是一种类推解释,从而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不利于保护人们的自由。
从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的关系问题引申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问题,从而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两者的区别与对立进行了简陋的梳理。
至于两者的区别与对峙,由于自己能力有限,挂一漏万,只能在自己的能力限度内就以上几点进行论述,望胡老师予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