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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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效率的含义

诺斯的最重要的命题是制度决定经济效率。但在进入对这个命题的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效率的含义。经济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起始于马歇尔十九世纪末在剑桥的努力。在此之前,经济学只不过是道德哲学的分支之一,是马歇尔的努力才使得经济学成为独立的系别。在经济学走向科学的过程中,经济学家们试图找到独立于道德考量的客观经济评价标准,这就是效率。效率有静态和动态之分。静态效率反映的是均衡的性质,即无人愿意改变其行动的状态。评价静态效率的标准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一种没有人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改善自己的福利的状态。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帕累托最优和完全竞争的总体效率几乎是同义词,因此是评价一个经济体系绩效的基本指标。同时,对于大多数经济学家来说,它也是唯一的指标。动态效率反映的是经济增长,或者是从一个均衡态到一个更高的均衡态的变化。

就制度研究而言,效率占据了重要的位臵。但是,不同的学者对效率的强调有不同的侧重点。大多数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如科斯、威廉姆森和德姆塞茨等在其分析中比较强调帕累托最优作为评价一个制度合意性的指标,科斯关于产权无关性的定理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相比之下,诺斯更注重制度对动态效率的影响。我们在下面的深入讨论中将发现,帕累托最优是制度的表象,用它来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不过是制度的同语反复而已。因此,诺斯注重动态效率无疑是正确的。本章除了解释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外,还将讨论与帕累托最优相关的几个问题,如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基础、帕累托最优与平等和自由的关系等。最后,我将以对经济绩效多面性的讨论作为本章的小结。

1.帕累托最优

讨论帕累托最优,必须从完全竞争均衡开始。在完全竞争均衡下,每个行动个体都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价格反过来又是无组织的行动个体选择的加总结果;这种负反馈的机制使得经济学家可以把经济描述成一个稳态的系统。尽管这一描述离现实还有相当的距离,但到目前为止,它仍不失为一个有用的分析工具。

价格是描述物品供求关系的一组比例。既然是比例,则需要一个参照物品。一般而言,这一参照物品的价格设定为1。在现实生活中,这个参照物品是货币。这样,其它物品的价格就可以用货币的价格来表示。经济学的边际革命使得经济学家们能使用简捷的数学语言来表述个人和厂商的选择及其适意性。均衡意味着每个消费者从货币之外的每种物品的最后一单位的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相等,这个边际效用就是这种物品的价格。同样地,均衡也意味着每个厂商生产每种物品的边际成本等于这种物品的价格。此时我们说经济达到了一般均衡。这里已经包含了帕累托最优的因素。设想甲从最后一克糖所得的效用高于乙所得到的效用。这就意味着在目前的分配状态下,甲、乙两人的交换可以提高双方的效用。甲可以花钱从乙那里买一克糖,由于甲对最后一克糖的评价比乙高,双方可以接受一个处于两人评价之间的价格来成交这笔交易。这种交易收益只有当甲和乙从最后一克糖那里得到的(相对于货币的)效用相等时才会消失,因为此时交易对双方已经没有意义。如果要提高一个人的效用,另一个人的效用必定受到损害,在自愿交易的前提下,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上面的叙述实际上是对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的一个解释。这一定理说的是,任何一个竞争均衡的分配结果都是帕累托最优的,即达到了没有人可以在不伤害

其他人的前提下改善自身福利的状态。对许多人来说,这一定理是自由竞争的胜利。但是,自由竞争还不能与帕累托最优划等号。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恰恰表明了这一点。这一定理说的是,如果可以对行动个体的初始禀赋进行适当的再分配,则任何一个帕累托最优的社会分配都可以通过自由竞争达到。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相当惊人的,因为它等于是说,要达到某个特定的帕累托社会分配,以财富再分配为目标的社会革命是必要的,无怪乎阿玛蒂亚。森说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是“革命者的手册”(Sen, 1993)。由于这一原因,经济学家更看重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

帕累托最优与完全市场竞争联系在一起,但其应用不止限于此。事实上,只要是涉及分配的问题,帕累托最优都可以成为一个衡量分配效率的有用工具。此时,我们甚至无需考虑人们是否在均衡的位臵上。让我们以一个非市场分配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存在一个社会计划者,如国家,其目标是最大化社会中个人效用的加权平均值。也就是说,这个计划者的目标函数是功利主义的。在这个目标函数下,这个计划者如何分配有限的社会产品呢?可以想见的是,最终的社会分配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否则的话就存在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前提下提高某个人福利的机会,这样一来,则说明社会福利之和没有达到最大。反过来,通过给个人分配适当的效用权重,最大化社会福利函数可以达到任何帕累托最优分配。这两个结论的一个含义是,帕累托分配一定是穷尽了社会产品的所有有利可图的分配机会。这是让经济学家感到自我满足的地方,也似乎穷尽了经济学的使命,即在有限的资源约束的条件下最大化社会的总体福利,至于其结果是否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则不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之内(这里的潜台词是,这是政治家们关心的事情)。

2.作为制度表象的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描述社会分配的一个静态指标,在给定制度结构的条件下,它可以告诉我们现行社会分配是否穷尽了一切改进的可能性。问题是,它是否是一个评价一个制度好坏的标准?让我们继续分析上一章里的科斯定理。

在我们的假设下,森林的损失高于修建铁路的价值,因此社会最优应该是不修铁路。但是,这个结论是在产权真空里得到的。实际情况是要么污染的权利属于铁路所有者,要么不受污染的权利属于森林所有者,在存在显著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在第二种产权安排下上述社会最优才能得到。我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后一种产权安排优于前一种安排。但是,就帕累托最优而言,在两种产权安排下,社会分配均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当产权属于森林所有者时,结果是不修铁路,铁路所有者要改变这一结果只能以牺牲森林拥有者的利益为代价。同样,当产权属于铁路所有者时,森林所有者必须付给铁路所有者足够的补偿才能阻止他修建铁路,而任何改变同样要以牺牲某个人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帕累托最优在比较两种产权安排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事实上,一个完全竞争经济的结果依赖于这个经济中每个个体的起始财富,而决定后者的正是制度。因此,帕累托最优仅仅是制度的表象,而不是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张五常在对经济管制的研究中也早已发现,帕累托最优是因制度而定的常态,给定一种制度,我们总能找到这种制度下人们达到帕累托最优的方式。在完全竞争制度下,价格引导人们的决策,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一个管制的经济(如计划经济)里,租(rent)代替了价格成为人们决策的参照物。比如,在配给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小于市场均衡价格,它们之间的差别即是因配给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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