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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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____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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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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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就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她单位执行指定工作得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ﻫ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得。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得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得。

ﻫ(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得。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ﻫ(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ﻫ(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得工作能力与其她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得工作岗位得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ﻫ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得工作人员.ﻫ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得.ﻫ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得人员。

ﻫ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ﻫ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得,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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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得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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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 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 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 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 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 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 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 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 局审批。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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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模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进一步做好借调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借调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借调到本单位外部组织的人员。

第三条借调人员指由本单位向他单位借调的在编在岗职工。

第四条本单位及被借调单位必须要有办理借调手续的意向、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享有对其工作进行人事管理、岗位调整、评定、奖励、考核、追究责任、解聘等权力。

第七条涉及借调人员与借调单位之间的管理问题,应由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单位原已存在的与本规定不符合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自行废止。

第二章借调手续的办理第九条借调人员的借调手续应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准备好以下材料:(一)本单位申请书;(二)借调人员同意书或者解聘证明;(三)借调人员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书;(四)其它与借调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借调手续的办理,应由本单位的正职与被借调单位的正职签订借调协议,并加盖本单位和被借调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借调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借调人员的具体岗位、任务和期限;(二)借调期满后的处理意见;(三)工资待遇、单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具体待遇;(四)人事管理、考核评定、申诉和追究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需经过一定的培训和适应期,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第三章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借调人员的相关岗位进行职责分工,并明确其在岗工作的内容和目标。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奖惩。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借调条件或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借调人员,本单位有权解聘或调整其岗位。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借调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常见的管理方式之一,对借调人员的管理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就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个别分析各项规定的要求和实施。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借调人员的管理,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借调人员管理的规定:一、借调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统一纳入编制、统一考核。

所有的借调人员必须接受事业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借调人员的编制和考核也必须与事业单位的编制和考核体系相统一,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二、借调人员应符合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选拔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要求进行。

借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面试评选,保证借调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三、借调人员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度。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借调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借调人员的权责和工作要求。

制度应包括借调人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安排、薪酬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使借调人员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和权益。

四、借调人员的工作应指导规范。

借调人员的工作应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符合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借调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借调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借调人员的权益保障应得到重视。

事业单位应保障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薪酬待遇、工作环境、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保障。

借调人员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不得歧视或限制借调人员的权益。

六、借调期限应明确。

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应明确约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在一年的借调期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续借或返回原单位,但需经过相关流程和手续的审批。

以上是关于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事业单位需要密切关注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同时,事业单位也应加强与借调单位的协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借调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执行上级职称和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中的关系和矛盾,现对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的手续程序、专业技术资格变更和工资确定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除要求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职务审查表》,经人事职改部门对单位岗位数额、系列专业、资格条件、任职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再由干部调配部门研究决定。

调入后应低聘的.要由本人写出同意低聘的书面承诺,经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原则上要求系列和专业对口,调入岗位有相应数额。

三、调入单位无相应岗位数额而又需要调入的人员,要降低一个职务聘任。

系列和专业不对口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系列和专业手续。

四、由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我区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安置到我区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其专业技术资格要重新审定。

调入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确认。

所确认的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属区外及中央和省驻思单位调入的,其工资按调入单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重新确定。

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调动(安置)后需要变更系列和专业的,按__五、六、七条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变更系列和专业,属人事职改部门认定的,填写《变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认定表》;应由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

按调入单位新任职务岗位申报条件衡量,报相应的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核评定。

其职务和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同系列间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调动1 、学历及其他条件符合调入单位新任岗位职务条件的,由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认定资格,经单位聘任后,其工资按调入单位系列职务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对于借调人员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规范。

借调人员是指一种从属于原单位,借调到目标单位中工作的人员。

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资源共享,提高了行政效率。

不过,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难度大,管理效率低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人员借调的管理。

下面将会就其中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分析。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人员公平合理的借调。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建立统一的借调规则,明确借调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期限,以及福利待遇等。

比如,可以规定借调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目标单位同类员工的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以保障借调人员的权益。

其次,机关事业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借调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相关人员的借调事宜。

部门应该具有完备的借调人员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履历情况、工作评价、资格证书等。

利用这些信息,借调管理部门可以对借调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实现对人员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同时,在借调人员进入工作岗位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这种审查可以针对借调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

通过资格审查,可以避免不适合的人员进入目标单位岗位,从而保证目标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为了保障借调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安全和健康,借调管理部门还需要根据借调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通过这些机会,可以帮助借调人员更快地适应和融入目标单位工作,提高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最后,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鼓励借调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实力。

借调人员的绩效评价应该采取客观公正、明确标准和量化方法,关注借调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该对绩效优秀的借调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提高借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借调是指一个事业单位向另一个事业单位借用人员,以满足工作需要。

为了规范借调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通常会制定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以下是一般性的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借调条件:确定借调人员的基本条件,如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原单位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等。

2. 借调程序:明确借调申请、批准、调动、注册等程序,包括提交借调申请的材料、审批流程、通知原单位等环节。

3. 借调合同:制定借调合同或协议,明确借调人员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期限等,以及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4. 待遇安排:确保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受与原单位相当的待遇,包括薪资、福利、工时安排等,并明确相应责任与义务。

5. 工作安排: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时间等,保证其按照借调单位的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6. 工作纪律:要求借调人员遵守借调单位的工作纪律,包括签到、签退、服从调度、保守机密等。

7. 转正与解除:规定借调人员在借调期满后的转正情况,以及借调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8. 管理责任:确定借调人员的管理责任,包括借调单位的管理责任、原单位的协助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个事业单位的情况不同,具体的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内容,具体情况需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024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规定

2024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规定

2024版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规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借调人员资格与条件2.1 资格要求2.2 条件限制2.3 资格审查第三章:借调程序3.1 借调申请3.2 借调审批3.3 借调通知第四章:借调期间的职责与权利4.1 工作职责4.2 权利保障4.3 工作交接第五章:借调期间的待遇5.1 工资待遇5.2 社会保险5.3 其他福利第六章:借调期间的管理6.1 日常管理6.2 考核评价6.3 纪律要求第七章:借调期间的培训与教育7.1 培训安排7.2 教育内容7.3 培训效果第八章:借调期满的处理8.1 期满评估8.2 续借或返回8.3 工作交接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界定9.2 违约处理9.3 违约赔偿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程序10.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11.2 合同终止11.3 合同解除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解释权12.2 合同补充与修改12.3 其他事项第十三章:合同的签署13.1 签字栏13.2 签订时间13.3 签订地点第十四章:附件14.1 附件清单14.2 附件的法律效力14.3 附件的保管与使用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与操作流程,确保借调工作有序进行。

本规定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及其借调人员。

1.3 基本原则借调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章:借调人员资格与条件2.1 资格要求借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2.2 条件限制借调人员应符合借调单位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3 资格审查借调单位应对借调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最新版】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借调人员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借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以及申请借调的程序和要求。

2. 借调周期和用工方式:规定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和延期手续,以及借调后的用工方式,如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待遇等。

3. 借调人员的岗位安排和工作内容:确定借调人员的具体岗位安排和工作职责,明确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和义务。

4. 借调人员的考核和评价:规定借调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包括考核指标、评价方式和周期等,以保证借调人员的工作质量。

5. 借调人员的权益保障:明确借调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如社会保险、工资支付、休假制度、工作安全等,确保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借调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定借调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如工作时间、保密要求、工作纪律等。

以上只是一般的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具体各个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还会有一些补充和细化的规定。

在借调人员管理过程中,事业单位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借调人员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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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编制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编制借调人员的管理,保障借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借调事业编制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借调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按需借调,注重实效;(三)严格控制,防止滥用;(四)明确职责,确保工作衔接。

二、借调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借调条件:(一)借调人员应为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员;(二)借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借调人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借调期间的工作;(四)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借调程序:(一)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借调申请,并说明借调原因、期限、岗位职责等。

(二)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签订借调协议。

借调单位与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单位与拟借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人事关系转移、工资待遇调整等。

三、借调期间管理第六条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协议约定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八条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四、借调期满与返岗第九条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协议约定的时间返回原单位。

第十条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后,原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借调工作的监督,确保借调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二条借调人员应定期接受借调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工作评价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我了解,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借调范围:规定借调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一般是指其他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或者其他公务员。

2. 借调手续:规定借调人员需要进行的手续,包括借调申请、批准程序、协议签订等。

一般需要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的同意和备案。

3. 借调期限:规定借调人员的借调期限,一般有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的区别,固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 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

5. 职责义务:规定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

6. 返还问题:规定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是否返回原单位,以及在借调期间是否需要替补人员等问题。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不同的事业单位可能有不同的具体管理规定。

具体借调人员管理规定应该参照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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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借调新规定2016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借调新规定2016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公务员借调新规定2016》摘要: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2017,(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齐河县国税局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齐河县国税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及直属机构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及直属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科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人事科领取《齐河县国税局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借调的期限,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五天以内由局长批准,五天以上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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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今天小编给大家准备了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解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欢迎阅读!
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

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

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

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
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借调期限一期为个月。

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

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及借调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
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

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勤人员借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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