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339cf5daaea998fcd220e61.png)
中意财险财字【2007】013号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即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总公司的闲置资金以及各分支机构的全部保费收入集中归集到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资金结算账户并由总公司统一运作,各分支机构所需周转金由总公司核定并下拨。
第三条公司的资金由总公司按照《保险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统一运用,严禁各分支机构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四条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现金及银行账户的管理;资金的上划下拨管理;资金运用管理等。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五条现金是指存放于公司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公司的现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现金日常收支管理以及现金账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机构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五)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六)受益人为个人的保险理赔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基本账户开户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控制每日的现金数量,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没有被核定库存限额的,按照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金额,合理留存现金。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建立现金管理责任制。
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
第九条各级机构的各项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公款私存,严禁截留、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各级机构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各级机构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对现金的收支及时登账,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要在财务负责人的监督下由会计人员每月会同出纳进行盘点,发现现金长短款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领导,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7c97bce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7.png)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保险资金运用包括全部通过保险业务筹集来的财产,以及保险公司实际运用的其他财产。
(三)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诚实信用、风险防范、资金安全等原则。
二、运用投资
(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和资本量,将部分保险资金投资于
以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券等为主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投资标的。
(二)保险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应当加强行为监管,按照规定设立投
资委员会,实行投融资审批制度,落实投资风险管理控制体制,完善投资
收益核算等制度,强化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使用,及时回笼。
(三)保险公司投资活动范围,应当符合保险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储备支出
(一)保险公司应当为弥补营业支出及投资流动性的不足,建立必要
的财务储备,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节支出预算。
(二)保险公司储备支出应当切实保护保险资金的安全。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081fb0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1e.png)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
规[2022]9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21
【摘要】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无
【作者单位】银保监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2号
2.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
3.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
监发[2020]22号)4.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5.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2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资金管理办法》
![《 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1935d12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79.png)
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随时可以变现的各种票据。
不包括涉及费用支出的资金,涉及费用支出的资金适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各部门无权管理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与流程一、代收客户保险费和理赔款解付、缴存风险保证金(一)审批权限:代收客户保险费和理赔款在到帐后三个工作日内解付,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缴存风险保证金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业务部业务员提出付款申请(缴存风险保证金由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缴款申请)→业务部负责人审核→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资金在银行账户之间调动和票据贴现(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申请并签字→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三、对外投资、股东分红以及借款(含委托贷款)给股东单位或股东外单位(一)审批权限:1.对外投资和股东分红:由总经理(董事长)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审批。
2.借款(含委托贷款)给股东单位或股东外单位:由总经理(董事长)根据借款协议(委托协议)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出纳提出申请并签字→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实→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
四、缴纳税款(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综合财务部主办会计提出申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五、其他临时资金使用:(一)审批权限:不论额度大小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bd70740242a8956aece41b.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76b01d5804d2b160b4ec0cb.png)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资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保证费用和业务支出资金的需求及保费收入的上划,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机构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二)本机构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三)本机构费用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四)本机构业务支出申请和支付工作的管理;(五)本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分支机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的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第四条个险业务的契撤、退费、退保,其支付方式须同缴费方式相一致;团险业务契撤、退费、退保,支付方式严格按原缴费方式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授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分支机构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对于一次性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现金,须按“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格式认真填写,登记备案。
第六条分支机构需设专人负责现金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支和库存余额,定期盘点现金,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上报“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附表二),上报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分支机构建立现金管理逐级负责制。
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为第三责任人,逐级负责,严格把关。
对于违规支付现金的情况,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三),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和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ef050f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2.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银保监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057f48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4.png)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委托管理行为,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合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从事保险资金委托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
1.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制度,明确委托管理权限、程序、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
二、委托管理范围2.1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范围包括:(1)固定收益类投资:包括债券、债权投资计划等;(2)权益类投资:包括股票、股权投资计划等;(3)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包括金融衍生品、外汇等。
2.2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配置需要,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委托管理条件3.1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3)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具有与委托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和业务能力;(5)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保险公司应当对受托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受托人具备履行委托管理职责的能力。
四、委托管理协议4.1 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2 委托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资产的范围、金额、期限;(2)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3)受托人的报酬及支付方式;(4)委托管理期间的资产评估和报告;(5)委托管理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5.1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5.2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5.3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并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投资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0e32cec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2.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障公司经营资金管理制度
![保障公司经营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fc9d832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94.png)
保障公司经营资金管理制度
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时,必须明确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这一部分应当指出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及高效使用,并适用于企业所有涉及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和员工。
资金计划与预算管理是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目标,编制详尽的年度资金计划,包括预计收入、成本支出、投资计划等。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现金流管理是保证企业流动性的基础。
企业需要制定现金流管理制度,监控日常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保持合理的现金储备,以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管理也应纳入制度之中,通过优化账期、加强催收等措施,提高资金周转率。
风险管理也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控制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特别是对于大额交易和重大投资决策,更需谨慎评估,避免因决策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
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是确保资金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对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通过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制度的严密性和执行力。
信息技术的应用是提升资金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应利用ER 系统、财务管理软件等工具,实现资金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提高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9e428a9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01.png)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用于支付保险责任、塑造资产负债表等的资金。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非常重要,它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保险产品的风险控制。
因此,国家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引导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
本文将分析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于2024年12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
该办法共18章,从基本原则、运用规则、投资限制、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对保险资金的运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办法强调了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稳健性、流动性和适度收益性的原则,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承担保险责任并保证保户的利益。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股权类资产、房地产类资产等,以及特定的新兴投资领域。
其次,该办法对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进行了规定。
首先,保险公司应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其次,投资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并且对不同类型的股权类资产设定了不同的投资限制。
再次,对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类资产也有相应的限制,包括土地和房屋的投资限额、风险管理等方面。
此外,该办法还加强了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并加强投资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于非标准化投资、关联交易、资本市场波动等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和引导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保护保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避免过度投资、不当操作等问题的发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其次,它促进了保险资金的流动性和适度收益性。
通过规范运用,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收益水平,为保险产品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运用办法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运用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dc774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a.png)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运用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1.3 保险公司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二、资金来源及运用2.1 资金来源(1)公司注册资本;(2)保险业务收入;(3)投资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
2.2 资金运用(1)固定收益类投资: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等;(2)权益类投资:包括股票、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等;(3)不动产投资:包括购置、租赁、委托经营等;(4)其他合法投资:包括金融衍生品、境外投资等。
三、资金管理制度3.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运作;3.2 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资金管理工作;3.3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用效果,优化资金配置;3.4 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投资收益稳定;3.5 建立资金流动性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四、风险管理4.1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环节;4.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4.3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公司资金安全;4.4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信息披露5.1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金运用情况;5.2 定期向股东、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报告资金运用情况;5.3 在公司网站上设立专栏,及时披露资金运用相关信息;5.4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资金运用策略、收益和风险情况。
六、法律责任6.1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6.2 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6.3 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银保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银保业务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498e24fe45c3b3567ec8bf9.png)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务资金支出管理,防范资金风险,规范业务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业务资金支出申请和支付中的相应责任,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业务资金支出项目是指佣金、银行业务手续费、银行业务提奖、团险手续费、团险业务提奖、退保、赔款、犹豫期撤单、撤销投保单、满期给付、年金给付、生存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红利给付、多收退费、保单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业务资金支出主要通过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进行管理。
事前控制主要是在资金申请和下拨环节进行控制,事中控制是在业务支付环节进行控制,事后检查是对某一时期内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根据各项业务资金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
第四条对提供虚假数据、违规使用或挪用业务资金的机构将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手续费和业务提奖第一条银行业务手续费和银行业务提奖(一)申请和支付时间银行业务手续费根据业务需要可进行多次申请与支付,银行业务提奖每月25日至30日进行申请与支付,每月申请一次。
(二)申请审核1.分(中心支)公司财务部以签字完整的当月银行业务手续费汇总表(附表1)和当月银行业务提奖的汇总表(附表2)作为申请资金的依据,当月银行业务手续费和业务提奖的明细表作为支付依据。
2.每月由总公司财务部预算处提供年初至上月的实际累计达成业务计算出的标准的银保手续费和业务提奖额度(A);3.资金处按照年初至当月分公司累计管理费用预算(B)加A 作为年初至当月分公司累计资金申请的上限(C);4.如果分公司申请的手续费和业务提奖额度超过A,则在B中扣除,总额C 保持不变;5.当分公司年初至当月累计申请的总费用(银保手续费、银保提奖、分公司管理费)超过C,将对分公司进行警示。
分公司如果仍需申请资金,超额部分资金拨付不能超过当月标准手续费和业务提奖的5%,并且年初至次月累计申请的总费用不能超过次月分公司累计资金申请的上限,但是每年11月和12月不能超额申请资金。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123b727fd5360cba1adbb2.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41d139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13.png)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中国保监会最新发布的管理保险资金投资运营的法律法规。
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风险管控、信息披露等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行为,保护保险资金安全。
首先,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等多个领域。
其中,债券投资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方式,要求保险公司的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70%。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一定比例的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以提升资金的收益。
其次,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也受到重视。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监测、评估和控制。
在风险评估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控自评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
此外,保险资金的运用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重要财务信息,并按照规定披露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
保险公司还应当定期披露资产配置情况、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偏好等信息,以增强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
综上所述,最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通过明确投资方向、加强风险管控和信息披露,可有效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暂行
办法也为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供了指导,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2b2c77941ea76e59fa0464.png)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会令第1号【发布日期】 -01-24【生效日期】 -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 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 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它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分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a91979e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53.png)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保险民众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资金运用的背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背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
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机构,承担着将大量的保费转化为有效投资的重要职责。
然而,过去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一些乱象,比如投资风险控制不到位、资金运用透明度不高等问题,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隐患,也损害了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的信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建立合理的资金运用机制,降低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风险。
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民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投资范围的明确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了股票、债券、不动产、基金等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品种。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对于违规投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合法有效地进行资金运用。
2. 风险管理的要求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投资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资金规模、资本充足率等要素,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于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这种披露包括了投资收益情况、投资组合结构、风险分析等内容。
通过透明度的信息披露,有助于保险民众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进行了解,提高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三、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788e24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24.png)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原则、国家宏观调控原则、专业化投资原则等。
保险公司在运用资金时,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特点,对不同资产类别进行合理配置和分散投资,控制风险,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也要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如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
同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依据专业化投资原则,通过专业投资机构或专业团队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的限制和要求。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应以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为前提,保证赔款支付和契约履行的能力。
同时,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此外,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还应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合规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
该法规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
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和不动产等。
各种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限制,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另外,对于特定投资标的和投资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要求。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运用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投资标的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总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高运用效益和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该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fe1b14227916888486d730.png)
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0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投资管理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政策规定,依法对委托投资和受托投资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配置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金管理原则。
公司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保费等收入与业务、管理费等支出实施分户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权限。
第二条总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公司所有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总公司投资资金的管理;
(四)对各分公司保费的收取及上划工作的管理;
(五)对各分公司费用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六)对各分公司业务支出申请和拨付工作的管理;
(七)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三条财务会计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限额支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量。
对于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均应以支票形式支付。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超过结算起点的款项,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经授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门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余额,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五条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进行现金的管理工作。
现金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现金收付和库存量,定期盘点现金,按月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附表一)。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财务会计部门填报“银行开户申请表”(附表二),经授权审批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户。
第七条总公司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管理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和专用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一律开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和经授权审批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保费收入账户、费用支出账户、业务支出账户、专款账户、投资账户、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明确性质和用途,做到专户专用。
1.收入账户为一般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各分公司上划的保费收入。
2.费用支出账户为基本账户,用于总公司的往来结算、各种费用支付,用于下划各分公司的费用支出。
3.业务支出账户为一般账户,用于下划各分公司的业务支出。
4.投资账户包括公司为投资目的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户,包括为投资用途而开立的银行一般账户及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投资凭证托管账户。
5.专款账户为专用账户,指纳税专户、保险保障资金账户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专项存款账户及临时为特定目的开立的账户。
6.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一般定期存款账户、大额协议存款账户均为存放较长期限资金的账户。
第九条总公司设专人对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管理员的职责是:遵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制各账户收支情况,收集银行对账单,按月编制各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四)及“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三)。
第四章对分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十条总公司应根据各地分公司的资金流量情况和财务管理水平,核定分公司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限额;根据各分公司开户银行规定和现金使用情况核定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库存现金限额。
第十一条分公司保费收入上划的管理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留存资金限额,分公司保费资金每日扣除留存限额后及时上划至总公司指定收入账户。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核对业务系统保费收入信息和上划资金到账情况,确保资金上划的及时、安全,
第十二条分公司费用的申请和拨付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费用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公司费用支出。
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费用预算和申请向总公司报送下月费用“资金申请表”(附表五)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六),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在预算额度和资金限额内按需拨付,资金下划分公司费用账户。
第十三条分公司业务支出的申请和拨付
分公司开业时,总公司核定分公司业务支出账户资金限额,下拨备用金供分公司业务支出。
分公司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下月业务资金需求和本月业务支出情况向总公司报送下月业务“资金申请表”(附表五)和“资金需求明细表”(附表六)。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增加大额业务支出,各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必须立即填制“资金申请表”(附表五)上报总公司申请拨款。
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核分公司业务请款需求和业务系统付款信息,审核通过后及时拨付,资金下划分公司业务支出账户。
第十四条每月月末,分公司向总公司上报本月“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附表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四)、银行对账单、“账户资金情况月报”(附表七),总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专人负责审核分公司上报的资金报表,并将上报数据和资金申请表、会计科目余额核对,监控分公司银行收支、账户限额等管理情况。
第五章资金运用管理
第十五条产品精算部门每月末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当月保费收支、保费收入分类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产品精算部门提供的信息和分公司、总公司各部门的“资金申请表”,每月做一次现金流预测分析,以确定营运资金额度及可供投资资金额度。
第十七条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各账户资金余额和现金流预测的结果作出判断,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反馈资金需求信息后财务会计部门将银行投资账户资金划入投资保证金户。
第十八条其他银行账户和银行投资账户、投资保证金户资金的互划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根据投资的需要,填写划款凭证,按授权规定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完成具体资金划拨手续。
划拨工作须两人负责,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应密切配合,提前安排资金计划,充分考虑资金流转在途时间,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从而保证营运资金使用的同时提高资金回报率。
第二十条对于各种资金运用信息,产品精算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要及时进行流转,信息交流按以下的流程办理:
(一)资金信息的传递流程:
1.财务会计部门每日编制“投资银行账户资金日报表”(附表八)通知资产管理部可投资资金余额。
2.财务会计部门每日编制“投资保证金日报表”(附表九)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投资保证金变动额及余额。
3.财务会计部门划转投资保证金,实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发送“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附表十)。
4.产品精算部每月末及时向财务会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保单资金收支、保费收入分类统计信息。
5.资产管理部门有投资资金需求时向财务会计部门报送“投资保证金申请表”(附表十一)申请资金转入投资保证金户。
(二)投资交易信息的传递流程
1.交易处理信息和投资决策方案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传递给财务会计部门,交易处理应附有授权书和交割单。
2.如果交易当天不能取得交割单,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当天,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交易信息明细表,反映当天全部成交信息,交易信息明细表、授权书和相关附件及时交财务会计部门,便于财务会计部门及时入账。
3.资产管理部门在每笔交易结束后,应根据交易清单建立投资台账,并在每周末与财务会计部门核对。
(三)其他相关信息传递流程
1.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资产管理部门向财务会计部门提供本公司曾持有的债券、基金等投资品种上月底市场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收盘价及投资组合分析草稿。
2.涉及投资事项的信息,如新的投资品种(比如新发行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上市交易、停止交易以及恢复交易信息、国内证券市场的开启日程表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六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为总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要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检查。
各分公司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列示各项资金报表,统一通过电子文档发送方式流转上报,电子文档的发件人默认为编制人、复核人、审批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库存现金盘点表
库存现金盘点表
附表二:总公司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
填报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
附表三: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
银行存款月末余额表
填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年月单位:万元
附表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五:分公司资金申请表
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
注:资金需求明细请单独填写
附表六:分公司资金需求明细表
资金需求明细表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单位:万元
账户资金情况月报
填报单位: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年月日单位:万元
附表八:银行投资资金日报表
投资银行账户资金日报表
附表九:投资保证金日报表
投资保证金日报表
附表十: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
投资保证金转入/转出通知
附表十一:投资保证金申请表
投资保证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资产管理部年月日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