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在此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辩护词:一、案件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二、辩护意见1. 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2)被害人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且在事故发生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存在过错。
(3)事故发生有偶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况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路面干燥,不存在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
2. 关于法律适用(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事故发生具有偶然性,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是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简要概述案件起因,如:被告人因涉嫌[具体罪名]被起诉]。
被告人[姓名]在[时间]因[具体原因]与被害人[姓名]发生纠纷,后因[具体事件]导致被告人被指控[具体罪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我表达其无辜的立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1. 证据链不完整。
本案的证据主要来源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
然而,这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部分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例如,被害人陈述中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能得到有效印证。
2. 证据存在疑点。
在侦查阶段,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未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现场勘验笔录中部分证据未经过当事人确认等。
这些疑点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3. 缺乏直接证据。
本案中,缺乏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
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失使得对被告人的定罪存在困难。
(二)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充分1. 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被告人无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表示,被告人与案件无关,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2. 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与案件无关的通讯记录、与被害人关系融洽的证明等。
3.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表现良好。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未逃避法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可能存在的自首情节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2. 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范文(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受被告人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今天,我依法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充分阐述我的辩护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一案,于[时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现已被羁押于[羁押场所]。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辩护人的身份及辩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依法担任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人。
在本次庭审中,我将遵循以下辩护原则:1.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其辩护。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评价案件事实。
3. 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
三、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辩护1.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未触犯刑法。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并未违反刑法的规定。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不需要受到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2.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属于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词---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李某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我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贵院审理的辩护人李某妨害作证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我在庭前已经会见了李某,并且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
基于此,我发表如下观点: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被告人是个老律师,知道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找证人黄某只是要其把事情说清楚,以便向司法机关提供,给委托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并没有要黄某违背事实改变原来证言的作伪证的主观故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必须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但是本案中没有发现李某对证人黄某的威胁、引诱行为,也没有发现李某要她违背事实,更没有发现黄某作了伪证。
综上所述,李某请证人黄某将事情的原本经过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后为履行委托义务起草刑事谅解书,并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尊重证人的意愿起草《郑重说明》的行为,并没有要求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不符合刑法上关于“威胁、引诱”的犯罪构成,不是犯罪。
二、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的证据不足首先,证人黄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郑重说明》都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未受任何人的威胁或引诱,《刑事谅解》也是在汤某甲、乙做工作后,黄某自愿出具的。
从三份材料中可以看出,黄某并未因此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其次,本案中的关键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
从中可以看出,证人黄某并未受到任何威胁或引诱,几位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疑点重重,并不能证明李某是主导者,而事实上李某仅是做辩护律师的本职工作,并不存在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xx 律师2017年12月21日。
优秀辩护词范文(推荐3篇)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1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我站在这里,为自己辩护,也为真相辩护。
我承认,我曾犯过错误。
但是,作为一个人,每个人都会犯错,重要的是我们要及时纠正,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曾经的那次错误行为,我深感愧疚,并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同时也将它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教训,以后我会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同时,我也要为自己辩解一下,毕竟每个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被误解。
我的所作所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因为我没有正确理解事情的本质,导致了误解。
但是,我不是一个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人,我希望大家能够给我一个机会,让我证明我可以改变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在这里,我要诚恳地向所有人道歉,包括我所伤害的人,以及那些曾经因我的言行而误解我的人。
我保证,未来我会更加谨慎,更加努力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展现出一个更加优秀的自我。
我想强调的是,真相是唯一的,只有真相才能让我们更进一步,更好地发展自己。
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客观、理性,不要轻易相信谣言和私人恩怨,不妨多一些包容、宽容和理解,以和谐的心态来面对周围的一切。
谢谢大家。
优秀辩护词范文第2篇辩护意见书是指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的否认、证据的争议、辩护理由等的书面陈述。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有力工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书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必备环节,是被告人进行主动辩护,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可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和驳斥,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而且可以提出证据争议、辩护理由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意见书的结构一般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书,敬请法庭审慎审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公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XXXX罪名,我们认为指控不属实。
一、关于证据的争议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提出的关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针对上述证据,我们提出以下几点争议:二、关于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
劫案件辩护词
劫案件辩护词各位法官:首先,感谢法庭给予我这个机会,以及法院对我身份的审慎。
我代表被告,为此次劫案件进行辩护词陈述。
一、关于被告的身份证据被告是一位无前科记录、品行良好的公民,无法从过往行为中找到任何与劫案有关的证据。
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被告一直维持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在社区中具有良好的声誉。
二、证据的限制性和缺失性在此案中,我们必须重视证据的限制性和缺失性。
没有任何实体证据与被告有关,如指纹、DNA等。
目前的证据都是间接的,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进行塑造。
三、目击证人的陈述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击证人在庭审中提供了关于被告的证词,但我们对这些证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所质疑。
目击证人由于当时处于情绪激动和压力巨大的环境中,可能存在记忆混乱和混淆的情况。
而且,证人陈述中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没有给予足够的信服力。
四、对现有证据的合理解释在面对这些指控时,我们并非没有合理的解释。
首先,被告在该时段内有其他不容忽视的事实证据证明了其无法参与劫案。
其次,无法排除有其他涉案人员的可能性,目前的证据无法完全指向被告。
五、感情因素的影响我们不能忽视感情因素可能对目击证人的证词产生的影响。
在紧张的劫案情况下,目击证人很可能受到恐惧、焦虑甚至恐慌的影响,从而导致证词的不准确与不完整。
这些情感因素可能干扰了目击证人对当时事件的客观理解和描述。
六、被告的悔改态度被告深感被指控给予了自己巨大的冲击和伤害,这极大地改变了他的人生。
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意,并保证将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
被告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回馈社会,并且希望通过此次审判真实地还原自己无辜的形象。
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法被确凿地证明与此次劫案相关。
我们强烈呼吁法庭正视证据的不足,保持对案件的公平和客观判断,对被告给予无罪释放。
感谢各位法官的审理。
致敬,被告辩护人。
法律案件的辩护词(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此,我要对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案件事实进行澄清,以期待法庭能够公正审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本案的起因是原告与我当事人XXX之间因合同纠纷引发。
在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我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原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随后,原告将我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出具了合同、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我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而我当事人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事实:1. 2019年10月,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我当事人生产的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2. 根据合同约定,我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分批次向原告交付了货物。
3. 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开具了送货单,并提供了货物质量检验报告。
4. 然而,原告在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我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原告告上法庭。
二、辩护观点1. 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我当事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我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而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形时有发⽣,那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什么⼀、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为。
⼆、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是帮助当事⼈以外的他⼈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如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等,⼜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等,还包括⾏政诉讼的当事⼈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理上的⽀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的⾏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帮助的;帮助重⼤案件的当事⼈的;因其帮助⾏为导致诉讼活动⽆法进⾏、中⽌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例分析被告人唐某,男,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二日,汉族,高中文化。
因包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二十一日被逮捕(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被取保候审,十二月四日撤销取保候审)。
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以被告人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红卫、孙华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1997)汝检刑诉字第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夜窜到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院提取的西关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的帐本、票据盗出后烧掉,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之妻张文秀任本村民组财务会计,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贪污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四月二十四日夜,被告人唐某越墙进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办公室,将该科提取的本村民组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六年度的会计帐及现金帐盗出,在检察院二楼厕所内撕下总帐74页,现金帐14页烧掉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付文化、李明证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下班后将装有西关六会计帐放在办公室一头沉桌柜里,没有锁第二天上班时发现帐本被盗,其中有正在查证的5500元现金去向的明细帐和群众举报的其它问题也无法查证。
第二天在打扫卫生时发现厕所内有烧纸的痕迹。
2案发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的遗留物及照片在卷佐证。
3被告到案后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烧掉的帐目数量等情节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相一致。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核实,证据确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摆脱检察机关对其妻的追究,故意烧毁大量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范文(3篇)
第1篇我受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违法性;二是严重社会危害性;三是主观过错。
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
2. 关于违法性,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具体时间]至[具体时间]期间,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具体法条]条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3. 关于严重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具体损失],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 关于主观过错,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损失,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1. 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具体法条]条的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2. 被告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
经查,被告人[被告姓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罪,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具有悔罪表现。
三、关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1.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姓名]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告姓名]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词(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XXX(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本案的起因是被告XXX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于2021年X 月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某商场内,趁商场营业员不注意,窃取了价值人民币XX元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二、辩护人观点1.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本案中,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犯罪情节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被告归案后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不应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 被告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在归案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告的家庭情况特殊,需要从轻处罚。
被告XXX的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父母年迈,妻子患有疾病,需要照顾。
被告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犯罪后对家庭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考虑到被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从轻处罚,以减轻对被告家庭的影响。
母亲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母亲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母亲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词的内容是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事实、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等,对于母亲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辩护情况是对母亲的毁灭证据罪进行辩护处理。
一、母亲帮助毁灭证据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例
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例命案,盛更某的老婆也提出要报警,但二人在商量后仍抛尸野外,又对出租屋内进行了清理,且在警察调查时编造谎言。
不难看出,二人对丢弃的尸体是命案的关键证据及对自己抛尸行为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具备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
虽然两名嫌疑人抛尸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使出租屋能继续顺利出租,但二人不可能没有认识到尸体不同于一般的普通证据,丢弃尸体也就是在帮助本犯毁灭重要证据,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勘查取证,以用缉拿凶犯归案,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
笔者认为,盛刚某、盛更某在主观上完全具备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间接故意。
其次,能否将隐匿证据的行为解释为“毁灭证据”,也是本案的重点。
笔者认为,对《刑法》第307条第2款中的“毁灭”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以反映立法的本意,而不是机械生硬地局限于其字面含义,隐匿证据的行为属于毁灭证据。
第一,从表面上看,毁灭证据是指物理上的消灭证据,在此意义上将证据隐藏起来不使人发现的行为不属于毁灭证据,但这种理解并未提示出毁灭证据的实质内涵。
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笔者认为证据的意义不在于证据外形本身,而是其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的证明力,法律保护证据也就在于保护证据的证明力不被破坏。
毁灭证据也就是指妨害证据显现或使证据效力减少或丧失的行为。
在物理上消灭证据的形体固然属于毁灭证据,将证据的形体隐藏起来同样妨害了证据的显现或使证据效力减少或丧失,也应视为毁灭证据。
第二,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同一个用语在刑法中或其他法律中会有不同的含义,虽然有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列规定了毁灭、隐匿证据,其中的毁灭的确不包括隐匿,但对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毁灭”不能拘泥于这种表面的并列关系,应立足于本罪的规范意旨,认识到毁灭与隐匿两个概念实质上的包容关系。
第三,国外的相关立法也表明隐匿证据与毁灭证据本质上并无区别。
结合本案,盛刚某、盛更某在发现尸体后丢弃在人烟稀少的草丛里,一个月后又到该处将尸骨(已无头颅)装进蛇皮口袋搬至另一低洼地,并用大石头压住。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辩护词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辩护词各位法官、陪审团的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一个话题,那就是“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说实话,咱们每个人都知道,法律就像一把双刃剑,能保护无辜的人,也能误伤无辜。
想象一下,如果你被冤屈了,心里那种感觉,真是闹心啊!就像是一只被困在笼子里的鸟,想飞却飞不出去。
咱们今天要做的,就是要把那只鸟放出去。
让我们谈谈什么叫证据不足。
嘿,听着,这可不是一句空话。
证据不足,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个案件里,控方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就好比你上学的时候,老师说你作业抄袭,但你心里清楚,你就是努力做的。
这种时候,老师如果没有证据,那你就能理直气壮地说:“我没做错啊!”可别以为法庭就这么简单,咱们的法官可是一身正气,得要遵循程序。
法律就是法律,证据必须确凿。
再说了,咱们这个社会讲究的是公平公正。
想象一下,万一今天我在这里,明明没做什么,结果就被判了罪,那生活还有什么意思?像个无头苍蝇,东撞西撞,根本不知道自己怎么回事。
我们要用事实来说话,控方可得拿出真凭实据,别光靠一张嘴。
就像打麻将,凭什么你一张牌就可以把我推到边上,得看看我有没有炸弹嘛!证据就像牌,要有实力才能赢。
朋友们,证据不足就意味着“合理怀疑”。
我说的这个合理怀疑,可不是小猫小狗的那种怀疑,是那种一看到就知道不靠谱的。
比如说,你信不信,隔壁的老王居然说他会飞,大家都知道,飞是不可能的,对吧?就像今天这个案子,控方的证据如果让人觉得稀松平常,那可真是白费力气。
想想看,咱们不能因为一两句话就去抹黑一个无辜的人,法律的天平可不能轻易倾斜。
再说说,被告的权利。
大家都知道,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人,包括我们身边的好朋友、邻居,还有那些素不相识的人。
被告的权利就是不被冤屈、不被误解。
就像是你走在大街上,突然有人指着你说你偷了他的东西,你心里能不慌吗?这种时候,你的心态就跟坐过山车一样,起起落落,简直快要冒烟了。
法律就是要给这些不安的心灵一个家,让大家都能安心。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怎么写伪造证据是违法的⾏为,有些律师或民警等收取了犯罪嫌疑⼈的好处,帮助他们伪造证据,改变了案件发展⽅向和审理的结果,时候被发现了的话也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的。
下⾯是⼀份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家可以看⼀看。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蒋某妻⼦周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公诉机关XX市⼈民检察院指控被告⼈蒋某的⾏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款的规定,应当以辩护⼈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认为该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盾。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第三百零六条第⼀款罪名为“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也就是辩护⼈作为本条款犯罪主体的罪名包括辩护⼈毁灭证据罪、辩护⼈伪造证据罪和辩护⼈妨害作证罪三个罪名。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意味着被告⼈蒋某既有毁灭证据⼜有伪造证据的⾏为,构成了辩护⼈毁灭证据罪和辩护⼈伪造证据罪,⽽指控被告⼈蒋某的犯罪⾏为却只有⼀个,即起诉书中的“将串供材料传递给⾼XX。
”实施⼀个犯罪⾏为也可能触犯数个罪名,这在刑法理论上称“想象竞合犯”,司法实践中按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处罚。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形式上存在⽭盾,被告⼈蒋某到底是构成辩护⼈毁灭证据罪还是辩护⼈伪造证据罪?⼆、被告⼈蒋某既不构成辩护⼈毁灭证据罪也不构成辩护⼈伪造证据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该款的规定的“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前尚⽆相应的司法解释,何为“毁灭证据”?何为“伪造证据”?应从我国的现代汉语上进⾏理解。
妨害作证罪的辩护词
妨害作证罪的辩护词尊称、律师委派、事实陈述、事件与理由(行为不构成犯罪、改变了证言、指控被告的证据不足、办案程序违法,无管辖权而违法立案)、综合阐述、落款、年月日。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某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
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某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
李某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
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
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立法和修改开始,长期争论着。
我国的侦查权和辩护权一直发生着冲突。
全国人大法工委试图进行过协调,但一直没有解决。
法学理论和法治观念上的碰撞,在李某案中集中表现出来。
中国的最敢说话的律师,最敢为被告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公权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最容易出事的律师。
李某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在律师普遍不敢真辩的环境里,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违法现象,不幸成了这种观念碰撞中的一个牺牲品。
法院审判的作用,就是通过公开证据和真相,通过控辩各方的质疑和争辩,让法庭兼听则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我们会认真听取控方和警方的证据和观点,也期望控方和合议庭能够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现在我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基础之辩:《起诉书》本身直接违反《刑诉法》,概念明显错误,指控的罪状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针对指控罪名和情节进行。
帮信罪辩护词范文
帮信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团成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信罪的律师,今天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为他的无罪辩护。
首先,我想重申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根据我们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证据的梳理,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清白的。
在此之前,我要强调一点,每个人都是无辜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在这个原则下,我将为我的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和论点支持他的无罪辩护。
首先,证据不足。
检察官在他的指控中声称我的当事人犯下了信罪。
然而,他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的指控。
没有证人指证,没有物证和任何其他关键证据,仅仅只有他对我的当事人的推测和猜测。
根据法律的要求,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没有足够的证据,我们无法确定到底是谁实施了这个犯罪行为。
其次,当事人的不可访问性。
根据我们的调查,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期间并不在现场。
我们有多位证人证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期间身处另一个地点,并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实施这一犯罪行为。
这些证人还提供了可靠的证据,包括记录和视频,证明了我的当事人的所在地。
这样的证据,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无辜。
另外,证词的不一致性。
检察官提出了几个证人的证词,试图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然而,这些证词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
一些证人说他们看见了我的当事人,但其他人则说他们并没有看见他。
这样的不一致性使得这些证词变得不可靠并缺乏说服力。
我们无法相信这样的不一致证词来定罪我的当事人。
最后,我的当事人的个人品质。
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他在社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他是一个负责任的家庭人,为人友善。
凭借这样的品质,我不相信他会是一个犯罪分子。
尊敬的法庭,我已经在这篇辩护词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和论点,支持我的当事人的无罪辩护。
在面对不足的证据,不可访问性,证词的不一致性以及我的当事人良好的个人品质的情况下,我要求您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
希望您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公正的原则来做出正确的裁决。
法援案件辩护词
法援案件辩护词第一篇:法援案件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我受宁波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同意,担任被告XXX辩护人,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A、被告人XXX于1994年X月X日出生,本案发生时间在2011年1月份,故被告人XXX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B、被告人X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是在同案犯金XX、王XX指使、命令下被动参与的,如对受害人XX那次非法拘禁中,是王XX命令被告人XXX等人将受害人XX强行拉上车的,从宁波到XX也是金XX电话通知被告人XXX去的,后回宁波也是金XX电话通知被告人XXX回去的。
再例如对受害人周XX那次非法拘禁中,被告人XXX,之所以参与该次犯罪,也是受金XX指派参与的,后来将受害人拉上来也是王XX叫被告人XXX等人去拉受害人周XX。
在逼迫受害人周XX还钱过程中王XX动手殴打受害人的,而被告人XXX没有打压受害人。
上述情节可清楚看出,被告人XXX是在他人支配情况下参与的。
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
因此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系属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案发后,被告人XXX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也能如实地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一定要吸取这次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之事。
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有关寻衅滋事罪。
经刚才庭审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2011年X月X日参与了共同殴打受害人陈X一方,且情节恶劣的事实。
那天被告人XXX虽然也在案发现场,但辩护人认为不能据此就认定被告人XXX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XXX没有殴打过受害人,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有寻衅滋事罪难以成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AAAAAA家属委托,并经AAA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AAA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AAA,经过本案的调查,本辩护人认为:AAA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AAA在埋藏枪支的过程中只是提供辅助性帮助,没有亲自动手,应比照其他同案犯从轻、减轻处罚,并且AAA犯罪情节较轻,因此,建议法庭对AAA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现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AAA
1、AAA
AAA对涉案枪支的来源、
的
AAA
尽管具备了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但AAA对涉案枪支的真实状况并不知情,其主观动机被动;虽然客观上对同案犯BBB和CCC埋藏枪支提供帮助,但AAA所实施的行为皆为轻微的辅助性行为。
AAA为BBB和CCC包装枪支和子弹提供场所,但所有的包装工作均由BBB和CCC两人完成,AAA并无参与;AAA陪同BBB寻觅埋藏枪支的地点,但其是按照BBB的意思,在BBB的指示下陪同寻觅的;AAA与BBB一起出现在埋藏枪支现场,但AAA没有动手帮忙,只是站在远处看。
“BBB就对我说:‘枪还是不要放在那里了,干脆把它拿回我家把它埋掉算了’”、
“我和BBB来到他家,他在家中拿了锄头和电筒来走到他家后面的竹林处,他自己在那挖坑埋枪,我也没有帮忙,我就在很远的地方站着,他大概埋了20分钟左右的时间,埋完后,我就叫他载我到源潭加油站找TTT。
”
很显然,尽管AAA为同案犯BBB和CCC埋藏枪支提供了帮助,但其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轻微的辅助性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AAA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AAA
因此,AAA
二、AAA
AAA在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
BBB是AAA的好朋友。
“我和BBB是好朋友,是为帮朋友。
”
2、涉案枪支的处分权在同案犯BBB手上。
涉案枪支是同案犯BBB根据QQQ的意思从DDD家中取出,并欲将之藏匿。
BBB是基于DDD的委托为DDD代为处理涉案枪支事宜,对于如何藏匿、藏匿的方式、藏匿的地点等的处分决定权在于BBB。
AAA只是听从BBB的指示,按照BBB的意思为BBB 提供帮助,AAA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是轻微的辅助行为。
“在回源潭镇的途中,BBB对我说,等会将枪支和子弹先拿到我家中包装好,然后再找个地方挖坑埋藏好。
”
“BBB决定将长枪埋藏在他家后面围墙旁的一竹头下”
3、埋藏枪支的行为由同案犯BBB实施。
在帮助毁灭枪支证据的整个过程中,AAA只是按同案犯BBB的指示和意思提供场所包装枪支、陪同寻觅埋藏地点、出现在埋藏现场但无动手,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同案犯BBB和CCC实施:由BBB从DDD家中取得涉案枪支和子弹;由BBB和CCC决定借AAA的住所对涉案枪支和子弹进行包装;具体的包装工作全部由BBB和CCC实施完毕;按BBB的指示陪同其寻觅埋藏地点;由BBB决定将涉案枪支埋藏在其家中后墙;由BBB
;
CCC
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AAA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AAA,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AAA归案以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
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
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AAA从轻处罚。
四、AAA是初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6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
AAA平时思想端正、品行良好,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也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是初犯。
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AAA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