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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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10.24•【文号】国务院令第44号•【施行日期】1989.10.2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现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许可登记第五条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证由卫生、公安部门办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后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申请审查的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验收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内部事项注意保密湛江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签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1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γ射线料位计、γ射线浓度计和化验室X射线光普测定仪等)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2 射线装臵: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臵。

3.3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4 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 放射工作人员或涉源人员:指在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等的采购、运输、使用、操作、保管、点检、维修、处理等作业及其人员。

4 职责4.1 设备部4.1.1 设备部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放射防护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放射源防护管理机构;4.1.2 负责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4.1.3 负责组织做好放射源购臵、出入库、使用、处臵等相关工作,以及协调产源单位向购源单位提供所购放射源的相关技术资料;4.1.4 负责公司与放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1.5 负责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相关档案;4.1.6 负责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的例行检测、涉源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购臵和涉源人员的健康监护;4.1.7 负责组织做好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4.2.1 负责在用源厂区转移、备用源保管、废弃源临时保管的治安保卫工作;4.2.2 负责做好涉源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4.2.3 参与放射源的日常管理;4.2.4 参与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级职责按《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查机制。

第二章院(系)安全管理队伍及要求第四条院(系)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申购审核备案和存放与使用监管、辐射工作人员管理、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实验室(含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实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本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管理本实验室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存放、使用、处置和台账记录,以及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七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辐射工作实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许可登记制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

(一)实验室申请。

实验室填写《辐射工作申请表》,经院(系)安全管理员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环境影响评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验室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获批后,实验室方可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前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一种常见的科学研究、医疗、工业生产工具。

然而,如果不加强安全防护管理,则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本文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加强对这种危险源的防护。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的定义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原子核不稳定的同位素。

在衰变过程中会释放出放射线,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一定的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科学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运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包装、标示、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安全运输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在专门的储存场所存放,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控,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和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并且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放射性同位素的外泄和辐射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防护辐射防护是指采取一系列科学和技术措施,减少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主要方法如下:接近源防护减少接近放射性同位素来源的时间,增加距离,减少辐射影响。

屏蔽防护使用特定的材料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屏蔽,如铅、混凝土等。

遮蔽防护用透射率高的材料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遮蔽,如透射率高的玻璃等。

放射性同位素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理。

预警措施包括:实时监测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剂量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预警通知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危害的人员进行有序的疏散和预警通知。

应急处理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规范、高效的应急处理。

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射线装置的定义射线装置是指通过产生、发射和控制射线来实现特定功能的装置,如X射线机、CT机等。

射线装置的管理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对射线装置进行科学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是一种常用的放射性物质,常常被用于医学、工业、农业等领域。

然而,由于放射性同位素具有辐射危害,使用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和防护条例,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处置,保障相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该法规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辐射源、人员防护、环境保护、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根据辐射能力和使用用途,将放射性同位素分为基本放射性同位素、短寿期核素、中长寿期核素和产生中子的放射性同位素。

二、辐射源安全防护辐射源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其它放射源。

规定了辐射源的分类和等级划分,以及辐射源的配备、安装和使用要求。

同时要求对辐射源进行周期性检测和维护,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稳定。

三、人员防护人员防护是保障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规定了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的分类和等级、身体剂量计的配备和使用、防护措施等要求。

同时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对周围环境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控制和监测,以确保环境和公众不受辐射危害。

规定了对环境辐射剂量的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环境辐射监测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五、事故应急事故应急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发生事故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及事故处理的要求。

以上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主要内容,该条例在保障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的同时,对于减少辐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员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一、背景与说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已经广泛应用于医疗、科研、生产等领域。

但是,由于其较强的辐射性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安全防护管理规定,以确保操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会受到辐射的伤害。

本文将着重介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二、安全防护管理规定2.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分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根据其辐射的类型和能量不同,可分为α、β、γ等放射性同位素及X、γ等射线装置。

2.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职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许可证,并且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器材。

单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建立防护设施和措施•安全培训和考核操作人员•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2.3 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操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实施辐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准确完成操作记录和证明2.4 安全防护设施与措施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射线防护区域和标识•安装辐射监测设备和辐射预警系统•配备操作防护用品和紧急事故处理设备2.5 废物处理与环境保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建立和实施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措施,以避免放射性废物的污染和环境的破坏。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定期进行废物收集和处理•汇总、储存和清理放射性废物•定期监测环境和公共用水、食品的放射性污染情况三、结论与建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科技创新工具,在医疗、科研、生产和其他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其具有较强的辐射性质,也不能忽视其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基础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基础培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基础培训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具有不稳定核的原子核,其不稳定性会导致其放射性衰变,并释放出放射性射线。

这些射线可以用于医疗成像,治疗癌症,工业检测等。

射线装置包括X射线机、放射性同位素治疗机、核素成像设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正确操作和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基础培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需要了解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何正确使用设备,如何正确存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如何正确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等。

2. 辐射防护知识:操作人员需要了解联邦、国家和地方法规、安全标准和应急程序。

此外,还需了解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如何正确测量辐射剂量等。

3. 安全培训:所有操作人员需要接受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的培训。

这包括如何正确使用设备,如何正确存储和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如何正确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等。

4. 理论知识:操作人员需要了解放射性同位素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了解射线装置的基本原理和结构,了解如何正确操作和维护设备。

5. 实践操作:操作人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练习,包括如何正确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何正确处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备等。

基础培训通常由设备制造商、设备供应商或行业协会等机构提供。

在培训结束后,操作人员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获得相关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够合法地操作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对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机构和企业来说,为操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才能够正确、安全地操作和使用这些设备,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基础培训对于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专业的培训和合格的考试,操作人员才能够合法地操作和使用这些设备,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基础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确保这些设备的安全使用。

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办法

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办法所称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三条凡在学校范围内涉及辐射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

设备处是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指导校内相关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负责向环保部门联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环评和监测,办理年审等相关业务。

(三)负责受理和审批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调拨、报废和处置等事项;负责申办放射性同位素的豁免以及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送贮。

(四)负责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及时整改;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

(五)负责学校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协调学校发生辐射安全事故处理,负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理。

第五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二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报设备处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依照国家的法令法规,对全校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为辐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订购、使用、管理、回收和处理等行为进行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订购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不能购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校医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一、引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广泛应用于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

为了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减少潜在的风险,确保人员和环境的防护,相关部门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法规背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我国为规范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包含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注册与许可、安全使用与管理、防护与监测等内容。

三、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它们的放射性特性使得它们具有潜在的危害。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需要进行注册和许可,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安全标准。

同时,还需要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使用需要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

从进货、储存、运输到使用和废弃物处理,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防护是保证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同位素辐射伤害的重要手段。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需要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如屏蔽墙、安全柜等。

对于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合适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

四、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射线装置是通过产生和发射人造射线来进行研究、检测和治疗等活动的设备。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射线装置的使用需要经过注册和许可,并且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

所有的射线装置都需要配有防护设备和安全措施,防止射线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下载)-放射性同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下载)-放射性同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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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1 范围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监督管理和辐射装置的辐射防护,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辐射作业审批和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的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责任2.1 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射线照相作业的批准,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经营部负责射线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排和协调。

3 管理内容3.1 释义3.1.1 放射性同位素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未列入核燃料的放射性同位素、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面向生产线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该生产线的电气产品尚未生产X线为目的。

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证注册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证注册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获得许可证注册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证注册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证注册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批准、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

并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注册。

3.2.4 当进入公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设备时,外部承包商必须搬到他们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3.3.1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 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要随身携带或携带放射源。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项目建设指挥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放射源分类、登记备案、采购、安装、验收、使用、储存、报废、安全防护、事故处理以及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名词术语(一)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二)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三)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实验用),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五)密封(放射)源,指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

(六)防护容器,指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

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及承包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管理。

射线作业管理执行指挥部《射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安全健康环保部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一)对项目部生产装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安装、贮存、使用及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对施工单位(外委服务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入场许可、使用及放射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机械动力部负责指挥部生产装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准入、安装、验收、使用、贮存、报废、维护与保养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指挥部员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作业培训、取证及证书管理。

第八条项目部负责属地生产装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放射防护的具体管理与实施。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6.04.0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6.04.09)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4 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
(1) 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第16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 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
二 修订必要性
•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 失控时常发生,存在安全隐患; • 辐射事故的分级、预防、应急、报告制度 不完善,应急反应能力不足。
三 《条例》特点
1 完善了管理体制,调整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了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 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 证制度。 3 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
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 • • • 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 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 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 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施行许可证管理 – 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转让、转移到外省使用进行审批、备案 – 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源的编码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
– – – – 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评估、辐射活动的终止与设施退役 放射源的贮存、回收 警示说明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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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申报登记表
变更或申报年度: □□□□
申报单位详细名称: (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开业年份(N4): 年
申报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填报类别(划√):新申报√□变更申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间:_____________
放射防护设施验收:□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
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颁发时间:_______
申报填表人: 申报审核人:________
申报日期:20 年月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制
填写说明
1.〈变更或申报年度〉由4位数字表示申报登记或变更事项发生的年度。

2.〈申报单位详细名称〉按照单位的公章详细填写,不能填写简称。

3.〈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这一代码标识在“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和“社团法人代码证书”上。

4.〈法定代表人〉填入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5.〈开业年份〉指申报单位最早的开业年份。

6.〈申报单位地址〉按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市、县(市、区)及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等详细填写。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放射防护设施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这三项指标主要是指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有则填写“1”,然后填写办理日期,没有则填写“0”。

8.应用类型:填写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按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填写。

主要应用用途如下表:
一、应用类型概况
说明:应用类型和应用用途可参考填写说明;目前状况指:在用、闲置、废弃。

二、密封放射源应用情况表
说明:放射源编码是指每个放射源的12位国家编码,2005年1月1日前出厂的放射源在企业申报后由省环保局统一编码,2005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放射源,其编码由生产厂家在销售时提供给用户。

放射源类别:根据活度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此表不够可自行添加。

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情况表
四、射线装置应用情况
流。

此表不够可自行添加。

四、申报登记注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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