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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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1、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帐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需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6、射线装置必须申报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管理与监督。

7、每台射线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周定期检查一次放射源的泄露情况,放射计量必须在国家规定安全范围内才可工作。

8、每学期必须对射线装置大检查与维护一次,彻底排除有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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