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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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登记和核实
所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必须进行登记,并进行核实,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可靠,以便进行管理和监控。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分类和标识
根据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特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管理和控制。

4.定期检测和校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准确的测量结果。

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存储和运输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要求,防止泄漏和损坏。

6.培训和证书管理
所有从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取得相关的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

7.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
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

8.日常巡检和维护
定期进行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9.监督和检查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0.统计和报告
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统计和报告,记录和分析相关数据,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日常管理的一些要求,通过合理的管理和控制,可以确保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可靠的使用,减少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

内部事项注意保密湛江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签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规定1 目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γ射线料位计、γ射线浓度计和化验室X射线光普测定仪等)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3.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2 射线装臵: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臵。

3.3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4 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3.5 放射工作人员或涉源人员:指在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臵等的采购、运输、使用、操作、保管、点检、维修、处理等作业及其人员。

4 职责4.1 设备部4.1.1 设备部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放射防护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放射源防护管理机构;4.1.2 负责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4.1.3 负责组织做好放射源购臵、出入库、使用、处臵等相关工作,以及协调产源单位向购源单位提供所购放射源的相关技术资料;4.1.4 负责公司与放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联系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1.5 负责建立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相关档案;4.1.6 负责放射源及其工作场所的例行检测、涉源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购臵和涉源人员的健康监护;4.1.7 负责组织做好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4.2.1 负责在用源厂区转移、备用源保管、废弃源临时保管的治安保卫工作;4.2.2 负责做好涉源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4.2.3 参与放射源的日常管理;4.2.4 参与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开始 , 每年均组织辐 ( ) 放 射作业人员按照《 东方锅 炉辐 ( ) 放 射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进行应 急救援 演
练, 并对 演练 的效果进 行客 观 的效 果评 价 。 二、 强化对 辐 ( ) 业人 员 的管理 放 射作
1做 好 辐 ( ) 作 业 人 员健 康 及 个 人 剂 量 的 、 放 射
作 的人员 10 3 余人。公司自 17 年投产以来 , 90 一直
非 常重视 放 射源 和射 线 装置 的安 全 防护 管 理 工作 , 在近 4 0年 的工业 射线 探 伤安 全 防 护 的管 理方 面 积
置、 放射源转移联单管理 、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 工作
场 所 监测 、 境 评 价管 理 、 境 自查 评 估 报 告 管 理 环 环 以及 事故应 急救 援管理 等 。规 章制度 的不 断完善使 放射 源与 射 线 装 置 的 安全 防护 管 理 有 了 依 据 和标
间。
() 2公司为从事放射作业 的 10 3 名工作人员全
部 配备 了个人 剂量 计 ,并且严 格 规定 操作 人员 在工 作 时必须 正确 佩带 , 生产 安技 部经 常进 行检 查督促 。 个 人剂 量计 由质 检部 安 全管 理 人 员进 行 集 中管理 , 定期 送 四川省 疾病 预 防控制 中心进 行检 测 ,检测 结 果 由生产 安技 部存 档并 记人个 人 健康 档案 。 2积 极做好 辐 ( ) 工作 人员 教育 培训 工作 。 、 放 射 ( ) 司 明确规 定 , 1公 凡是在 公 司 内从 事辐 ( ) 放 射 作业 的人 员必 须经过 有 资质 的培训 机构 进行 教育 培 训 , 核合 格后 方可 上 岗作 业 。 考 ( ) 产安 技部 还根 据相关 规定 , 取定 期 和不 2生 采 定期 的 方式 , 辐 ( ) 工作 人 员进 行 辐 ( ) 防 对 放 射 放 射 护知 识 的 日常教 育 和培训 。 每年 组织 “ ( ) 辐 放 射作业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二、管理主体三、责任分工1.国家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国范围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辐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执法。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选购、安装调试、日常维护、安全操作和事故应急等。

四、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措施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选购和安装射线装置,并定期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安全评估和性能检测。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台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内部培训和演练。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参数和操作方式,确保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培训操作人员应急处理的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6.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1.对于违反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责任等。

2.对于造成辐射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依法进行追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处理事故后果,防止进一步扩大事故影响。

六、监督检查国家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于既有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和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附件:放射装置管理相关制度、规程、方案及应急预案放射安全管理制度一、各诊疗设备专人负责安全,科室领导应定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二、各室机房设置位置要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

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

三、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腰系防护巾,防护三角等以及监测设备、报警仪器。

四、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

患者一般不得在机房候诊。

五、在摄片时,必须要有封顶的防护铅垒,不宜用铅屏风代替。

六、医护人员接触X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

女性放射工作人员在妊娠的最初4个月,应避免直接接触放射线工作。

妊娠妇女有禁止检查的醒目标示。

七、在放射诊疗设备室门上应挂符合规范要求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张贴有关警示标语。

八、放射设备工作时应检查红色警示灯是否正常,开机时门窗应关闭。

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线照射,避免重复检查。

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

儿童、孕妇及妇女月经期间尤应重视,必须接受检查时,应尽量减少下腹部接受不必要的照射剂量。

除危重患者外,检查室内应减少陪人或尽量缩短陪伴时间,家属陪同病人进入射线室时应穿带防护用品。

射线装置操作规程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特制定射线装置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射线装置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射线装置在进行实验时,装置安全负责人,必须对装置现场进行清场,确保现场无工作人员。

所有参加实验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上述操作规程。

设备操作规程-X射线机安全操作规程:1.X射线机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

2.射线机第一次使用或间隔多日未用,再度使用前,X射线管必须按规定进行一次训机,才能正常使用。

3.每天第一次使用180KV以上的管电压前,应对X射线机进行短时间训机。

4.开机前必须开启警铃红灯,曝光室内不得有人停留,室外用红灯告示。

5.操作时开电源,待机预热5分钟,方可开高压。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监管,并确保其安全的使用和处置,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分析其重要性。

一、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具有辐射性,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能够规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了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权限和责任,规定了相关工作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这样可以减少失误操作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监管效率。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安全、规范的使用和处置。

管理制度的实施还可以促进各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整体效能。

最后,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对于公众和职业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管理制度明确了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同时,制度的实施还能够保护环境的安全,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准入和准运管理。

制度规定了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准入标准和准运规定,包括取得许可证件、进行安全评价和验收等程序。

同时,还规定了对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监测和监控。

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限值标准。

同时,还要求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操作规范和安全防护。

制度明确了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操作规范和使用要求,包括开机、关机、调试等操作程序。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9号(2019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9号(2019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严格遵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核技术利用国家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以下统称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方针和规划;(二)制订并组织落实学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审定经费投入、新建或改建辐射设施及场所、年度评估报告等重大事项;(四)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的教育宣传;(五)组织开展学校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六)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七)协调并指导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辐射安全职能部门,代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部分终止及注销等许可事项;(二)组织监测学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相关辐射工作场所;(三)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剂量监测工作;(四)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档案,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五)负责填报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X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X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X射线装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与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射线装置的使用部门。

本制度配套文件有:不锈热轧厂X射线装置封存管理办法(附件一)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职责与分工:(一)设备能源科负责X射线装置的总归口管理和专业归口管理;负责制订X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对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及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并提供技术支持;(二)生产技术科安全组负责X射线装置的的安全监督监查。

(三)厂综合科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四)使用单位即电气自动化作业区负责X射线装置全面管理。

第三章定义与分类第四条X射线装置的相关定义:(一)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二)放射性同位素: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三)放射源: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通常所指不包括作为核工业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五)射线装置:X光机、加速器、核子秤、测厚仪和中子发生器以及其它产生射线的装置。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射线装置也为放射源。

(六)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第四章放射防护管理第五条凡采购、运输、存贮、使用、报废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放射性源与射线装置的管理必须遵循下列要求:(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组织机构,制定安全、保卫、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逐级责任和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实;(二)组织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防护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三)组织制定健全的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使用登记制度,配备相应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防护用品、现场标识;(四)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前的体检,就业后的定期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伤害,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1.设立放射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设立放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验收、许可审批、培训等。

四、安全许可管理1.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必须取得安全许可证,申请者需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措施,并经过审核和专家评审。

2.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并进行审查。

五、设备验收管理1.新购置或重大改造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在使用前需要进行设备验收,并提交相应验收报告。

2.设备验收包括设备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防护措施等的检查和测试。

六、安全防护管理1.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接近。

2.员工需接受放射防护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七、事故应急管理1.设立应急预案,明确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事故的报告、处置程序。

2.在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层报告。

八、安全监督检查1.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正常运行,并制作相应的检查记录。

2.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并进行记录。

九、惩处措施对违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对于造成损害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放射管理委员会所有2.本制度的revision标识将在必要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制度将重新进行发布。

以上就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审查和指导,以确保制度的完善和有效。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各个环节。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设立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2)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验收、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监测和事故处理;(4)组织开展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编制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管理1. 采购与验收(1)采购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商或供应商;(2)采购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3)验收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时,应检查其外观、性能、说明书等,确保其符合要求。

2. 使用与储存(1)使用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学习;(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3)储存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辐射等条件;(4)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3. 运输与销毁(1)运输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或事故发生;(3)销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放射性监测与事故处理1. 定期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进行放射性监测,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2. 发生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接受调查和处理。

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中购买、存储、使用及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校医院。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飞(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建管理部、保卫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相关学院(系)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学院(系)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辐射防护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系)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放射组织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组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放射性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放射组织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放射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放射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监督管理。

2. 设立放射科,负责放射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3. 放射科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放射工作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4.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职责,确保放射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管理1.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采购、使用、储存、运输、报废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3.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标识、登记、检查、报废等手续必须齐全,并妥善保管。

4.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四、放射防护措施1. 放射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防护效果。

2.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3.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 放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告知辐射危害和防护措施。

五、放射性废物管理1. 放射性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2. 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放射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应急预案1. 建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和处理等程序。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七、监督检查1. 放射组织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放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2. 放射科对放射工作场所、设备、防护设施等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放射源操作流程

放射源操作流程

放射源操作流程
放射源操作流程如下: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装置操作步骤、方法。

2.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工作现场必须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仪。

3.使用监测仪器对放射源装置进行检查,确定放射源防护设施是否完好、装置性能是否稳定,检查工作场
所及放射源装置警示标志状况。

4.若涉及放射源装置拆卸、更换的,提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必须报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批
准。

5.操作过程中只允许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靠近现场,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现场,保证操作现场的安全与防护。

6.操作结束后,必须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与监测,确保场所辐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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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H/ACXⅡ6号第2.0版批准人:牟文恒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控制程序1 目的为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有效监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

3 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4《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4 术语和定义4.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5 职责5.1 环保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综合管理;5.2 武装保卫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保卫工作;5.3 物流管控中心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暂时储存;5.4 物资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采购;5.5 自动化管控中心5.5.1 负责厂际间计量、检测的放射源的日常管理;5.5.2 负责除提钒炼钢一厂之外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其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除、拆迁等工作;5.5.3 负责建立辐射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应急防护用品,执行应急任务。

5.6 规划发展部、项目指挥部负责建设项目中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

5.7 提钒炼钢一厂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装、拆卸、贮存及其配套仪表的维护等工作。

5.8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内用于计量、检测、分析等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及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确保本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受控。

6 管理要点6.1 机构、人员配备及责任6.1.1 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部门要明确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综合管理部门,明确其它相关部门、工段、班组的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职责;配置至少一名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6.1.2 认真履行辐射管理职责,每年2月底前逐级签订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可与其它安全责任书合并签订)。

6.1.2.1按放射源四级管理机制,环保部组织公司与使用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签订;使用单位/部门组织厂长与科室、工段第一责任人,工段第一责任人与班组长,班组长与班组成员(可集体签订)签订责任书。

6.1.2.2责任书要包括责任期管理目标、责任人职责、责任人主要工作、出现事故的处罚等内容。

6.1.2.3责任书签订后一周内放射源、射线装置综合管理部门对责任书进行备案、存档。

公司责任书由环保部负责存档。

6.1.3 使用单位/部门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变更、放射工作管理人员变更必须向环保部书面报告。

6.2 申购和采购6.2.1 需求单位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使用目的(用途)、使用地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核素、台数等。

提交书面申请时必须附使用的必要性论证材料。

新建项目尽可能不使用放射源,确需使用的由项目指挥部或工程负责部门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和必要性论证材料。

6.2.2环保部核实确需使用后给予书面批准。

6.2.2.1环保部批准后,需求单位向物流管控中心提交采购计划,物流管控中心提交物资部采购。

未经环保部书面批准,物流管控中心不得向物资部提交采购计划,物资部不得采购放射源、射线装置。

6.2.2.2环保部到政府环保部门办理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和准购批件,需求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保部取得环保批准手续和放射源准购批件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放射源准购批件原件送物资部,由物资部交供应商。

在此之前,物资部不得购进放射源。

6.2.3 物资部签订放射源、射线装置采购合同,并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原件,向环保部备案复印件,复印件上要注明查验人姓名和查验日期。

采购放射源的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6.2.3.1 报废、永久停用、失效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由该放射源的供应商无偿回收并开具回收证明。

6.2.3.2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放射源准购批件后,合同正式生效。

6.2.3.3 供应商在接到放射源准购批件的原件之前,不得发运放射源。

6.2.3.4 甲方验货之前,由供应商承担放射源全部管理责任。

6.2.3.5 自动化管控中心不具备安装能力的,由供应商直接安装。

6.2.4 除物资部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采购或变相采购(如随设备一同购进等)放射源、射线装置。

6.2.5 放射源到货查验物资部通知物流管控中心、环保部、武装保卫部验货,直接运送到物流管控中心暂存库存放的,验货后入库;直接运送到现场安装的,物资部应同时通知自动化管控中心参与验货。

随箱的技术资料由自动化管控中心专业人员签收,未编码或与准购批件不一致的放射源,不得签收、入库。

6.3 安装、拆迁、检修和维护6.3.1 自动化管控中心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其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迁、拆除等工作。

自动化管控中心不具备安装、维修、拆除、拆迁能力的,委托放射源供应商实施。

自动化管控中心应制定放射源安装、维护、拆迁、拆除等作业文件,确保作业安全。

6.3.2 自动化管控中心或供应商在安装放射源前至少提前1天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实施,并按批准的数量、位置进行安装,未经环保部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安装数量、位置。

放射源安装后,项目指挥部或工程负责部门通知环保部、武装保卫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新放射源安装,自动化管控中心同时向环保部提交随箱的同位素产品检验证书。

6.3.3 使用单位/部门需放射源拆移或暂时拆下待复位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转自动化管控中心实施。

6.3.4 停用入暂存库的放射源再利用时,由使用单位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使用单位与物流管控中心办理出库和交接手续,自动化管控中心实施安装。

6.3.5 放射源安装、拆移后,安装实施单位(自动化管控中心或供应商)向环保部报告安装位置平面示意图(图中注明放射源的编号及安装位置)。

6.3.6 放射源安装、拆移、拆除过程中,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进行现场监督和查验。

6.3.7 含放射源、射线装置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部门要及时上报环保部,并及时与自动化管控中心或供应商联系,及时予以维修,保证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正常使用。

一周内不能恢复至正常使用的,使用单位/部门要向环保部提出书面报告,制定维修计划,并制定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6.3.8 除自动化管控中心外,公司内部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进行放射源及其配套仪表(含建设项目中放射源及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迁、拆除等工作。

6.4 安全和防护6.4.1 使用单位/部门要建立本单位/部门《放射源管理台帐》或《射线装置管理台帐》(样式见附件2、附件3)并及时更新。

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四级监控机制,即班组、岗位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工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进行季度检查。

具体执行《环保检查管理办法》。

6.4.2 环保部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辐射水平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并定期进行校验。

6.4.3 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装部位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其入口处必须设有“当心电离辐射”等警告标志及公告栏,根据放射源的类别设置工作信号或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

射线装置的使用应当制定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非辐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辐射工作场所。

6.4.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4.5使用单位/部门除检修、维护外不得关闭、停用放射源。

6.4.6 职工医院应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所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6.5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6.5.1 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确定配备个人剂量计人员范围并根据用源情况变化、工艺变化、个人剂量累计情况调整个人剂量计配备范围。

6.5.2 由环保部确定的所有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6.5.3 使用单位/部门必须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样式见附件5)。

个人剂量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标准《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要求执行。

6.5.4 各单位/部门要委派专(兼)职辐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个人剂量计收发和监督剂量计的佩戴以及其它相关管理。

6.5.5 在监测周期开始前,专(兼)职辐射管理人员把新的个人剂量剂按姓名、编号分发给需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并记录;在监测周期结束时,专(兼)职辐射管理人员把本周期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收集起来,并记录丢失和损坏情况,送回环保部;同时把下监测周期的新剂量计按姓名编号分发给相关人员。

发放时切勿发错,并做到按时收发,不延误时间。

6.5.6 工作人员接到剂量计时,首先检查姓名和编号是否正确,然后按要求佩戴,并妥善保管。

6.5.7 个人剂量计的佩戴部位视情况而定,对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一般佩戴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央。

6.5.8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监测周期一般为一到三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5.9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论操作时间长短一定要佩戴剂量计,工作结束后,把剂量计存放在无人工放射源的地方(一般放在更衣箱内)。

6.5.10 任何人不许打开剂量计,也不允许把剂量计放在高温或被太阳暴晒的地方,不得故意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照射剂量计,以免损坏剂量计或造成监测数据的不准确。

6.5.11 如丢失或损坏,环保部委托监测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6.5.12 环保部按时收集个人剂量计和对照剂量计,并送交委托的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6.5.13 若发现有人可能已遭受较大剂量的照射时,立即与环保部联系,环保部立即将其剂量计用快速方法送交监测单位监测,以便确定受照剂量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6.5.14 配备个人剂量计人员在调换岗位后无需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由所在单位收缴个人剂量剂并交回环保部;环保部为新调入人员重新配备新的个人剂量计。

各级检查要把个人剂量计配戴情况列入放射源检查内容。

6.6 人员培训6.6.1 环保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部门科室管理人员、工段管理人员和工段安全员、核子秤维护组和环保部根据政府环保部门要求确定的其它人员,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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