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领域,涉及到房屋买卖、租赁、产权证书办理、房屋登记等多个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指导,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首先,房屋交易是一个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确认。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买方和卖方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还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签订虚假合同或使用伪造的产权证书,以免造成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其次,产权管理是房屋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和登记。
在购房过程中,买方需要仔细核对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所购房屋的产权清晰明确。
同时,卖方需要及时办理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合法地转让给买方。
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和严谨,对于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此外,房屋租赁也是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在进行房屋租赁时,租赁双方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需要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核实,确保房屋的合法出租权。
在租赁期间,需要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保障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在租赁结束后,需要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过程,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只有在规范的操作下,才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办理房产交易的流程
办理房产交易的流程房产交易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过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和程序。
正确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对于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办理房产交易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顺利完成这一过程。
1. 准备阶段在开始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之前,买卖双方都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买方需要确定购买的房产类型和预算范围,以找到适合自己的房屋。
买方还需要了解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并选择一家有信誉的中介机构或律师事务所。
卖方需要评估房产的价值,并准备好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 购房意向书/预备合同购房者在选择了心仪的物业后,可以与卖方签订一份购房意向书或预备合同。
该文件一般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条件等内容。
购房意向书通常是买方向卖方表示自己有意购买房屋,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预备合同则是一份较为正式的文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后续合同的依据。
3. 缴纳定金/签订正式合同一旦双方就房屋交易达成一致,买方通常需要向卖方缴纳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诚意金。
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商定,一般为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
随后,双方可以正式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日期等详细信息。
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其中的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4. 过户手续购房合同签订后,双方需要进行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买方办理贷款或支付尾款。
如果买方选择了贷款购房,他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贷款手续,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项。
如果买方是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他们需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付款。
- 卖方提供房屋过户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
卖方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其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
- 双方前往房产交易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在提交必要材料后,工作人员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产权交易科业务流程
产权交易科业务流程1. 概述产权交易科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房地产产权交易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房地产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权交易科的业务流程,包括申请办理产权交易、审核审批、合同签订和归档等环节。
2. 申请办理产权交易产权交易的申请办理是产权交易科的核心工作之一。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填写产权交易申请表格,包括房产基本信息、产权证号等;2.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权证、身份证明、委托书(如有)、房产照片等;3.确认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后,产权交易科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4.受理申请后,产权交易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查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审核结果通知:产权交易科将审核的结果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6.如审核结果通过,申请人将被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领取产权交易的受理凭证。
3. 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是产权交易科的核心工作之二。
一般情况下,审核审批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核实产权信息:产权交易科会核实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2.查验证明材料:产权交易科会查到相关的权属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核实产权的合法性;3.产权调查及测绘:产权交易科会进行房屋的测绘和调查,确保产权信息的准确性;4.评估报告:产权交易科会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5.审批决策:产权交易科根据审核结果和评估报告,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产权交易;6.审批结果通知:产权交易科将审批结果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或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
4. 合同签订在产权交易科审核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以与购买方进行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1.双方商定房屋交易的基本条款和价格,并填写《房屋买卖合同》;2.将填写完整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交至产权交易科进行备案;3.产权交易科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审核通过后,产权交易科会出具合同备案证明,并通知双方到产权交易科办理交易过户手续;5. 归档产权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科需要对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归档,以便后续的查询和调阅。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一、房屋交易1.1 前期准备房屋交易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清晰了解房产的拥有者、所在区域以及房屋性质 - 仔细阅读、理解房屋证书、土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并制定出合理的交易方案1.2 签订合同在确定房屋交易方案后,需要签订详细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使用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 - 交易价格和款项支付方式 - 交易截止日期和违约责任1.3 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 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产证、土地权证等证件 - 缴纳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 修改房屋相关的水、电、气、热等账户二、产权管理2.1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指将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彻底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产权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 - 现场核查房屋情况、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 缴纳产权登记费用2.2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等综合管理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安排房屋清洁、保养等工作 - 维修和维护房屋、设备等 - 安排安全检查、火灾检查等2.3 租赁管理房屋租赁是指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制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 定期维修房屋设备,确保房屋安全、卫生等问题 - 对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管理三、本文从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整个工作流程和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个人自行房屋买卖流程及手续
个人自行房屋买卖流程及手续一、寻找房源在进行个人房屋买卖之前,首先需要寻找合适的房源。
可以通过房地产中介、房产网站、社交媒体、朋友介绍等渠道获取房源信息。
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房屋。
二、房屋核查在确定心仪的房屋后,需要对房屋进行核查。
可以通过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证件,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还可以了解房屋所在小区的配套设施、交通便利程度等信息。
三、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确认房屋信息无误后,可以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交付和付款方式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核,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四、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合同生效后,买方需要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首先,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购房款项,同时卖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过户所需的材料。
然后,双方共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等文件。
五、缴纳税费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买方需要缴纳相关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契税是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房屋交易产生的利润额度计算并缴纳。
六、办理贷款手续(如有需要)如果买方需要贷款购房,还需要办理贷款手续。
买方可以选择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例如购房合同、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
银行会根据买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七、办理过户手续在完成产权过户和缴纳税费后,买方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包括向房管部门提交过户申请表、购房合同、产权证等文件,同时支付过户费用。
房管部门将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的产权证书办理好。
八、办理物业过户手续如果所购房屋位于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买方还需办理物业过户手续。
买方需要向物业管理处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等文件,填写过户申请表,并支付物业过户费用。
物业管理处将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物业过户手续。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房地手续办理质量。
此导则是政府实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助于改善交易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序发展以及提高行政效率。
一、实施人民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政策,科学规划建设用地和均衡土地供应。
二、坚持房屋买卖双方自愿、安全、规范的原则,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买卖双方谈判制度,保护买卖双方权益。
四、保护房屋交易者可以公平安全地完成住房交易。
五、建立房屋买卖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房屋买卖过程安全、可靠、便捷。
六、推动资金结算机制变革,加强房屋买卖过程中资金监管和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七、完善房屋买卖的担保机制,提高客户信心及公平公正的服务水平。
八、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技术保障,保证行政审批流程简便高效。
九、强化行政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创新,改进房屋交易及产权管理工作的服务体系。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楼盘表管理(一)事项名称楼盘表建立审核(二)办理依据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
(四)办理条件期楼盘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现楼盘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提交材料1、建期楼盘提交材料:楼盘表建立审核申请表;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产测绘预测成果报告书(原件);房屋坐落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
2、建现楼盘提交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楼盘新旧坐落对应表;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书(原件);保障性住房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出具证明→归档。
(七)办理时限开发项目楼盘20个工作日,自建房楼盘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一)事项名称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现楼盘表审核组合受理。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流程
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流程一、应该按什么程序办理房产过户法律常识:应该按以下程序办理房产过户:提交身世分量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相关产权证等资料,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出具税务收据,领取受理通知单;领取新的产证、房管部门核发过户单。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子具体过户流程有哪些一、房子具体过户流程有哪些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世分量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
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守则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守则房屋是人们居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屋的交易和产权管理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守则是非常重要的。
一、房屋交易守则1. 房屋交易合法合规。
房屋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在购买房屋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2. 房屋价格公开透明。
房屋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虚假定价和捆绑销售行为。
卖方应当如实报价,买方应当了解市场价格并进行合理比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交易中,卖方和买方的利益应当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得存在强制交易或欺诈行为。
卖方应当保证房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买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购房款项并及时过户。
4. 加强购房资质审核。
购房者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核实购房者的身份和财产来源,杜绝非法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5. 完善房屋质量监督。
房屋交易中应当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督,确保房屋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和安全要求。
对于违法建筑和违法交易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二、产权管理守则1. 产权证书真实合法。
产权证书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存在虚假或伪造证书,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产权证书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产权的合法转移。
2. 产权信息公开透明。
产权信息应当公开透明,任何人都有权查询产权信息。
产权证书的查询应当便捷和方便,便于市民进行产权查询和交易。
3. 产权纠纷便捷解决。
对于产权纠纷,应当便捷解决,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调解和仲裁。
对于产权权属纠纷,应当尽快查清产权归属,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4. 产权交易规范管理。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规范化管理,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产权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登记备案,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加强产权保护。
产权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侵犯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纠正和惩处,保障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过程中,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导则,以便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进行操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交易双方的公平交易权利。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1.房屋交易流程管理,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各类交易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产权证书管理,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管理和登记,保障产权证书的真实有效,防止伪造和篡改。
3.房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房屋市场信息、价格走势等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
4.纠纷处理和调解,对房屋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处理和调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服务。
3.交易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的合法权益。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 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产权证办理流程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产权证办理流程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产权证是买卖双方必须关注的重要文件。
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人的法律证明,它的办理流程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产权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办理产权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协议后,买方需要向所在地的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产权证。
一般来说,买方可以根据所购房屋的具体所在地,前往所在区县或城市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买方需要携带相关的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二步:资料审查和登记在收到买方的申请后,房产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他们会核验买方的身份证明、合同以及涉及贷款的相关文件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资料审查通过,房产管理机构将会登记买卖双方的信息,并为房屋办理登记手续。
这一步是确保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第三步:权属调查和测绘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房产管理机构会进行权属调查和测绘工作。
他们会核查房屋是否存在纠纷、有无抵押或查封等情况,以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
同时,还会对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等进行测绘,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步:公示和异议处理完成测绘工作后,房产管理机构会对房屋的产权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展示房屋的产权状况,以便他人提出异议。
在公示期间,如果有第三方对房屋的产权有异议,需要提出相关证据。
对于存在异议的情况,房产管理机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第五步:产权证办理和交付公示期结束后,如果没有出现异议或异议已经解决,房产管理机构将正式办理产权证,并通知买卖双方前往领取。
买方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证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买方需要支付办理产权证的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产权证书。
通过以上步骤,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产权证办理流程便可顺利完成。
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住房交易中心职责
住房交易中心职责
住房交易中心通常是负责住房交易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住房交易管理:住房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住房交易活动,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业务。
他们负责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房屋产权信息等,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产权登记与过户:住房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
他们核实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房屋登记簿上,确保产权的清晰和合法。
3. 合同管理与备案:住房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住房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他们审核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进行备案登记。
4. 信息咨询与服务:住房交易中心为房屋交易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包括房屋市场行情、政策法规、交易流程等方面的咨询。
他们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为交易者提供便利。
5. 纠纷调解与处理:住房交易中心负责调解和处理住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他们可以协助双方进行协商和解决,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6. 监管与执法:住房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住房交易市场,打击房屋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他们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住房交易中心的职责涵盖了住房交易的各个环节,旨在保障交易的安全、合法和顺畅进行,维护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步骤
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步骤一、房屋买卖前的准备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之前,买卖双方应该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1. 确定购房意向:买方需要明确自己的购房需求,包括房屋类型、面积、地段等要求。
2. 财务预算:买方需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制定购房预算,确定可以承担的购房价格范围。
3. 房屋调查:买方可以通过房产中介、互联网等途径进行房屋调查,了解市场行情、房屋价值等信息。
二、签订购房合同1. 协商买卖条款:买卖双方需就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充分协商,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缔结购房合同:在明确买卖条款后,双方应该由专业律师或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人起草购房合同,并在双方的见证下签字。
三、办理贷款手续(如需贷款购房)1. 选择贷款银行:买方可以向多家银行咨询,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进行贷款申请。
2. 提供贷款材料:买方需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购房合同等材料,提交给贷款银行。
3. 审核贷款申请:银行会对买方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4. 完成贷款手续:通过审核后,买方需与贷款银行签订相关文件,完成贷款手续。
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 缴纳契税:买卖双方需要先行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并让税务局出具契税完税证明。
2. 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3. 验证房屋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会核实房屋所有权归属,并出具房产证书。
五、办理税费及其他手续1. 缴纳个人所得税:买方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费用根据房屋买卖价格而定。
2. 缴纳物业费:根据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买方需要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3. 办理其他手续: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可能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如办理水电煤气过户手续等。
六、交房及付款1. 房屋交付: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2. 查验房屋:买方需认真查验房屋的质量和配套设施,确保符合购房合同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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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楼盘表管理(一)事项名称楼盘表建立审核(二)办理依据1、《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
(四)办理条件期楼盘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现楼盘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提交材料1、建期楼盘提交材料:楼盘表建立审核申请表;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产测绘预测成果报告书(原件);房屋坐落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原件)。
2、建现楼盘提交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楼盘新旧坐落对应表;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书(原件);保障性住房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原件)。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出具证明→归档。
(七)办理时限开发项目楼盘20个工作日,自建房楼盘3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一)事项名称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现楼盘表审核组合受理。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
(四)办理条件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且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提交材料1、商品房现售项目备案(新建房屋信息确认)申请表;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8、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书(原件);9、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开发项目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原件);10、已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1、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12、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新建房屋信息确认(商品房现售项目备案)10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1、受理通知单;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东营市房产交易服务大厅。
2、电话咨询:0546-8086112。
注意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一)事项名称新建商品房转让、抵押备案(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五)提交材料1、新建商品房转让、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5、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8、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抵押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六)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八)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2、电话咨询: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四、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管理(一)事项名称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及网签合同备案。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5、《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7、《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4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公地点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东二路276号)、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
(四)办理条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且符合上市交易政策规定。
(五)提交材料1、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申请书;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4、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原件);5、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出具告知书→记载楼盘表登记信息→归档。
(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八)领取告知书需携带证件1、受理通知单;2、权利人身份证明,若权利人委托他人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九)咨询方式1、现场咨询:东城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东营区政务服务大厅;2、电话咨询:0546-8086112、0546-8236002。
注意事项:1、申请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薄;未婚、离异、丧偶的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处置房产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委托期限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公证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簿),被监护人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5、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需提交土地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6、2006年1月1日之前登记的房屋,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原件)。
7、属于赠与或遗赠房屋的,提交赠与合同或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证明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属于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合同(原件)。
五、房屋继承(一)事项名称房屋继承。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主席令第24号);2、《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