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关于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各位同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并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现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税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在税后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即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三、举例1:如员工甲2010年7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则单位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个人月缴费金额为5000×4%=200元;单位月缴费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200×5%=10元;员工甲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企业年金单位月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10元-企业年金个人月缴费部分200元=4040元。
四、举例2:如员工乙2008年1月入职,其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月养老、医疗、住房等社保扣款为500元,则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为:5000-500-2000=2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15%-125=250元;若其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为5000元,并在本月工资中补扣2008年1-6月份的企业年金,则单位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5000×4%)×6=1200元;单位缴费12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应发工资合并计税):1200×10%-25=95元;员工乙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5000元-社保扣款500元-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补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95元-补缴企业年金个人部分1200元=2955元。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下面是yjbys 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实际是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
因为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如何处理,国家此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按照商业保险的规定处理,就必须纳入工资薪金纳税,适用税率肯定要比单独算拿出来按一个月工资纳税要高。
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把握:1、年金的计算应分为两部分,即个人所缴纳部分应并入到其当月收入中,企业缴纳部分则应单独适用税率,通常情况下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部分适用税率不同,且不再减除任何费用,即虽然将企业所缴纳年金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薪金,但因为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时已考虑到其生计扣除费用,在计算企业所缴年金时不再考虑费用扣除问题,且单独适用税率,这样往往企业所缴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个比工资更低的税率,年金的计算方法特殊之处也在于此。
2、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而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与我们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
3、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对于该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发票知识解读
发票知识解读2011年8月30日星期二南京税务生活中,人们和发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今年2月1日起,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等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让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这些发票知识。
南京地税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热点问题发票真伪如何辨识学校收取择校费、赞助费、军训费要缴纳营业税吗?生活中,很多市民不知如何鉴别发票的真假,其实可以根据发票防伪措施进行鉴别。
一是纸张防伪。
单联、多联发票均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印制,同时使用温变线等防伪措施。
有奖定额发票使用“水印双色防伪干式复写纸”印制。
面额10元以下的无奖定额发票使用带有“JSDS”水印的专用防伪纸。
二是发票监制章防伪。
带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皆套印发票监制章,不带抵扣联的普通电脑发票发票联套印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地税机关所在省、市的全称或简称,内环使用“JSDS”制作的缩微文字组成(以20倍以上放大镜可辨认)。
发票监制章套印普通大红色油墨。
三是一维条码防伪。
除门票、面额1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出租车专用发票等外,发票的右上角均印制一维条形码。
目前南京地税所有种类发票都提供了网上查询真伪的功能,如果纳税人想查询发票真伪,可以登录南京地税局网站的“发票查询”模块,只要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等相关信息,即可显示发票的真实开具信息,比对后可辨别真伪。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拨打南京地税纳税服务电话12366,根据语音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和密码查询真伪,或者编辑手机短信,输入“fpcx+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8位密码”,移动、联通、小灵通发送到106360012366查询真伪。
若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准确判断发票真伪的,可以就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工作后,我们在企业中需要支付年金个人所得税,但是因为我们平时对相关领域关注不多,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数额的计算方法我们并不清楚。
很多人不清楚具体的一些要求。
那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将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关于企业年金延迟纳税政策及其实施的思考
关于企业年金延迟纳税政策及其实施的思考张静【摘要】企业年金延迟纳税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企业年金延迟纳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退休职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失,个人出境定居或死亡后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税负过重,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义务人不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属地不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期刊名称】《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32)004【总页数】3页(P56-58)【关键词】企业年金;延迟纳税;个人所得税【作者】张静【作者单位】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安徽马鞍山243000【正文语种】中文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013年底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实际领取年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
自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年金制度仅对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职工缴费部分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企业年金延迟纳税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MG集团公司是我国首家规范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自《通知》下发以来,MG集团公司年金理事会严格按照延迟纳税相关政策规定管理年金计划,但在实际执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如退休职工一次性领取年金权益税收优惠缺失、个人所得税缴纳地不明确等问题。
本文就MG集团公司年金计划实行延迟纳税政策情况和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做些简要分析。
企业年金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商业保险,而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税总发[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策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升宏观站位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强化宣传培训,优化纳税服务,密切部门配合,完善税收征管,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是做好政策调整的对比宣传。
要积极借助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力量,通过开展媒体报导、专家访谈、答记者问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几点思考太平养老赵红春
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几点思考太平养老赵红春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几点思考赵红春太平养老青岛分公司(筹)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具有税收优惠、政府监管、企业自愿、市场运营、完全积累、钱权分离、资产独立、专家理财、收益稳健等多种优势。
自2004年以来,在国家一系列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推动下,大量企业纷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尤其在大批央企、国企的加入下,企业年金市场迅猛发展,映射出未来无限发展的潜力。
但是纵观全国企业年金市场,自2005年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从680亿到如今的近3000亿,虽然市场规模初具,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相距甚远。
在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与GDP的占比不足1%,而在西方主要市场化国家一般在10%以上,经合组织国家平均超过70%。
在我国,企业年金收入与退休收入的占比不足1%,经合组织国家平均达到9%,英国、美国年金替代率接近40%,在退休收入中占半壁江山。
深究企业年金从起初的火速发展到目前的平缓发展,主要由于政策不到位、金融危机、资本市场动荡、市场认知等原因。
本文主要从政策角度分析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些原因,以及对未来政策发展完善的一点思考和建议。
一、现行企业年金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缺少专项立法目前,企业年金政策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致使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配合,也使企业年金制度在地位和重要性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等、不匹配。
同时,专业立法的欠缺或不完善,导致目前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不规范,一些企业年金管理细节及责任承担问题无法可依,各地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督管理大相径庭,不同程度地阻碍了企业年金的良性发展。
(二)税收政策亟待优化、细化和完善国家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给予企业和个人充分的税收“扶持”,平衡处理好国家财政收入当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关系。
近两年来,国家已经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些政策突破,财税[2009]27号文件的颁布,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由4%提高到到了5%;国税函[2009]694号文的实施,明确了企业缴费部分收入与工资收入可以分开计税,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节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doc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二)更新:2018-11-04 20:31:39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个人问题
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年金址指企业及其収匸妓凯《企业年佥试厅办沬》的甥定.征依沬金加雄本廉皂保険的扫rtt・fiigtf;£«补丸探老保险・诙&:税务<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稅征收普理有关何JS的埋如〔国税函[2009)694号〉• It次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9NV税從枚管理的怡关何■・Z后C关干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衬关何JB补允規定的公吿、<a«ift务总局公倂20H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 门加鬧1川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因此.乍业年金ftil llH个人所須税时熄注总以下几个何也:一.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林优<8待遇01税«[2009]694矽第一象爆立・血書年金的个人繳貝部分.不得在个人划J l:W.帮佥il舁个人所樹税时知險.这就是说企业年佥个人執费第分也要讣J?整納个人WWR・例-•甲公可灾行年金计划・公可QfS理丰来月I:资10000 /C・2011年12月.公可已向其年金IK户墩存勺月熄墩金恢3000尤.其中企业嫩费2000/C:个人塑费1000尤・该乃今JtM•纸乞少个人所得住?Ill M全中个人墩费1000心不得在m I浇、蚣炉Mil徐•闵出薪金个人ffiW«745心• 10000-3500 • x20%-555].n«a[2oo9]694分第一款毎宣・对于伦■:年金的金■畿ini*入个人照户的部分(以下摘称金立緻貝>是个人因任駅喊曼丘面取得的所符・个A«ww'-'wr <入. w卜人一个刀的I顶、薪金rm 运' tvfc- • t槪仟何费用・按时匸资、薪金祈得饭目计第岂期IA!纳个人所彻税拔.井山企业在墩费时代知个憐・续例-.至果年金企业»9tK分呎墩个人所得税95元<2000xl0%-105>・两用金I尿塑840 K(745+95)•争集实际到『的!.资为8160 H(10000-1000-840)・tHtaift公可財务・I!恤嗦税挨厳务1 •代扣时:借:磴付职1$贰一一争集10000贷:现金8160贷:応交税费一一代HHtm个人所紂視840具他欧付紈1000ffi: W交税费一一代扣个蹲个人所得税840贷:银行存枚(现金)840.、月I:资收入低F费用知除垢if的年金不征税Ill TIM税曲[2009]694弓対企业为J] I及收入低/费川扣险杯孙的出1.眾存企业年金的M税何刈不绽励殊内化9弓公告现定・斛曲金的命业邀费": 分il入识1:个人耘门时・月个人!:««金所时与il入个人年金咪户的企*^9Z和未趙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粽怀茶的.不征枚个人WWW:个人工资薪筮陆得低T个人溝得税费用知除你ifi・(VIW l il入个人年岔IK八的命业墩费后粗过个人略/税费用扣除你企的・Kl£ii^>按風国税毗200刃694耳第"规定墩訥个人所钳税.例二.乙公可实行企业年金i|划.员工张熹今年2JJ、3月恃的匸资分别X 2400心2800心公可技月为其年金企业撤费1000 jt・张来的年金如柯中报她納个人所御税?2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MttM的年金Z和是3400元<2400*1000》达不到工资薪金个人斫得税费用扣除标« 3500 K・所! "、H ;i I f御税:[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可为其购ft的企业q 3800氏2800+1000)m「I:资薪金at用twit标爪3500 •300八(3800-3500)・张集的年金滞要中个人所得税9元(300x3%)・三、合井期阳墩费的年金応納税触忌国税函[2009]694巧第二兼第二款毎定・対金业按季度•净单或年度犠的企业備费财・在计税时不得连氐至所处月份・均仁3门请.薪金.Ml 险任何费用.按照込川税率il算扣懺个人所得税・Stt.知果金■不是按片欽❷・而堆奔按季.年年或年度一次性犠費.負 5个人所符税救透税制面使个人质担更高的税负." 巾費第分.2;S:JT讨衍个丨•■ rtffl.)F I 2011 : 12 . i*? f个"•职匸个灯的金业邀踏『纹・Ml该月李知I令Z中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2000xl2x25%-1005).税也比按片缴存高出四借电•冈此・上业险母就込样按H9H社这是税負巌轻的四、企业墩费未旧属个人剖分可中Ui更税国税a[2009]694号JR三兼翔I•QUEL条件导致的已金il入个人JK户溥企业議费不繼归《1个人的部分・其已知墩的个人WWfttt f • H昇2 il算公式如下:肋6税|炉企业備费已的税钦x (/ 的歌计朗》・笏如年金il划的个人在莎理SKIH・险拎居尺身份1正、企立以旳月度中报的會仃个人用细信E的(«1 5>企业墩费押墩个人所謝&报吿眞、奴印件、解繼住枚的更印件等资蒔.以及由企*IHRW个人实际可丸取的年盘企业眾费韬打已墩納税恢的年金企业邀费嵌的2?额证明・向主管也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兴孩实后・予以电税・id F企业勺佥和SUMM A«9住伦■:人々的作用.丙此.itt姜血I:年金庁案中对弓职I:享受企业年金■有一戟阳制t' ,• •沏H务年阳中途离IR或发生其他不符合年金授千条件的績况.企或垢可以B6Z终止年金令同•因就.对干个人而亂由P«ft没有得到这笔年金・«t存在姜缴个人所御悅iftjJfiSSR的何«!・殳已淌2年•並盘緻證金鶴令计为48000心要服务5 4 /竝負到炉业邀费100啊的归属It例•今年朴李来因故疑曲离开企业・鞅抵旳龙・华慕只能锁取企业憑费部分的40% <2-5x100% > .即19200元«48000x40%> •化肘.fHVJPt按如下方式«»!«««*:2010 n 1 H 乍2011 -I 8 JHI 金i岛税3500 元[2000xl5B^>-125)x20]:2011 U 9“年2011 年12 H ::Q心纳税380 ;c['2000xl0%-105) x4]・存i 3880 K(3500+380 > : i心2税拔2328 疋[3880x (1-19200^-480001 ]五、以酣年熨年金沦扣未知税的补墩方法ill I IM税曲[2009]694号对以前年度企业墩费邮分未扣毅税款的il卜税剛■不WWW.因就9号公金企业MA9分以前年鹰未知議税钦的.柱订澡税歉时.甘先険按限每一駅工月平均工用和加川1;旳仪》: 曲国税毗2009]694、;第h #锂定il »个人;"卜執税伙:IR U1 Tffi r»|R=也叫I JM潮年金烫用的工资■«手企业实际M勺佥費用的月删必公式中的I 计括未计杷介也年金的奖会.加补姑尊:納税年应内擁•砂.1品卜燉税款■为年金取利I临稅女的住业麺彖合计勿邓釧威彳一速惊扣協:救・公光计忖棊果如小于0.込川税幸调誉为S%・18此讣W .丙公可丈务企业年金计划.2010年公诃U月为员般杲年金金业激费金年JRib 1800 7C. 2010^®J£全年工资收入为116000元.其中包«*i+ 眾企业年佥的娑氛律孙贴笄20000兀。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财税处理作者:卜艳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7期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涉及国税函[2005]318号、财税[2006]10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下文简称《企业年金公告》)。
一、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企业年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规定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的涉税处理
二、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实际缴纳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按照超过的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任职或雇用关系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同时,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即农村信用社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来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农村信用社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因此,农村信用社按以下原则确定职工工资总额:一是农村信用社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农村信用社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农村信用社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0•【文号】国税函[2009]694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讲解(一)主讲老师:王越一、解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推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健全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
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三中全会个人所得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解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财税〔2013〕103号)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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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给予了明确,为了使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深入理解该税收文件,笔者现解读如下:
一、694号文出台背景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中相关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在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职工福利范畴,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在694号文出台前,企业年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目前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一直对企业建立年金采取鼓励态度。
但在实践中,我国企业的年金制度起步较晚,尚不成熟,很多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因此,近年来,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呼声一直不断,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台了694号文件,该文件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对企业年金的税收处理给予了明确。
二、政策解读
1、企业年金应区分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根据69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由于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一般是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因此,69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也就是说,对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缴费,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694号文首先明确,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但在如何计算个税时,该文件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即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由于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将降低该部分年金的适用税率,实为对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了税收扶持。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予以关注的是,由于694号文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费的方式,以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合理降低员工个税税负。
现举例如下:
某公司从2008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
该公司员工王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5000元,企业为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400,医疗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代扣企业年金200元,企业缴费的年金为200元,则应代扣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为242.5+10=252.5元,其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王先生发放工资及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5000—400—100—50)—2000=245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注意:不得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200元)个人所得税:2450*15%-125=242.5元
第二步:计算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王先生应负担的个税
应税所得额:200元(适用税率5%)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注意:此处直接将200元作为应税所得额,并查找适用税率)
第三步: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税合计为242.5+10=252.5元。
2、对694号文下发前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694号文中规定,在该税收文件下发前即2009年12月10日之前,企业已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即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退税。
对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仍以前述公司为例,如该公司在2008年未代扣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税,2008年度该企业共为王先生负担的企业缴费合计2400元,2008年度王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适用税率15%,则其应补交的个税为:2400*15% -125=235元。
笔者在此提醒企业,对该代扣代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中相关规定,无需缴纳滞纳金。
3、对不能归属个人的已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允许退还已缴纳个税。
694号文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由于我国年金制度尚属起步探索阶段,可能出现企业已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同时已代扣代缴个税,但由于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个人无法享受年金福利的情况,对此,694号文件明确了退还个税的计算公式,即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环节为企业缴费时即代扣代缴个税。
虽然在员工领取企业年金时代扣代缴个税更具有合理性,但由于考虑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而且我国税务机关也不具备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的征管能力,因此,694号文规定,由企业年金的个税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5、享受694号文税务处理规定的仅为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694号文的相关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透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不仅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年金才能享受694号文规定的税收政策。
如果企业未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年金方案,或者在企业年金之外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则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6、企业年金所得税处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应同其它补充养老保险合并计算,如在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