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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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一)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的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应对见诸于监理工作的失误而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法律责任;

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项目监理机构设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员三个层次进行工作,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人选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来,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局面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5、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所员由监理单位有关部门提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派往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的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

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专业或某一职责分工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本专业具体的监理工作;

6、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承包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员直接领导;在技术上受监理单位技术总负责人的领导;在经济上受监理单位经济总负责人的领导;

8、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监理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项目监理工作;

9、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监理员应由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道的人员担任;

10、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一般均应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11、因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内可设专职或兼职的资料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合同管理员、质量控制员、造价控制

员、进度控制员以及材料管理员、计量、测量、行政事务、计算机及文印等辅助人员;

12、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13、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风《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所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图纸后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并将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的审查与校核要发现的问题汇总,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交由设计单位统一答复;

2、图纸会审主要包括内容:

(1)批签认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2)说明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是否满足设计基本条件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使用年限等);

(4)与基础的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的规定;

(5)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来源是否有保证,是

否有替代品;

(6)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有无主管部门的鉴定和确认审批文件;

(7)施工图纸说明文件中指定使用的规定、规程、标准图集等是否现行有效;

(8)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不便施工及不便保证工程质量之处;

(9)图纸中有无遗漏、差错或相互矛盾之处(如各部分尺寸、标高、位置、地上地下之间、上下楼层之间、各专业之间等);

(10)建筑、结构及其它专业的设计是否符合各专业设计规范化的规定是否符合现行政策、法令、法规的规定(如环保、消防、人防、保卫、绿化等);

(11)各种使用功能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

(12)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3、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是施工准备阶段工作之一,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之前完成。设计交底会由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主持,主要参加人员有: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分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技术负责人。对于重大和重要的施工项目,承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应参加;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于重大和重要的施工项目,监理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应参加。

设计交底的基本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条件、抗震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

(2)设计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批示,主要傅的设计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对本工程项目的特殊要求,主要设备的选型及供货情况等;

(3)设计意图: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基础方案,结构体系与处理方案、设备安装方案等;

(4)施工注意事项:对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施工的要求,对建筑材料的要求,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施工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4、设计交底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各方协商处理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中出现的问题,设计单位应对承包、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

5、设计交底应有文字记录,由承包单位负责整理编印

会议纪要,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签认后作为签订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文件夹的依据,但此纪要不能作为施工的依据,应由设计单位与有关单位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手续,重大或复杂的变更应规定用设计变更图纸。

(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全局,统筹施工全过程,在建设施工中起指导作用的重要技术文件,承包单位应于施工准备阶段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交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规模较大或分期出图的工程,暂不具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条件时,可分期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对技术复杂的关键性施工部位或新技、新材料、新工艺的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可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经过承包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审核批准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如有修改与变动,应取得项目监理机构的核准;

3、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提出意见,要求承包单位修改或补充;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程序见《程序框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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