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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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依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依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指定,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同现行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不得擅自减税免税,或者截留、挪用国家税款。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遵章纳税和协助征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应为其保密,并在查实处理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第七条规定的以外,应在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卡。

纳税人所属跨省、市、县、市辖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核定在当地有纳税义务的,也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税义务的,应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下列纳税人暂不办理纳税登记:(一)只缴纳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二)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三)从事临时经营及其他有临时性收入的。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经批准改变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以及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的,应缴销原税务登记证(卡),重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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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法规大全税收法律法规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TOMPDA,逝水年华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税法

税法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或征 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只 规定一个比率征收的税制。(体现横向公平)
单一比例税率(例所得税中采用)
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税率
税目 一、交通运 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 险业 四、邮电通 信业 五、文化体 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 形资产 九、销售不 动产
征收范围
税率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装卸搬运 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 及其他工程作业 5% 3% 3% 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 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 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 标权、 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20% 5% 5% 5%
第二节
税法的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3)合法性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3、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原则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确认和调整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以及征税主体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税收征纳关系和税 收体制关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经济基础。 特征: 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2)税收法律关系由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所决定。 3)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 4)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统一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正文:----------------------------------------------------------------------------------------------------------------------------------------------------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施行细则》的问题解答(1988年2月22日财政部、审计署印发)1.《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范。

组成一个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写在同一个法律、法规的同一条文或几个条文中;也可以分别写入不同的法律、法规。

由于《处罚规定》和《施行细则》先后发布,我国的财政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凡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这些行为又没有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规定的,都应当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2.对同一偷税案件的处理,是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还是依照《处罚规定》“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答:《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也就是说,有关法规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已作出处罚规定的,应当执行该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法规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则应当执行《处罚规定》。

因此,对偷税案件,应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再依照《处罚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税法计算重点习题及答案

税法计算重点习题及答案

税法题总结单选题: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应减除( D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 800元B. 2 000元C. 40%D.20%2.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A )。

A. 3%B. 6%C.10%D.20%3.某企业将资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首饰)用于在建工程。

该批消费品成本为750万元,计税价格为1250万元,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金额为(D )万元。

A.962.5 B.875 C750+1250*(17%+10%)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该税率是(B )。

A. 20%B.15%C. 10%D.25%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既是增值税法定税率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的是(D )。

A.10%B.7%C.17%D.13%6、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C )。

A.5000B.3000C.2000D.10007.我国工薪、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C )。

A.5%~20%B.5%~30%C.3%~45%D.5%~50%8、稿酬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C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A.10% 30%B.20% 20%C.20% 30%D.30% 30%9.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B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1 B. 3 C. 6 D. 51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一定金额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该金额是(B )。

A.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一B.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C.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三D.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1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收购价格为20000元,该项业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 )。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稽征处、税务所、税务检查站(组)等派出机构。

第三条凡由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本省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省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

第六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和协税、护税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税务人员、协税、护税人员和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七条凡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属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以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收管理外,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法和《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纳税款义务。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

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县以上的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只能在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减免税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凡涉及税务事项的条款,必须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应将文件、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包括集中向中央和省缴纳税款单位的所属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对按财产、投资额、其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省、地、市、县、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并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06.10【实施日期】198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办法(试行)(1989年6月10日国家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案件查处工作,以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述的税务案件,是指一切违反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项税收法规的案件。

第三条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任务是:调查处理纳税单位、个人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上单位和个人统称被查处对象)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查处税务案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要依靠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二章案源、受理及管辖第六条税务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各级税务机关发现的;二、有关税务机关移送的;三、有关部门批办或转办的;四、群众举报的;五、被查处对象自述或申诉的。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条所列的案件,均应受理。

第八条举报用书面或口头均可。

受理口头举报,可以笔录,也可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应由其签名、盖章或押印。

如举报者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为其保密。

对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或将其举报材料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九条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但对税法另有规定和情况特殊的,也可由案发地的税务机关负责;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的税务机关应予协助查处。

第十条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权的,有关的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裁定,有关税务机关必须执行。

项目8 税务行政法制 《税法》PPT课件

项目8 税务行政法制 《税法》PPT课件
➢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和方式 ➢ 2.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
➢ 六、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情形及条件。
➢ 七、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 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项目八 税务行政法制
任务一 税务行政处罚
➢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 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
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 1.法定原则 ➢ 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就是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 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 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 布; 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等。
行政复议决定。
➢ ④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 规定的审查申请。
➢ ⑤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 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 门提出处理建议。
➢ 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 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 法,处罚只是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 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实施处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公布日期】1989.09.15•【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财政监督,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1989年9月15日国务院大检查办发布)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正确处理各种违纪问题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处理各种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偷税、漏税的问题。

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各种税款,是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国家允许的浮动加价或议价自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假借集体、民政、校办、新办企业的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减免税照顾或延长减免税期限的;国营企业为转移收入,未经批准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作新办集体企业或预算外企业,或把应由国营企业经营的盈利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单位经营,或采取压价销售产品和多支付加工费的方法照顾自办的集体企业,挖走国营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等,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关于侵占截留应交收入的问题。

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正确计算成本,正确计提折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成和分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专项基金项目,擅自提高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挤占国家收入的;自行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多提企业留利或分成的;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补贴的;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挖走国家收入的;以各种名义挤占、截留、转移按规定应交财政的企业“四技”(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联营收入、罚没收入、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常见违规定性及处理依据

常见违规定性及处理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一、预算执行审计(一)违规调整预算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活动,加强税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对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发现和纠正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保护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税务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阳光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二)高风险行业的纳税人;(三)大额涉税案件的当事人;(四)税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稽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稽查权限第六条税务稽查工作由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稽查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进入纳税人的场所、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二)查询、复制、印制、提取、冻结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信息;(三)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解释问题;(四)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纳税人进行询问;(五)其他必要的稽查措施。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如遇突发情况需要收集证据的,应当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留下书面证明。

第三章稽查程序第八条税务稽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稽查计划的制定:税务局应当根据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稽查通知的发出:稽查人员应当提前向纳税人发出稽查通知,明确稽查事由、时间和地点。

(三)稽查调查的开展:稽查人员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四)稽查报告的编制:稽查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编制稽查报告,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

(五)稽查结果的告知:稽查人员应当向纳税人告知稽查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九条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任务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条稽查结果的处理包括以下情况:(一)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关税款;(二)发现纳税人存在误缴税款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三)对于涉及犯罪嫌疑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对于其他情况,税务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第一章税法概述一、税法的特征有哪些?(1) 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2) 无偿性。

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 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可以分为几类?1.按税法内容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救济法和税务行政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处罚法是对税收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救济法是有关税收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按税法效力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等。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3.按税法地位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

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或税收规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1-11-0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已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究我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四条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人员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三)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定率征收的;(五)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造成损害的;(六)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的;(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导致税务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者导致税务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评议考核、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九)违反检查工作程序,滥用检查职权,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检查、税务检查审理及复查、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提起追究。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义

逐条解读
第二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对象(按本条规定,处分对象包括单 位和个人。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予以处分;个人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该个人。但 是,以上应予处分的人员,都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承担行政责任的 主体资格,即:应为公务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任 命的人员。)
逐条解读
(2)处分的实施主体 按照本条的规定,处分的实施机关是任免机关和监察机 关。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任免权 限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履 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 (3)处分权限 处分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处分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处分的权力分工。具体而言,就 是各级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给予不同级别的有税收 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处分,以及给予这些人员不同种类 的处分的权力界限。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 决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逐条解读
第三条 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 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 (三)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 税手续的。

国有企业改制欠税处理的办法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欠税处理的办法有哪些?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企业改制欠税处理的办法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欠税处理的办法:1、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应端正认识, 在改制工作中进行规范操作。

2、积极完善税收政策 , 强化征管措施。

国有企业改制一直以来都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故而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掌控者国民经济的命脉。

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国有企业开始改制。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税等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国有企业改制欠税处理的方法是什么呢?当前 ,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 , 以明晰企业产权为突破口的企业改制工作正在各地进行得轰轰烈烈。

但也出现了借改制之机逃避欠税的现象。

因此加强对企业的欠税管理 , 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 推动产权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 是税务部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在改制过程中企业逃避欠税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1、变换名称 ,金蝉脱壳 , 逃避欠税。

一些债务沉重、欠税严重、经营乏术的企业 , 借改革之机, 重新注册 , 更换名称 , 抽走了老企业的资产 , 原有债务和欠税则仍由已成为空壳的老企业负担。

当税务部门依法清收欠税时 ,新企业不理旧帐 ,逃避欠税。

2、组建企业集团只兼并资产 , 不承担欠税。

一些地方政府把组建企业集团 , 作为解救困难企业的“良策” , 以行政手段搞“拉郎配”, 搞硬性组合 , 强行把好坏企业搭配组建集团。

为了减少组建中的阻力 ,增加对效益较好企业的吸引力 , 一些地方政府违反税收法规 , 采取了只兼并困难企业的人员和资产 , 对困难企业的欠税则予以减免或予以挂帐处理的办法。

在地方政府“土政策”的诱导下, 一些企业乘机大挖国家墙角 ,搞“假兼并”来逃避欠税。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税务工作人员在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

本文将从税务违法行为界定、处理方式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违法行为界定在判断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税务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税务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涉嫌逃税、逃避缴纳税款等。

税务违法行为的界定基于相关的税法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等。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熟悉这些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违法行为属于哪种类型,以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税务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纠正行为、追缴税款、征收罚款和采取法律措施等。

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态度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1. 纠正行为对于一些不太严重的违法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纠正行为的方式,通过提醒和警示纳税人改正错误,避免将其当作故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追缴税款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工作人员需要追缴相应的税款。

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追缴方式,如责令限期缴纳、查封扣押财产等。

3. 征收罚款对于一些故意逃税、虚开发票等情况严重的违法行为,税务工作人员可以依法征收罚款。

罚款金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4. 采取法律措施在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中,税务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例如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刑事处罚,以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常见的税务违法案例,以帮助税务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如何判断和处理税务违法行为。

1. 某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某企业被怀疑虚开发票,税务工作人员通过核实其购销合同和实际交易情况,并进行现场勘查,最终确认了其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工作人员追缴了企业的欠税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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