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平台建设的通知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平台是学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
科研平台的任务是围绕国家和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培养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平台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平台的规划、组织评估与考核,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平台建设与管理,平台负责人负责平台的建设实施与日常运行。
第六条科技处主要职责:(一)编制学院平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组织审定与实施;(二)遴选校级平台,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平台;(三)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四)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平台进行立项论证、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七条学院(或校级科研机构)主要职责:(一)组织平台申报;(二)推荐平台负责人,支持组建学术团队;(三)保障平台运行,协助平台负责人做好平台建设与管理;(四)配合做好平台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平台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计划;(二)负责平台日常运行与管理,包括团队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开放交流、经费管理和建设成效等;(三)负责平台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准备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九条平台申报与立项应符合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平台发展规划。
第十条平台立项基本条件:(一)学科建设基础扎实。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冀科平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科平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科学院、省农林科学院,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及依托单位: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研究制订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docx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15日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专项(以下简称研发平台建设专项)的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省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发展与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建设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
第三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遵循“任务需要、聚焦重点、绩效优先、分类管理、程序透明、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研发平台建设专项项目及项目经费,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属性和特点,实施项目立项、合同管理、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我省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2018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精神,围绕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布局需求,为解决现有平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以提升海南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为目标,以国家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为引领,着眼长远和全局,统筹布局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布局建设。
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层次明确、创新链条全面,具有海南省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科发高〔2019〕265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技部制定了《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科技部2019年8月1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统筹布局人工智能创新平台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目的意义、建设原则、基本条件和主要任务,指导和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创新平台”)是聚焦人工智能重点细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研究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持续输出人工智能核心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重要创新载体。
“开放、共享”是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理念,通过建设开放创新平台,着力提升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和基础软硬件开放共享服务能力,鼓励各类通用软件和技术的开源开放,支撑全社会创新创业人员、团队和中小微企业投身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促进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扩散与转化应用,使人工智能成为驱动实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新引擎。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不断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内涵建设,支持和加强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科研平台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指由政府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发基地等。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必须有依托的科研团队,较重要的科研平台可以有多个科研团队支撑,依托团队的科研人员的数量要达到主管部门的要求规模,应以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为主,具有丰富的科研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研究团队联合申报高水平科研平台。
第四条科研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科研1平台实行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奖优罚劣”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及经费保障第五条科研处为各类科研平台校级主管职能部门,科研团队是科研平台的管理主体,人事处、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同管理,配合并保障科研平台条件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科研平台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定位,以及重大科研任务及重要学术活动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科研平台也可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发展需求设置本平台学术委员会作为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七条科研平台主任是平台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平台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
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宏观决策能力。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主任如担有校级领导职务或主要行政部门职务,学校视情况可任命常务副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内教技函〔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21年度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快高校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效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各类创新平台布局结构。
按照高校创新平台建设指导思想及原则,经各校组织推荐,在通讯评审、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批准立项建设内蒙古大学“土木工程废弃物绿色资源化利用研究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等65个高校科研平台(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要求1.各高校要按照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次专家评审的反馈意见,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重新调整研究任务和方向,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和目标。
2.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各项建设与保障措施,加强机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着力建设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平台,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3.各立项平台建设期一般为4年,培育平台培育期为2年,我厅对立项平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助经费分年度拨付,依托高校应投入相应的配套和运行经费。
二、工作要求1.立项平台建设过程中实施2年中期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继续建设,考核不合格退为培育平台或取消建设资格;立项平台建设期满后,我厅组织验收。
2.培育平台培育期满2年后,实施培育期验收考核制度,考核合格获得立项建设资格,继续建设2年,至建设期满后,我厅组织验收;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培育资格。
三、其他事项1.各高校要认真组织相关平台编制《自治区高校科研平台立项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建设措施,落实保障条件。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制定了《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6〕534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测科发〔2014〕1号)、《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6号)、《国家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字〔2010〕690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测办发〔2017〕205号)、《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厅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附件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为做好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构建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为做好科研创新服务平台构建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一条科研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凝聚的重要载体和核心力量,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体系建设,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共同推进科研创新高地建设,加快构建完善的科研创新体系,提升平台的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指积聚科研资源,支撑和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或与社会其它单位联合组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心、院所)等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
上述机构优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与管理办法。
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建设与管理规定,则需按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心、院所)等科研机构根据《淮南师范学院校内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遴选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除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之外,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的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所在二级学院,不定行政级别。
第四条平台坚持“规划引导、学科支撑、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平台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平台三级管理。
学校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各类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
除遵循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平台还需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经学校和社会其它单位联合建立的平台,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第六条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和实施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遴选推荐申报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3.指导、监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苏牧〔2019〕020号关于印发《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室(中心)、单位:根据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要求,对学校科技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和修订完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教融合发展,根据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简称“30条”)》(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科研平台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目的是提升学校整体科技实力,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高质量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建设全国高职院校领先的科研与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资源组建、分布在各学院和基地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服务中心、成果转化基地和研究所等。
一般分为三类:(1)国家部委或江苏省各类政府部门依托学校批准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简称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2)泰州市政府、泰州市科技局批准建立的科研平台(简称市级科研平台);(3)学校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建立的科研平台(简称校级科研平台)。
第四条学校鼓励利用科研平台开展科技开发和应用型研究,围绕行业产业共性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和集成研究;支持各学院(基地)组建高水平、跨专业科研平台,支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共建科研平台;鼓励学院(基地)根据自身科技发展需要,申请建设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洪府厅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也是科技进步、创新建设的重要时段。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精神,加快推进南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进一步夯实科技基础条件,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洪发〔2011〕2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十二五”期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在整合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现有科技平台的基础上,与9个县(区)(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4个开发区(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共同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现就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方案:一、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为自主创新的有力载体,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东府办[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部门:《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5日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现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市政府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4•【字号】陕发改高技〔2022〕2197号•【施行日期】202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陕西省“十四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争创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提升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能力,支撑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征集范围1、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围绕科技前沿研究和重大战略需求,支持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信息、空天、装备、生命、材料、生态、能源、工程技术等重大领域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撑科学前沿探索和重大科技任务开展,进一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动重点领域科技创新跨越发展。
2、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创新平台包括已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围绕我省信息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尤其是对取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解决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能力,持续不断地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以及技术产品和装备,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重点支持有明确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在新增产值、利润、产业带动等方面有明确产业贡献的项目。
3、园区基地公共技术研发测试平台项目。
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创示范基地等园区基地,建设的园区基地产业创新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支持专业化园区基地主导产业“离岸孵化”“飞地转化”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进一步增强园区基地产业专业化服务能力。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长科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12〕43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改善科研环境,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特制定《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长沙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长沙市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于全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础条件支撑体系,是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有效组织、优化和整合在长科技资源,提升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公益性、开放性、基础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长沙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建立健全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主要依托我市及在长的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平台。
第四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创新服务平台、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四大类。
长沙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平台建设。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沪科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3月23日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评估与撤销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规范和加强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平台是上海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新基地,在降低科技创新成本、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营造科技创新生态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服务平台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优质科技资源、具有行业主导力、按照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第三条服务平台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服务平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服务平台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湖府(2015)1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湖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色鲜明的科学研究平台,培育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创新群体,更好地提供优质的科研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培养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及地方重大科研项目、服务地方发展和提升科研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科研平台分为:院级科研平台、校级科研平台、市厅级以上科研平台和校外企事业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科研平台。
本规定中的科研平台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校、院级研究中心(工作室),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立的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服务咨询中心等研究平台及学校认定的其他研究平台。
第二章科研平台设置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科研平台的设置要紧紧围绕学校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着“科学论证,整合力量,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相对稳定、特色鲜明、团队合理的科研平台。
第四条科研平台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研究领域,具备一支相对稳定、职称结构与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必要的研究基础及条件。
第五条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应以面向地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章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第六条申报与立项基本条件(一)院级科研平台应该以形成科研团队为方向,聚焦本教学单位特色科研方向,形成研究特色,为培育成为校级科研平台打基础。
(二)校级科研平台申报与立项要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特色明显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研事业发展,支撑一流学科建设,根据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 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科研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以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深层油气重点实验室等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实行宏观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组织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一)整合资源,为平台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指导并协助院(部)、平台解决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遴选、推荐、聘任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三)在科研用房、人才引进、岗位设置、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平台验收、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所在院(部)是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一)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二)为平台提供建设、运行必要条件;(三)组织平台建设升级,培育和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四)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的安全风险评估、政治把关工作;(五)协助解决平台日常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等。
第六条平台主要职责:(一)制定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平台正常运行;(三)组织实施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承担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任务,积极组织申报高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集体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五)实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分析测试服务;(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七)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等;(八)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直接责任人,并负责平台的安全风险控制、意识形态政治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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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宿迁学院第一批科研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单位:
学校将根据《宿迁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宿院科[2017]4号),开展第一批校级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类别与命名格式
平台类别:校级科研平台包括研究院(所、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校级科研平台命名格式:以“宿迁学院+研究主题+类别名称”为基本格式。
二、申报条件
校级科研平台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参见《宿迁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
三、申报要求
1、请各单位精心策划、整合现有科研平台的布局与建设发展工作;
2、学校鼓励各学院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组建校级科研平台;
四、申报材料与时间
1、请各院(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遴选推荐工作,组织认真填写申请书,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拟申报的科研平台建设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申请书电子文档、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科技处邮箱。
2、相关附件材料
所涉及附件证明材料用A4纸复印,单独装订。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获奖证书复印件;
(2)代表性论文(仅需附杂志封面版权页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3)科研平台近5年内在研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复印件;完成项目的结题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主要成果证明材料等。
所有项目、成果、经费统计数据5年内的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到位研究经费指实际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联系人:徐杰,联系电话:84204095,邮箱:kjc@
相关附件请至科技处网站下载。
科技处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