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制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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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制单的基本要求
由于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国际上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了一定的要求。特别是UCP500(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实行,对单据的填制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下面就以信用证项议付单据为基础谈一谈单据填制的要点。
(一)单证、单单一致
在采用信用证交易的条件下,出口人(即信用证受益人)必须明确:第一,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UCP500 Article 4)。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不符(UCP500 Article 13)。对于这个条款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方面,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议付单据的内容首先要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时单单之间不能自相矛盾。举个单位的例子来说:提单上的重量与装箱单上所列的货物重量必须一致,不能因为信用证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货物重量就可以在提单上与装箱单上显示不一样的重量。此外,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单证一致”不仅指单据的内容要与信用证一致,还包括单据提交的份数、提交的方式以及提交的时间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另一方面,本条款提到了“表面相符”这个概念。这就是说,银行在审核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时无须调查单据的真实性,只凭单据表面上显示的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即可付款。当然,即使受益人实际履行了有关的义务,但如果在单据上没有按信用证规定显示出来,也会被银行视为单证不符而拒付。这意味着开证银行给予受益人的只是一项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UCP500 Articl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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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汇票
商业发票
装箱单
一般原产地证
海运提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
受益人证明
操作指南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区域的不断扩大,加之现代通讯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交易双方之间的地理距离也不断拉大。同时,随着贸易术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普遍采用以及信用证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在人类历史上延续多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更多地被以单据买卖为核心的“象征性交货”所代替。在这种“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以提交规定的单据作为其履行交货义务的象征和收取货款的依据,而买方则须凭合格的单据履行其付款的义务。因此,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就愈发显得重要。而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常见单据,熟悉它们的基本填制方法和流转程序也成为了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应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四)及时制单
货物出口所涉及到的单据多达几十种,各种单据之间的关系又是错综复杂的,而单据的制作又是一项和发货装运联系在一起的综合性工作。出口货物的认证、商检、托运、报关、装运等诸方面工作的进行都需要提供一定的单据给有关部门。比如:申领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都需要提供商业发票;向承运人订舱需要填制托运单;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需要提交投保单等等。单据制作的延误会影响到这些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出口业务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和其他工作联系在一起,它相相互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举一个例子来说,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如果没有及时填写商检验单,向商检机构报验,就无法向海关报关,因为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的报关单上面必须事先由商检机构盖上商检放行章,海关才受理此类商品的报关。没有商检放行章就不能报关,不能报关就不能装货,也就无法取得已装船提单凭以结汇。由此可见,议付单据的制作一定要及时。
二、信用证项的议付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种类很多。在UCP500中提到的单据除汇票以外的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三)单据本身内容正确、完整、符合有关法规及商业习惯
虽然议付单据的填制有信用证的规范以及买卖合同的制约,但是就单据制作本身来说,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也不能包罗万象。例如,在信用证及合同中一般都不会规定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署。但是,一张没有出票人签署的汇票肯定是不符合各国关于票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一般国家票据法律都规定:汇票要由出票人签署,否则视为无效。其次,单据的制作还需要符合有关国家的行政规定。比如:法国海关规定,法国进口的商品在进口清关时所提交的商业发票必须是法文的,至少品名应用法语书写。所以制单时一定要做到这一点,否则就会给进口商提货造成很大的不便。第三,单据的填制还要符合有关商业习惯的做法。比如,保险单的出单日期通常不迟于提单日期,而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都早于保单、提单的日期等。
(二)单同一致
信用证是买方(开证申请人)依照买卖合同及有关贸易惯例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作为银行审核以决定是否付款的依据。因此一般买方都会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关于货物描述的条款,以便约束受益人单据上所列的货物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致。但是,信用证毕竟不能代替买卖合同。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货物买卖,比如,大型的成套设备,信用证中没有也不可能详细规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单价,以及包装情况。对于这些内容,受益人在制单时只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缮制,但须注意,这些内容不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抵触。
第13章出口制Fra Baidu bibliotek结汇
案例
案例1:
在办理货物出运工作的同时,华信公司也开始了议付单据的制作。4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PICCSG981337号承保回执,同月22日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承运人中国人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下属的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COS982336号提单。根据加拿大皇家银行98/0501-FTC号信用证的规定,华信公司共需向银行提交如下议付单据:
由于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在国际贸易中的普遍应用,国际上对于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有了一定的要求。特别是UCP500(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实行,对单据的填制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下面就以信用证项议付单据为基础谈一谈单据填制的要点。
(一)单证、单单一致
在采用信用证交易的条件下,出口人(即信用证受益人)必须明确:第一,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UCP500 Article 4)。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不符(UCP500 Article 13)。对于这个条款应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方面,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议付单据的内容首先要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时单单之间不能自相矛盾。举个单位的例子来说:提单上的重量与装箱单上所列的货物重量必须一致,不能因为信用证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货物重量就可以在提单上与装箱单上显示不一样的重量。此外,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单证一致”不仅指单据的内容要与信用证一致,还包括单据提交的份数、提交的方式以及提交的时间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另一方面,本条款提到了“表面相符”这个概念。这就是说,银行在审核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时无须调查单据的真实性,只凭单据表面上显示的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即可付款。当然,即使受益人实际履行了有关的义务,但如果在单据上没有按信用证规定显示出来,也会被银行视为单证不符而拒付。这意味着开证银行给予受益人的只是一项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或开证行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UCP500 Articl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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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商业发票
装箱单
一般原产地证
海运提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
受益人证明
操作指南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区域的不断扩大,加之现代通讯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交易双方之间的地理距离也不断拉大。同时,随着贸易术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普遍采用以及信用证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在人类历史上延续多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更多地被以单据买卖为核心的“象征性交货”所代替。在这种“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以提交规定的单据作为其履行交货义务的象征和收取货款的依据,而买方则须凭合格的单据履行其付款的义务。因此,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就愈发显得重要。而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常见单据,熟悉它们的基本填制方法和流转程序也成为了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应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四)及时制单
货物出口所涉及到的单据多达几十种,各种单据之间的关系又是错综复杂的,而单据的制作又是一项和发货装运联系在一起的综合性工作。出口货物的认证、商检、托运、报关、装运等诸方面工作的进行都需要提供一定的单据给有关部门。比如:申领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书都需要提供商业发票;向承运人订舱需要填制托运单;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需要提交投保单等等。单据制作的延误会影响到这些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出口业务中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和其他工作联系在一起,它相相互制约,牵一发而动全身。举一个例子来说,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如果没有及时填写商检验单,向商检机构报验,就无法向海关报关,因为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的报关单上面必须事先由商检机构盖上商检放行章,海关才受理此类商品的报关。没有商检放行章就不能报关,不能报关就不能装货,也就无法取得已装船提单凭以结汇。由此可见,议付单据的制作一定要及时。
二、信用证项的议付单据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种类很多。在UCP500中提到的单据除汇票以外的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三)单据本身内容正确、完整、符合有关法规及商业习惯
虽然议付单据的填制有信用证的规范以及买卖合同的制约,但是就单据制作本身来说,信用证和合同的规定也不能包罗万象。例如,在信用证及合同中一般都不会规定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署。但是,一张没有出票人签署的汇票肯定是不符合各国关于票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的。一般国家票据法律都规定:汇票要由出票人签署,否则视为无效。其次,单据的制作还需要符合有关国家的行政规定。比如:法国海关规定,法国进口的商品在进口清关时所提交的商业发票必须是法文的,至少品名应用法语书写。所以制单时一定要做到这一点,否则就会给进口商提货造成很大的不便。第三,单据的填制还要符合有关商业习惯的做法。比如,保险单的出单日期通常不迟于提单日期,而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都早于保单、提单的日期等。
(二)单同一致
信用证是买方(开证申请人)依照买卖合同及有关贸易惯例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作为银行审核以决定是否付款的依据。因此一般买方都会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关于货物描述的条款,以便约束受益人单据上所列的货物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致。但是,信用证毕竟不能代替买卖合同。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货物买卖,比如,大型的成套设备,信用证中没有也不可能详细规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单价,以及包装情况。对于这些内容,受益人在制单时只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缮制,但须注意,这些内容不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抵触。
第13章出口制Fra Baidu bibliotek结汇
案例
案例1:
在办理货物出运工作的同时,华信公司也开始了议付单据的制作。4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PICCSG981337号承保回执,同月22日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承运人中国人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下属的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COS982336号提单。根据加拿大皇家银行98/0501-FTC号信用证的规定,华信公司共需向银行提交如下议付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