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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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销售是商业领域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也是商家获取利润和推广商品的关键手段。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一些商家不择手段地进行销售推广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因此,为了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一、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定义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商家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商品促销,以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从而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

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1.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商家在商品的推销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和夸大其词的宣传,以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副作用小等。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2.恶意炒作,制造虚假需求商家利用利差,肆意炒作商品,制造虚假需求,以获取更高的销售利润和推广效果。

例如,上线新品不断推出,或者在商品售罄后再次进行炒作,吸引消费者重复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还容易引发恶性竞争。

3.强制消费,增加消费负担商家通过强制消费等不道德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增加消费者的消费负担。

例如,向消费者免费赠送样品或者流行小礼品,但是要求消费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容易引发纠纷。

二、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打击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性骚扰、煽动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商家必须公开商品价格,不得利用价格歧视等手段,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家使用虚假宣传、恶意炒作、强制消费等不道德手段,来增加销售额。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了列举,将其列入法律所禁止的范围。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主体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如果是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彩票发售等活动,则不属于本法规制的范围。

即使是非法从事彩票发售行为,也应当是受到其他法律的禁止,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注意这里“质次”并不一定是不合格的商品。

这里强调的是质量和价格不相符。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在抽奖式有奖销售分多次开奖的时候,合计最高奖项也不得超过5000元。

可见这种最高奖项的最高限额规定针对的是中奖的可能性,而不考虑中奖的现实性。

[例]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5名,各奖彩电一台(价值4500元)。

所有奖券还将进行第二次抽奖。

第二次一等奖2名,各奖冰箱一台(价值2000元)。

此次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
4.经营者的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79号【发布日期】1999-04-05【生效日期】1999-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第,,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价格超过,,,,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元的。

,、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元的。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有奖销售活动是一种营销方式,企业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形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参与其活动。

就法律性质而言,有奖销售活动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是否构成广告虚假宣传、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涉及商品质量、是否须合规报批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也需要关注合同效力,以便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是有奖销售活动的广告宣传是否具有虚假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宣传。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企业往往通过强调奖品的价值或数量来吸引消费者的参与。

如果企业故意夸大了奖品的价值或数量,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不符,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是有奖销售活动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有奖销售活动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吸引消费者参与,如强制购买、抽奖中奖率设计过低等,就可能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涉及商品质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企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提供的奖品品质低劣或存在质量问题,就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商品质量不合格行为。

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奖品的品质、保修期限等内容,以便在获得奖品后能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最后是有奖销售活动须合规报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些特殊类别的有奖销售活动需要提前向相应政府部门进行报批,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涉及奖品价值较高或涉及特定行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就需要报批。

如果企业未经合规报批就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就可能面临处罚和法律纠纷。

关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企业通常会发布活动规则并要求消费者参与者遵守。

参与者在接受活动规则的即与企业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近年来,在市场营销中出现了一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企业声誉。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 欺诈性销售:某公司承诺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一份高价值的礼品,但实际上礼品的价值远远低于承诺,甚至是次品。

2. 抽奖欺诈:某企业通过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的抽奖活动,消费者也无法获得任何奖励。

3. 虚假宣传:某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该产品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产品效果并不如宣传所说。

这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对企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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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2.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商品价格减去打折后价格不能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
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错误地认定销售现场有抽奖的活动细则;2.本案 诉争产品拆开包装后,里面既没有兑奖卡,也没有金砖,也没有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说明。二、第一被上诉人 应当提供金砖。1.依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上诉人可以向第一被上诉人主张权利;2.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之间有关金砖的合同成立;3.被上诉人抗辩“脑X金里有金砖”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理由不成立;4.被上 诉人以合同不公为由拒绝给付金砖的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某市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 二七民一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二块总价值为1万元的金砖;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有奖销售
经营活动
01 定义
03 常见情形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相关词条 Nhomakorabea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 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定义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 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原告的诉讼选择
本案中,因原告宋某在XX广场购买脑X金产品,从而使宋某与XX广场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 义务受合同法调整。同时,宋某作为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XX广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健X药业作为脑X金产品的制造商,宋某作为脑X金产品的使用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上海 健久生物科技公司系脑X金产品的总经销商,其是脑X金广告的广告主,宋某作为受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广 告法调整。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法律责任?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不正当的行为主体要求非常严格,其检查监督部门的责任也是法律严格规定的,那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来告诉大家。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3、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 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 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 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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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 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 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 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 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 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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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1.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种类过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 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 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3.法律责任条款严重不足。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在第30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中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情 节严重时,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糊的法律规 定必将影响执法的效力。 4.举证不能的相关规定应予明晰。举证不能指当事人举不出证 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受 害的当事人在举证有困难时,法院应予以帮助。应该制定明确的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有关答复或解 释。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 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 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 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 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 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 (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 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 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

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

以五千元以上的物品使用权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处理裁判要旨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相应处罚。

案情2007年7月25日,安徽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台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浦公司)为促销其天喔“Q猪”系列产品,于2007年6月开始筹划开展了“Q猪好大运”有奖销售活动。

其中抽奖部分的活动范围为全国,奖项为:特等奖1名,奇瑞QQ汽车1辆(1年使用权)(限1名);一等奖10名,品牌手提电脑1台。

石台工商局认为南浦公司涉嫌违法巨奖销售,立案调查,并于2007年7月30日、8月21日分别向南浦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南浦公司对询问通知书予以回复,但放弃了听证。

石台工商局经2007年9月5日复核,9月11日做出石工商处字[2007]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浦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上缴国库。

南浦公司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2007年12月21日,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池工商复决字[200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

南浦公司遂向石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海市南浦食品有限公司有奖销售行为符合工商公字[1999]第79号《答复》中对“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特品的时间长短”的处罚规定,故认定此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被告双方的沟通、协商并非本案必须步骤,故原告提供的双方工作人员个人的交流材料不能足以证明被告行政程序违法,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石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07]第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关于有奖销售的案例及对中奖纠纷的建议

关于有奖销售的案例及对中奖纠纷的建议

关于有奖销售的案例及对中奖纠纷的建议
一、对有奖销售和中奖是否合法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三款,他的经营行为就是违法的,他所承诺就是无效的、应受法律处罚的;如果中奖者参与了这种不合法的活动,中奖超过5000元,而经营者不兑现承诺,中奖者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参与抽奖者、中奖者要看该活动是否合法,决定是否参与,如何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避免上当受骗或走入歧途。

怎样确认和选择,请参看司法部门
二、违法有奖销售的案例
对于参与抽奖者来说,抽奖是一种高兴的事,中奖更是令人兴奋的事,但奖项不能兑现却是让人闹心恼火的事;
对于经营者者来说,促销获利是一种高兴的事,支付中奖款物是令人心疼的事,耍赖不兑现却是他们常做的事。

为此,摊上这类事的中奖者,或喜欢参与抽奖的兄弟姐妹们,请多看一些此
三、对中奖者的建议
对中奖而得不到的中奖者,当你碰到无赖经营者时,利益不能受到保护时,要查询有关法律寻求保护,在无法实现时,放弃奖项,向县以上工商部门检举控告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使其受到制裁。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诚信守法经营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进 行任何违法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公开透明经营
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经营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公平竞争
企业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采取任何不正当手 段排挤竞争对手或扰乱市场秩序。
06 政府监管部门如何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致品牌形象受损。
法律风险
不正当有奖销售可能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使企业面临法律制裁和
行政处罚。
社会责任缺失
企业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表明其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商业道
德。
04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制
CHAPTER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1 2 3
禁止虚假传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往往涉及虚假或误导性的宣 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虚假 宣传的规定。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有奖销售行为准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有奖销售活动,确保 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建立奖惩机制
企业应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规定、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奖励,对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员工进行惩罚。
02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
CHAPTER
虚假宣传
虚构奖项
经营者虚构不存在的奖项或者奖 品,欺骗消费者参与有奖销售活
动。
夸大中奖概率
经营者故意夸大中奖概率,误导消 费者认为中奖机会较大而参与活动。
隐瞒重要信息
经营者隐瞒有奖销售的重要信息, 如奖品数量、质量、兑奖条件等, 导致消费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 参与活动。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3、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 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 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 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从2008年开始,“职业打假人”多次在我局辖区投诉大型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定,未“明示中奖概率”,开展欺骗性销售。

其中,赵建磊诉物美大卖场和汇源果汁案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上确认了以上诸多投诉中销售企业不明示“中奖概率”的行为的违法性。

尽管如此,在行政上,谁是经营者?仍然困扰着工商执法者。

本文撰写之前,为了解决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罚上的诸多问题,大兴分局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会上,大家几经争论,仍未达成共识。

作为争论的一方,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今后的执法有所帮助:第一,什么是有奖销售?第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这类竞争活动中,《合同法》起着什么作用?第三,谁是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一、什么是有奖销售?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有奖销售活动做出了规范;同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照《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这一规定,什么是有奖销售似乎已不再是一个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

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

在我局研讨的案例中,就有传统意义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买一赠一,以及抽奖式的低于成本的折扣——被抽中的消费者,商家将大比例返还购物款。

有奖销售都是违法的吗

有奖销售都是违法的吗

有奖销售都是违法的吗
随着我国经济下⾏压⼒的加⼤,很多企业都⾯临不同程度的销售压⼒,⽽有些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销量,会采取降价销售、有奖销售等的营销⽅式,那么有奖销售是不是都是违法的⾏为?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奖销售都是违法的吗
有奖销售并不都是属于违法的⾏为,有奖销售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以有奖销售为噱头实施欺诈⾏为的,就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额不⾜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九条、第五⼗⼀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有奖销售并不都是属于违法的⾏为,有奖销售是属于合法的,但如果以有奖销售为噱头实施欺诈⾏为的,就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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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从2008年开始,“职业打假人”多次在我局辖区投诉大型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定,未“明示中奖概率”,开展欺骗性销售。

其中,赵建磊诉物美大卖场和汇源果汁案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上确认了以上诸多投诉中销售企业不明示“中奖概率”的行为的违法性。

尽管如此,在行政上,谁是经营者?仍然困扰着工商执法者。

本文撰写之前,为了解决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罚上的诸多问题,大兴分局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会上,大家几经争论,仍未达成共识。

作为争论的一方,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今后的执法有所帮助:第一,什么是有奖销售?第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这类竞争活动中,《合同法》起着什么作用?第三,谁是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一、什么是有奖销售?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有奖销售活动做出了规范;同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照《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这一规定,什么是有奖销售似乎已不再是一个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

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

在我局研讨的案例中,就有传统意义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买一赠一,以及抽奖式的低于成本的折扣——被抽中的消费者,商家将大比例返还购物款。

这两种销售方式,参与研讨的同志大部分认为这都是有奖销售。

其违法点也都是未“明示中奖概率”。

按照《规定》第七条可以认定为欺骗性销售行为。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我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建构在民商法体系基础之上的,由多个部门法体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彼此互为支撑。

就民商法本身而言,概念上的“失之毫厘”,必然导致行为认定上的“差以千里”。

有奖销售在《规定》中概念是明确的,可以用“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这样一个公式简单概括。

但是,与实际生活中千变万化的市场行为比起来,这个公式会发生一些变形,举几个例子:1、酒类销售中的礼品赠与,形式上也符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这样一个公式,但是人们一般不会把它认为是有奖销售活动。

而实际上把赠与物当做从物看待。

这也说明了一个现象——天价月饼——为什么没人把它当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活动投诉。

尽管许多时候,赠与物的实际价值已经构成了商品成本的大部分,比如在月饼盒里装金条,实际卖的已经不是月饼,而是包装和赠与的金条本身,月饼反而成为了点缀。

但是,在一般公众看来,我支付的对价就包含了这部分价款,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

但是,这样的理解不尽准确,我们应当从赠与物品与商品的使用关系上、价值比例上区分其是否为从物。

比如,在一瓶酒里放一件小礼品,价值显著低于商品本身,就应当作为从物看待;但是如果是一瓶普通白酒里放一个价值千元的手机,就应当作为有奖销售看待,因为手机对酒的使用起不到辅助作用,而价值也明显不合理。

所以,这种有奖销售和主物从物上的界限的逐步模糊,实际也是商家对有奖销售法律规范“技术性”的规避。

2、4S店的汽车销售。

在这类销售中,奖品、折扣很多时候会超过5000元的最高额奖励的限制,而且这些奖励因人而异,往往需要消费者的砍价技能,即:奖励和折扣具有不公开性。

但是,如果我们分析4S店的销售和盈利形式,就会发现,4S店实际典型的行纪合同销售模式。

即:行纪人——4S店——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汽车生产商——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返点。

此时,双方会约定一个卖出价,这是4S店的底线,只要在这个底线之上卖出,4S店就会有收入,这个收入来自委托人的返点。

但问题在于,没有4S店会公布这个价格,绝大多数时候也不会按照这个价格卖出,而一定会高于这个价格,高出部分就是4S店可以以折扣或者奖励的形式返给消费者的部分。

这样的行为,实际都是应当加以规范的销售形式,但是,因为其不仅仅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折扣)”,这里还存在一个隐含的行纪合同,事情就复杂起来了,这需要我们上级的法律智慧。

3、如果我们把有条件的、抽奖式的折扣视为有奖销售,那么什么是折扣呢?显然,折扣和有奖销售在功能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减少了消费者的支出。

只是折扣是直接的减少,消费者支出的少了;有奖销售一般是间接的减少,消费者获得的多了。

之前我曾经将两者概括为两个公式:有奖销售=对价+对价以外的价值折扣=对价-对价的返还但是似乎这有不能适用于抽奖式折扣的情况下。

通过以上几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商业活动的复杂性,尽管国家工商总局给出了比较明确的有奖销售的定义,但是,与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变化比起来,仍显落后。

对于“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中的“提供”,应当更加明确地表述为“提供其对价以外的”,即:全句表述为“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其对价以外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这样有奖销售行为与折扣行为的界限会更加明确,其划分依据就可以明确为“是否减损买方对价”。

实际上,如果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做整体性解释,也是符合这一表述的。

因此,对于抽奖式折扣,笔者认为,不应归类到有奖销售之中,而只能认定为折扣。

毕竟,卖方给予的只是买方(消费者)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是一种对价的返还,而不是对价以外额外的给予。

那么是不是这种折扣行为就不违法呢?我认为也不是。

因为这是《反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低于成本销售的违法行为。

尽管从整体成本上看,销售者没有亏本。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无论有奖销售,还是低于成本销售,其违法性是共同的,即:诱导消费者与自己签订合同,从而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同时排挤竞争对手。

我们看到的抽奖式的折扣行为,其关键点在于具体到某个消费者的低成本,例如:一元钱买到一双价值数百元的鞋;以8折,甚至5折的优惠价格购买到一个高档家电等等。

从销售者汇集到某个时段的全部销售来说,销售者的折扣不会影响到自己成本的回收,但是每个具体的与中奖者签订的合同,销售价格都是大大低于成本的。

这就符合了十一条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基本特征。

而且从整个活动来说,对消费者而言,可能的低价构成交易诱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妨碍其自由交易权的行使;对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而言,则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事实,排挤了这些竞争者。

另外,这种抽奖式折扣也不符合十一条所列出的排除违法性的四种情况。

所以,按照《反法》第十一条对抽奖式折扣行为作出处理,笔者认为更加合适。

认定为有奖销售是比较牵强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有关竞争的法律法规应当与时俱进,尤其是在概念上,应当为基层执法给出更具识别性的概念特征。

就有奖销售而言,与《物权法》主物和从物的区别;与折扣的区别;以及与行纪行为的区别,都应当划出更加明显的界限。

不仅如此,这些行为从其功能上与有奖销售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价格战”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战”有百害而无一利。

尤其是无节制的“价格战”,最终结果只能是低水平竞争,两败俱伤的结果。

1993年《反法》的出台,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就是以有奖销售为主体的“价格战”在我国的盛行。

此前几年最为突出的案例就是包装饮料行业的有奖销售,其中,“健力宝”最高5万元的奖励金额几乎与当时的福利彩票相媲美。

在一些小城市,这种有奖销售几乎成为了赌博。

今天,在《反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制下,有奖销售得到了规范。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和其他一些“价格战”手段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措施,已经出现“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花样也层出不穷。

一些商家借助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打“擦边球”,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

因此,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讲,我们有必要做好两件事:一是前面说的,明确定义,划清界限;二是进一步通过法律规范其他“价格战”手段,明确其违法与合法的界限。

消灭“价格战”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我们只有不断规范它。

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历史结果必然发生。

二、在竞争活动中,《合同法》起着什么作用?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自由竞争。

竞争的本质是争夺与消费者的缔约权。

从整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竞争的基础,没有合同缔结上的你争我夺,市场经济就没有竞争,更不会存在竞争关系。

争夺与消费者缔约权的过程中,竞争者会使用各种手段,其中有正当的,比如:提供性价比更高的服务;通过技术革新获取比较优势;通过完善内部管理,降低成本等等。

这些也是我们所期望,比通过法律加以鼓励的。

也有不正当的,比如: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促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决策;利用优势市场地位,强制搭售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或者借用行政权力排挤竞争对手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反对,并加以禁止的。

为什么要鼓励一些行为,要禁止、限制另一些行为呢?如果不用《合同法》原理解释,我们是得不出符合逻辑的论述的。

而对于有逻辑瑕疵的论述,其正当性往往会受到质疑。

我们行政执法过程中,习惯于就法的局部谈论法律条文本身。

在我们的研讨中,许多人对笔者借助《合同法》解释《规定》第六条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这些说法是不合适的,不符合从整体上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分析《规定》第六条: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其第一款明确告诉我们这是一个买卖合同中的对卖方——经营者在合同缔结时的义务性要求,是比普通买卖合同更为严格的陈述义务。

正因为这种义务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定,所以如果经营者在销售完成后,以在网站有相应内容作为对抗理由就站不住脚了。

因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经营者履行义务必须在合同缔结时,即:做出要约或者发出承诺之时。

此时如果我们脱离开《合同法》对这一法条作出解释,就和丧失解释的基础,成为无本之源。

就会得出,只要经营者公布了这些内容,就可以视为履行义务的不正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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