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总体实施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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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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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总体实施方案[国家广电总局(广发[2007]72号)]“鑫诺3号”和“中星6B”卫星已经分别于6月1日和7月5日发射成功,即将交付使用。

按照中央要求和统一部署,从8月1日至8月31日将进行转星调整工作,为此制订转星调整总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卫星传输调整任务:一是将目前通过亚洲3S、亚洲4号、亚太6号、亚太2R、中卫1号和鑫诺1号(中央40路广播)共6颗卫星36个转发器传输的中央和地方卫星电视节目共152套、中央和地方卫星广播节目共155路,全部转移到鑫诺3号(东经125度)和中星6B(东经115.5度)两颗专用卫星传输,共安排31个C频段转发器传输165套电视节目和155路广播节目,为方便地方接收,中央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两颗专用卫星并行传输。

二是将目前通过鑫诺1号卫星Ku转发器传输的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34套电视节目、“村村通”平台20套电视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电视节目和全国中小学远程教育、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山东、甘肃、新疆远程教育等数据广播节目,全部转移到亚太6号卫星(东经134度)Ku频段转发器传输。

(二)地面接收调整任务:一是将原接收6颗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超过1500万个地面接收设施全部调整到接收两颗专用卫星,其中广电系统内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发射台、监测台、有线电视前端地面接收设施共4.7万个,“村村通”用户共42.7万个,广电系统外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宾馆饭店、小区前端地面接收设施共9.4万个,农村用户地面接收设施共1468.5万个,以及军队系统、我驻亚太地区使(领)馆和中资机构、“走出去”工程亚太地区用户等。

二是将原接收鑫诺1号卫星Ku频段节目的约44.5万个地面接收设施,全部调整到接收亚太6号卫星,其中涉及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用户6246个、村村通用户2万个、军队边海防哨所用户1.5万个、全国中小学远程教育接收站点28万个、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接收站点12万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接收站点3538个。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8•【文号】广发社字[2001]151号•【施行日期】2001.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51号2001年2月28日)为进一步加强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现就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第11号令)的各项规定。

经批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限于:(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各单位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包括境外开路卫星电视节目和境外加扰卫星电视节目,限于国家广电总局指定范围内的节目。

三、国家广电总局对可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范围的指定工作,统一进行,每年一次。

四、在2001年度,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符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开路模拟卫星电视节目范围,限于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香港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香港卫视音乐台(Channel(V))、日本NHK1、NHK2等5套;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加扰及数字压缩卫星电视节目范围,按总局《关于2001年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加扰卫星电视频道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3号)及《关于2001年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可申请接收的境外加扰卫星电视频道的补充通知》(广发社字(2000)75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电2024年卫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广电2024年卫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广电2024年卫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卫星技术在广电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规范卫星广播电视传播秩序,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和接收,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广电总局在2024年开展了卫星专项整治工作。

本文旨在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卫星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整治工作背景在过去的一年中,卫星广播电视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非法卫星电视接收、卫星信号干扰、卫星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广播电视的正常传输,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

因此,开展卫星专项整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整治工作目标本次卫星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包括:严厉打击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行为,维护广播电视传播秩序。

加强卫星信号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信号的稳定传输。

优化卫星资源配置,提高卫星资源利用效率。

提升广播电视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广播电视节目的需求。

三、整治工作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卫星广播电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公众依法使用卫星广播电视服务。

2.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卫星广播电视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相关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开展卫星信号监测建立健全卫星信号监测系统,对卫星信号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信号干扰等问题。

4. 优化卫星资源配置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调配,优化卫星资源的使用,避免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 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管理,提升节目质量,丰富节目类型,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四、整治工作成效通过一年的努力,卫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广播电视传播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卫星信号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得到了提升,用户对广播电视服务的满意度显著提高。

卫星资源的利用更加合理高效,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管理,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以扩大广播电视覆盖的活动;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的卫星广播电视频段和转发器使用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全国的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活动的初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逐渐采用数字压缩技术,坚持广播节目与电视节目共星发射、共缆传输、共同入户的原则;第五条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第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国广播电视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覆盖要求;二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三自制节目能力达到每天5小时以上,节目播出时间达到每天18小时以上;四有健全的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五有利用电视通道副载波传输广播节目的条件和设备,有开展卫星多任务应用的方案;六有随时关断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技术保证;七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中国教育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电视节目,应当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经费、设备、节目储备来源、管理制度、技术参数和人员编制等内容;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书面报告;三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资金保障的证明;第九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卫星转发器,建设卫星上行站;第十条卫星上行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工程竣工,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入网测试、模拟演练;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向卫星传送节目;第十一条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十二条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在节目播出前一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表;第十四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责任制度,严格审查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和卫星上行站的监督检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监测中心,负责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测,并定期报告监测情况;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视听评议机构,负责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收听、收看和评议,并定期公布评议结果;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做出关闭卫星转发器的决定;第十九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责令其停止使用卫星转发器,吊销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亚太6号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用户接收设备操作-20070803123508

亚太6号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用户接收设备操作-20070803123508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用户接收设备操作手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7年7月目录2一、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概述根据我国卫星广播电视业务发展和传输覆盖需求,为提高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质量,便于广大用户接收,我国将进行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

现在使用的亚洲3S、亚洲4号、亚太6号、亚太2R号、中卫1号、鑫诺1号共6颗卫星上传输的中央和地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将全部调整到鑫诺3号(东经125度)和中星6B(东经115.5度)两颗广播电视专用卫星传输;现在使用的鑫诺1号卫星Ku转发器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全部调整到亚太6号卫星(东经134度)Ku频段转发器传输。

接收上述原有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所有地面接收站都要进行调整,以便接收新卫星传输的节目信号。

转星调整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为协助各地按照计划完成转星调整工作任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了《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用户接收设备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为用户提供参考和指导。

《手册》印刷版和电子版(光盘)将发放给各省(区、市)广电局,并将在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网站()设立“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用户在线提出的接收设备转星调整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 1 -二、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接收技术参数三颗卫星的广播电视节目下行接收技术参数见表2-1、2-2、2-3。

表2-1 鑫诺3号卫星(东经12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2- 3 -表2-1 鑫诺3号卫星(东经12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续)注: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

4表2-2 中星6B卫星(东经115.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5 -6表2-2 中星6B卫星(东经115.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续1)- 7 -表2-2 中星6B卫星(东经115.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续2)8- 9 -10- 11 -12- 13 -注: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 (1)第五条信号源 (1)第六条上行链路 (1)第七条上行功率控制 (2)第八条天馈线系统 (2)第九条备份系统 (2)第十条播出监测 (2)第十一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3)第十二条机房环境 (3)第十三条安全防范 (3)第十四条通讯设施 (3)第十五条备品备件 (3)第十六条维护工具 (4)第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4)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4)第十八条运行指标 (4)第十九条技术指标 (4)第二十条规章制度 (4)第二十一条运维流程 (5)第二十二条运行规范 (5)第二十三条维护管理 (6)第二十四条备件管理 (6)第二十五条代维管理 (6)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 (7)第二十七条重要保障期 (7)第二十八条试播期管理 (7)第二十九条临时停传管理 (7)第三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8)第三十一条技术系统新建、改扩建管理 (8)第三十二条施工管理 (9)第三十三条事故管理 (9)第三十四条报表管理 (9)第三十五条技术资料 (10)第三十六条技术安全 (10)第三十七条检查与考核 (10)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 (11)第三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1)第四十条岗位设置 (11)第四十一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2)第四章附则 (12)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2)第四十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3)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3)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卫星知识

卫星知识

二、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上星基本 情况
一)概述 二)卫星的基本概念 三)卫星数字广播电视传输系统 四)湖北地球站上星信号和设备流程
一、概述
我省广播电视节目通过卫星传输始于1997年1月1 日。 广播电视上星任务由湖北卫星地球站承担。 目前,湖北卫视信号和多套广播信号通过亚洲3S 卫星传输,2007年8月1日通过中星6B传输。 覆盖范围:欧亚大陆,非洲、澳洲等40多个国家 和地区
θ = tg −1
Cos∆λ × Cosϕ − 0.151 2 1 − (Cos∆λ × Cosϕ )
MPEG-2/DVB-S编码器和调制器
三、卫星接收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一)卫星地面接收系统组成 二)主要技术参数原理
一)卫星地面接收系统组成
还包括功分器
系统组成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组成: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是由:接收天线、馈源、高频头、卫星接收机组成一套完整的卫星 地面接收站。 1.接收天线是把来自空中的卫星信号能量反射会聚成一点(焦点)。 2.馈源是在抛物面天线的焦点处设置一个收集卫星信号的喇叭,称为馈源,意思是馈送 能量的源,要求将会聚到焦点的能量全部收集起来。前馈式卫星接收天线基本上用大 张角波纹馈源。 3.高频头(LNB亦称降频器)是将馈源送来的卫星信号进行降频和信号放大然后传送至 卫星接收机。高频头的噪声度数越低越好。 4.卫星接收机是将高频头输送来的卫星信号进行解调,解调出卫星电视图像信号和伴音 信号。 5 .功分器将一路高频头输送的信号分为多路,供给多个接收机使用。
转星要求
现在使用的亚洲3S、亚洲4号、亚太6号、亚太2R 号、中卫1号、鑫诺1号共6颗卫星上传输的中央 和地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将全部调整到鑫诺3号 (东经125度)和中星6B(东经115.5度)两颗广 播电视专用卫星传输; 现在使用的鑫诺1号卫星Ku转发器传输的广播电 视节目全部调整到亚太6号卫星(东经134度)Ku 频段转发器传输。 转星调整时间为200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广电总局各实验室依托单位,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重大科技战略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科技赋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启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广电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把握“二三四”工作定位,聚焦前沿趋势、现实急需、行业关切等重大科技问题,征集并遴选一批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产学研用单位,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集成示范应用、发展战略研究和标准规范研编等工作,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技术迭代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项目范围及要求围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所列选题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应坚持整体性原则,须覆盖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可设置不超过4个子课题。

项目由一个单位牵头申报,设一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一个课题的负责人。

各省(区、市)广电局可推荐辖区内单位牵头申报项目,并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如立项,将确定为部省合作项目,由广电总局和地方广电局协同管理,联合推动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

三、申报资格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中长期科技计划年度项目鼓励广电总局实验室依托单位或有较强研发实力的企业等创新主体作为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组成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项目研究和成果应用。

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发[1985]82号

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发[1985]82号

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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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发〔198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等九个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卫星有关问题的请示》。

为了扩大电视覆盖面积,使全国更多的人民群众能及时收看中央电视台节目,并为进一步加速发展通信事业提供重要手段,特作如下批复:
一、在我国实用卫星未投入使用前,先租用国际通信卫星作为过渡。

首先用于转播中央电视台节日,并逐步增加以普及文化和新技术教育为目的的电化教学节目。

租用卫星,以及第一批五十个地面站,要争取今年九月初开通。

二、为了加强对发展通信广播技术的统一规划和领导,协调各部门的工程和技术工作,不另行成立新的公司,原中国广播卫星公司直属于国务院领导,委托国家科委代管。

其主要职责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负责对我国通信广播卫星系统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负责对外谈判。

三、中国广播卫星公司要组织好引进广播卫星技术的论证工作。

鉴于国内外专家对采用KU波段卫星或C波段卫星有不同的意见,公司可组织不同意见的专家到有关国家实地考察各类卫星的使用情况,或聘请外国专家和公司进行技术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作出决策。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结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工商市字[2004]第32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3]86号)的文件精神和2003年10月22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召开的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开展了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近期召开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在肯定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指出一些地区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法不严等问题,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安装境外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因此要求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往后延长,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检查。

为贯彻落实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部署。

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是与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密切相关的大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抵御敌对势力、不良文化渗透的大局出发,增强政治敏锐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国农村电影尤其是西部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初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农村题材影片创作数量不断增多、质量稳步提高。

但是,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适合农村放映的高质量影片不多,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2)第六条信号源接入 (2)第七条信号源处理 (2)第三节发射系统 (3)第八条总体要求 (3)第九条发射机配置 (3)第十条发射机倒换 (3)第十一条天馈线系统 (3)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3)第十二条播出信号监测 (3)第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 (4)第十四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4)第五节台站环境 (4)第十五条总体要求 (4)第十六条安全防范 (5)第十七条中短波台消防设施 (5)第十八条电视调频台消防设施 (5)第十九条通讯设施 (5)第六节维护器材 (5)第二十条备品备件 (5)第二十一条维护工具 (5)第七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6)第二十二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6)第八节无人值守站 (6)第二十三条运行环境 (6)第二十四条远程监控系统 (6)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6)第一节运行管理 (6)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6)第二十六条运行指标 (6)第二十七条技术指标 (7)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 (7)第二十九条运行流程 (8)第二节维护管理 (8)第三十条总体要求 (8)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 (8)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 (9)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 (9)第三十四条备件管理 (9)第三十五条代维管理 (9)第三节技术管理 (10)第三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0)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 (10)第三十八条重要保障期 (10)第三十九条临时停机管理 (10)第四十条运行变更管理 (11)第四十一条施工管理 (11)第四十二条事故管理 (12)第四十三条报表管理 (12)第四十四条技术资料 (12)第四十五条技术安全 (13)第四十六条检查与考核 (13)第四十七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4)第四十八条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14)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14)第四十九条网络和信息安全 (14)第四章附则 (15)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15)第五十一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16)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16)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远程教育卫星参数

远程教育卫星参数

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全国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要求,从2007年8月1日,中国教育电视台其他相关节目将使用亚太6号卫星进行世上并发,具体接收参数如下表:
转星后,亚太6号卫星各转发哭IP节目PID接收参数如下表:
附件2
卫星转星调整方法
亚太6号(东经134度)
一、卫星接收天线的调整:
1、打开接收机电源,按菜单键选择“设置转发器”按确认键。

2、在“设置转发器”菜单中选择“添加转发器”按确认键。

3、输入下行频率:“12395”符号率“27500”极化方式:“垂直”
4、正确输入完毕后,在“添加转发器”菜单中选择“搜索”,在搜
索过程中开始调整天线的方位角和仰角。

5、在调整过程中,天线在原来对冷鑫诺一号的基础上向东转23.5
度,仰角降低8.3度,“仰角锣丝露出部分约从10厘米降至6.7
厘米(实验数据,仅供参考)”。

6、如找不到信号则应重新检查以上步骤是否正确。

二、计算机接收参数调整:
信号锁定(第一步调整成功)后打开计算机,进入系统桌面后打开接收卡控制程序(清华永新卫星卡设置程序),修改以下参数:
下行频率:12395 符号率:27500
本振频率:11300 极化方式:垂直
PID值:E5、E6、E7、E8、B2、100
完成修改保存后,点击选定按钮进行信号搜索。

信号正常锁定后打开远教IP接收系统,就可以正常接收资源了。

泾源县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值:亚太6号(东经134度)。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年表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年表

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历程年表1979年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邓小平同志的讲话为划清政治问题与文艺问题的界限提供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保障。

1980年(1)2月,全国文化局长会议召开,明确提出:“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制度。

”(2)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发《关于报刊、广播、电视台刊登和播放外国商品广告的通知》,使传媒业的“经济来源”有了政策保证。

(3)中宣部等部门在《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中,第一次使用了“以文补文”的提法。

“以文补文”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编印各种文化科技艺术资料、书画展销、文物复制、乐器维修和租赁、艺术摄影、广告装潢、兴办文化企业和各种服务公司等。

1981年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赵燕侠承包北京京剧团,此后“承包制”在全国许多院团中推行开来。

1983年(1)6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文艺体制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改革。

改革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的繁荣,提高作家、艺术家的思想艺术素质,提高作品的思想艺术质量。

(2)深圳市率先在市文委内专设了文化市场管理处,建立专职的文化稽查队,由市、区(县)文化部门统一指挥,消除公安、工商、税务、文化、广播多头管理,有时重复、有时空档的现象。

1984年7月,《街上流行红裙子》摄制组首先向长春电影制片厂提出了承包方案。

198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精简艺术表演团体。

1987年2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改进舞会管理的通知》,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得到了行政认可。

1988年(1)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提出“文化市场”的概念,确立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2)5月,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双轨制”。

(3)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正式规定报社等出版实体可以兼营广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
站技术验收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新广电发〔2016〕22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
验收规范》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山东教育电视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503所云岗地球站: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2号)和《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对广播电视地球站及其技术系统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广播电视地球站建设、运维工作的新特点,总局对2008年4月发布的《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确保广播电视地球站尽快达到《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各地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水平。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广电总局2008年4月颁布的《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技术验收规范》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2月4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9991012 22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系统配置第三条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其中至少一台为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或直流电源供电,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或直流电源供电回路。

第五条应有至少两路不同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应具备一路带台标的应急信号源。

第六条上行链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编码器、复用器、调制器、上变频器、高功放等设备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上行链路中单节点设备的输入输出信号应接入跳线板或配备应急跳接装置;(二)上行链路应至少具备2个切换环节,且上行链路中各主备设备均能通过所设置的切换环节实现自动、手动切换;(三)主备高功放配置应符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且最大输出功率可达到设备额定输出功率。

第七条应配置上行功率控制系统,实现实时判断异常情况,自动、手动提升上行功率,并具备异地接收、自环检测等防止功率误提升的技术措施。

第八条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配置主用和备用上行天馈线系统,主用上行天线口径应不小于9米,备用天线口径应不小于7.3米,主备天线均应配置天线自动跟踪控制系统;主、备天线应可进行切换;(二)天线与高功放距离不宜过长,C波段和Ku波段高功放系统输出口至主用天线馈源网络端口间的馈线损耗应分别不超过2dB 和3dB;天馈线系统应能够在高功放最大输出功率状态下持续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三)应配置波导充气机,并保持开启有效状态;(四)在可能出现冰雪天气的地区,应具备切实可行的除冰雪手段;(五)天线场区应设置防雷设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2017〕1号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我局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7年3月10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第一部分目录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播出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播出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用户接收设备操作手册(全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7年7月目录一、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概述 (3)二、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4)三、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 (13)四、卫星接收机调整 (16)五、天线的调整 (36)六、全国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42)6.1 北京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43)6.2 天津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44)6.3 河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44)6.4 山西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58)6.5 内蒙古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67)6.6 辽宁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78)6.7 吉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84)6.8 黑龙江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89)6.9 上海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96)6.10 江苏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96)6.11 浙江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04)6.12 安徽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10)6.13 福建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17)6.14 江西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23)6.15 山东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31)6.16 河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41)6.17 湖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52)6.18 湖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59)6.19 广东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69)6.20 广西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78)6.21 海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87)6.22 重庆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90)6.23 四川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193)6.24 贵州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06)6.25 云南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15)6.26 西藏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30)6.27 陕西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30)6.28 甘肃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46)6.29 青海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54)6.30 宁夏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59)6.31 新疆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61)6.32 香港、澳门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70)6.33 台湾卫星接收设施调整参数表 (271)附件:卫星接收方位角、仰角和极化角的计算法273一、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概述根据我国卫星广播电视业务发展和传输覆盖需求,为了提高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质量,便于广大用户接收,我国将进行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工作。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闽广〔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转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广〔2022〕22号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省广播影视集团:现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实施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指导所辖(属)相关台站积极参与台站勘察、工程实施、测试、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局已成立全省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频率迁移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单位要相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地面数字电视700兆赫频率迁移工作领导小组或实施推进小组,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配合中国广电、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做好相关工作,保障迁移工程顺利推进。

县级发射台频率迁移工作由各设区市局统一协调,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要逐级报告。

二、把好工程质量关。

各单位要会同所辖(属)台站对中国广电制订的迁移方案和推进计划进行审核把关,及时反馈意见。

在迁移工程实施后,指导相关台站核对测试报告和工程实施效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工程验收后,指导相关台站与中国广电进行设备清点、资产移交与相关文件的签字确认等。

三、加强安全播出管理。

台站勘察和迁移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临时停播地面数字电视节目的情况,请各单位组织相关台站按规定做好停播备案或报批,重要保障期内不得停机,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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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广局字〔2007〕69号
关于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发〔2007〕72 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按总局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严密组织,切实做好转星的组织工作,确保转星任务顺利完成。

今后各单位只允许接收鑫诺3号、中星6B、亚太6号转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接收其它卫星转发的节目。

广电系统内的卫星接收设备的转星调整工作要于8 月7 日前完成。

系统外卫星接收设施的调整工作要于8月31日前完成。

验收工作于9月6日左右进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卫星调整方案通知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2007年7月26日印
(共印200份)
卫星广播电视转星调整相关说明
为提高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质量,便于广大用户接收,从8月1日起,将目前通过亚洲3S、亚洲4号、亚太6号、亚太2R、中卫1号和鑫诺1号共6颗卫星36个转发器传输的中央和地方卫星广播电视,全部转移到鑫诺3号(东经125度)和中星6B(东经115.5度)2颗专用卫星,安排31个C 频段转发器传输。

将目前通过鑫诺1号卫星Ku转发器传输的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电视节目、村村通电视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电视节目和全国小学远程教育、全国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山东远程教育等数据广播节目,全部转移到亚太6号(东经134度)Ku频段转发器传输。

青岛地区请按以下参数在8月31日前完成卫星接收设施的调整工作。

青岛地区卫星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鑫诺3号卫星(东经12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中星6B卫星(东经115.5度)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亚太6号卫星(东经134度)Ku频段节目接收技术参数
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

咨询电话:85701857 85701875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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