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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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六公司工字[2013]293号

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国家、企业、专业分包商合法权益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经建设单位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专业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及分子公司所属项目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包商信誉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工程科技部通过收集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分包人的资质年审、合同履约、年度业绩、遵纪守法等进行考核,建立公司《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

第六条各项目应首先从《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中选用分包人,对于新引进专业分包商,必须进行相应审查。评审小组由经营部、工程科技部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其它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审查重点:

(一)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

(二)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按照《分包工程管理控制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在分包合同评审时对备选分包商进行《分包商综合评价记录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或合同约定节点对分包商进行《分承包商施工过程跟踪评定表》,并按要求上交责任主体单位存档,责任主体单位汇总后建立《合格工程分包方台账》并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三章专业施工分包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应从技术力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策划,拟定项目专业分包计划并报责任主体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专业施工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三)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协议的。

第十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专业施工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以下类别: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

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

4、钢结构工程专业;

5、消防设施工程专业;

6、防腐保温工程专业;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

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9、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1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

11、特种专业工程专业;

12、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做专业分包管理的工程。

以上工程如需分包必须使用专业工程分包,严禁使用劳务分包,并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第四章专业施工分包队伍的确定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关联交易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下属专业子公司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总承包工程中拟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子公司分包施工。

第十三条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由公司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甲方必须在分包合同上签字盖章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现场出现任何问题与我公司无关。甲指分包合同盖章生效后交给公司经营部备案。

第十四条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由项目部选取备选分包商,项目部需对分包商的经营许可和资质条件、工程业绩及信誉、施工人员结构/数量/素质及专业能力、为本工程组织的资源(人力、

物力、财力和机具装备)计划和进场实物是否符合和满足要求、专业技术、质量、环境、安康生产及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的确认,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各种风险承受的能力、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分包商综合评价记录表》,并与证明资料一起报送责任主体单位,由责任主体单位选取分包商。

第五章分包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施工,图纸会审、会议纪要、工程量变更等涉及分包合同内容的资料应作为合同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存档。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严禁采用口头协议。

分包合同中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一)分包协议范围:分包协议应有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协议的单价或总价应明确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

(三)材料供应: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项目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业主指定供应商)的分包协议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分包协议中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协议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对供货效量应严格控制。

杜绝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外流。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注明材质要求,并不定期抽查;

(四)工期:分包协议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包括奖惩办法);

(五)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

(六)质量控制: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问题。(质保期限及质保金的扣取额度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访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七)安全责任条款:承担完成分包工程量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条款;

(八)分包协议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再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

(九)分包协议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一)分包协议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保险条款;

(十二)分包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民工工资支付要求,保证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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