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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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日修订日期:2015年12月01日
适用范围:本医疗机构
为加强发出药品质量的准确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我院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53号令,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处方调剂制度。
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四查十对’原则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剂型;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认真审核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准确调配药品,对有需要在药品包装盒上书写用法用量的,需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辨。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必要时可将患者引到药物咨询窗口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药品的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特殊注意事项等。需要时可提供书面材料。
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本院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学部留样备查。药剂科应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指导安全用药;药士从事调配工作。
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5.1 对说明书中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开具处方时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5.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5.3 剂量、用法;
5.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
剂。
7.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开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专用记录本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处方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专用记录本内容应包括对处方内容完整性、药品配伍、相互作用、超剂量、超适应症、给药途径不正确等问题的记录。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报告药学部、医务科。
8.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并经核对后,调配人及核对人应当在处方上签全名。
9.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留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