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分则第五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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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五章)【解析】对于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既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进行核算,又可以设置“备用金”账户核算。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价值观念,其初衷在于纠正“应试教育”现象:中小学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大学教育过分专业化等。

应试教育把教育活动的评价环节作为教育目的所在,把人的素质的某个方面作为全部,教育活动本身和教育培养对象被严重扭曲。

因此,应试教育不仅背离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也不利于培养社会进步与发展所需的人才。

素质教育观扭转了应试教育观,把教育目的重新指向人本身,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合同法第5章:责任和违约责任引言合同法第5章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章节,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5章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5章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达成合同。

(二)信义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帮助,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三)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5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履行相应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合同价款、利息、损失、利益、违约金、实际损失等。

四、合同法第5章的适用合同法第5章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通过违约责任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法第5章的启示合同法第5章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总论

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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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
2.必备条款 八大条款并非每类(个)
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 但“当事人”与“标的’ 这两个条款应为每个合 同所必备,缺乏其余条 款,是能够通过补充或 补正方法予以补充或补 正的。
20
3.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
正 依《合同法》第61条, 有以下方式: ①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②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③依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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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设例2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
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 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之 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 车为农用四轮车。 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之一部分? 【答案】是。
24
『例4』设例3中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 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 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 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 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 用四轮车。 问:丁之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案】有道理。这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 确定双方约定不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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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撤销的三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39
『例5』设例1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 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 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中甲 发给乙的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 须在3月9日前作出,过期不候。’”那 么例4情形下(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 承诺)的答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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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 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造成相对人信 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 询间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 “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 少800元,少了不卖。” 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表示均为 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回答的意思表示均 为要约。 31

经济法第五章

经济法第五章

原则上该承诺有效 要约人及时通知因使其而不接受的, 要约人及时通知因使其而不接受的, 为新要约
例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6)承诺的撤回 是指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或消灭承诺效力的意思表 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
信件没有载明日期或者信件 所载日期与信封、 所载日期与信封、邮戳所载 按信封邮戳日期 日期明显不符的 电话、 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 方式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4)承诺的方式与效力 ) a、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 通知的方式 积极的行为可以构成承诺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口头形式 、 3、其他形式:公证、鉴证、审批等 、其他形式:公证、鉴证、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b、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的情形: 不得撤销的情形: 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二是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是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三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三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 了准备工作。 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失效的原因有: 失效的原因有: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 (二)合同的形式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
达成一致的过程。
•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
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时合同成立;

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
•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有效要件
• (1)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3)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 (4)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2.承诺的生效

3.承诺的撤回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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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五章合同法律 制度
• (1)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对方的缔约成本而 造成财产损失;
• (2)一方未尽告知义务,而使对方遭受损失;
• (3)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害.

《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
称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 ▪ 1、适用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协议; ▪ 2、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
系的协议;
▪ 3、不适用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 ▪ 4、不适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
的协议。
▪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1、合同自由原则; ▪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 (一)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①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质、数量等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 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 ②案例分析:
▪ 彭某去郭某家,见到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 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6件物品。郭某称这些 物品系其妻的母亲张某遗留的物品。彭某以 为这些物品均是文物,便以4万元予以购买。 几个月后,彭某发现该物品系仿制品,遂向 郭某提出退货还款的要求,郭某不同意。
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5、要约的法律效力 ▪ (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 6、要约的失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 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 (一)实际履行原则; ▪ (二)全面履行原则; ▪ (三)协作履行原则。
▪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法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 能确定,则按照以下规则履行:

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五章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情形 对这一条件具体规定如下:(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 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履行期限 (一)含义: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 受履行的时间。 (二)1、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 约定加以确定。 2、履行期限明确的,当事人应按确定的期限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如果履行期限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相关法条 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 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 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 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 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 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合同法第五章》课件

《合同法第五章》课件
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
总结词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 ,可以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详细描述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通过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满足 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的代 位行使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等。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时,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并 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古代合同法
古代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通 常与契约、买卖、租赁等民事
法律关系相关。
中世纪合同法
中世纪欧洲的商人法逐渐发展 成为近代合同法的雏形,其中 规定了各种商业交易的合同关 系。
近代合同法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 同法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 学科,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现代合同法
现代合同法更加注重保护弱势 群体的权益,强调公平正义和
03
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 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约定性、 补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责任的分类
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 将违约责任分为严格责任和过错 责任;根据承担责任的方式,可 以将违约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人
债权人撤销权
总结词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 ,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详细描述
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另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撤 销债务人的某些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在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时,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6年的分值为15分。

其中,简答题、综合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来自本章。

在2017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和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6年教材新增了“民间借贷合同”。

2017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要约(P228)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2012年)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解析】(1)选项ABD: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选项C: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条件,属于要约。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2013年)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B【解析】(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经济法第五章

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订立的程序 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其他 思考5-1】 【思考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 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 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 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 即签订书面合同,否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问:双方当事人 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解析5-1】 【解析 】双方订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 同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法
学习目标
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及 违约责任的规定。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合同 第八节 主要合同
保证
保证人 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 【思考5-15】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由A企业向B企业供货10万元,B企业收货后1个月内 付款,并约定由甲公司为B企业作一般保证,A企业 依约履行后,B企业在1个月内未支付货款。A企业便 向甲公司主张债权,被甲公司拒绝。试分析甲公司拒 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 【解析5-15】合法。甲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具有 先诉抗辩权,A 企业应先向B企业追偿货款。 保证期间
格式条款
【思考5-6】赵先生外出,将汽车停放在甲停车场, 并交了停车费,停车管理员提醒赵先生关注停车收费 单上印有“丢车不管”的字样,赵先生锁好车便离开 了,5个小时后,当他返回停车场取车时,车不见了。 赵先生便要求甲停车场赔偿,可甲停车场管理人员以 当初已声明“丢车不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试 分析甲停车场的说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解析5-6】不合法。停车收费单属于格式合同,格 式条件中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 责任条款无效,停车场未尽到看管责任,致使汽车丢 失,属于重大过失,应当赔偿赵先生的损失。

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法第五章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6)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的方式履行
(二)债务人向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条件: 合同有约定且债务不属于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
2、特点为: (1)第三人有请求权 (2)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只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除非债务人同意,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三)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规则
1、条件:第三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约定 2、特点: (1)债权人享有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2)第三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债务人应承担违
四 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 与价款拒付不同 合同法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 保的除外。
(1)价款拒付只能为买受人享有 (2)价款拒付中,权利人已经取得了权利 2 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2)救济的措施不同
1、情势:指合同赖以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变更则是指异常或重大的变化 3、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非归因于双方 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仍维持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 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情势变更原则是 合同的履行原则 (2)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或不完全履行,情势变更导 致显失公平 (3)免责的程序不同 (4)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情势变更,但情势变更的事由非 基于不可抗力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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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生效
•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发生了 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图6-12)。
图6-12 合同生.效条件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条
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
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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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 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 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合同法有四项原则
图6-4 合同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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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 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合同。所以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对当事人产 生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表现为当事人必须遵 守合同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 的。
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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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受国家 法律保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也称为绝对无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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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2013年重大调整)(★★★)(P292-298)(五)标的物的检验1.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释1】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2】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六)标的物的交付(2013年新增)1.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解释】所谓“标的物需要运输”,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付款地点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标的物的质量(1)质量保证金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修理费用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瑕疵担保责任①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4)减少价款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交标的物的(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3)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发票的证明效力(1)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2)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7.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8.电子信息产品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七)买卖合同的解除(2011年单选题)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

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

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答案】D【解析】(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F、G、X、Y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F机器的维修工具)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008年判断题)【解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例题·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

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

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2008年)【答案】√4.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应当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013年新增)【相关链接】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

【解释】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之外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如动产买卖中交付发票、保修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八)试用买卖(2013年新增)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二、其他具体合同(一)赠与合同(★)(P300-301)1.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解释】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因此,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限于双务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2009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2年多选题)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2012年多选题)(1)赠与人的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1】如果发生上述法定情形,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解释2】(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1·单选题】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

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答案】A【解析】(1)选项ACD: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选项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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