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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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5•【字号】丽政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5日丽水市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确保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与自然系统和谐互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千峡湖区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千峡湖区域的县域范围以青田县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域管辖分界线为界。

第三条千峡湖区域的保护开发建设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引领、有序开发、统分结合、惠民富区的原则。

保护开发建设的目标定位为生态环境优美、发展特色鲜明、基础设施完善的生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示范区及保护开发示范区。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市千峡湖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委会),青田县政府、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分别设立千峡湖青田县开发建设管理处、千峡湖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发建设管理处(简称县管理处)。

市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涉及千峡湖区域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协调青田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千峡湖区域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评估和督促检查;拟订推进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准入标准;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县管理处负责协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千峡湖区域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做好规划区生态资源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市的城市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等。

2. 建筑管理: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材料、维护等。

3. 交通管理:规定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4. 水利管理: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包括水资源的调配、水环境治理等。

5. 环境管理:规定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保护措施。

6. 能源管理:规定城市能源利用的技术和节能措施,包括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装备的推广等。

7. 信息化管理:规定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包括信息技术的应用、数据管理等。

8. 智能化管理:规定城市智能化的建设要求,包括智能交通、智能建筑、智慧水利等。

这些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旨在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城市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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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7
•【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施行日期】201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
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
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
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
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
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丽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打造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丽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6.2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0.2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241.5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02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对接温州都市区、金义都市区发展,加强浙闽赣边界区域协同发展。

稳妥推进陡坡与平原农用地布局优化和整治提升,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保护碧湖、松古、壶镇等粮食生产空间,完善菌菇、茶叶、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空间布局。

严格落实武夷山-仙霞岭等国家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管控要求,稳定山林生态屏障,加强重要流域源头保护,推进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建设。

丽水市水库建设规划方案

丽水市水库建设规划方案

丽水市水库建设规划方案引言作为一个山水相依的城市,丽水市依赖着丰富的水资源供应。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丽水市面临着日益紧张的水资源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水资源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丽水市水库建设规划方案。

建设目标本规划方案的建设目标是保障丽水市水资源供应,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对自然灾害的适应能力,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建设内容1. 建设新水库或扩建现有水库通过建设新水库或扩大现有水库的容量,增加丽水市的水资源储备量。

根据地理条件和水资源需求,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水库,并考虑到水库的容量、灌溉需求、旅游开发等因素进行设计。

2.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建设现代化的水资源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引入先进的水资源管理技术和设备,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度,实现对水量、水质、水利用方式等方面的科学管理。

3. 加强水资源调度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调度和管理机制,统筹安排水资源的供应和分配。

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确保不同用水领域的合理用水量,避免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4. 加强预警和抗灾能力建设先进的水资源预警系统,提前预防和应对水资源供应紧张的情况。

加强水库的防洪和抗旱能力,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同时,对水资源紧张地区进行保护和修复,恢复生态系统的稳定。

5. 推动生态修复和保护在水库建设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采取生态恢复和保护措施,保护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提高水库的生态功能,同时兼顾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协调发展。

建设步骤1. 前期准备阶段进行水资源调查和评估,确定丽水市的水资源供需状况,并制定建设目标和任务。

同时进行水库选址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选址的科学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

2. 设计和建设阶段根据前期准备阶段的结果,进行水库的设计和规划。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组织施工队伍,实施水库的建设。

3. 完成验收和投入使用在水库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试运行,确保水库的安全性和运行效果。

丽水总规

丽水总规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简介丽水撤地设市后,实施'生态立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进行修编;2001年4月14日在《丽水日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2001年6月 18日市一届人大二次全会讨论通过;200 2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批准。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绘就了未来丽水的宏伟蓝图。

一、规划年限:2000-2020年。

近期2000年-2005年,中期2006年-2010年,远期201 1年-2020年。

二、城市性质:浙江西南部中心城市。

三、城市建设目标:青山碧水、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具有山水特色的现代化'绿色生态城市'。

四、城市规划区面积:198.8平方公里。

五、城市规模:人口规模:近期20万人,中期24万人,远期33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32.49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8.46平方米。

六、城市总体布局:'中心城区+水阁、联城双组团'形态。

水阁为工业区组团,联城为生活区组团。

七、城市主要发展方向:向西方向并为超远期西进与碧湖平原联为一体,形成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八、城市道路网:由外环路、方格网和3个城市出入口为主共同构成城市道路网。

方格网主要由南北向13条和东西向18条主、次干道组成。

九、城市主要功能布局:●行政中心位于人民路以北、城北路以南、中山街以东、紫金路以西范围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行政功能区。

●工业用地呈'两区一点'布局,即天宁工业区、水阁工业区和纳爱斯工业点。

●文化中心两个,设在江滨区块和市政广场东侧。

●体育中心保留现有体育馆,新建两处体育场;●科研文教区以现状为基础,沿北环路西段一带形成集中的科研文教区,中小学结合居住区根据服务半径布局;●商业中心:老城区进行改造,调整布局,同时在江滨区块兴建一个商业区,形成集商饮、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中心区;●旅游以山水特色形成环山、环水旅游线。

丽水市绿地系统规划

丽水市绿地系统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与指标
REPORTING
WENKU DESIGN
绿地系统规划目标
构建完善的绿地网络
通过规划,构建丽水市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网络,提高城市 绿化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提升绿地品质
加强绿地建设和管理,提升绿地景观品质和生态功能,为市民提供 优质的休闲游憩场所。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通过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 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配置原则
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游憩需求; 因地制宜,体现地域特色;均衡 布局,方便居民使用。
配置标准
根据绿地类型和规模,合理配置 游憩、健身、文化、科普等服务 设施,如座椅、垃圾桶、标识牌 、公共厕所等。
丽水市绿地功能与服务设施规划实践
• 绿地功能分区:根据丽水市自然条件和城市发展需求,将绿地划分为生态保护 区、风景游憩区、城市开放区等功能区。
绿地系统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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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规划期末,丽水市建成区 绿地率达到40%以上,其 中公共绿地面积占比不低 于10%。
绿化覆盖率
规划期末,丽水市建成区 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 ,实现“推窗见绿、出门 进园”的目标。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规划期末,丽水市人均公 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 以上,满足市民日常游憩 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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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总量不足
丽水市绿地总量相对较少,人 均绿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绿地分布不均
绿地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域 ,外围区域绿地较少,分布不
均衡。
绿地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绿地存在设施陈旧、管理 不善等问题,影响居民游憩体
验。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丽水市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丽水市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丽水市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出让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提升我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

[修改:原“中心城区”改为“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下文补充县(市)可参照执行]二、住宅建筑。

1、层高:层高不宜大于3.2米;超出3.2米高度部分以每1.4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即层高为3.2米(不含)—4.6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层高为4.6米(不含)—6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楼主入口门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复式、跃层式或低层住宅除客厅(起居室)外,其余空间不得作户内通高设计;户内通高不得超过两个自然层高度,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入户层投影面积的20%。

2、阳台。

阳台进深不得超过2.1米,每套住宅开敞式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应按套型建筑面积分类控制,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1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不含)--12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12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10%,且不超过16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20平方米。

不得设置两层通高阳台。

住宅建筑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入户平台、挑廊、挑台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注,只要在《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均认定为阳台。

3、设备平台。

设备阳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空调搁板单个尺寸不应超过0.9米*1.5米,且宽度不应超过0.9米,空调搁板和设备平台不应同时设计,且设备平台和空调搁板均不纳入阳台投影面积计算。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作为例外,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参照《丽水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村庄名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既包括申请建房,也包括政府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的公寓住宅。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二)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曾经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丽政令(2009)63号2009-09—01《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拥有的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中介组织。

被拆迁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丽⽔市征⽤⼟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丽⽔市⼈民政府⽂号:丽政令第8号执⾏⽇期:2001-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征地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和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征⽤⼟地秩序,维护集体⼟地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丽⽔市区(即莲都区)范围内征⽤集体⼟地适⽤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以下简称征地)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地征为国有⼟地的政府⾏为。

第四条征地必须贯彻⼗分珍惜、合理利⽤⼟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地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

征地实⾏统⼀征⽤制度。

征地实⾏补偿制度。

第五条丽⽔市⼈民政府统⼀组织、协调征地⼯作,依法⾏使法律规定的征地审核权。

丽⽔市国⼟资源局是本市⼟地征⽤⾏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征⽤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作。

计划、建设、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统计、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职责,配合市国⼟资源局做好征地的有关⼯作。

莲都区⼈民政府及乡(镇)⼈民政府配合市国⼟资源局做好征地⼯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持、配合征地的实施⼯作。

丽⽔市统⼀征地事务所负责⼟地征⽤的具体执⾏⼯作。

第六条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的⼟地。

第⼆章征地程序第七条征地分批次⽤地与单独选址项⽬⽤地两类。

批次⽤地由市国⼟资源局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地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地利⽤年度计划拟定⽤地计划和范围。

市国⼟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地进⾏调查勘测,确认⼟地权属,确定征地范围、⾯积、地类,拟定征地⽅案,经同级⼈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丽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丽水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莲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丽政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建房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经研究,决定对该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心城区下列村庄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具体村庄名单如下: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岩泉街道: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规划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围绕“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定位,建立生态、集约、高效的山区中等城市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规划以“生态优先、区域整体、城乡统筹、城市特色、紧凑集约”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二、规划期限及范围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为:2013——2020年;远期为:2020——2030年;本次规划形成三个层次: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层次;范围为丽水市域,面积为万平方千米;重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区域网络梳理、资源环境控制、生态环境功能划分等内容;2市区城乡布局规划层次;范围为莲都区及青田腊口镇需规划控制协调范围,对丽水中心城市及其城郊土地利用进行体协调布局;重点考虑机场及空港经济区、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的纳入,范围内特色城镇碧湖-大港头、老竹—丽新、雅溪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空间的保育等,并充分协调中心城市与腊口镇的关系;3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用地范围为莲都区白云、万象、紫金、岩泉、南明富岭、水阁、联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丽水机场发展需要规控制范围,面积约为392平方千米;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围绕“112”城市组团发展体系,结合“小县大城、组团发展”模式,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了“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一心: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两轴:规划充分结合杭闽广轴线和港口—腹地轴线,提出缙丽龙庆城镇发展轴和遂松丽青城镇发展轴,引领区域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协同发展,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高度契合;四区:主要包括市域北部的缙云组团集聚区、西北部的松阳-遂昌组团集聚区、东部青田组团集聚区、南部龙泉-庆元组团集聚区,强化组团发展;四级:注重城乡统筹,构筑丽水中心城市、县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卫星镇、一般镇为层级骨干的城乡聚落体系,打造传统特色村庄;2丽水城镇化发展总体战略方针是:强心、优镇、美村强心战略,即重点发展浙西南中心城市,强化丽水中心城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积极发展经济板块中心城市和县市域中心城市,结合点-轴发展,强化小城市建设;优镇战略,即结合新型城市化的要求,择优着力打造和培育中心镇,合理调整引导一般镇;美村战略,即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突出农村社区职能的完善,努力促成城乡体系整体协调发展;四、市域综合交通规划按照“强化通道、优化网络、突出枢纽、注重服务”方针,推进运输通道建设、优化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交通枢纽体系、努力建设旅游交通网络、发展支持保障系统;规划丽水市高速公路主骨架为“两纵、两横、七支”;规划国道形成以“两纵、两横”和省道“五纵、九横”交通网;并规划形成“两纵两横两辅”井字型铁路网布局;并通过市域轨道交通规划,联系中心城市与各组团城市;五、市域旅游规划结合市域空间结构,形成“一心多点五级”的市域旅游城镇格局,即强化中心城市旅游功能,加强其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中的组织中心和集散中心地位,重点加强中心城市生态景观、特色街区和接待服务设施建设,并以全域景区化打造为指导,加快各类旅游项目建设,全力打造“市域旅游中心城市、旅游县城、旅游风情小镇、旅游特色乡村和旅游综合体”的全域旅游格局;同时,结合点轴模式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形成“二轴三区”的旅游发展布局;即缙丽龙旅游轴线、松丽青旅游轴线两条轴线和东部丽缙青云景旅游功能区、西北部遂松旅游功能区和西南部龙庆旅游功能区三个分工协调旅游功能区;六、市区城乡布局规划莲都区形成“一江双城三片”的城乡空间结构;一江双城:以瓯江为轴线形成的南北双城的中心城市空间框架;三片:市区由北向南形成的北部生态涵养功能片、中部集聚发展片、南部生态涵养功能片三大片区;北部生态涵养功能片:包括北部雅溪镇、仙渡乡、太平乡,依托雅溪组团为服务核心,发挥雅溪周边区域的红色文化及生态山林涵养功能,成为北部生态屏障;中部集聚发展片:包括中心城区北城、南城、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丽新乡、黄村以及腊口镇;片区通过产业、居住、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强化城镇集聚效应,同时结合山水自然景观及畲乡风情发展特色休闲养生养老产业;南部生态涵养功能片:包括南部峰源乡,依托大山峰森林公园,建设避暑养生、乡村旅游目的地,成为南部生态屏障;七、城市性质、发展规模;1城市性质浙西南中心城市和生态制造业基地、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2人口规模规划丽水2020年人口总量60万人;2030 年人口总量70万人;3用地规模规划近期2020年中心城城市用地规模为平方千米,人均105.7平方米/人;规划远期2030年中心城城市用地规模为平方千米,人均125平方米/人;新增用地以生态居住用地、休闲养生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生态绿地为主,强化休闲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体现国际生态休闲旅游城市定位;八、中心城市总体布局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严守绿线、蓝线,体现山水城市本底;严守紫线,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严守红线,构筑城市空间框架;保障黄线,预留基础设施空间;留足橙线,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原有“一江双城”的空间结构基础上进行提升,提出“打造中轴、强化中闲、一江双城、一体发展”的总体发展框架,规划形成“北居南工中闲”的功能布局,并与丽水机场、空港园区规划进行衔接,落实其空港产业、生态居住、健康产业等区块功能布局,同时结合规划提出的“丽阳路—东七路”城市之脊,进一步优化了该区域交通组织、景观等内容;北居重点体现北城以发展人居为主,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南工主要指南城以发展产业为主,产业中心、物流中心、科创中心;并以瓯江—南明湖沿线东西拓展,南明山风景区—南北延展,以瓯江—南明湖山水区域成为打造中闲的重要载体空间,体现山水交融特征,利用其周边生态空间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养生养老产业,彰显城市发展新引擎作用;九、综合交通规划建设人性化、集约化、信息化、生态化、协同化、文明化的和谐交通体系;形成快速路、快速交通、慢行交通,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层次分明、高效衔接、绿色文明的交通体系;规划以“枢纽导向、开放结构;公交优先、强化换乘;沟通门户、南北一体;干支成网、设施保障”为发展策略,结合铁路、公路、水运、机场等,合理布局交通枢纽,并形成“一环、九纵、七横”的城市道路网络结构;规划考虑到未来丽水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的打造,以及山水地形空间的利用和未来公共交通的发展需求,预留兼顾城市公交、旅游公交和快速交通的廊道空间;并进一步完善慢行系统,减少机非、人车干扰;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本着公正、平等的原则,为步行者和自行车使用者创造安全、便捷和舒适的交通环境;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绿地系统规划1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正确处理好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与名城保护三者关系,形成既保持传统格局风貌又富有现代气息的城市风格,提高丽水历史文化名城的知名度;重点范围为丽水老城区范围,东至大洋路,南至南明湖,西至括苍路,北至丽阳街,面积约平方公里;2以大型绿地为核心,融山、水、绿、城、文为一体,把丽水建设成为具有浓郁山地特色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和生态示范城市;以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完成规划区内楔形绿地、城市公园及沿河、沿路的带状绿地建设;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自然环境;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和自然生态,抓好各类附属绿地的建设;规划2030年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60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规划形成“一心、四园、多点”的空间结构,“一心”:指依托南明山风景名胜区、植物园和南明湖形成的生态核心绿地,形成南城、北城之间强有力的绿色背景,开放性的生态圈;“四园”:指白云森林公园、宣平溪森林公园、碧湖生态农业田园、大梁山休闲公园;“多点”即处州公园、丽阳门公园、七百秧公园、水阁公园、联城公园等城市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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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2002〕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未作具体规划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对城市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到建设用地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时,应当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位置、规模和界限;(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年内未申请审批建设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拟出让的地块在出让前,应当具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前述技术规定。

穿越规划城区的公路留地宽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有一定规模的公共设施、公园和居住区,应同时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厕及垃圾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得另行搭建。

停车场(库)和公用配套设施的规模,应按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预留的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用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规模和界限。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新建住房,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寓式建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范围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个人联建住宅,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明理由后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等建筑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方案设计竞选或建筑设计招投标,并邀请专家对建筑艺术与环境协调及功能进行专门论证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划组合拼盘建设。

新建建筑和外立面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景观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控制分散、零星建设。

原平屋顶建筑,可在不升高檐口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度)的前提下申请加盖坡屋顶。

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可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危险房屋规划管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比,建筑布局为正南北朝向时,在新建设区的建筑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不小于1:1.2;在旧城区的建筑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不小于1:1.0。

其他朝向可按规定换算。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按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单独新建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造型艺术与环境协调等方面进行专题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道路工程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同时委托编制建设路段所有工程管线的管线综合图。

管线综合和各种工程管线初步设计,应与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同时会审。

各种工程管线应埋地敷设并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管位、标高进行施工。

电力管线工程在同一路段应同沟埋设管道敷设。

电信、广电、移动和联通通信等管线工程,在同一路段必须组合同沟合建敷设管道。

各种管线的综合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已建成的道路、桥梁上新建、改建工程管线,应当征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组织编制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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