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社保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吉社保[2004]4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发布日期】2004.08.18【实施日期】200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社保[2004]41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公司:为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引导参保单位强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诚信体系的建设,省公司决定在全省开展参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级评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参保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在全省推进社会保险缴费诚信机制建设,营造参保单位讲诚信的良好氛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稽核审计管理办法》(吉社保[2002]6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社会保险三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非公有经济、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本级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公司负责下级公司推进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直管参保单位由省公司实行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四条社会保险诚信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的内容:(一)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登记内容真实准确;(二)及时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变动情况,附报资料真实齐全;(三)经稽核确认参保人数、缴费基数。
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计算中心)_企业报告(业主版)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计算中心) 为省直行业、企业参保人员档案及全省社保系统数据维护提供服务。负责省直行业、企业参 保退休人员、续保人员档案及省本级社保业务、文书、财务等方面的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负 责全省社保系统档案管理指导工作 负责全省社保系统数据库、软硬件及网络的运维管理和 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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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国企退休人员档案整 北京汉龙思琪数码
理及数字化加工服务项目
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央及原中央下放企业退 休人员档案管理综合系统建设项 目 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吉林省社会保险计算中心)国 企退休人员档案整理及数字化加 工服务项目(二次招标)中标公告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0 日 生成
1/10
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计算中心)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 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35.7%。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5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吉林省瑞森泽商贸 有限公司
1.1
2022-06-2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采购效率
2.1 节支率分析
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吉林省社会保险计算中心)近 1 年项目月度节支率在 0%~0.8%之间 浮动。从地区来看,节支率表现出较强的行业差异性,图书和档案、图书馆与档案馆、电信等节支率 相对较高。 近 1 年(2022-03~2023-02):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政务公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吉社保[2007]3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6.26【实施日期】200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07]37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和省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真实准确、廉洁高效、勤政便民”为目标,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促进社会保险政务公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依法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行为,做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努力塑造社会保险系统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形象,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1.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要根据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社会保险经办行为。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公正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重点公开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需要了解的情况。
同时,全面整体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把政务公开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3.简化环节,便民务实。
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环节,便于群众知情,有利群众监督,不搞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社会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吉社保函[2009]8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0.13
【实施日期】2009.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社保函[2009]81号)
各市(州)、县(市、区)社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于2009年7月23日联合颁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并自9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实施意见,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三级工作网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参保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参保对象权
益,确定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也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省局非常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规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业务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
各市县社保局也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把学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国家和省局要求做出计划和安排;二是要根据要求。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吉社保[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社保[2007]41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级社保局加强领导,对照标准,查找不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五日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10号),为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加强社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延伸服务领域;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优质服务大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社区经办窗口标准化建设活动(以下简称“三项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三项标准化建设”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主题,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全面提升员工依法经办的能力素质,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满意服务,树立社会保险的良好形象。
二、活动范围参加“三项标准化建设”活动的范围是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的经办服务大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社区经办窗口。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三项标准化建设”活动,年底前力争使优质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达到市州的30%,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达到市州的30%,社会保险社区经办窗口达到市县的10%。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吉社保[2006]45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正文:----------------------------------------------------------------------------------------------------------------------------------------------------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吉社保[2006]45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1993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赋予省社会保险公司的职能组织开展起来的,2000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关于“停业接受新业务”的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顿状态。
到2005年末,全省已有近8.5万人参保,861人领取养老金,累计基金结余6600多万元。
根据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省局决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信息和实务手续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
为此,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保险编号(一)保险编号是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个人而编的一套编号,原开展业务时,规定由8位数组成,为下一步实行计算机管理,现改为由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从第一位到第十位代码的含义依次为:1-4位代表乡镇、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5-10位代表参保时的电脑序号,与个人参保手册号码相同。
与上述编号规则不符的,应予以更正。
(二)重新编号后,参保人保险关系发生变化,如调出、退保或死亡,原保险编号予以封存,不再进行变动。
(三)参保人一个区县范围内终生拥有唯一的个人保险编号。
所有帐簿、明细表、手册等单证同一人保险编号必须一致,保险编号不得重置漏编。
二、缴费单据缴费单据包括投保单、缴费收据、个人缴费手册、缴费明细表、汇总表和《开销户簿》。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吉社保[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相关问题的意见(吉社保[2008]20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为进一步规范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完善业务手续,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2.0版>的通知》(吉社保[2008]1号)规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除以下几类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其他人员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是与用工单位签订有并效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二是城镇领取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工;三是与个体工商户业主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三、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时,需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帮工需提供业主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和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新参保的城镇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参保登记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地街道(社区)开具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等相关证明。
五、对新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吉社保[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06]76号)省局各部(室)、中心,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公众信息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整个网站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门户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www.jlsi.)是以国际互联网为依托,直接面向社会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服务于民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门户网站的宗旨是“宣传社会保险,公开经办信息,服务广大群众”。
第四条门户网站的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是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展现吉林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形象和工作状况;提供网上经办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广大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沟通,为广大群众提供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的业务经办信息。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局成立门户网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编审办公室,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7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省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社保中心的相关规定,为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精确性,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刚性约束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
第三条【规程内容】本规程将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划分为当年基金收支预计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基金收入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和基金结余预算、预算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初审、基金预算草案报表编制汇总、基金预算调整七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四条【工作方式】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采用“三级测算、省级编制、二上二下”的形式进行,由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测算,省社会保险局负责编制。
第五条【采用手段】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制涵盖影响基金收支的各种因素,应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章基金预算草案编制通则第六条【编制内容】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吉社保[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吉社保[2007]19号)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2006年,全系统开展的以整顿行业作风,查基金管理,查服务意识,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查经办流程执行,提高职工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经办能力为主要内容的“一整四查两提高”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有效提升了全系统经办服务水平。
为了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深入开展,树立社会保险良好形象,促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结合系统实际和纠正在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系统2007年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意见的函》关于“继续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业务经办服务工作,加强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标准化业务经办大厅建设(一)积极改善业务经办大厅服务条件。
省局印发的《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统一标识方案(试行)的通知》,对业务经办大厅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目前,业务经办大厅没有达到标准或无法满足经办需要的地方,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改善业务经办大厅的服务条件。
(二)完善业务大厅服务设施。
业务经办大厅要设置统一标识,设置服务咨询台和填制各类表格的示范样本,配备触摸查询屏、插式宣传资料架、表格填制台、等候排椅、饮水设备和一次性水杯、液晶显示宣传板、征求意见箱等设施。
有条件的应配备复印设备,为办事人员提供服务。
(三)根据群众办事需要确定业务大厅的经办方式。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介绍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前身为省社会保险公司,1992年8月成立,2008年4月,被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部门。
现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管理全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省局除对全系统实施领导和业务指导外,还具体承办中央下放的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和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设置省社会保险局为副厅级建制,设独立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直接管理。
现党组成员6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
省局局长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机关内设17个处(室)、中心,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调研室、养老保险一处、养老保险二处、省直行业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财务处、计划统计处、审计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运营处、基金资产管理中心、信访办,计算中心和培训中心。
2008年成立了社会保险协会。
全省社会保险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全省共有市、县社会保险局51个,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2094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920人,占91.7%;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231人,占58.8%。
省局干部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的128人,占97.7%,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7人,占66.4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全省情况我省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2005年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养老金发放、基金积累迈上三个100亿元的新台阶。
2006年,主要业务又实现了三个同步增长,一是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同步增长;二是征缴和发放同步增长;三是待遇水平和基金结余同步增长。
截止2008年末,养老保险覆盖人数525万人,其中从业人员370万人。
2005年,我省养老保险费征缴第一次迈上100亿元的新台阶,2007年征缴额达到创历史的156亿元,2008 年,养老保险费征缴161.7亿元;连续7年确保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5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
对去产能企业,各地可按《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4号)规定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享受补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省直行业单位可参照长春市或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划入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外国专家局的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增加政府绩效评估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四)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4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着力提升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按照人社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办事流程各地要加快简化办理手续工作。
2019年底前,全省实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并同时将掌握的参保信息一并传送给吉林省智慧人社协同平台信息库。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就业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就业部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将失业人员申领信息通过智慧人社协同平台推送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失业登记业务时,将失业人员登记信息通过智慧人社协同平台推送给就业部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部门根据推送的信息办理相关业务,不再需要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王伟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王伟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侯德顺【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侯德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王伟【当事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王伟【当事人-个人】王伟【当事人-公司】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被告】王伟【本院观点】根据王伟向本院提交的邮件交寄单和投递网上查询记录该邮件于2020年4月2日通过收发室签收。
(一)王伟向社保局邮寄社保缴费申请,地址,地址为社保局人为信访工作人员崔林,快件显示已签收。
【权责关键词】书证证人证言反证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王伟自称于1979年1月15日入职到市第三货运公司(以下简称三货运)工作,任司机。
三货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93年2月10日,经长春市交通局同意,三货运更名为“长春市工贸运输总公司”。
2019年,王伟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到社保局窗口申请按照三货运员工身份补缴社保。
社保局告知王伟,因其档案丢失,需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或工资情况的材料方能够为其补缴。
2019年7月17日,王伟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长春工贸运输总公司协助办理社保事宜,个人档案信息,确立劳动关系。
同日,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之后,王伟向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起诉长春工贸运输总公司,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朝阳区法院认为,长春工贸运输总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职工身份的认定和社会保险相关诉求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2019)吉0104民初443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王伟的起诉。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6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工伤保险法规及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规则,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理念、制度、方式、作风的全方位变革,打造新时代吉林省社会保险高效化、便民化、智能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社保局)根据本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定经办权限,贯穿“一网、一门、一窗、一次”的理念,推动“业务管理精确化,事务办理透明化,经办服务自助化,风险控制全程化”的进程,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目标,依法依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分为参保缴费、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协议机构管理、网上经办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内部控制、个人权益记录、诚信体系、档案管理等十二个方面主要内容。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10]4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吉社保[2010]4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社保局:依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5号)精神要求,省局将在全系统开展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工作,为此通知如下:一、开展达标验收工作的意义和总体要求社会保险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它记载了每个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与每位参保人员的利益紧密相关。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以下简称达标验收)是对各级社会保险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状况的评价和验收,是贯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验收认定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各级社会保险局主要业务工作考核评比的组成部分。
达标验收按照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思路,力争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绝大多数市县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方面做到“落实制度措施、落实场地设施、落实专业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
二、达标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达标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社保局和省档案局决定联合成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蒋延辉(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局长)副组长:杨川(吉林省档案局副局长)白永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副局长)成员:潘洪涛(吉林省社会保险局总经济师)陈若军(吉林省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处长)柳迪(吉林省社会保险局规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曹树申(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办公室主任)刘岩(吉林省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副处长)单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养老一处处长)陈长春(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养老二处处长)卢胜海(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失业处处长)李云福(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审计处处长)钱玉龙(吉林省社会保险局计划统计处处长)屈荣波(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省直行业处处长)沈建平(吉林省社会保险局财务处副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社会保险局规范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吉社保[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06]75号)各部、室、中心:为规范局机关计算机网络使用,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计算机网络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良好地运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指由局机关内外网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路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等硬件及网络使用的系统软件。
第三条局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随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2、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4、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各部门内、外网并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双网隔离卡,实行物理隔离,同时在计算中心备案,由计算中心统一配置IP地址。
宋颖文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颖文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会志姜楠厉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颖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宋颖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宋颖文【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品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品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品蓉【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宋颖文;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一、关于宋颖文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8:32:08宋颖文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吉01行终9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颖文。
委托代理人吕红英(系上诉人妻子)。
委托代理人衡占国(系大安市安北街道办事处安铁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兰,厅长。
委托代理人任品蓉,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住所地长春市西民主大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王喆,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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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功能 全面,逻
辑性强
强化监督 管理,内 控性强
业务操作 简洁,规
范性强
一、利用信息技术支持,进一步完善 基金财务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
长春 市社 会保 险局 社会 保险 基金 财务 内部 控制 规范
长春 市社 会保 险局 信息 管理 系统 运行 管理 办法
长春 市社 会保 险局 业务 运行 控制 办法
(三)加强支出复核,规范拨款手续
在新版业务控制系统中增设开发了社保基金支付系 统的复核功能,使专职复核人员审核支付业务时,可 在拨付环节的业务程序中直接查询每笔拨付业务的核 定标准。
(四)完善持卡缴费,方便缴费人员
截至2009年,长春市局有灵活缴费人员221931人。 新版系统实现了与代收银行系统有效联网,使持缴 费卡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在银行缴费时,可由银行直 接打印出带社保缴费字样的银行收款单据,无需社保 部门再出具相关证明票据。
10
(二)优化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版系统对企业多交费、重复交费等需要退款的业 务,可由分局审核后直接退收到企业待转基金中,减 少了企业在各部门间签批退款或传递待转基金审批单 的环节,既方便企业又有效降低了待转基金差错率 (企业只有发生销户、撤户时才能退款)。
电子版的银行对帐单把我们从原始的手工录入工 作中解脱出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人为录入 可能发生的错误。
二、优化信息系统,促进财务管理 工作取得新飞跃
新版计算机系统特点
(1)极大地提高了系 统运行速度,缩短了 业务运行时间,提高
了工作效率
(3)内控功能实 现了对业务操作 的实时监控,财 务人员可以通过 业务系统查询信
息
(2)实现了财务 系统与业务系统
全方位接口
(一)实现财务与业务全方位接口
新版计算机系统使社保基金收入和支出(含 异地转移、统筹外代发等项目)实现了财务系 统与业务系统全方位接口,有效保证了财务与 业务数据衔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杜绝基金支 出在体外循环 。
依托新版计算机系统 实现基金财务管理新飞跃
长春市社会保险局 2010年6月
新版计算机系统的介绍
新版计算机系统集经办、管理、交换、公共 服务、容灾为一体,彻底解决了升级前系统扩容 空间有限、不能满足经办需要的问题,具有明显 的技术优势。
新版计算机系统的介绍
实行多重 保护,安
全性强
硬件设备 先进,扩 展性强
(五)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基金安全
一、对于经系统风险评价认定的关键性操作设置复核 功能;
二、对可能影响后续业务办理的数据或系统中存在 的历史错误信息进行实时提示;
三、对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等业务项目设置锁死程序, 实行强行控制,
四、所有业务按不同部门和级别对业务人员实行授 权操作;
五、是通过建立系统操作日志,对前台操作业务进 行日志记载和分析;
(三)强化内控监督
• 基金专职复核员对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环节通过新版计算机系统在拨付环 事前控制 节的业务程序中查询核对业务的核定标准,对超常规业务进行延伸调查
• 基金核算会计对各收支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事中控制
• 通过新版计算机系统操作日志,还可以对相关业务进行追溯控制
事后控制
长春 市社 会保 险局 业务 操作 规程
财务 人员 定期 培训 和上 岗制
度
会计 电算 化操 作管 理制
度
基金 要情 务 内部 审核 制度
票据 管理 办法
印鉴 管理 制度
档案 管理 制度
财务 分析 制度
财务 审批 制度
(二)完善操作规程
(1)明确常规支出项目和特殊支出项目的审批控制 (2) 突出基金支出复核员在基金支付审核环节有延伸复核权 (3)严密基金退款手续
几点体会 三、“财务管理创优年”活动几点体
“会财务管理创优年”活动
(一)提高认识是开展“财务管理创 优年”活动的基础。
创优年活动的开展,为我们充分利用新版 业务系统的技术支持,进一步细化基础工作, 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供 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二)领导重视是搞好“财务管理创优年”活动
的根本。
•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活动实施方案 •形成了“统一部署、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共 同 整改”的工作格局 •召开职工大会 •多次召开科以上干部会(含四县市)
(三)协调配合是推进“财务管理创优年”活 动的保证。
我局把“财务管理创优年”活动作为全局的系统工程 和全面工作去抓,局党组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通力协作,依托优化的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基础工作管 理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手段,进而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 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