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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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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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quitters never win and winners never qu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1、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具了书面证人证言;2、其他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本人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具体证据如: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他劳动者的社保清单);3、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到法庭出庭作证。
由于法律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故而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对于此种情形,若发生劳动纠纷,首先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而证人证言是较为常见的证据方式,但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会被采用的,你是否知道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一、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果只用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要想达到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具了书面证人证言;2、其他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本人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具体证据如: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他劳动者的社保清单);3、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到法庭出庭作证。
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可以作为法庭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采纳。
二、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
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3篇)
第1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争议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以下是关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的相关内容。
一、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优势证据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真伪时,以优势证据确定事实。
(3)直接证据原则:尽可能以直接证据证明事实,如无直接证据,则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
二、用人单位举证的范围1.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协议等。
(2)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
2.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2)工资支付时间、数额等信息。
(3)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支付依据。
3.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4.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保护设施、设备清单。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
(3)劳动保护培训记录。
5. 员工培训用人单位在组织员工培训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培训计划。
(2)培训记录。
(3)培训效果评估。
6. 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纪律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纪律规定。
(2)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名单。
(3)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相关文件。
三、用人单位举证的程序1. 提供证据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每个有都有⾃⼰的劳动,劳动者在和⽤⼈单位合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发⽣⼀些纠纷,如果双⽅不能平和协商,就需要法律的帮助解决问题,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个举证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头疼,为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呢?店铺⼩编为⼤家介绍。
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有着切⾝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举证。
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的原则。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既⽆举证的条件,也⽆举证的能⼒,相反对⽅当事⼈却有条件、有能⼒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当事⼈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的责任。
在罗马时代,就有“⼀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之利益”,“为主张之⼈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之”,这⼀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了深远的影响。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事实;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原则这⼀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
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用工市场,一些小企业违规操作,与员工不签署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伤害。
为此,员工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能够证实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考勤表、工资单和其它员工的证言等。
那么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做个分析概况。
在用工市场,一些小企业违规操作,与员工不签署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伤害。
为此,员工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能够证实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考勤表、工资单和其它员工的证言等。
那么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做个分析概况。
▲一、确认劳动关系证人证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果只用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要想达到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提供证人证言,并出具了书面证人证言;2、其他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本人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具体证据如: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他劳动者的社保清单);3、其他劳动者本人愿意到法庭出庭作证。
满足以上三个基本条件,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基本上可以作为法庭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采纳。
▲二、哪些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
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1. 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务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即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1. 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可以是社保缴存记录、入职通知、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 劳务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与原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诉请劳务费的,应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 假期及待遇类争议的举证责任(1)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2)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四、结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发生冲突的一种形式,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和标准。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关键的一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的问题。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具体到劳动争议中,就是由雇主或员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主张权利,需举证证明在雇主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3.双方需各自举证证明有些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原因既与雇主有关,也与员工有关,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比如,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就需要双方都提供证据。
4.司法机关补充举证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补充证据。
比如,法院需要调查员工的工作情况以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当前,我国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加强证据保全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如果证据遭到破坏或灭失,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因此,应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包括加强证据记录、明确证据保全的方式和程序等。
2.明确举证责任的具体细节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存在很多细节问题。
比如,劳动者要求加班费时,如何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当事人举证是否可以使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应该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证人证言能确定劳动关系吗,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证人证言能确定劳动关系吗,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一)工资支付凭证(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者仅提供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从证据规则角度来说,单就证人证言而作出事实认定有些牵强,孤证不立,尚需补强。
进入企业工作时我们需要和企业签订相关的劳动协议,拥有劳动协议的话后续出现问题处理起来会更加方便,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当前还有部分人对此并不重视,工作时也未签订劳动协议,后续出现问题就需要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那证人证言能确定劳动关系吗?证人证言能不能确立劳动关系?公司中的同事或者是和公司交接存在联系的人员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会更加具有可靠性,并不是所有人证人证明劳动关系都是可以确立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入职申请表(四)考勤记录;考勤卡(IC卡)或纸卡、或考勤表;(五)其他劳动者或者客户的证人证言等。
客户或供应商的证明,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工资卡、工资袋、工资单、银行开户证明、工资在银行的转账证明、;(七)出入证、请假条;.放行条,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立岗证、办公室或单位集体宿舍的钥匙,(八)邮寄包裹单上的收件人名称或单位名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奖状名单,集体旅游集体照片。
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一、哪些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
未订立合同时,劳动关系的确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下发的通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亦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
❖ 2.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 ❖ 3.以授权陆规定,授予法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无
明文规定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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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律:
•14
1.《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
•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
❖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 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
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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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
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 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 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 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在 罗马时代,就有“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 “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这一古 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大陆法中“主张消极事 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 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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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 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 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 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 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在我们找工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知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签订一份合同来保障我们的劳动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都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有的劳动者也不认为签合同有什么重要的,针对这样的情形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经常会让劳动者们的权益收到侵犯,那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律师365的小编为您详细的解答。
在我们找工作的时候通常都会知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签订一份合同来保障我们的劳动权益,但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都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有的劳动者也不认为签合同有什么重要的,针对这样的情形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经常会让劳动者们的权益收到侵犯,那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的小编为您详细的解答。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
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热门城市:武强县律师桥西区律师松北区律师南芬区律师武邑县律师松山区律师南岗区律师西安律师南阳律师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城市的建造者农民工。
然而越来越多不和谐声音出现,例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意外工伤,而发生工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等。
面对这些劳动者应怎么办,下面就▲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些地方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步骤为:第一,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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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愉快互动关系,其
中劳动者以劳动力为出发点,为用人单位提供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很
多争议和纠纷,这就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避免争议和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1、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因此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具有首要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该提供承担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例如录取报告、聘书、工作合同等。
2、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在确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此时,劳动者应该针对所述的劳动
关系,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例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支付证明等。
这些证据可
以帮助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人力资源部门的举证责任
在确认劳动关系中,人力资源部门也会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人力资源部门通常负责
整个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因此,当出现劳动关系纠纷时,人力资源部门应提供员工档案
和相关证据,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4、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在确认劳动关系时,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证据必须了解關聯性,不能出
现漏洞。
必须注意文件的真实性并避免出现假证。
如果证据缺乏逻辑性、相互矛盾或不够
强制力,那么它们将不被普遍认可,导致这些证据无效。
总之,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各方一起持续积极地协助整体的
执行过程。
每方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合作,以最终达到公正、合理
和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