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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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201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易奎律师历时3年,10次易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9日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条例》共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该怎样理解?与劳动部颁布关于工资支付的规章有哪些差别?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有哪些影响?作为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应怎么应对?我们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劳动实务操作,特对《条例》的一些新规定作以下解读,以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一、明确了工资的几个概念。

(一)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这个定义与劳动部对工资的相关定义区别在于:1、确认了工资的取得是基于劳动关系,这就将事实劳动关系的收入正式纳入了工资的范畴;2、确认了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的自主权,规定支付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工资一般是指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的性质为劳动报酬性收入,不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收益。

工资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非劳动报酬性收入。

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举证时限(一)申请人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原则上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需要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仲裁庭审理时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有权指定当事人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就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4、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6、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五、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九、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家进⾏阅读。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工资收入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工资收入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责任认定、赔偿问题,往往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证明。

本文将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展开探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1. 交通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2. 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坏情况等;同时还需考虑相关证人证言、视瓶监控等证据。

3. 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包括综合认定、举证责任、酌情认定等,需要权威的部门或法院进行认定。

4. 赔偿问题:责任认定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决途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达到和解的目的。

2. 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对于责任认定不明确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部门申请调解,协助双方协商解决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

3.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手段,当双方无法就责任认定和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

四、工资收入证明的重要性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工资收入证明作为重要的经济损失证据,具有如下重要性:1. 证明经济损失:工资收入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作为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对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收入证明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重要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新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川市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银人社发【2009】154号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专题一:工资的法律含义与重要意义1、什么叫工资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简而言之:工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就是报酬。

2、工资有何重要意义劳资双方都关心,关系到劳动双方的切身利益立法上混乱(比如补偿金、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立法上都表述为工资,内涵、外延及适用都不一样)我国立法技术落后、立法体系混乱在这里得到最集中的体现立法上的混乱导致实务中大家认识的不一致,最容易发生争议赔偿、补偿的主要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标准3、法律上的工资如何组成(区别于最低工资)省条例第62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的意见(95年309号文):和上述规定基本一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基本一致,但(1)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不明确(2)股息、利息,不包括最低工资: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04年21号文、04年3月1日施行)律师提醒: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

不包括:(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企业薪资体系如何建立个人观点:低工资、多奖金、常培训、高福利解读:这里面涉及法律、税务、会计、心理学等到大量复杂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普通性和特殊性相结合、固定性和发展性相结合。

律师提醒: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切不可过高。

专题二:加班加点工资与用工成本的控制加班加点就是延长工作时间,这是看起来简单,事实上复杂的问题,也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我们从条例的具体规定谈起: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实际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者实际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者实际⼯资数额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基本案情】2011年2⽉陈某到北京某公司任职市场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到期⽇2014年2⽉,offer上约定⼯资3000元,实发⽉⼯资9000元。

2011年9⽉,陈某由于⼯作表现出⾊,被提升为市场部副总监,实发⽉⼯资涨⾄15000元,陈某上级领导群发邮件向全体员⼯告知。

2012年8⽉开始,因陈某休产假,⼯资降为3000元,同时降低职位。

陈某休产假后发现⼯资减少,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职位和薪⽔,公司始终不予恢复。

2013年5⽉,陈某向北京市⼤兴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付拖⽋⼯资及恢复⼯作岗位等,公司辩称,陈某⼯资就是3000元,不存在拖⽋少发。

问:1.⽤⼈单位能否随意降低员⼯⼯资标准、⼯作职位?2.陈某的⼯资标准,举证责任在谁?【律师分析】1.⽤⼈单位降低员⼯⼯资标准、⼯作职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应当采⽤书⾯形式,据此,⽤⼈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简称《复函》)之规定:关于⽤⼈单位能否变更职⼯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七条、第⼆⼗六条、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法履⾏⽽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当事⼈协商⼀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作⽽变更、调整职⼯⼯作岗位,则属于⽤⼈单位的⾃主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五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本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份。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条规定,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当事⼈⼀⽅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形式送交另⼀⽅,另⼀⽅应当在⼗五⽇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最⾼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四)》第⼗⼀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书⾯形式,但已经实际履⾏了⼝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个⽉,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以未采⽤书⾯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证据决定胜败—劳动争议(如工资、加班费等)的举证责任您得知晓

证据决定胜败—劳动争议(如工资、加班费等)的举证责任您得知晓

证据决定胜败—劳动争议(如工资、加班费等)的举证责任您得知晓本讲目录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概念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三、无须举证证明的对象四、关于自认五、相关具体劳动争议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意见下面,我们来介绍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是说破嘴皮子,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然而,现实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往往缺乏证据证明。

特别是在劳动争议中,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普遍存在证据意识不强的问题。

一方面,在求职应聘、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各个环节忽视证据的生成、收集和保存,导致打起官司时根本拿不出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对证据制度知之甚少,导致打官司时不懂得如何提交证据、提交何种证据、如何应对对方提交的证据。

因此,劳动维权时,弄懂证据制度相关的问题,对有效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读者,在出门维权之前,首先看看自己手头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自己的主张,千万别空着手出门维权。

证据制度中,我们要着重弄清楚举证责任及其分配规则、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提交、证据的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等相关知识点,我们将在一一介绍相关内容。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的概念在给举证责任下一个定义之前,我们先来说说为什么要有“举证责任”。

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裁判主体在审理裁判一个案件时,首先要查明事实,然后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适用相应的法律作出裁判。

但在很多情况下,过去的事已成历史,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或不足以查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或真实,于是适用法律就失去了基础和前提,产生了裁判主体该如何裁判的问题。

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即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不得拒绝裁判。

此时,该怎么办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产生了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制度。

举证责任,就是指当相关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公司对工资表的举证要求财务签字,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公司对工资表的举证要求财务签字,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

公司对工资表的举证要求财务签字,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愈发重视,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中,由于公司举证时的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没有员工的签字,导致这些证据无法被认可,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已经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一、单位应提交工资表(一)单位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二)单位未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承担不利后果(三)单位未提交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对劳动者提交的证明申请鉴定没有必要(四)单位未提交工资表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五)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工资表承担不利后果二、单位应提交原始凭证(一)单位未提交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劳动合同等,承担不利后果(二)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按照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计算(三)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劳动者工资发放原始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双方认可实发工资,单位未提交原始会计凭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五)劳动者主张每月工资除银行转账外还有现金工资,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的财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六)实际发放数额和约定标准明显不一致,单位未提交会计凭证承担不利后果1、单位应提交工资表(一)单位应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其应向法庭提交准确、完整的工资表来证明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但A公司未能尽到该举证责任,未提交证据证明L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和工资发放情况,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采信L的主张,确认L每月的工资为7000元,A公司应向L补发9000元。

(二)单位未提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A公司未提交有L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表,故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L在庭审中亦未明确其主张的工资差额的具体计算方式,根据L在仲裁庭审时提交的工资条及劳动仲裁第五次庭审笔录,对A公司要求不支付L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工资差额19258.8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则应该向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呢?如果因为工资支付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资纠纷怎么举证呢?这些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不论什么纠纷,举证都至关重要。

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则应该向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呢?如果因为工资支付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资纠纷怎么举证呢?这些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不论什么纠纷,举证都至关重要。

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发生工资纠纷怎么举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劳动争议之工资标准的举证及认定

劳动争议之工资标准的举证及认定

劳动争议之工资标准的举证及认定劳动者认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向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在劳动争议中很常见。

此种情况中,通常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劳动者主张的标准高于单位主张的标准。

本文在案例的基础上,针对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如何认定做梳理。

基本案情吴某自2019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20年6月初吴某从甲公司离职。

吴某认为甲公司未能足额发放其2020年4月及2020年5月的工资,双方发生争议。

吴某主张月工资为8000元,并提供备注“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部分未注明事由的微信转账记录。

甲公司仅认可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微信转账并非发放的工资。

同时,甲公司表示自己是小公司,未制作工资表。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对工资标准做明确约定。

吴某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甲公司虽不认可该部分是工资,但甲公司在转账时未注明转账内容,也无法提供工资单或者签收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结合微信转账的金额和时间上的固定性、稳定性,法院采纳吴某的主张,认可该部分微信转账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并据此认定工资标准,计算欠付工资金额。

律师点评一、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很多单位为了压缩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可能在工资约定和发放过程中采取一些不正规的手段,从而导致双方极容易就工资标准问题发生争议。

1、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标准不明确。

有些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标准。

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执行,或者按《薪酬约定书》执行,但所谓的公司薪资管理制度或者《薪酬约定书》并不存在。

2、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情况不符,实际发放采用不同名目、不同付款方式、不同发放主体、不同收款账户或者不同收款人等方式。

有些单位采用不同名目对工资进行拆分,采取工资+报销款、工资+租房补贴等,有些采用银行转账+现金、银行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不同付款方式,有些采取本公司支付+关联公司支付、本公司支付+其他个人支付等方式,有些会将工资发放到劳动者的不同账户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其他人的账户用来接收工资等。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通常由雇主承担。

在劳动纠纷或薪资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可以提出索赔。

雇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工资。

证据可以包括工资决定书、工资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或工资单等文件。

如果雇主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判决雇主支付员工所要求的工资数额。

但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或特殊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案件而异。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事局工资支付条例

人事局工资支付条例

人事局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较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较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较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较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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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最新版)
目录
1.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定义和重要性
2.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3.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
4.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
5.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定义和重要性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工资数额,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对于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
1.劳动者主张工资数额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

2.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数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三、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当事人需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四、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我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
1.对于劳动者来说,举证成功则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更高工资数额;举证失败则可能导致其主张的工资数额得不到支持。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举证成功则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较低工资数额;举证失败则可能导致其需要支付较高的工资数额。

五、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2.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

3.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便在举证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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