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把握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要点1、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内容清楚明确,才能作为裁判依据。
2、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能够证明的,作出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适用是受到诸多条件限制的,如果条件不成就,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是客观存在和能证明的。
第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达到“严重”的程度,一般违反不能适用该条款。
第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理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不必说,制定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却被一些企业所忽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的程序,其中与员工讨论、协商并公示或告知是必经程序,未经此程序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广东省高院、仲裁委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中对此作了分段说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作为用工管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制定、修改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依据。
但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举证对策研究
但 是, 实践中却存在劳动者 没有正确行使 解除权 , 而承担 违约或赔偿责任 。如何正确行使解除权呢 ?我们认为主要有两 方面需要提请 劳动者注意 。 方 面 , 告期 内还 要 继 续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得 擅 自离 职 。 预 不
一
现在 劳动者行使其预 告解 除权 的方 式往 往是 以辞职 报告 的形 式 出现 的, 并且许 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 即离开用人 单位而另谋他职 , 在等到三十 日的期 限满后才 向用人单位提 出 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 种做法并不妥 当, 法定期限届满前, 这 在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位 之 间 的 劳 动合 同仍 然 有 效 , 动 者 应 当按 照 劳 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 。
行为等 。
1 . 3被逼辞 职—— 劳 动者 单方解 除劳 动合 同的假 象
现实生 活中 , 可能存在用人 单位欲辞退 劳动者 , 但却要求 劳动者写辞职信, 以此假象掩盖用人单位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的 真相 , 从而避免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而作 为劳动 者来说 , 有可 能为 了拿到工 资、 暂时保全 自身或 因一时气愤而 书写辞职信 , 这在 以后 的维权过 程中 , 有可 能会 带来 很大 的麻
另一方面 ,劳动者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 最 好 要 通 过 挂 号 信 ( 好 是 寄 快 件 并 注 明 内 容 为 辞 职 信 , 较 最 可 好 的把握用人单位收到信件的时间和内容) 的方式递交书面辞 职信 , 这样 一旦发生纠纷 也有据可查 。当然 , 递交辞职信 后, 做 好并顺利交接现有工作是任何一个职场人士基本的职业道德 。
除。
11 .. 意 事 项 2注
() 律、 政法规规 定劳动者可 以解 除劳动合 同的其他 6法 行 情形 。 用人单位 以暴力 、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 的, 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 挥、 强令 冒险作业危 及劳 动 者人身安全 的, 劳动 者可 以立 即解 除劳动合 同, 需事先告 不 知用人单位。 以上情形下 ,劳动者是否要预告通知才能解除劳动合 同? 我 们 认 为无 需 预 告 通 知 ,通 知 之 日即 劳 动 合 同依 法 解 除 之 日 , 通 知 的形 式 应 有利 于事 后 举 证 ( 见 1 .) 但 由于 出现 用 人 单 参 .2 。 1 位 的违 法情 形 , 仅 通 知 解 除 也 不 能解 决 争 议 , 议 劳 动 者 可 仅 建 以提 起 劳 动 仲 裁 确 认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改 正违 法
解除劳动合同谁为之——刘小根
解除劳动合同谁为之刘小根【基本案情】2011年11月21日,本市某酒店公司登记成立前即招用张某在其处提供劳动。
2011年12月28日,公司登记成立,双方自此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张某担任客房服务员,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张某在公司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12年2月20日。
2012年3月12日,张某以公司2012年2月20日以电话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曾提出仲裁申请(以下简称“前案”)。
2012年3月19日,双方单就社会保险费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张某要求公司将社会保险费折现1000元。
此后,张某通过书写收条方式共从公司处领取3555元。
关于3555元所包含的内容,张某在《收条》中写道:2012年2月份工资和2012年1、2月份超时加班工资共计2555元,社会保险费1000元。
《和解协议》及《收条》中无“此后双方无其他争议”等条款或描述。
2012年3月19日,张某就前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同日,公司向张某发送催告其回公司上班的通知。
2012年5月10日,张某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副总致电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出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元等请求。
【争议焦点】公司否认作出过解除行为,并主张张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自行离职。
按照规定,旷工3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从张某提供的《催告上班通知》可以看出,公司2012年3月19日向张某发送过催告其回公司上班的通知,未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双方的劳动争议已在《和解协议》中加以解决,张某不应重复申请仲裁。
张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和解协议》仅就社会保险费争议达成调解意向。
张某2012年3月12日已开始仲裁程序,公司2012年3月19日的催告行为系欲掩盖其不当解除行为。
庭审中,公司未就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18日的管理行为进行举证,未就2012年3月20日之后存在管理行为进行举证,亦未能就系申请人辞职的主张进行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司辞退员工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The boss is like a tiger, the tiger's butt cannot be touched, and the tiger's butt is not suitable for shoot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辞退员工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导读:辞退员工的话公司也是有相关流程的,那么流程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每个公司都会面临辞退员工的情况,那么一定要注意流程。
一、公司辞退员工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所以,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
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二、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具体程序(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公司辞退员工注意事项1、认定员工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辞退劳动者的依据。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 度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3、达到严重按规定可以辞 退的程度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造成重大损害
规章制度合法性;
严重程度的证明责 任
随时≠
重大损害的证明责 任
随便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
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 及用人单位曾提出
拒不改正的
改正
无效劳动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 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精选ppt
1
一、合同解除
(一)内容详解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精选ppt
2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 过错解除 无过错解除
一、合同解除
解除方式的不同 是否以预先告知为必要条件
是否以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通知(或 合同法》
支付代通 第42条
知金)
;
规定的6 种情形
2、支付 下不得
经济补偿 解除。
金。
精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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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 责任在单位。
○证据: ·录用条件; ·工作内容; ·工作记录; ·评估结果。
助金。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内不得解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法定年龄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的,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劳动者与⽤⼈单位发⽣纠纷的事件不少,那么,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这⽅⾯,对于这个问题,那接下来就和店铺⼩编我⼀起来了解吧。
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九条规定,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因⽤⼈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特定情形下需适⽤举证倒置的原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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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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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那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家进⾏阅读。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法
1、《民诉证据规则》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劳动义务。
”“⽤⼈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职⼯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事项时,应当经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与⼯会或者职⼯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会或者职⼯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事项决定公⽰,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具有约束效⼒成⽴的条件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具有约束⼒。
⼀个⽤⼈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有效约束员⼯,这要从三个⽅⾯来加以衡量: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民主程序的证据。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公⽰告知。
在向员⼯公⽰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和告知的证据。
(⼆)⽤⼈单位在制定和公⽰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劳动规章制度是⽤⼈单位的内部“法律”,⽆疑是由⽤⼈单位所掌握管理的。
然⽽,⽬前许多⽤⼈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代表⼤会或全体职⼯讨论,提出⽅案和意见,然后由⽤⼈单位与⼯会或职⼯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要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承担。
具体来说,如果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雇主需要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合法性;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合法性。
举例来说,如果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例如双方达成一致、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等;
2.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例如通知期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3.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工作能力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等。
相反,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原因,例如工资未支付、工时超过法定上限、工作环境危险、受到虐待等;
2. 劳动者已经采取了适当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例如书面投诉、走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等;
3. 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受到严重违法侵害、工资欠薪、工作条件恶化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争议的举证责任属于事实争议,如果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会根据合理推定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都应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基于劳动者的客观原因而自愿选择的结果,但有时也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况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解除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情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约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务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二、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1. 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务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即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资支付等事实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如:(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劳务合同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1. 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对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材料可以是社保缴存记录、入职通知、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
2. 劳务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与原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并诉请劳务费的,应对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 假期及待遇类争议的举证责任(1)关于年休假纠纷的,由员工举证证明工作年限;由企业举证证明员工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或者企业通知休年休假,员工不同意休假的书面材料。
(2)关于婚假、丧假、事假、病假纠纷的,原则上由员工一方举证证明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四、结论在劳务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对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书吗
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书吗对于企业来说的话如果是需要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处于什么样的原因的话都是需要及时的书面通知相关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因为这样的规定的话也是法律允许的。
那么,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书吗?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书吗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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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一、引言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约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劳动合同可能会被一方或双方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举证责任成为一项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着重分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2.1 协商解除
双方达成一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由双方共同提出的,且不存在争议。
2.2 解除通知
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
解除通知一般应提前30天,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解释。
2.3 经济补偿协议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对方达成了经济补偿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抵消对方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3.1 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提供能够证明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如解除通知书或相关邮件。
•提供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据,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材料。
劳动者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成功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3.2 雇主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当雇主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提供能够证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证据,如违纪记录或相关证人证言。
•提供与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关的证据,如经济损失、技术变革等材料。
与劳动者相同,雇主也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雇主才能成功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3.3 双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当双方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需要各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评估,进而判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其合法性。
四、结论
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对双方而言都是一项重要的义务。
作为劳动者,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劳动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作为雇主,我们也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我们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在双方举证充分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能得到有效的确认。
在今后的劳动关系中,我们应当始终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避免因举证不充分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只有通过双方的合理合法的沟通与协商,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为劳动者和雇主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