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07122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 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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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 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 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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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八章 第十章 第十二章 第十四章 第十六章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保荐机构 定期报告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关联交易 停牌和复牌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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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其他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 发行人的合法权益。
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保荐机构及其保 荐代表人进行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发布部门:中国⼈民银⾏⼴东省深圳分⾏发布⽂号: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深圳市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意义:(1)证券,是指下列有价证券:国家发⾏的各类债券。
地⽅⼈民政府发⾏的各类债券。
⾦融机构发⾏的各类⾦融债券。
全国各地公开发⾏的企业债券、股票及其相关联的各种权利受益凭证。
中国⼈民银⾏批准发⾏的其他有价证券。
(2)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上市公告书,是指有关上市申请获准后需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告⽂件、协议计划及任何同等⽂件的汇编⽂件。
(4)发⾏⼈,是指依法发⾏有价证券法⼈。
(5)最近时期,是指以有关证券的上市公告书刊发⽇期为计算基点,发⾏⼈设⽴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度,发⾏⼈设⽴不到三年的为⾃设⽴以来的时期。
(6)最近期间,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结束以来的期间。
(7)主要业务,是指就⼀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其所运⽤的资产、或其产⽣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该公司上述相应项⽬总额的10%及10%以上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及优先股份额。
(9)可转让股本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份凭证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凭证。
(10)股本证券,是指股份、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的债务证券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注册会计师、⼯程师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
(13)专业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作出的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采⽤公开竞价⽅式进⾏的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1年修订稿)“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原第十章”)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十章修订稿”)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一、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1、公司宽限期结束;2、公司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10.2.3、10.2.4条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有充足的财务实力和运作能力,拥有稳定的经营和盈利状况,同时
也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也就是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的连续竞价,以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最优价格与对手方成交。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实行固定报价、撮合交易等交易方式。
三、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其经营、财务、股权变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四、股票停复牌规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信息前,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
停牌,并在信息披露结束后及时恢复交易。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和复牌的管理。
五、违规处理规定。
对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擅自停牌、
违反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行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确保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制订了《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并定于2月17日联合组织全网测试,请各单位按照测试方案,提前做好全网测试的准备。
此前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联合举办了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培训,现场办理了数字证书并进行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试用。
对于未办理数字证书及未参加业务培训的单位,请按照办理数字证书的要求尽快办理,并参照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正确安装及设置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测试联系电话: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支持)25918482、25918577、25918568(技术支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5988896(业务支持)25946080(技术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深圳市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全网测试方案一、测试目的为了确保网下发行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公司”)将联合组织全网测试,通过模拟新股初步询价、申购和划款等业务过程,以检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简称“EIPO”)、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的正确性,并为询价对象提供在EIPO系统办理初步询价和申购等业务的演练条件。
证券资格考试《证券交易》预测题(6)
证券资格考试《证券交易》预测题(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30分)1. 对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 )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A. 15天B. 30天C. 45天D. 60天2. 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时,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 )。
A. 100元B. 1元C. 1000元D. 10000元3. 按照深圳市场结算模式,结算参与人需要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法人结算席位,开设结算备付金账户和( )。
A. 结算保证金账户B. 结算利息账户C. 结算抵押款账户D. 结算风险金账户8. 下面的( )不属于证券交易特征。
A. 安全性B. 流动性C. 收益性D. 风险性9. 在开放式基金( )的基础上,再计入一定的手续费,就可以得出基金份额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
A. 资产净值B. 资产总值C. 负债净值D. 负债总值10.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的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收或应付差额的轧抵。
证券交易的清算,适用( )解释。
A. 第一种B. 第二种C. 第三种D. 都不适用11. 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中具有( )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应不少于5人。
A. 2年B. 3年C. 4年D. 5年12. 证券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证券( )。
A. 收付B. 过户C. 结算D. 登记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
A. 1个工作日B. 3个工作日C. 5个工作日D. 10个工作日14. 在净额清算中,清算证券时,( )。
A. 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B. 在同一清算期内不同种类证券可以合并计算C. 在不同清算期内的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D. 在不同清算期内的不同种类证券都可以合并计算15.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因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 )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
深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表弟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A )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D )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A )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B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 B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股票上市条件。
1、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公司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
3、公司拥有稳定、可靠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
4、公司历史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时间达到3年,其中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5%;
5、公司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资金、投资、融资管理能力。
二、上市程序。
公司首先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1、上市申请书;
2、公司登记披露文件;
3、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相关财务报告以及申报费用等。
经过审核确认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情况,组织网上公开询问及评估,确定发行计划及保荐机构,并提出发行条件和审核意见。
三、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重大事项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及时将其提交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或报告。
四、股票停复牌及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人民团体的规章制度、伪造财务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交易,并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
此外,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擅自停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利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
总体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保荐机构、交易所等主体,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其规范化、公正公平、透明度的操作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证券代码:430754 证券简称:三态股份主办券商:广发证券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系原北京波智高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发起人以其按原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应拥有的不高于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且不高于评估的净资产值的相应净资产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名称: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3层305室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039.1223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创新、稳健经营,以经济利益为中心,注重客户需求,保障员工权益。
通过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及完善的服务,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申报、上市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后续管理事项,促进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上市公司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法人信用及财务状况:公司的会计报表、监管和第三方交易数据必须反映公司的良好财务状况,并配合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应包括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2、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稳定的实际控制人:企业应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为定期任职,有资格和能力在把控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方面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企业道德和行业经验。
3、具有可公开流通的条件:上市股票的中期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目标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25%,申报股票的流通占比不低于30%,在深交所和竞争对手披露后,从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罚。
4、符合市场基本需求:拟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形态、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实力以及治理结构应符合市场基本需求;5、具有良好的股东架构:企业应有健全的股东架构,目标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200家,申报股票上市股东不少于500家,其中流通股东不少于30家。
二、上市公司审核流程1、申报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报申请书,并向深交所提交上市材料;2、深交所收到上市申请后,通过严格的审查、考察和核查,对申报公司的经营能力、财务实力、股东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定位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进行检查;3、深交所对申报企业进行反馈评估,然后将建议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批;4、中国证监会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深交所反馈信息,审查和评估客观情况,作出最终审核决定;5、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深交所正式办理公司上市手续。
三、上市公司管理工作1、完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披露责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坚持定期披露要求,如实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2、建立内控制度、强化财务监管: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财务监管,建立企业内控制度,定期向投资者及运作方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并公示;3、实施股权结构管理,加强股东人大管理:企业要实施划分股权结构集中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股东大会管理,在股东大会有效性的基础上,保证其提案审议过程合法有效和准确;4、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上市公司要积极调整经营方向,合理立足市场,对外环境变化及时高效作出应对,稳定监管环境;5、注重投资者教育、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了解权,全面履行投资者保护责任。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章节测试)交易
第四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章节测试)一、判断题1、上海证交所规定,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2、除权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A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当日无交易的,收盘价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A4、根据现行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A5、上海证交所规定,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A6、合格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的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
A7、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实行次日回转交易。
B8、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也要进行例行停牌。
A二、单选题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A5%B10%C15%D30%10、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2008年5月推出B只能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C由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场D由中国结算公司完成结算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下()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A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B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C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D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12、()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A A股BB股C债券D权证13、退市风险警市制度是从()开始实施的。
A2003年4月2日B2003年4月3日C2003年5月8日D2004年1月1日14、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深证上[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深证上〔2000〕42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2000〕6号批准,自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三态股份招股书解析
图:跨境电商的细分业态
1.2 跨境电商行业:B2B和B2C模式均可再细分为不同商业模式
• 在公司所处的出口跨境电商领域,根据平台类型的不同 可以细分出不同的商业模式,其中B2B模式下可以细分 为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服务平台,B2C模式下可以细分 为平台型和自营型等。
出口跨境电商物流业务。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F52 零售业”之“F5292 互联网零售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F52 零售业”。
1.2 跨境电商行业:2006年起萌芽,现已逐渐步入成熟期
图:全球 GDP 排名靠前国家(除中国)电商市场发展情况
1.4 未来发展:疫情促进海外消费者线上购物习惯养成,并增加用户粘性
• 新型冠状病毒使线上购物成为了海外消费者的主要购物渠道,也进一步推动了消费者的线上购物习惯养成,并推动了电商零售的规模增长。 据OCED的研究,2020年全球线上消费订单量同比大幅增长,其中亚太、欧洲地区在疫情期间最高增幅达80%,而北美地区最高增幅达 150%。据 Statista 数据统计,自2020年4月起,英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的线上消费订单量同比提升100%-200%。
• 根据 Statista数据统计,全球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逐年增长,至2019年已达到约3.54万亿美元,预计至2021年将增长至约4.93万亿美元, 2014-2021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0.45%。同时,全球零售电子商务在全球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也逐年提升,2019年已达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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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9.26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9.2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3年9月28日在本所上市。
证券简称为“三态股份”,证券代码为“301558”。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788,851,223股,其中111,231,855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