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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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概念:由1个以上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强调社团性、独立人格、营利性)

公司的五大特征:人格性、社团性、营利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永久存续性

一、人格性: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显著差异在于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是一个独立的“人”。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终止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

2、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能够以自己的意思和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首要差异在于,公司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股东大会:权利机关

董事会:决策机关

经理:执行机关

监事会:监督机关

3、公司的责任能力: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必然逻辑延伸

独立的财产是责任能力的基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公司财产必须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这是公司独立人格的物质保障。

公司责任能力包括公司的:侵权责任能力、行政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公司在追求营利的过程中,因违反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被课以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者包括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后者包括对公司处以罚金。

二、社团性

公司属于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集中管理是公司社团性的首要表现。公司由公司机关管理公司事务,而非股东直接进行管理。股东可以分散风险是社团性为股东带来的切实利益。

社团性有利于公司吸收社会闲散资本,实现资本的集聚和集中,壮大公司规模;同时也为股东分散投资,分散风险提供了良好机会。

三、营利性

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公益性社团法人。公司属于营利性社团法人。这表现在公司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的是营利活动,追求的是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追求最佳投资回报。这是公司与公益性法人区分的关键。(大学、医院等公益性法人虽然营利,但不能将其营利分配给其社员)

四、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是独资企业和合伙奇特的显著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公司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发生分离,股东无需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五、永久存续性:公司独立与股东而存在,有其独立人格,可以永久存续,不因股东、代表人或雇员的变动或死亡而影响其存续。

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规定其经营期限。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又一大差别。合伙企业会因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或退货而解散。尽管公司具有永久存续的可能,但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是否能存续取决于公司的竞争力、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力。

第二节公司概念新发展

私公司人格性的柔性化、公司社团性对一人公司的包容、公司的营利性对社会责任的接纳,以及在例外情况下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需承担无限责任。

1、私公司人格性的柔性化

公司机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不得以股东身份执行公司事务,这是公司人格性的基本要求,目的是通过公司人格之“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加以隔离,确保所有股东得到平等对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这适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公司,并不适合两权合一或部分合一的中小企业。为顺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中小企业为目标对象的公司形式不在坚持公司人格性的刚性要求,以各种形式体现出灵活性和可塑性。

例:美国和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南非的私公司

准予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每个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对于两权合一的中小公司而言,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助于降低治理成本。

2、一人公司与公司的社团性

一人公司:全部股份均由一个股东持有的公司,根据其存在形式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公司全部资本为唯一股东拥有)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公司真正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只是为了挂名才象征性持有股份)。

一人公司由唯一股东操控,公司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各国公司法对其均设有特殊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会计报告必须审计;一人公司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一人公司需实行分权制衡。它虽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经理,但仍需设监事,且董事布恩给你兼任监事,即至少需要两名高管。可见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不能只有一个高管,体现了社团性的分权制衡理念。

3、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社会责任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观念的修正

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环境和社会利益等)

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节约资源等。

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矛盾,只是股东利益有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之分。

准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明确要求董事会为公司和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尽管公司利益包括股东利益,该原则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并列,旨在强调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利益。

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概括性要求和公司治理结构。

概括性要求旨在让公司董事、经理将社会责任寓于公司经营决策之中,使公司行为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课自主决定是否设职工董事,但职工监事必须站1/3以上。

4、公司法人格否认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目的: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当公司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被滥用,公司往往成为不法活动的挡箭牌和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交易安全。

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并非否定公司的人给选哪个,而是维护公司的人格性,打击对象是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1、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股东与公司财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是否混同)

2、股东是否滥用优先责任(时候利用公司作为挡箭牌,逃避合同义务,或为了逃避债务,先转移公司资产,注销公司后,又设立实质相同的公司从商,及凤凰再生现象)

第三节公司的类型

大陆法系特有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指由一定数目以内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资本并不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的出资称为出资额而不是股份,公司向股东出具股单(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实际相当于英美法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私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其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均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发给股东的股票属于证券,可自由转让。

3、两合公司: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至少需要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至少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有监督权。相当于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

4、股份两合公司: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差别在于,股份两合公司将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本划分为股份,且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资。

英美法系公司的分类:首先依据股东承担责任的差异,将注册公司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再依据股东以认购的股份还是保证的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将有限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依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公开发行股份,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公司和私公司。

英美法系特有公司:

1、公公司:亦称公开招股公司或股份上市公司,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且股份可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对其最低资本要求为5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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