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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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2010-07-01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科〔2009〕5号
华东理工大学印发《人文社会科学科研
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特制订《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办法》与《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人文办法通知
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4月23日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性大学的目标,进一步繁荣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发挥科研管理工作前瞻性、规范性和引导性功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的管理、科研成果的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人文社科科研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各人文社科学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长及科研秘书应配合学校科技处具体实施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我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培育基金研究项目,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和立项、项目中期管理、项目结项及科研成果的推广。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依照申报指南发布的各文科规划项目。
横向项目包括国外基金、组织或企业的有关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以合同约定的研究项目。
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包括每年规划中的校内基金项目及培育基金项目。
第五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及时公示国家和有关部委以及上海市的人文社
科研究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在申报期间,将有关项目申报的通知、申请表格、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向文科各院系下发通知。
第六条学校科技处就申报项目,除自由申报项目之外,一律采取聘请校内外专家公开评审的方式,并将结果及时公示在网页上。
第七条各学院科研秘书在获知本单位教师立项项目后,应及时保存有关项目申报书的复印件,建立纸质版及电子版的档案,建立本单位项目管理数据库。学校科技处及时总结,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管理数据库。
第八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华东理工大学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管理文件对各类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科技处将根据开题报告中所规定的科研进展规划时间节点1个月前,发出友情提示,督促各课题负责人按时召开并完成科研项目。第十条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改变原研究计划(如延期、更改研究内容、更改成果形式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并由科技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学科学服务于社会,回应现实发展需求的功能,学校科技处将每年一次组织校内“学术成果巡回报告会”,并将成果刊登在学校网页上;被评为优秀成果的,由学校资助召开上海市及全国范围内的学术成果报告会,并将其成果刊登在上海市相关媒体。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科研进展规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二次督促无效者,相关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将予以取消,并对课题负责人未来其他课题的申报予以限制。
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有关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对于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理。
第三章科研促进及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包括实施培育基金研究项目、奖励论文及著作等社科研究成果及其它获奖成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推动人文社科科研基地的建设、重点交叉学科的培育以及校内人文社会文化氛围的构建,使得全校人文社会学科迅速蓬勃发展。学校鼓励各学院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的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举办一次科研成果奖励大会,表彰在人文社科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及学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颁发的《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培育基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华东理
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办法》、《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华东理工大学体育及艺术类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科技处对本管理办法具有解释权。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办法
(2009年4月7日修订)
为鼓励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教研人员多出精品佳作,多争取高级别的奖项,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各项获奖的优秀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以华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不包括各类学会与行业部门的奖励)的本校在职教职人员。
二、奖励范围
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项目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
2. 中国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
3.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上海市哲学社会优秀成果学术贡献奖、内部探讨优秀成果奖和网络理论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
4.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
5.中央各部委依照申报指南的下达各文科规划项目成果奖获奖成果。
三、奖励标准
1. 凡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项目优秀成果奖
专著(含工具书、译著、学术资料)类一等奖者,奖励5万元;
专著(含工具书、译著、学术资料)类二等奖者,奖励3万元;
专著(含工具书、译著、学术资料)类三等奖者,奖励1万元;
论文(或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者,奖励3万元;
论文(或研究咨询报告)类二等奖者,奖励1.5万元;
论文(或研究咨询报告)类三等奖者,奖励0.8万元;
凡获国家艺术类获奖成果(主要指艺术和设计作品)参照执行。
2. 凡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著作一等奖者,奖励3万元;
著作二等奖者,奖励2万元;
著作三等奖者,奖励1万元;
论文(含研究咨询报告)一等奖者,奖励2万元;
论文(含研究咨询报告)二等奖者,奖励1万元;
论文(含研究咨询报告)三等奖者,奖励0.5万元;
凡获部委级艺术类获奖成果(主要指艺术和设计作品)参照执行。
3. 凡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