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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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工作,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的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编译著已结项科研课题等。

第二章课题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院内年度课题每年3月申报一次,院外课题根据有关部门下达课题的时间,由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

第五条院内课题申请人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由系部、处室、中心主要领导书面推荐。

课题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院级课题:

1.无故未按规定时间结题或课题被取消的;

2. 承担院级课题未结题的。

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院内课题受理申请开始后,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评审书》,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院内课题的立项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由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课题组应按照课题下达部门要求定期填写课题进展报告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院内课题的研究期限自批准之日算起,负责人根据课题内容和成果形式,确定完成时限。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时限一般为1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或需要一定时间周期的研究,研究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为保证研究工作有序、顺利展开,课题一经立项,题目、内容及课题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若确需变更的,院内课题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研处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院外课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结题

第十一条院内课题的结题由课题负责人在规定的结题期限内填写结题申请书,并将全部结题材料报科研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结题最终成果一般为文字和实物两种形式。

其中,文字形式需要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经学院批示的研究报告或正式出版的著作等;实物形式应提供研发的成果原件并以课件形式真实反映实验、研制等过程和相关部门的鉴定结论等文字材料。

第十三条结题材料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与课题负责人一致,否则

不予结题。

结题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开题报告、调查问卷、研究进度表、研究报告、结题申请书、论文原件及复印件或实物成果原件及课件、结题鉴定书等。

第十四条课题的研究应按计划如期完成。遇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课题负责人需要提交延期申请并经科研处同意;院外课题的研究期限及延期申请按下达课题部门规定执行;无故延期结题或不结题的,从工资中扣除已资助的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及前三主研人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课题。

第十五条课题结题的初次评审费用由课题管理单位或我院承担,二次评审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主要针对建设厅课题)。

第十六条院外课题研究全部完成后,课题组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申请结题。在结题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需将全部结题材料及结题证书原件、复印件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不享受学院相关的科研奖励,并在申报职称时不予承认。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的使用须遵守学院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汇入学院账户后,由财务处建立课题经费立户手续。课题负责人持财务处出具的科研经费到账证明到科研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学院每年拨款3万元作为科研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学院支持教职工积极争取上级相关单位的科研课题。立项单位提供经费的,学院按经费数额的1:1提供配套资助,同时给予同级别自筹经费课题的资助金额;立项单位不提供经费的,学院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期间不得调动。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可用于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协作费、项目组织实施费、实验材料费、专家咨询论证费、劳务费及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二条购买的设备用于科研合作方场地而不能纳入我院

固定资产管理的,或需从科研经费中向外单位拨付技术协作费的,一般应在技术合同中约定,报销时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由学院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一经批准立项,均依照《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课题经费标准予以资助。立项初期,支付资助总额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支付20%,正式结题并提交胶装结题材料后,支付剩余30%。

第六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我院教职工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我院名义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

2、已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由学院与杂志社签订协议发表的文章,不享受奖励。

第二十四条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著作与艺术作品(指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编著、译著等)

1、凡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排名为依据)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艺术作品集,奖励5000元;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之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艺术作品:40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4000元,20万—40万字的每部奖励3000元,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2000元。

2、学术性编、译著、部颁统编的高校教材:40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2000元;20万—40万字的每部奖励1500元;10-20万字的每部奖励1000元;1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500元。

由我院教师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奖励金额由主编与参编共同享有,主编负责分配。

(二)学术论文

享受学术论文奖励的文章要求与作者本人的教学相关,学院根据刊登论文的刊物类别给与相应奖励,刊物类别的认定以《中文核心期

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版为准。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三大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2、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依据《石家庄城市职业学院国内学术期刊分类一览表》(见附件)给予奖励。

3、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外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如下奖励标准:学报、季刊每篇300元、双月刊、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00元,月刊每篇100元,半月刊、旬刊不予奖励。

第七章科研成果登记

第二十七条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凡我院教职工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到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成果,在奖励、职称评聘和晋升时学院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科研档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科研处是学院科研档案的管理机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的收集、上报等工作,最后由科研处统一整理、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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