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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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3篇)

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3篇)

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实验室设施设备是科研实验和技术活动的重要基础,对实验室工作的开展和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监测制度1. 设备运行监测实验室设施设备的运行监测是指对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

监测包括设备的启动、运行、停机和维修等环节,对设备的工作状态、运行参数和故障信息等进行记录和分析。

监测可以通过手工记录、设备传感器、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

2. 设备安全监测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测是指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评估。

监测内容包括设备的接地情况、电气安全、防爆性能、压力容器安全性等方面。

通过定期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检测制度1. 设备完好性检测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完好性检测是指对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性能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检测内容包括设备的机械结构、电气接线、气体管道、控制系统等方面。

通过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故障、损坏或性能下降的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设备精度检测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精度检测是指对设备的测量准确度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检测内容包括设备的测量范围、精度、稳定性等方面。

通过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测量结果准确可靠,提高实验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三、维护制度1. 定期保养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是指对设备进行常规的清洁和保养工作。

保养内容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等方面。

定期保养可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预防性维修实验室设施设备的预防性维修是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关键零部件的工作。

维修内容包括设备的关键部件的检修和更换,预防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故障维修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故障维修是指对设备发生故障后进行修复和恢复正常工作的工作。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签发人签发日期公章目录一、总则 (3)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4)三、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四、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 (6)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制度 (7)六、自动监测设备操作制度 (8)七、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日常维护的基本内容 (9)八、附则 (11)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2.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2.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39 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 年2.6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

3、使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环保部、生产部、动力车间、动力车间在线监测室内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相关活动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良好运行,达到国家一级污水排放标准特制定了一下要求:1、要求污水操作工每班认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2、污水操作工必须按照污水处理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能违章操作。

3、污水设备运行时要求每班次每半小时对污水的PH值进行测定,且处理前后都必须检测,必须把污水的PH值控制在工艺要求的范围内。

4、处理后的污水排污前必须依据国家二级污水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标准合格后方可排放,否则不得排放。

5、每班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处理水量投药量、出水水质记录6、要求污水操作工依据《设备三级检点》、《定期维护制度》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办法(修订版)(1)

附件: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健全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档案,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工作,非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八)《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二、建设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豫环文[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1〕25号)各省辖市环保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管理,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使用,切实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污染减排、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79号)、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采集、传输、审核、管理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监控数据,是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基站,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并经环境监控机构核定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总量减排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标准。

第五条有效监控数据作为环保部门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统计和信息公开的依据。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控机构组织对本辖区监控基站运行实施统一监管和考核,负责监控数据的汇集、审核、流转和管理,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超标预警。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监测,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发电、铝业公司。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制定年度自行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委托监测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监测项目确定:(一)大气染物排放监测;(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无组织废气、土壤监测、灰库地下水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按照监测计划,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定期对公司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

第四章监测方法与频次第七条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

第八条自行手工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

第九条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验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三)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监测的实施第十条安全环保部按照年度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安排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平台。

第十一条发电、铝业公司对自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发电、铝业公司的监测结果、异常情况整改效果进行考核,并纳入发电、铝业公司环境绩效业绩考核之中。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150号

津环保监测…2011‟号签发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国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可靠、稳定和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污染减排中的作用,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定期巡检、校准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企业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及相关自查表格等。

2、企业因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或设备维修、更换、停运、拆除等原因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提前15日报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若超过48小时仍无法修复,应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5、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单位运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运营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自运行企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运行维护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注册和接受跟踪培训。

二、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1、各排污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线监控运行管理,积极配合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考核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范围、管理目标、管理程序与方法,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责与考核标准,确保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全、稳定、长效运行,为环保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排污数据,为企业的环保设施运行及生产过程控制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安装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车间、排污口及环保设施管理、操作、维护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职责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总体管理,制定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

2、环保部门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包括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及故障排除等,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建立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台账,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保养情况。

3、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维修部门负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备品备件的采购和维修工作,建立备品备件台账,确保备品备件的及时供应。

5、安环部门负责对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6、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工作。

四、管理程序与方法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与调试(1)由环保部门负责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2)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生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维修部门等相关人员要全程参与,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3)安装和调试完成后,要进行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使用与维护(1)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使用人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数据异常,要及时报告环保部门进行处理。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报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二、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方式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可以通过手动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远程传输等方式进行。

数据采集设备应经过校准和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采集内容环境监测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采集内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要求进行确定。

三、数据存储1. 数据存储方式环境监测数据可以采用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电子存储应使用专门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 数据存储周期环境监测数据应按照像关要求进行存储,存储周期普通为5年以上。

对于重要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以延长存储周期。

四、数据分析环境监测数据应通过统计分析、趋势分析、空间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应客观、准确,并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

2. 数据分析人员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分析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数据分析水平。

五、数据报告1. 报告内容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应包括数据概况、分析结果、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易懂。

2. 报告发布环境监测数据报告应按照像关要求进行发布。

报告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网站等方式发布。

六、数据审核和审批1. 审核程序环境监测数据应经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两个程序。

内部审核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外部审核由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

2. 审批程序环境监测数据的审批应由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领导进行。

审批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七、数据保密环境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由相关人员共同承担。

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数据共享环境监测数据可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共享。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一、根据水质监测运营维护要求,编制并执行每周一次的周期维护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派出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项目的巡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稳定运行。

二、每天安排专人查看在线监测的运行情况信息,要求每天早晚各调一次数据和日志,当发现异常时必须立即进行记录并报告维护人员。

三、按照在线监测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监测仪器校准计划,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仪器校准测试,必要时增加仪器校准测试次数;当校准测试误差较大时,必须对检测仪器进行重新标定。

四、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仪器检测用分析试剂,所用分析试剂等级要求与期限符合规范标准,定期对运行试剂进行采购与补充。

按要求定期进行试剂添加、易损件更换,并进行记录。

五、当出现监测仪器或监测房其他部分异常时,仔细观察异常情况,并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并做好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六、当监测仪器或其它部分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测试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在维修的同时取得当时水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手工分析,并将结果纪录。

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附录《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执行1、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一、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

二、对在线监测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在线监测系统正常稳定的运行,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三、对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统计报告、图表等与污水处理单位有关的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准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

四、操作和使用各种在线监测设备及配置各种化学试剂,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五、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六、各种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试剂、手册等应放在规定的场所,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错拿错用,造成安全等事故。

七、定期检查在线监测子站房内配备的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通风、恒温、恒湿、消防等设施),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是指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自动地对水文水资源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传输的系统。

第四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准确完整和及时传输。

第五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确保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对于系统的维护、运行和数据处理等方面,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故障发生时,要及时报修,并保证影响范围最小化。

第八条保护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系统遭到破坏。

第九条具备数据备份和灾备方案,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条对于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建设和更新,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适应时代的发展。

第二章建设第十一条建设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系统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硬件设备应具备防水、防尘、抗摄入、抗雷击等功能,保障设备在极端气候和环境条件下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软件系统必须具备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的功能,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数据传输要使用网络传输,保障数据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系统建设需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使设备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七条系统建设应与国家水利部门的水情监测网相对接,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对系统建设进行立项审批,严格遵守审核程序。

第三章运行第十九条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运行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二十条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系统操作流程,保证数据及时传输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系统的运行,需要进行日常巡检和保养,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变电所数据采集与分析管理制度

变电所数据采集与分析管理制度

变电所数据采集与分析管理制度1. 引言2. 目标与范围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变电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变电所,包括大型变电站和小型变电所。

3. 数据采集3.1 数据采集内容•主变压器电流、电压和温度•断路器状态和操作记录•隔离开关状态和操作记录•电容器组和电抗器组参数•电池组和UPS系统状态•变电所环境监测数据(温度、湿度等)3.2 数据采集方式•自动采集:利用传感器、仪表等自动采集数据,并通过数据采集系统上传至数据中心。

•手动采集:操作人员使用采集仪器手动采集数据,并及时记录在数据采集表中。

3.3 采集频率和时段数据采集频率和时段应根据变电所运行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设置。

常见的采集频率可以是每小时、每日或每周。

4. 数据分析4.1 数据质量分析•数据准确性分析:对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值和错误数据。

•数据完整性分析:检查数据是否缺失或被篡改。

•数据一致性分析:校验不同数据源的数据一致性。

4.2 故障预警与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对变电所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故障预警与分析。

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和趋势,可以预测变电所的故障潜在风险,以便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5. 数据管理5.1 数据存储与备份采集的数据应存储在可靠的数据中心,并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同时,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设置适当的权限管理。

5.2 数据查阅与报告操作人员和管理层应能够方便地查阅数据,并生成各种报告。

数据查阅和报告可以通过数据采集系统来实现,同时也可以提供Web接口或移动应用程序。

6. 制度执行与监督6.1 制度执行对于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执行,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操作规范。

6.2 制度监督管理层应定期对变电所的数据采集与分析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提出改进建议。

7. 总结通过制定变电所数据采集与分析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变电所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流程,提高变电所的运行安全性和高效性。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报告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数据收集1. 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环境监测站点、实验室、监测设备等。

2. 数据类型: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不同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

3. 数据采集:采用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动采样两种方式进行数据收集。

4. 数据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校准、质控样品、仪器维护等环节。

三、数据存储与管理1. 数据存储: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按照环境要素和监测站点进行分类存储。

2. 数据备份: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公众查询和使用。

4. 数据保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和权限控制,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四、数据分析与报告1. 数据分析:采用统计学和数据挖掘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价值的信息。

2. 数据报告:根据不同需求,编制定期和临时的数据报告,包括监测结果、趋势分析、异常情况等。

3. 数据可视化:利用图表、地图等方式将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示,便于理解和分析。

五、数据质量监控1. 数据质量评估: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

2. 数据异常处理:对异常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和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数据验证:对重要数据进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1. 培训计划:制定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培训计划,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人员管理:建立专业的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3. 人员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数据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奖惩。

七、制度评估与改进1. 制度评估:定期评估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估和管理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统一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制定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数据采集1. 数据采集范围: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监测数据。

2. 数据采集方式:采用现场监测、自动监测、远程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数据采集。

3. 数据采集频率:根据监测要素的特点和监测目的,确定合理的数据采集频率。

4. 数据采集设备:确保采集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三、数据处理与分析1. 数据质量控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的要求。

2. 数据处理流程:规定数据处理的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3. 数据分析方法:采用统计学和数据挖掘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故意义的信息。

4. 数据报告编制:根据监测要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数据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监测结果。

四、数据存储与管理1. 数据存储方式:采用数据库或者文件系统等方式进行数据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 数据备份与恢复: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恢复机制,防止数据丢失。

3. 数据安全保密:建立数据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防止数据泄露。

4. 数据共享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流,促进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

五、数据审查与评估1. 数据审查程序:建立数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审查和验证。

2. 数据评估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评估,判断数据的可信度和适合性。

3. 数据不合格处理:对于不合格的数据,要及时进行处理和修正,并记录相应的处理过程。

六、培训与考核1. 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2. 考核机制: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能力和业绩。

医疗器械养护管理制度:床边监护仪数据存储与分析规范

医疗器械养护管理制度:床边监护仪数据存储与分析规范

医疗器械养护管理制度:床边监护仪数据存储与分析规范引言数据存储规范1.数据采集:床边监护仪应能够自动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数据,并能够进行数据的实时传输和存储。

医疗机构应确保床边监护仪的数据采集功能正常,并定期对监护仪进行检测和维护。

2.数据分类:床边监护仪的数据应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存储,包括但不限于心率、呼吸率、血压、血氧饱和度等。

数据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查阅。

3.数据备份: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床边监护仪的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备份的数据应存储在离线的介质上,以免数据丢失或遭到恶意篡改。

4.数据保密:床边监护仪的数据应严格保密,只能由授权的医疗人员进行访问和使用。

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的数据保密政策,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得到保护。

数据分析规范1.实时监测:床边监护仪的数据应能够实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并能够提供报警功能。

医疗机构应确保监护仪的报警功能正常,并对报警信号进行及时响应。

2.数据比较:医疗机构应将床边监护仪的数据与患者的基础生命体征数据进行比较,以判断患者的健康情况和进行疾病诊断。

比较的数据可以包括患者的年龄、性别、身高、体重等基本信息。

3.数据统计:医疗机构应对床边监护仪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包括患者生命体征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

统计分析的结果可以为医疗人员提供科学依据,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4.数据趋势分析:床边监护仪的数据还可以进行趋势分析,以判断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趋势。

通过趋势分析,医疗机构可以预测患者的病情发展,提前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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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数据
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确保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备稳定、可靠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建立设备状态分析系统,使设备运行、维护人员能够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记录台帐, 进行定期进行数据对比分析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记录及统计
1、运行人员应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巡视,应每2小吋
一次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记录作为运行台帐。

2、工作负责人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刀报表、季报耍定期统计报送企业。

3、工作负责人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缺失数据、无效数据做好统计。

4、自动监测数据的记录表应建立档案并经常整理以便于随吋调
阅检查;自动监测数据记录应留存1年以上。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分析及处理
1、工作人员应对统计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日报、月报、季报数
据进行分析及处理。

2、工作人员应对统计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缺失数据、无效数据
进行分析,及时计算出上传环保数据的有效性、数据传输率是否达标。

3、上述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并归档以便查询。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发布
1、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2、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信息具体由企业环保部统一向环保部门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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