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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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刑罚史
探讨监狱管理新模式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中国刑罚从总体上讲除死刑外可分成这样几个阶段,肢体刑——健康刑——自由刑
肢体刑主要是以损坏人的身体为主要的手段,具有代表性的是奴隶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

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

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

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

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

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

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

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

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

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斩(腰斩)、杀(杀头)、焚(焚烧致死)、膊(将人肢解后暴晒弃尸)、辜(先杀后肢解)、踣(在公众场合杀死后陈尸三日)。

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

这种刑一般打臀部。

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

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

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

《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

”即劳役。

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

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

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

明清加枭首。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

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

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

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

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

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

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

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

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

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自由刑也就是现代五刑: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管制
从发展历史来看有如下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也逐步走向文明
从刑种上、死刑的发展、注重对个体的尊重、对人权益的保障、对人的人格维护等等方面
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的权益是我们每一名监狱警察的基本职责
他们只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它权益并未剥夺,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劳动权、学习权、休息权、财产权、创作权等等
二、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

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

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

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
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

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

《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

《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改造成为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的人士,把末代皇帝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2)在监狱生产上,逐步建立了一批大型工业企业、大型农场,(我省冀东监狱就是在这个时期建成的,1956年)形成
了一个门类比较齐全的监狱企业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1959年建国10周年前夕,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展览会”,向全国及世界展示了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成就。

(二)初步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初步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2)确立了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3)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监管制度;(4)培养了一支能吃苦耐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三、遭受破坏阶段
(一)遭受破坏阶段的概况(1966年~1976年)
从1966年到1976年的10年中,中国人民经历了一场浩劫。

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我国监狱事业遭到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1)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监狱工作取得的成绩被全面否定;(2)监狱所属的工业企业、农场被大量挤占和被迫交出;(3)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内正常的监管秩序遭到破坏。

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广大监狱人民警察仍坚守岗位,忠于职守,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了“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损失。

(二)遭受破坏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遭受破坏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法制观念有所淡化;(2)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实践证明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

四、拨乱反正阶段
(一)拨乱反正阶段的概况(1976年~1981年)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开始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

我国监狱系统彻底清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正常的监狱监管工作逐渐恢复和全面展开。

在较短的时间内,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得到了壮大和发展,监管工作恢复了良性运转。

在监狱工作恢复、整顿的基础上,中央于1981年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监狱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并对监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任务和发展方向。

以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二)拨乱反正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拨乱反正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2)一些交出去的监狱被陆续收回;(3)监狱工作秩序逐渐恢复。

五、改革发展阶段
(一)改革发展阶段的概况(1981年至今)
“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我国监狱工作先后推行了若干项重大改革,如办特殊学校、分押分管分教、改造工作向前、向后、向外延伸、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等。

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又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监、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实行狱务公开等涉及监狱整体性工作的改革措施,推动了监狱工作的向前发展。

同时,
监狱系统还广泛开展了对外交流工作,一方面向世界展示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另一方面也汲取了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

(二)改革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2)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3)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三、从发展历史来看有如下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也逐步走向文明
从刑种上、死刑的发展、注重对个体的尊重、对人权益的保障、对人的人格维护等等方面
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的权益是我们每一名监狱警察的基本职责
他们只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它权益并未剥夺,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劳动权、学习权、休息权、财产权、创作权等等今天我简单地介绍我国刑罚的发展历史,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过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我们工作,现在我们的监狱也正处在发展转折的关健时期,希望我们每一名监狱警察都能立足本职,大但管理、勇于开拓、探索出新形式下监狱管理发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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