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合集下载

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

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

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是指监狱女民警在管理监狱工作中遵循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是管理和监视罪犯的有效手段,是维护监狱秩序和确保监狱运作顺利的保障。

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狱女民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狱内部管理制度;监狱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等。

监狱女民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监狱女民警是监狱中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她们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罪犯安全,执行法律和规章,确保监狱内部工作的正常开展。

监狱女民警有权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管理,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有权调查和处理监狱内部问题。

监狱女民警还有义务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监狱声誉,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教育。

监狱内部管理制度监狱内部管理制度是监狱女民警管理罪犯的重要手段,它包括监狱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纪律要求等内容。

监狱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保障监狱秩序的稳定,有效控制罪犯的行为,确保监狱的正常运转。

监狱内部管理制度需严格执行,对罪犯和监狱女民警都有约束作用,有利于提高监狱管理效能。

监狱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监狱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的重要场所,监狱女民警在执行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

监狱女民警可以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引导罪犯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是监狱女民警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监狱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能有效规范监狱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

其次,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可以保障罪犯和监狱女民警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有助于监狱内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监狱管理水平,提升监狱工作质量。

最后,监狱女民警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监狱改造教育工作的开展,实现惩罚与教育并重,使罪犯真正得到改造和重生的机会。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司法部“六个一律”要求: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负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司法部“三个任何”下“六个决不允许”:
在任何形式、任何场合、任何理由下,
决不允许在执行公务中擅自离岗;
决不允许违规发布、传播监狱工作信息;
决不允许给罪犯提供、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决不允许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和请吃;
决不允许在罪犯计分考核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
决不允许执行公务时饮酒。

论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论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论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行政调适 监狱作者:佚名监狱学人来源:中国监狱 监狱学刊 监狱 监狱更新时间:2007-11-16一、冲突的表现及其调适途径“监狱 监狱警察权是指监狱 监狱民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权力。

”“罪犯权利是指罪犯作为‘特殊公民’享有的作出某种行 监狱 监狱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罪犯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利冲突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通常来讲,权利冲突应该发生于两者或两者以上之间,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权利主体之间。

”在基层执法实践当中,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 监狱权利之间,存在着诸多的“权利冲突”现象。

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狱 监狱保障罪犯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与罪犯人身安全不可控性之间 监狱的冲突;第二,监狱 监狱保障罪犯健康权资源的有限性与罪犯遇重病超额治疗之间的矛盾;第三,罪犯因生理自然规律导致的疾病、伤 监狱残、死亡与刑罚执行规律之间的冲突;第四,监狱 监狱现有的狱政管理制度与罪犯会见权、通信权、带入物品权等受限制之间的冲突; 监狱第五,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其他未被法律剥夺或推定享有权利的冲突。

如罪犯的被选举权如何行使,结婚权与生育权如何保障等。

上 监狱述权利冲突的存在引起了诸多的执法困惑,直接影响到刑罚执行的有序开展,同时也为寻求权利冲突的调适途径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理论探讨空间。

目前,理论界在研究解决监狱 监狱警察权与罪犯权利冲突的调适途径上主要集中在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两个方面。

立法途径是指通 监狱过制定和修改法律,从法理上明确警察权与罪犯权利的属性和界限,从而解决引起权利冲突重点环节的法律问题。

司法途径主要是通过建立行政诉讼的解决争端机制,起到及时排解矛盾,息诉止争的作用。

笔者认为,这两种调适途径在解决权利冲突的过程中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立法途径的优点在于能从根本上解决一部分权利界限的问题,缺陷在于受到立法技术和程序的限制,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司法途径的优点在于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终局性”五,但往往要牵涉监狱 监狱大量的人力、时间、精力,同时司法途径本身又受到法律不健全的制约。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制度范本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狱所有人民警察。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确保罪犯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引导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二)执行刑罚,确保罪犯在监狱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四)负责罪犯的生活、医疗、劳动等工作;(五)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的权限:(一)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二)对罪犯实施奖惩;(三)对罪犯进行搜查、检查和身体检查;(四)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三、工作纪律第六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二)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四)文明执法,不得体罚、虐待罪犯;(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六)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七)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八)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四、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监狱应当加强对人民警察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八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人民警察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五、奖惩第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民警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处理。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监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模板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模板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

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

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

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

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问题研究

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问题研究

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问题研究吴国余陈光明(浙江省第六监狱浙江杭州市310000)摘要:民警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主体,执行的是国家强制力所赋予的权力。

监狱民警的执法权是法律所确认和所规定的,是监狱民警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与教育的前提。

但是民警的执法权与执法要求不相对称、与罪犯的权利保障心理不相对应、与执法风险的防范不相对等等新的情况,已影响到民警执法权的有效行使,影响到监狱执法环境的建设。

因此,有必要对民警的执法杈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监狱民警执法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民警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主体,执行的是国家强制力所赋予的权力。

临狱民警的执法权是法律所确认和所规定的,是监狱民警依法对罪犯实施改造与教育的前提。

但是,随着押犯构成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在监狱民警执法权的行使过程中,出现的监狱民警的执法权与执法要求不相对称、与罪犯的权利保障心理不相对应、与执法风险的防范不相对等新情况,使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完善的法律支撑与有力的社会保护。

这已影响到民警执法权的有效行使,影响到监狱执法环境的建设。

因此,有必要对民警执法权进行探讨。

这有助于加强民警的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民警的执法水平,保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最终推进监狱法制化的建设。

一、监狱民警执法权的基本内涵和类型(一)监狱民警执法权的基本内涵从法律与实践来看,监狱民警执法权应涵盖如下内容:一是执法的主体。

根据《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和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执法主体。

二是执法的对象。

《监狱法》同时规定,监狱“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

监狱民警的执法对象就是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投入监狱服刑的罪犯。

三是执法的依据。

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是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是执法主体的资格法律依据,而《监狱法》则是监狱民警对罪犯具体进行行刑执法的准绳,主管监狱工作的司法部以及省监狱管理局根据法律规定而制定的配套性和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则是监狱民警执法的行为要素。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中国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研究

第一章监狱人民警察职权为了保证监狱人民警察合法、有效、顺利地执行公务,实现监狱行刑的目的,国家依法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相应的职权。

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职务上的权利,又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和权力,这些职权既是监狱人民警察有效履行职务的前提和保障,又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及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我国《监狱法>第5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的职权。

实践中,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是比较广泛的,它涵盖了监狱行刑和监狱工作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

在法律与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发条规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监狱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的规章制度,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一)刑罚执行权(1)收监权,收监权是监狱人民警察独有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将罪犯收押、剥夺人身自由。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队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如符合收监的条件,法律文件齐全准确,即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不予收监权。

没有法律文件或缺少记载有误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和怀孕、哺乳期妇女。

(3)身体检察权。

(4)人身和物品检查(5)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权(6)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7)减刑、假释建议权(8)释放权(二)依法管理监狱权(1)分押分管权(2)警戒权抓获罪犯权、戒具使用权、武器使用权、信件检查和扣留权、物品批准、检察权、考核权、奖励权、离监探亲批准权,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处罚权、狱内侦查权(二)教育改造权思想改造权、文化改造、职业技术教育权、劳动改造权、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权二、监狱人民警察职权的完善监狱法第五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2

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2

如何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一.监狱人民警察的主要权力:1.日常监管权,是指罪犯在监狱中所有的衣食住,劳动学习等所有日常行为都必须在监狱警察的监督下进行。

2.对罪犯的基本规范方面,生活,劳动,学习方面,文明礼貌方面等进行考核的权力。

考核是监狱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的综合考查和评定。

其中考核的主体是监狱,但是具体形式考核权的是广大的监狱人民警察。

3.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提请审批上报权力。

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结合考核成绩,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的刑务活动。

4.对罪犯处遇的评定和实施权。

在特定服刑期后,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按照监狱的处遇评定要求,对罪犯的处遇情况,包括每月可购买物品金额,数量,每月会见与亲情电话的使用等进行变更和实施。

二.监狱人民警察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对应权力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

例如在日常监管中,个别民警打骂、体罚罪犯的情形仍然可能发生。

在对罪犯考核中也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在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基层民警的建议权很重要,上级机关的审批权很关键,都有可能对罪犯的服刑时间产生影响。

罪犯处遇,包括罪犯在监内的日常待遇,包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会见亲属,通讯以及收发信件。

三. 限制监狱人民警察的滥用权利的意义罪犯由于触犯了刑法,理应受到惩罚,而监狱既要行使对罪犯人身自由剥夺的权利,并要对罪犯的部分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也要对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是人权进行保障。

《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以及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四.用什么样的制度以及措施来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力和行为进行规范,如何在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使权力的行驶透明规范。

主要有三部分限制的力量。

1.是内部的力量,也就是监狱以及监狱管理局对其自身权力的限制和规定。

(1)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各级刑罚执行机关的民警来施行的,加强对人的思想教育,警示教育,经常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培训,是限制或者说规范权力行驶的根本途径。

监狱警察权力场域研究

监狱警察权力场域研究

么 变换 视 角解 读 . 权 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种 “ 量 ” 一 基本 在 力 这
利 、 布 斯 、 子 、 非 等 人 的 言论 或著 作 中 , 霍 孔 韩 都
收稿 日期 : 2 1 — 5 1 00 0— 4 作者 简介 : 刘 方冰 ( 9 6 1 6 一) 男 , 苏灌 南人 , 苏省 监狱 管理局 监 狱 理论 研 究部 副 主任 , 江 江 法律 硕 士 , 主
eaa o1 ; 权 力 ” 影 响 力 ( f e cs 的度 量 rsga) “ 是 i l ne) nu
察 凭 借一 定 的政治 ( 律 ) 制 手段 . 法 强 在监 狱 有 序
的结 构 中 . 对监 狱 刑 罚权 力 的一 种 支 配 力 和控 制 力 , 职位 、 是 职权 、 任和 服务 的 内在 统一 。 责
蔽 问题 . 消解 监 狱警 察权 力行 使 中 的悖 论 . 澄清 监 狱 警察权 力 的 自主空 间 , 是很 有必 要 的 。 社 会学 发 现 . 代社 会不 是 浑然一 体 的 , 是 现 而 分 化为许 多 “ 自为政 ” 各 又相互 联 系 的小 世 界 。尽
管 它们 有着 相对 自主 、 定 的逻辑 . 特 但是 与 整个 社
中图分 类号 :D 1 . 9 67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7 — 5 1( 0 0 4 0 1— 5 6 1 0 4 2 1 )0 — 0 8 0
在不 同学 术语 境 . 力 的内涵 是 复 杂 而多 元 权 的 。但 不管 怎么 变换 视角 解读 . 在权 力是 一种 “ 力 量 ” 一基 本 特性 上还 是 能 达 成共 识 的 借 助 权 这 力这 种 “ 量 ” 某 种 特定 的预 期局 面和 结果 即可 力 .

宪政背景下警察权力的限度

宪政背景下警察权力的限度

第28卷第4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8No.4 2013年7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July.2013·行政法民商法研究·宪政背景下警察权力的限度张琴王峰摘要:宪政国家背景下,警察权力的限度即充分保障人权、遵循比例原则,同时加强警察违法责任追究机制,目的在于形成警察和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警察执法的高效化和人性化。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警察权力人权宪政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3)04-0023-04一、警察权力概述所谓警察权力,是指国家权力中有关警察设置与管理、警察公务活动的各种权力的总称。

警察权属于国家,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警察职能的一项国家权力,主要体现为国家的统治权和管理权。

警察权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警察权力是现代国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权力。

具体而言可分为警察行政执法权和参与刑事司法权。

即使在行政权相当有限的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人们也能意识到它的存在。

“直到1914年8月,一个有着守法意识的英国人生活得如此自在,以至除了邮局和警察之外很少会感受到国家的存在。

”①随着社会变迁,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激化,政府开始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不断扩张,触角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户籍管理到交通执勤,从维护公共秩序到解决日常纠纷,到处可见警察的身影。

除了行政执法领域,警察还大量参与刑事程序,如使用警力、逮捕、讯问、拘留、搜查、扣押、监听、羁押等。

警察作为国家执行刑事司法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重要机关,其职能行使的过程和结果,对于人的尊严、财产、自由甚至生命都有严重影响。

这种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执法行为容易转化为对人权的侵害。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问题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许多保护人权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等。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的23项内容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三、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干部监督电话:************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部邮编:530028四、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一)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3.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职权只能由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这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殊职权。根据《监狱法》第1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任何监狱人民警察均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由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2.依法执行刑罚
依法执行刑罚是国家法治的根本要求与体现,监狱人民警察的所有行刑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依法执行刑罚对监狱法律秩序以及基本的监管改造环境的确立,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的收押、释放、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5.严守纪律
监狱人民警察这一执法者的职业性质,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有铁一般的纪律。根据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禁止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监狱人民警察职责的主要内1?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监管罪犯的职权只能由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这是国家法规定任何监狱人民警察均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由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2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职权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监狱人民警察职责的主要内容有:
3.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罪犯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权利应予保障。因此,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必须认真做好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保障供给,不得克扣、挪用、侵吞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得搞超体力劳动等。
4.清正廉洁
这一职责,本是对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但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职业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职业,因而这一职责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而言,显得尤其重要。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离监探亲等手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准使用罪犯干私活等。

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规定

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规定

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狱警察的管理,确保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促进监狱警察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是监狱警察管理的基本规章,适用于全体监狱警察。

第三条监狱警察直接管理制度要贯彻执行依法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确保监狱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四条监狱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监狱的秩序和安全,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第五条监狱警察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行使职权,执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二)对违反规定的被监管人进行教育、规劝和处罚,确保监狱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四)受到袭击、挑衅或其他不利影响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做出适当处置。

第六条监狱警察有义务保守被监管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案情情况。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七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八条监狱警察在监狱内必须佩戴制服和佩枪,并随时保持警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监狱警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例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文明执法,做到言行得体,文明待人。

不得使用辱骂、侮辱等侮辱性语言。

第四章处理规定第十一条对于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被监管人,监狱警察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对于袭击、扰乱秩序的被监管人,监狱警察有权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滥用职权,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体罚等行为。

第五章纪律规定第十四条监狱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监狱警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虐待被监管人。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

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

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

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

最新《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

最新《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










2、坚持执法为民原则 (1)转变执法观念,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 (2)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律的严格 实施。 (4)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5)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警察行政管理工作。





3、严格公正执法原则
(2)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50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 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给予赔偿。”



4、人民警察的纪律

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禁止 性纪律规范,要求人民警察承担不得作出一 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

法律规定:第22条
12项“不得”



(七)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1、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是指人民警察实施违 反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48条、49条、50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2、承担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条件 主体是警察和警察机关;执行职务时实 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形式、种类
(1)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48条:人民警察实施了本法第22条所列行为 之一的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开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49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一)人民警察1.人民警察的概念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2.人民警察的组成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监狱人民警察1.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的组成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一)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阶级性,掌管社会治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

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特征。

(二)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之外的特征1.功能特殊性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支重要刑事执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

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

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又尤为重要。

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而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

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

可见,刑罚执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

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

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

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

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

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

监狱从业限制清单

监狱从业限制清单

监狱从业限制清单
监狱从业限制清单是指监狱工作人员在从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这些限制性规定是为了确保监狱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以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根据不同的监狱和司法管辖区,监狱从业限制清单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性规定:
1.禁止滥用职权和职务之便:监狱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

2.禁止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监狱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金钱、物
品、礼品等。

3.禁止从事与职务相关的商业活动:监狱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职务相关的商业活动,
如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等。

4.禁止泄露机密信息:监狱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密信息,包括囚犯的个人信息和监狱
的安全措施等。

5.禁止虐待囚犯:监狱工作人员不得对囚犯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体罚。

6.禁止与囚犯进行不正当关系:监狱工作人员不得与囚犯建立不正当的关系,包括性
关系和其他形式的亲密关系。

7.禁止在工作时间饮酒或吸毒:监狱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饮酒或吸毒,以确保
能够保持清醒和警觉。

这些限制性规定是为了确保监狱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以保障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

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

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

第一,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
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

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

第二,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

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

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的出现,以正义的、刚性的、细化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的扩张与收缩。

而规范的、可预见的、可考核的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的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

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的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的价值诉求。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

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的目标。

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

一是要改变对罪犯的重要执法环节的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通过实行权
力分解的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

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层级监督。

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的执法活动和民警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的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的程序规定。

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的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门层级监督的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的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

四是要压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的“自由裁量空间”。

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的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

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的问题,必须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的监督制度。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

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的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的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规定。

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

推行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的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三)切实提高监狱执法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群众监督。

监狱执法工作只有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才能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是要深化狱务公开工作。

狱务公开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载体,使执法职责成为一种明示责任,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为强化监督制约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狱务公开要坚持刑罚执行工作全过程公开、全方位公开。

狱务公开的实践经验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巩固。

二是要拓展社会群众监督渠道。

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对待各方面提出的执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要建立罪犯权益自我维护的保障制度。

切实发挥“监狱长信箱”、“局长信箱”的作用,及时掌握和解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向罪犯公开承诺,凡罪犯投寄局长信箱、监狱长信箱的信件以及其他控诉、检举的材料,监区、分监区不得审阅,不得查询内容,不得拖延和扣押。

四是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

改进和完善省监狱局、各监狱向社会各界聘任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巡视、座谈,听取执法监督员了解的情况反馈和工作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