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的风险原因及建议.pdf
浅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对策
浅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房地产市场化、货币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已经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催化剂,也是人们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个人住房贷款在目前阶段相对风险小,业务发展成本较低,管理成本较低,能够较快扩大银行在市民中的影响力,可以带来附加业务,比如每个月你都需要到某银行办理按揭月供,长期的下来,相因的你在那里把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一并交掉啦,可能手头比较富裕把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存在那里啦;因此各家商业银行都加大了对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这种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一向把它当作一种低风险贷款来发展,以致只看到它的利润,而没有注意到它的风险,更是忽视了它的潜在风险;其实它的潜在风险更有危害性,它可以使银行倒闭,金融系统出现危机,这在美国的20世纪80年代和日本的20世纪90年代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据了解,目前反映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一是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收入证明水分较大;二是有的购房者利用银行间信息沟通不畅,其收入证明一式多份,在不同的银行按揭贷款,在多处购房;三是个人信用程度不明,且信誉度会随着收入多少而发生变化;一、个人住房贷款的含义及系统性风险个人住房贷款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和购房人三方共同参加的买卖商品房的一种融资活动;它是在购房人交付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购房款后,差额部分由银行提供贷款;个人住房按揭涉及银行、开发商、购房人三方,它在开发商、银行、购方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既能帮助开发商尤其是中小开发商渡过难以筹集大量资金以应付高昂地价和建设费用的困境,又能帮助购房人缓解一时难以凑足较大数额购房款的困难,进而解决了资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实现住房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自个人住房贷款产生之日起 ,就大受三方欢迎并不断发展完善;其具体做法为:开发商为尽快取得售楼价款,向房地产市场推出楼花期房或现房,购房人向开发商订购期房或现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一般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0%,之后向与开发商订有协议的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交清购房款余额,经出证、产权抵押登记后将物业权益移转给银行作抵押,购房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提供的此种贷款即为个人住房贷款;根据前述定义,个人住房贷款最显着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二个合同是指购房合同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是指开发商、购房人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为现房贷款和期房贷款两种;1.现房贷款风险的防范要点1对个人住房现房贷款个人身份的准确认定:按照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现房贷款的贷款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军官证,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护照、签证,经办人员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仔细查验,对无法辨别真伪的要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办人员往往忽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例如,丹东农行某支行在办理一笔住房现房贷款过程中,由于对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证件查验不细,借款人用假身份证、户口簿办理了30万元贷款,贷款保证单位为市置业担保公司,后借款人因为贩毒被捕,房屋被公安部门查封,银行要求保证单位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单位提出借款人姓名、身份都是假的,故合同不成立,银行也要承担三分之一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经办人员操作失误引发的贷款风险;2准确确定借款人的收入:收入是贷款偿还的第一来源,收入证明是银行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收入金额要大小写同时写清,同时还要对贷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结合借款人学历、职务、职称、年龄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对于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等,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判断其还款能力,因为其个人收入完全取决于企业经营状况,必须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实际的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3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交易行为是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其真实性直接关系贷款的风险程度;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诸多假按揭贷款,是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重灾区,假按揭贷款是售房人和购房人为获得现金流而共同采取的一种虚假房屋交易行为;假按揭贷款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双方为关系人;二手房交易出售方出于财产安全考虑,往往选择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人作为房屋的购买方,而一手房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开发商及其亲属、内部职工、施工企业职工、建筑材料供应商等,这些人都与开发企业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往往是联手骗取贷款;二是交易价格偏高,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交易双方通常编造高出同类物业的价格,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三是一手房按揭贷款办理时间集中,开发企业在某一时段需要大量资金时通常会安排一些人办理假按揭贷款;具有上述特征的其中一项发生假按揭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假按揭,就应拒绝贷款,并对开发企业提出警告;4及时办理贷款担保及划款扣款授权手续:鉴于个人住房不良贷款许多都是由于假担保手续造成的,因此,银行在贷款的发放阶段要及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并由信贷人员亲自办理,不能由客户或开发企业代办;同时,还要求客户签订划款扣款授权书,以避免在贷款的划款和贷款偿还阶段产生法律纠纷;5做好贷款资料的归档工作:银行应该在贷款发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业务资料的复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装订成册,填写档案案卷封面,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保管;6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银行贷后管理的重点是日常管理,要对所有的贷款户按月监测偿还情况,发现有不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催收,贷款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要在风险预警的同时视情况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措施或强制清收贷款;2.期房贷款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点按照规定,银行为购房人办理的期房按揭贷款必须满足银行规定的按揭条件:开发单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高层住宅封顶,多层住宅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这种贷款一般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等到房屋验收合格,购房人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后,开发单位担保责任才能解除,期房按揭贷款,购房人购买的是一种期货,只能办理预备案登记,因此除了具有上述现房贷款的风险外,还具有自身的风险点;1注重对开发商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个人住房期房贷款需要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如果开发商实力不济,或规模铺得过大,超出了企业自身承受的范围,造成资金紧张,其结果很可能使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使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产生纠纷,部分购房者可能要求退房,或提出偿还贷款利息,造成开发企业资金更为紧张,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另一种结果是工程烂尾,其中既有开发贷款,也有银行的按揭贷款,开发商已经人去楼空,除了烂尾工程外,基本上没有可执行财产,贷款风险凸现;要避免出现上述后果,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期房贷款业务,除了对开发企业的项目手续进行查验外,还需要对开发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项目资金需求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特别是自有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在确保项目手续齐全,自有资金比例充足,其他资金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发放后,更要严密监视企业资金使用,确保按揭贷款能全部用于项目,保证项目顺利实施;2开发项目完工且满足了办理房屋产权条件后,及时将预备案登记转办为正式的抵押登记;实际工作中,产权部门一般要求在房屋竣工3个月内办理产权,但在什么时候办理产权对购房人没有太大的影响,所以一些购房人可能一拖几年,这种情况对银行贷款风险有着较大的影响;当借款人不履约,银行主张权利时,由于银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办他项权证,抵押权的实现将颇费周折,形成操作风险;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办理产权过程中要发生部分费用,而借款人之所以贷款购房就是因为资金较紧,再拿出钱来办理产权和他项权证还不如先偿还银行借款;解决这一问题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开发商,期房贷款必须要求开发商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借款人没有办妥他项权证前不得返还开发商,以此制约开发商尽早配合办理他项权证;二是要对借款人本身有所制约,应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要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办理他项权证,否则应视同违约,有的行在发放贷款前要求借款人先行在经办行存入办理产权和他项权证有关费用,待办理时使用,这也不失为一种可选择的办法;二、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主要风险在个人住房按揭的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就很有可能发生银行风险,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损害银行合法权益;因此,在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无时不在,并且其来源多元化,表现形式多样化;概括起来银行在个人住房按揭中主要存在如下风险:一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他用途或这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楼花按揭中产生的概率较大;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二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协议;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三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四来源于其它方因素的风险在按揭贷款协议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三、建立防范机制,化解银行在个人住房中的风险个人住房按借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各种人为事件或意外情况均有可能发生;事先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可谓明智之举,这也是维护银行信贷债权的根本所在;笔者认为银行风险防范应着重从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预防三方面考虑,借鉴国外及香港的有益经验,进行综合防范,建立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住房按揭银行风险的法律防范机制; 保险业必须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银行风险转移机制保险融资与住房按揭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而得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事,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作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笔者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恰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废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四、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1、加大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推广力度,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贷款行为保障贷款的安全,要求借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以保障贷款抵押物的安全,来增强借款人的信用,保证资金安全贷放;2、对开发商进行考察,防止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对购房人负连带保证,如果由于开发商在质量、日期、违反合约等方面造成购房人拖欠贷款时,应由开发商负连带责任;3、改进对购房人还款能力的评估方式;不但要求购房人提供收入证明,还应该要求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职位、学历、家庭收入等情况,更为客观、准确地对购房人的整体信用进行评估;3、改善银行贷款结构改善银行贷款结构,降低房地产和个人住房贷款所占的比率,提高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质量,避免银行之间对楼宇按揭的盲目竞争;因此银行没有必要放宽对贷款审查条件,只能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和不良贷款的比例,人为地增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现在银行须在严格保证个人住房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发展个人住房贷款;4、加大金融改革,引进新的金融商品;尽快导入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些也是发达国家通常用来提高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以及作为处理房地产危机的金融工具;5、银行有必要严把贷前审查关;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收入与贷款后月偿还比率、借款人社会信用等严格审查,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客户建立违约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催办,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拍卖房屋的诉讼;。
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浅析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
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浅析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防范]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以北京成功申奥和上海成功申办世博为契机,在国家一系列鼓励住房消费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房地产投资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呈现供求两旺的发展势头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对于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局部地区和部分中心城市出现了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市场结构不尽合理房地产价格高涨商品房空置率上升较快高级写字楼出现过热现象等问题,我国金融机构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风险也日渐增加一房地产金融风险简介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历史最早可以追述到1769年在德国的西里西亚省诞生的世界上第一家土地开发银行到目前为止,房地产金融在世界上己有250多年的历史但直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美国建立类似商业银行管理体制的住房金融体制,现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制度的实际情况创新了各具特色的房地产金融房地产金融,指以房地产业为特定对象,围绕房地产的开发建设经营和消费的再生产过程而展开的各种金融活动从服务对象上划分,它包括为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经营等活动服务的“房地产业金融”和为居民的住宅建造购买维修装饰消费等活动服务的“住宅金融”两个主要部分;从服务内容上划分,它包括房地产资金融通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房地产保险房地产信托等业务,其中又以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为主房地产金融风险,指经营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其资产收益或信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房地产金融风险不仅包括单项业务单个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也包括整个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风险一方而,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旦产生风险往往相互连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一项交易或一种活动给交易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带来的不由交易双方或活动主体直接承受的利益或损失就是这项交易的外部效应积极的外部效应使利益被第二者获得,而交易当事人或活动主体未获得相应的报酬,往往导致当事人放弃该交易或活动;消极的外部效应使第二者受损失,但交易当事人或活动主体未对此支付任何费用,因而当事人可能仍然进行该交易或活动房地产金融风险就属于一种消极的外部效应当较多的金融业务金融机构面临较大风险,尤其是己经受到较大损失时,人们就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靠性资产流动性产生怀疑,因恐慌而挤兑,这就可能波及整个金融体系而导致金融动荡乃至金融危机另一方面,金融部门经营的外部环境变化,也可能使整个金融部门都遭遇系统性风险,从而发生更大损失二房地产金融风险分类由于从服务内容上划分,房地产金融以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为主,因此房地产金融风险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1.房地产资金融通业务方面的风险这一方面的风险比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信用风险它是由于借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宅消费者)无力偿还或不愿偿还,导致房地产贷款本息不能按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房地产企业收入来源缺乏稳定性,企业偿还能力没保障;而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和贷款决策存在问题将面临信用风险它可能是贷款前对借款人资信审查评估失误造成的,也可能是贷款发放后情况变化造成的房地产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还款,以及借款的住宅消费者失业收入减少意外支出增加死亡等原因导致无力还款流动性风险它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现金和随时能转换为现金的其他资产,以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满足客户提取存款要求的风险房地产金融中的流动性风险我国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增速过快,贷款比例失调,又存在经营管理能力较弱,资产质量恶化的状况,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一种是原发性的,即资产结构中的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提款需要,又缺乏及时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导致流动性不足;另一种是继发性的,是由信用风险带动的流动性风险:房地产金融中人多以房地产作借款的抵押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银行要处分抵押房地产从中求偿,如果卖不掉房地产而使银行缺乏现金来应付提款等需要,也会形成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结构风险由于房地产资金融通中资产结构通常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如果金融部门的负债结构中以活期存款为主,就可能形成流动性风险;如果负债结构中多一些公积金存款住房专项储蓄存款等来源较稳定的成分,结构风险就能缩小资产质量风险如果贷款中质量差的贷款(逾期不还的无力偿还的和无法追索的等)较多,贷款银行就面临效益差的风险,房地产金融中的资产质量风险与借款人信用有关,与宏观经济形势有关,也与具体的贷款业务处理(如以什么方式作还款担保以房地产抵押时该房地产是否容易销售对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是否过高等)有关利率风险如果存款利率上升,或者贷款利率下降,或存贷款利率同向变动但利率差缩小,都可能带来经营效益方面的风险房地产资金融通尤其是住宅金融的期限往往较长,在长时期中利率变化越频越大,利率风险也就更大通货膨胀风险由于名义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才是实际的利率,在名义利率不变时通货膨胀会使实际利率下降甚至可能为负数,就使银行面临风险固定利率下通货膨胀风险一般比浮动利率下的大,因为后者往往随通货膨胀而上浮,如果贷款利率固定而存款利率浮动,银行的通货膨胀风险就更大,房地产金融的长期风险使其通货膨胀风险也较大汇率风险如果外汇升值本币对外贬值,以外币计价的债务负担将加重:反之则以外币计价资产将实际减少外汇买卖外汇收支中也有风险当房地产金融中借有外债或引进外汇时,也会面临外汇风险2.其它风险房地产金融中还有其他风险,如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业务操作中其他失误(计算错误拼写或打印错误票据单证审核错误防盗防抢劫不力泄露机密等)带来的操作风险,业务办理过程没有全面注意法律条文导致法律风险,国家政策变动的风险,房地产资金转账结算中的风险房地产保险中的风险房地产信托中的风险等三房地产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如何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对银行和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1.高度重视房地产金融风险及其危害性,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银行要密切注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加强市场分析与调研,把握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适时调整房地产金融业务的经营方向与策略,促进住房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要严格把握房地产贷款的市场准入条件,对各类批发市场缺少良好物业配套的单体楼盘写字楼商用房或非商品住宅占比高的楼盘销售前景差的高层楼盘要限制介入;对已有不良记录抗风险能力差的小型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明显不足的项目不得介入做到既要支持好的有前景的房地产项目和个人购房,又要严防房地产泡沫积聚的潜在风险要逐步建立以房地产金融为目标的经营管理模式,从规范操作降低风险保障运行出发,扩展住房金融业务范畴,有步骤地推进住房金融业务向多元化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对目前出现的房地产热要适当降温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金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从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入手,切实改进服务,让房地产信贷业务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2.加快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与房地产金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房地产金融机构的有序竞争国家应该完善房地产金融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其行为,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金融的法律地位,如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建筑法》《公司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新增有关开办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条件的法律条例,用法规的方式约束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及个人的金融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金融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办法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及银行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量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推动有序竞争商业性房地产金融业务,可以多家竞争,凡是经中央银行审查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都允许经营,并由中央银行严格监督,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够资格的和严重违规的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以免带来消极外部效应被批准在我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建议允许它们在指定范围内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但规模要控制住,因为房地产业主要是个内向型产业,创汇能力弱,外资方面要把以人民币形态收回的贷款本息,从我国换成外汇拿回去,如果它们发放贷款过多,就会影响我国外汇平衡,房地产业对外们的需要量不大,不宜为房地产开发多借外债政策性房地产金融业务,应该由各城市政府分别选择适宜的银行独家办理,这样便于政府监督管理,保持政策统一性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征收的,政府就必须保障其交全由独家银行办理这方面业务,向政府承担按规定使用和确保交全收回的责任,接受政府的必要补贴等帮助,有助于实现预定政策目标3.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房地产证券化要适当加快第一种含义的房地产证券化进度,扩大房地产业直接融资规模,减轻间接融资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压力对房地产证券发行者的资信仍然要严格审查,以免滥发证券造成消极外部效应,房地产公司债券和股票都不能以摊派方式发行第一种含义的房地产证券化实施条件尚未具备,但它可以减少房地产金融的局部性非系统性风险,因此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准备实施政府的保证涉及《担保法》的修改,建议修改法律,准许政府为住房抵押债券提供保证建议中央银行放宽对这种债券的利率限制,允许它等于或适当高于(因它的风险大于国库券)国库券利率还可以借鉴美国作法,筹建经营抵押住房的再抵押贷款发行全国性住房抵押债券的房地产金融机构全国性住房抵押债券如何防范系统性风险?这是一个难题,当房地产经济周期性波动或宏观经济形势恶化使整个房地产市场都销售不畅抵押住房也难以处分时,或人们收入减少不能按时还款者增加时,房地产金融形势将恶化,这种债券发行和转让会出现很大困难我们认为,由于买房住与租房住是两种具有替代性的住房消费方式,买不起房的人和还不起贷款而迁出抵押住房的人,大多都会转而租房住,租房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卖房市场的萎缩,就可以通过发展租房市场向住房出租公司和私人房东发放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上述系统性风险住房出租者的借款担保方式,主要采取出租房抵押以外的其他方式,例如质押等,这会增加债券发行者的工作量(例如再质押等),但比只搞抵押的风险要小4.妥善利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机构的力量与房地产和房地产金融有关的保险业务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它们的开展可以减少或转移房地产金融活动的风险我们认为,在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通常只须要求借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就够了,贷款银行的利益已可获得基本保障其他保险如信用保证保险失业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以外)保险等,可由借款人自愿选择是否投保,以免保险费负担过重;也可以规定当住房抵押贷款发放率大于某个限度(即首付款率过低)时才必须投保这些保险全国性住房抵押债券体系建立起来后,可以接受前面引述的建议,向人身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推销一部分,但不宜过多,以免因债券价格下跌影响它们的稳定经营5.加强化解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以上我们探讨了一些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的办法此外,还要采取措施解决房地产金融业务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化解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从而化解一部分风险由于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银行对借款人偿还能力要求较高,又有保险等配套,迄今为止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偿还情况是良好的,逾期率在不少城市为零,全国平均在2%以下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绝大部分是在房地产业金融领域形成的,表现为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包括不得不处分抵押房地产却卖不掉从而收不回来的贷款)开发商还不起贷款,主要原因是商品房卖不掉造成积压,有的则是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所致因此要设法帮助开发商盘活积压商品房,要说服他们修正过高的赢利预期和价格定位,以适当的损失尽可能小的价格把房子卖出去,必要时可适当发放补充性贷款来改进房屋结构和功能,以适应市场需要,变积压为畅销,还可以与开发商重订还款协议,开发商把准备出售的商品房改为出租,相应地推迟还款,加收逾期利息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不仅在房地产金融领域有,其他领域也有要减轻它们的消极外部效应,就需要综合治理,各金融机构都要搞好资产负债管理,遵守金融法规制度和纪律,加强自律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预测分析和决策的科学水平还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作法,建立由共同基金等购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机制.。
房地产财务困境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然而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行业自身问题的积累,部分房地产企业出现了财务困境。
本报告旨在对房地产财务困境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以期为房地产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二、房地产财务困境的现状1. 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加:部分房地产企业由于过度扩张、盲目投资等原因,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销售回款放缓: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回款速度放缓。
融资渠道受限:随着金融监管加强,房地产企业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上升。
债务违约风险上升:部分房地产企业债务规模过大,偿债压力巨大,存在债务违约风险。
2. 盈利能力下降:受市场供需关系变化、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销售毛利率下降: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房地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导致销售毛利率下降。
管理费用上升:房地产企业为了应对市场竞争,加大了营销、研发等投入,导致管理费用上升。
财务费用增加:融资成本上升导致财务费用增加,进一步压缩企业利润空间。
三、房地产财务困境的成因1. 行业过度扩张:部分房地产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导致投资规模过大,资金链紧张。
2. 盲目投资:部分房地产企业缺乏对市场风险的判断,盲目进行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
3. 融资渠道单一:部分房地产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抗风险能力较弱。
4. 成本控制不力: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成本控制方面存在漏洞,导致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
5. 市场供需失衡: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部分房地产企业销售不畅。
6. 政策调控: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部分房地产企业受到政策冲击。
四、房地产财务困境的影响1. 企业风险上升:财务困境导致企业风险上升,甚至可能引发债务违约、破产等风险。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购房需求的增加,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成为其主要业务之一。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市场风险我国房地产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土地供给、人口迁移等,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波动。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存在市场风险,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导致贷款违约率上升,从而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
2.信用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核心是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信用信息系统不够完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商业银行容易受到信用风险的影响,一旦出现贷款违约情况,银行将面临信用风险的挑战。
3.利率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通常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方式,但利率的波动仍然会对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产生影响。
一旦市场利率发生大幅变动,银行可能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问题,从而导致风险加剧。
4.政策风险我国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调整,一系列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产生影响。
商业银行必须及时了解并适应政策变化,否则将面临政策风险。
二、对策建议1.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加强信用评估、严格贷款审查程序、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等,以降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
2.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我国应加快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与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共享信用信息,加强信用风险的管理。
3.合理定价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利率变动,合理定价个人住房贷款产品,规避利率风险。
加强利率敞口管理,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避免利率风险的产生。
4.灵活调整业务策略5.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风险,确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行。
房地产市场风险分析及应对
产业论坛 Industry Forum房地产市场风险分析及应对文/杜春红 射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川射洪 629200【摘要】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房产行业发展也是迅速增长。
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使得其信贷风险也潜伏在此。
所以,为了促进房地产行业更良好的发展,做好房地产市场风险控制的管理工作就十分有必要。
文章在参考大量文献著作后,研究了房地产市场风险控制。
首先,介绍了本文章的研究背景。
其次再对房地产市场风险做简要的概述,为房地产的开发与信贷分析奠基基础,然后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现状及风险成因进行分析。
最后提出了防范风险具体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信贷消费;市场风险应对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房地产成为了上世纪末我国发展最快最为重要的产业之一,进入21世纪经济发展使得居民购买力增强,房屋需求也持续上涨。
同时,房地产行业也是我国最重要的行业之一。
它的发展与整个经济息息相关。
在城市管理的背景下,房地产作为城市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城市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资源优化配置、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城市管理是我国城市管理设计的基础。
本文通过对经济发展现状的条件下对房地产市场风险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措施及建议,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意义。
1、房地产市场风险问题及其成因1.1 道德信用风险道德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借款人没有遵循合同约定,没能按时还款导致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这是房地产信贷风险中最常见的一种。
简而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同业违反竞争限制协议这些都是信用风险。
一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多数群众首选的资金支持一直是信用贷款,而信用贷款作为银行房地产贷款中的首要风险,使得各家商业银行对其也是尤为重视,而诚信的缺失,导致银行资金流失。
也出现因诚信不足导致未能偿还贷款造成损失。
恶意拖欠甚至不还贷款等。
以及抵押物引发的风险抵押物价值不实,产权不清等。
由于银行过度追求盈利,过度授信于客户,加上市场已经饱和,借款人偿还能力较弱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银行资金流失。
房地产金融政策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储备贷款风险
地方政府为推进土地储备和基础设施 建设,大量举债,其中部分债务存在 违约风险,可能波及金融体系。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
随着房价上涨,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不 断扩大,但部分购房者还款能力有限 ,存在违约风险。
市场波动对金融体系影响
01
02
03
房地产市场波动
房价大幅上涨或下跌都会 对金融体系产生冲击,影 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抵 押物价值。
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 在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03 金融监管
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防范金融风险。
02
房地产金融政策面临问题
信贷风险问题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部分开发商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旦 市场波动或销售不畅,可能引发连锁 反应,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
供需关系失衡
房地产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 平衡是导致市场波动的主要原因 之一。当供大于求时,房价下跌
;当求大于供时,房价上涨。
政策调控影响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对 市场波动具有重要影响。例如, 限购、限贷、土地供应等政策的
调整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
金融市场变化
金融市场的变化也会对房地产市 场产生影响。例如,利率的变化 、贷款政策的调整等都会影响购
信贷结构调整与优化建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贷结构调整方向
优化信贷期限结构,增加中长期贷款 投放;调整信贷行业投向,支持优质 房地产企业和项目。
优化建议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 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加强与 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防范和化 解信贷风险。
市场波动对金融体系影响及
04
当前住房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拓展住房信贷的思考向秋芳(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湖北恩施445000)作者简介:向秋芳,(1966.08-),男,湖北省恩施市人,大学本科,经济师,曾在省及省以上刊物发表金融理论文章十余篇,并于1996年获湖北省金融科研成果三等奖。
摘要:关健词:信贷;住房信贷;思考中图分类号:住房信贷是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它对于启动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住房信贷发展缓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住房信贷发展现状我国住房信贷起步较晚,国外在40年代住房信贷就有了较大的发展,二战以后,美国居民依靠信贷来支持消费已经成了普遍现象,而我国直到1996-1998年,住房信贷才开始真正起步。
1996年,中央银行开始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我国才开始起步。
1998年以来,为了扩大消费需求,中央决定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住房信贷业务开展的政策,发布了《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所有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布了《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信宅建设和消费的通知》;1999年3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提出把消费信贷作为新的增长点,要求各商业银行积极开办住房信贷业务,并将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由消费品价值的70%提高到80%;1999年9月,又将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并将贷款利率降低到同期法定贷款利率以下。
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地推动了我国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
以我国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最快的建设银行为例,1998年末,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仅为450亿元,到2000年3月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60亿元,贷款余额已达993亿元,占全行贷款的比重由1998年末的2.11%增长到 5.9%。
可以说,我国住房信贷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然而,和许多西方国家相比,尽管各商业银行加大了住房贷款的发展力度,但我国住房贷款的发展目前还是初步的,在存在着许多问题的同时也还存在着巨大的潜力。
房地产贷款的风险原因及建议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遏制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如二套房利率、房产交易契税等,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亦持审慎态度。
其实,排除经济危机影响,单就房地产开发贷款自身而言就存在较高风险,对银行而言,房地开发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许多风险,剔除单纯的市场风险外,资本金、融资中的担保设定以及其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贷款安全。
一资本金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
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
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
换句话说,开发商有100万的资本金就敢接1个亿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
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
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
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
房地产信贷风险分析及防范
房地产信贷风险分析及防范【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房地产信贷风险展开,首先介绍了背景和研究目的,然后对房地产信贷风险进行了分析,包括风险评估指标和风险防范措施。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实际风险情况,最后总结监管政策对于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通过对相关政策和案例的分析,指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稳定市场和保障金融安全不可或缺。
展望未来,文章呼吁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
本文旨在为提升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供参考,并为未来相关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信贷风险分析,风险评估指标,风险防范措施,案例分析,监管政策,总结,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房地产信贷风险一直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需求巨大,但随之而来的是信贷风险的增加。
特别是在经济周期波动较大的时候,房地产信贷风险会更加凸显。
房地产信贷风险不仅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也会对整个经济系统带来负面影响。
研究房地产信贷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了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才能有效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本文旨在对房地产信贷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相关的风险评估指标和防范措施,结合案例分析和监管政策,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房地产信贷风险,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地产信贷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分析及防范措施。
通过对房地产信贷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可以有效地帮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风险状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还将通过案例分析和监管政策的介绍,为读者呈现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以期为今后的风险防范工作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的本质和特点,找出影响风险的关键因素,探讨有效的防范措施,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浅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及防范
浅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及防范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行业,不断丰富人们的投资选择。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为房地产行业的核心业务,然而这个项目也存在风险。
本文将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及防范。
一、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市场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是跨行业和多影响因素的复杂产业,市场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这个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
建议相关企业市场开发过程中要重视市场调研,了解市场状况,把握市场变化趋势,改良市场营销方案,对市场需求和竞争有详细了解与评估,以降低投资风险。
2、信用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巨额资金往往需要融资才能实现,随之而来的就是信用风险。
建议企业应该优化融资渠道,严格贷款手续,做好担保和风险控制机制,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现状和信用状况,从而避免因为信用方面的问题而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3、技术风险随着房屋建筑技术的不断提高,企业应在新技术转化方面加大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开发水平和应用能力,提高项目质量,减少因技术原因引起的风险。
4、政策风险房地产市场发展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控,政策风险是企业要考虑到的一个因素。
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的全局政策和地方的具体实施政策,根据时局做好战略规划和风险措施。
5、自然风险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的因素也可能造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企业应该了解当地的自然环境情况,做好防灾减灾措施。
二、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企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合理的项目计划企业在规划项目之前应该综合考虑市场需求、资金投入、工期、技术引进和人员管理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项目计划。
2、加大市场推广力度企业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市场调研和分析,针对市场需求设计出营销策略和推广方案,提高产片销售率。
3、加强资金管理企业应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细化资金分配和使用计划,加强资金管理和费用控制,避免由于资金不足和预算超支等因素导致投资风险。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和分散者的双重角色。
在金融体系中,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着一些风险问题。
为此,本文将从风险问题的存在原因和对策建议两方面进行浅析。
一、风险问题的存在原因1. 房地产市场波动性大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特别是近年来房价的快速上涨,使得购房者普遍面临着较大的还款压力。
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度的下跌,将直接影响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2. 利率风险随着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利率水平也会发生波动。
如果贷款人面临利率上升的情况,将增加其偿还压力,导致个人住房贷款违约风险上升。
3. 贷款人信用风险在住房贷款过程中,商业银行通常会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严等原因,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
部分贷款人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
4. 政策风险房地产政策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也会造成风险。
政策调控的力度和方向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受到影响,增加了营运风险。
二、对策建议1.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及时掌握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做好风险预警和控制。
2.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在审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要严格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合法可靠,降低信用风险。
合理控制贷款额度,避免因贷款规模过大而导致的风险增加。
3. 配套风险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利率互换、远期汇率协议等衍生工具来管理利率风险,对冲因利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建立完善的抵押物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资产质量管理,提前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
4. 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披露,对外公开自身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情况,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监督和约束作用。
房地产企业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1. 资金周转不畅房地产企业通常需要巨额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营销推广等各项经营活动。
而由于市场行情波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畅,难以及时回笼资金。
2. 财务风险较大房地产项目周期长、成本高,一旦项目出现变故,往往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引发财务危机。
3. 管理不规范有些房地产企业在资金使用、报销审批等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导致资金流失和浪费。
二、对策建议1. 加强资金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2. 提高融资水平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高融资水平,比如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引入外部投资者等方式,增加企业资金来源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之前应加强预算管理,做好成本控制和风险评估工作,避免项目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
4. 提高财务透明度房地产企业应加强财务透明度,对内部财务活动进行公开透明的报告,提高公司的信誉度和可信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和资金入驻。
5. 管理规范化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批制度和报销程序,加强管理规范,防范资金流失,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流转。
6. 多元化经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多元化经营,比如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业务来增加现金流来源,降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现金流的依赖,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房地产企业现金流管理问题的存在是不可忽视的,但通过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融资水平、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务透明度、管理规范化和多元化经营等对策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化解现金流管理的风险,并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希望各位房地产企业在面对现金流管理问题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解决问题,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
现代商贸工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黄秋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测绘规划队,福建宁德352000)摘要: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即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在得到借款人房产、地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向其借款的一类抵押贷款方式,一般来讲,把房地产当作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三类,分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贷款°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房地产项目贷款、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因为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讲,最终的贷款额度主要是分析抵押物的评估值°因此,科学合理化的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能够更好地为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减少各类不必要风险的出现°以此作为基础,本文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防范要点°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风险;提升途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3.068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逐渐活跃与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日益增多。
中国房地产业日渐成熟的发展,也推动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诸如与房地产密切关联的抵押贷款咨询业、评估业当下的整体发展速度即是十分迅猛的。
此类中介结构的出现与发展代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繁荣,然而因为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发展时间偏晚,且无科学化的管理机制,所以在发展中总会出现部分违规操作问题。
若房地产抵押价值偏高,即会导致信贷风险爆发,反之则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便无法展现。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谈到:商业银行派发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前,需首先明确出房地产在抵押方面的价值,以此当作核定贷款额度的参考。
由此,评估师是否能够准确、合理的明确出抵押房地产的相应价值,对于后续风险的把控来讲十分关键。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面临风险、审计方法及审计建议
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面临风险、审计方法及审计建议作者:曾平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2期曾平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锦州 121000【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迅猛发展。
住房按揭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优质资产,具有风险相对较低、风险资产占用较少等特点,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增加、货币政策调控趋紧,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面临较大的风险。
本文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内部审计方法以及审计管理建议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按揭贷款;风险分析;审计方法;管理建议一、按揭贷款面临的风险分析(一)合作机构风险合作机构风险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风险、房屋中介机构风险。
开发商风险主要存在于一手房交易中,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楼盘风险,包括楼盘交付的时间延长、楼盘的质量较差;部分房地产企业缺乏强大的实力,存在开发资质不达标、资本金不到位、四证不全、楼盘烂尾、贷款逾期或者其他违约情况;楼盘销售情况不理想。
因多种因素导致楼盘滞销,无法有效处置抵押物。
二是开发商风险。
住房按揭贷款一般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开发商经营不善、出现财务困难导致担保能力不足或下降,出现较大的风险。
三是开发商骗贷风险。
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现金流紧张,为了缓解压力,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公司员工或关联人名义购买其房产,办理虚假按揭贷款,还款来源于房地产公司。
中介机构风险主要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商业银行二手房贷款客户主要来自于房屋中介的推荐。
房屋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交易赚取更多的佣金,会根据银行授信审批要求和特点,针对性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者资质包装,而商业银行更多基于中介机构提供材料,对借款人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收入锐减或负债过快增长,影响其还款能力。
还有部分借款人还款意愿较低,未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意义,忽视还款导致业务逾期。
此外,放款后借款人若遭遇重大变故也会影响借款人还款;同时,不可抗力事件如新冠肺炎、山洪、地震等事件,影响人们生产、生活,也会导致该地区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与控制
个人住房贷款目前国内所称的个人住房贷款,其实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泛指以自然人名义购买房地产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贴切的称呼应该是“个人购房贷款”。
按房屋类型,个人购房贷款可以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与个人商用房贷款;按房屋权属状况,个人购房贷款又可以分为个人一手房贷款与个人二手房(再交易房)贷款。
依据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做法,商用房贷款与真正的个人住房贷款都被纳入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统计口径。
本章中“个人房贷”即个人住房贷款的简称。
1998 年以来,各金融机构由过去单纯的企业开辟贷款支持转变为对投资和销售两个方面支持。
对房地产开辟的银行信贷逐年上升, 2003 年房地产开辟贷款余额为 6657.35 亿元,是 1998 年的 3.2 倍。
对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快速增长, 1998 年以来,个人住房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重高达 75%~97%,1998 年初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仅有 190 亿元, 2004 年 10 月末,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 14977 亿元,比1998 年增加了 14594 亿元,增长了34 倍,其增速远远超过房地产开发贷款。
虽然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起步于 1998 年,但真正发展还是 2000 年之后。
个人房贷的超常规发展速度,一是源于国人住房需求的快速膨胀和消费观念的迅速改变。
二是源于银行普遍把个人住房贷款看成优良资产而不遗余力地大力发展。
按照国际惯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暴露期通常为 3~8 年。
这也就意味着国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可能已经步入了违约高风险期。
从实际情况看,一些银行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绝对额与不良贷款占比两项指标均处于上升期。
可以估计,由于业务开展早期的粗放型管理埋下的隐患,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还将持续暴露。
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快速增长,业务风险逐渐显现,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已经显现或者潜在的风险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努力控制风险。
本文将利用有限的篇幅,对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建议。
化解房地产行业引起金融风险点措施
化解房地产行业引起金融风险点措施1.引言1.1 概述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然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这些风险不仅对房地产行业本身造成了巨大的挑战,也对金融体系稳定性产生了威胁。
首先,房地产行业的过度投资和过热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在过去的几年里,房地产市场涨价过快,价格过高,不少城市出现了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
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积累和可能的破裂,可能引起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对整个经济稳定造成极大影响。
其次,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需求较高,房地产企业大量依赖银行贷款和债券融资。
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风险较高,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逐渐增加。
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规模调整,金融机构可能会承受巨大的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此外,房地产行业还存在着土地资源过度集中、购房贷款政策过于宽松等问题,这些都为金融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房地产市场的运行稳定性将受到严重威胁,进而对金融系统产生深远影响。
为了化解房地产行业引起的金融风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工作,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优化金融支持政策,引导资金合理流向,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加大土地供应,稳定土地市场,减少土地垄断,增加供给,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
总之,房地产行业引起的金融风险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只有我们在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有效化解这些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为: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房地产行业引起金融风险的问题,以引起读者的兴趣。
文章结构部分将提及本文的章节组成和主要内容安排,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的结构和要点。
预抵押按揭贷款风险性分析与解决建议
预抵押按揭贷款风险性分析与解决建议一、预告登记的起因和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一)预告登记的起因预告登记制度源于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推广的商品房预售房制度,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当时我国为加快商品房建设、增加住房供应量,加速开发商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开发商资金使用成本,各地政府大力推出了预售房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兴,为规范不动产交易,避免了“一房二卖”等混乱现象,保全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弥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的空白,于20XX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二)预售房和预告登记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一方面,预售房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存在,使得在建房产提前进入市场销售,加快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回笼和周转速度,降低了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成本,有力推动了房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各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对拉动我国GDP的持续高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因预售房和预告登记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完善性,为房地产开发商掠夺社会和民众财富,向社会和银行转嫁在建商品房的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
导致炒房风浪叠起,预售商品房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使房地产泡沫居高不下,市场乱象不断。
为此,在人民银行发布的《20XX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就曾公开建议“取消现行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20XX年3月,33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但是,随着房地产经济在我国市场济地位的不断提高,考虑到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与买房人的利益纠葛的复杂性,我国政府始终未能动摇这一制度。
(三)预告登记案例给商业银行的风险启示20XX年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青浦支行因借款人陈某不能按期偿还个人房按揭贷款,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开发商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银行享有所拍卖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当时银行只对借款人所购的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
房地产贷款的贷后管理问题
房地产贷款的贷后管理问题摄影:北京张真谛(美国普渡大学三年级学生)作者/雪晴(天津)关于房地产贷款业务,信贷白话博主在《银行信贷业务的核心秘密(之一)》中有过专业的解读。
笔者在此跟进讨论一下贷后管理问题。
最近,某家银行有一笔房地产贷款形成了不良,分析原因如下:1、没有按照双线孰低的原则还款。
贷款合同约定:当销售进度超过10%,应将销售回款50%用于还款,同时约定了最低还款计划,以孰严原则执行。
按照实际销售进度,借款人2014年销售进度超过10%,理应按照当年销售收入(4亿元)的一半归还我行贷款,即2亿元。
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行仅要求借款人按照最低还款计划还款,致使少收回1亿元贷款本金。
2、失去对借款人现金流的控制。
借款人为了办理住宅项目产权证,于2015年初撤销了在银行的三方资金监管账户,但该行未能及时为客户开立唯一的销售回款监控账户,致使销售回款仅部分回流至借款人在该行的基本户,回流资金与销售收入不匹配。
从客观上看,借款人存在逃避银行资金监管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银行放弃了对借款人的现金流控制,且未及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直至借款人无力归还到期应还贷款。
3、未进行集团整体风险评估。
借款人及所在集团均具有房地产开发职能,且集团母公司为借款人担保人,按常理,银行应定期(至少半年)对集团整体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但实际上,该行自此笔贷款发放后,从未对集团整体进行过风险评价,不掌握集团整体现金流、资金链情况,以及母公司代偿能力。
实际上,借款人拖延还款,一方面是项目销售不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集团资金链紧张,集团占用了借款人的资金。
从以上可看出,房地产项目在贷后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贷款发放后要持续跟踪。
在审批的时候看是好项目,销售的时候未必会如人意,市场在变化,银行管理的思路也要紧跟着变化。
房地产贷款坚决不能“一放了之”,资本金投入情况、开完工情况、销售情况需要专人跟进。
2、确保项目资金的封闭管理。
房地产项目的最大特点就是有可控的现金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遏制房地产价格持续增长,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如二套房利率、房产交易契税等,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亦持审慎态度。
其实,排除经济危机影响,单就房地产开发贷款自身而言就存在较高风险,对银行而言,房地开发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 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许多风险,剔除单纯的市场风险外,资本金、融资中的担保设定以及其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贷款安全。
(一)资本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
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
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
换句话说,开发商有100万的资本金就敢接1个亿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
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
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
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
可见在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只能寄托房产价格的持续走高,而不是土地资产单独变现的价值。
另外,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如果银行在实务中没有关注开发商是否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事实,盲目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相关风险便会显现。
(三)售房与收贷的两难境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售房是其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
但在实务中,许多开发商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张开发项目,将售房所得价款不及时还贷,而是投入到后续更大的建设项目,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风险。
如何控制开发商将销售回款及时归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从目前体制分析,还没有在房产销售环节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现实中银行对于开发商大肆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法遏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银行不让开发商销售房产就不能收回贷款,允许开发商售房又担心开发商扩大开发项目不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加剧。
二、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房地产开发贷款出现风险后,大多数银行都会选择依法诉讼的方式加快清收不良贷款。
但在实务中,由于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在诉讼和执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
(一)抵押房产被出售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贷款诉讼实务中,一般来说,银行占有绝对优势,这种优势来自开发商为融资需求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或将在建工程为银行设定抵押担保。
但即便这样,也不能确保不出现其他风险。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风险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依法认定了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物和其他债权。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上述规定,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因为生存权是高于一切权利的社会正义。
但是,如果这种公平和正义被开发商拿来作为逃避银行追索债权的手段的话,对于银行贷款来讲,其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2009年4月,工商银行哈尔滨河图支行依法对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中案外人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却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尽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但是开发商与承包方恶意串通,拖延执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仍不容忽视。
(三)评估环节中的风险 除上述实体阶段出现法律风险外,实务中不少开发商利用评估环节恶意阻挠法院强制执行。
2006年工商银行哈尔滨哈铁支行依法对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押房产中存在无产权证明但有使用价值的房产未作评估为由,认为房产价值评估过低,要求重新评估。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成立,要求评估公司重新评估,但新《评估报告》却将房产价格的基准时间进行了调整,致使房产的每平方米单价增加了1万多元,增加了拍卖变现的难度,也直接影响了债权的现金受偿。
另外,执行实务中还存在开发商利用《评估报告》的时限做文章,公然逃废银行债务。
2010年8月30日,前述提及的B房地产贷款案在第二次拍卖时又被执行法院叫停,理由是被执行人提出《评估报告》超期的异议。
从法理分析,如果法院对执行资产进行评估后,而申请人却迟迟不申请法院拍卖该资产,那么该资产的价格因申请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因而失效,这无可厚非,也与立法的本意相符。
工行哈尔滨河图支行在对B公司抵押房产评估后的第一时间内已申请拍卖,故不存在人为原因导致评估报告失效的后果。
但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执行实务问题,执行法院并没有驳回而是立案审理,导致执行拍卖资产的时间人为延期,增加了风险。
三、应对措施 鉴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存在上述风险,银行在诉讼和执行阶段如何应对此类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有效地克服各种干扰,加大执行力度,尽量回避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是应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重中之重。
具体措施如下。
(一)提级指定执行的灵活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明确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下级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的一种监督程序和具体规定,即提级和指定执行。
实务中,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开发商恶意干扰执行工作,银行通常采取上述两种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将执行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案件申请提级或提级后指定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对案件的干扰,有效地提高了胜诉案件执行率。
(二)撤销权的快速行使 从传统的民法意义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形成权的特征就在于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
基于形成权的法律特质,在开发商恶意转让抵押房产时,致使据以用作贷款担保的有效资产被恶意悬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及时行使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
但是应当看到,当善意取得制度被《物权法》引用且明确规定了房产等大宗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针对开发商将银行抵押房产恶意转让的行为,银行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善意取得人是否为善意,二是考量善意取得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如果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明”善意取得人“取得抵押房产并非出自善意,或者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房款),银行就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否定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保护担保债权不受侵害。
(三)对“抵押可售”的法律思考 前文提及的销售房产和银行收贷收息的“两难”问题,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分析,这实际上是一个融通资金的风险安排,即在保证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对正常进入市场的房产和需要设定抵押的房产做出估算,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将开发房产以在建工程的方式全部抵押给银行,必然将导致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实务中为了敦促开发商及时还款,不少银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了《抵押房产可售的说明》,于是关于“抵押可售”是否解读为银行放弃抵押权就成了问题的焦点。
从法理上分析,“抵押可售”并不能作为银行放弃抵押权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首先,从书面意思解读“抵押可售”,其实就是在抵押的情况下允许开发商销售房产。
房产虽然抵押,但其作为商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开发商,故从这一角度出发,是否“抵押”并不能作为能否“销售”的必要条件,只不过从房产管理的角度出发,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其次,“抵押可售”不能推定银行放弃抵押权。
房产抵押在《物权法》及《担保法》中均明确规定了抵押成立及生效的条件,“抵押可售”的实质意义在于允许将抵押房产销售后归还贷款,在抵押债权实现后才消灭抵押,而不能解读为解除抵押房产之后才能销售,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核心是以抵押为保障销售房产,归还贷款。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抵押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需通知抵押权人既可,并非抵押人必需同意,同时法律更赋予了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情况下,对抵押物予以追及的权利。
第三,转让已登记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分析。
如上所述,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只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处分,并不因此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
抵押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只是受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限制,而不是债权人意志的限制。
在“抵押可售”不能作为抵押权人单方解除抵押的事实之后,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当然可以行使相关权利,主要包括: 一是撤销权的行使。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之规定,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房产应具备三个条件: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告知买受人房产已抵押情况;转让价款明确低于其价值的,抵押人需提供相应担保。
在抵押人缺乏上述三个条件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当然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物上代位权。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行使物上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是向第三人提存,债务履行期届满,根据履行债务情况,决定是否由提存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但现实的问题在于,作为抵押人的开发商不会将销售款清偿贷款或提存,而是挪作他用,故物上代位权行使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