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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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1、胜诉权:自然之债。
2、能够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
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
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理应知道的。
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
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
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但仅是继承权。
泛化了。
(主流观点)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起算:知道或理应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
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
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
(主流观点)。
民法总论8第八章诉讼时效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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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 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 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解除或者改 变;3.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例外:《民法通则解释》 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 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七、诉讼时效: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我们 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权利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涉及 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案件,许多已经超过20年了,因此,对去 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诉讼时效期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特快专递——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债权人能够提供特 款专递的邮件存根和邮电局的收据。但是不能提供债务人 对这个邮件是否签收、拒收或者其他方面的证据。债务人 否认受到过这个邮件。那么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公证文书证明权利人曾经主张权利可行吗?
2020年9月29日
八、诉讼时效的延长
《民法通则》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1988《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八章 诉讼时效
【提要】时间是生活的过程性标志,在民法上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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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资格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1.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间,不因当事人约定而改变。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其效力法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有如下后果:(1)权利人不丧失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受领权、处分权。
(2)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抵销权、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3)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但义务人有权放弃诉讼时效,放弃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
明示的方法必须表明“同意履行债务”,仅“承认债务”不构成明示的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的适用(1)适用范围: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包括:①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②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④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⑤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时效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此处的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a.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b.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c.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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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七章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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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坑练习4】上例中,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甲并未提出乙的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审理结束后,法官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了乙的请求。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不合法,法官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
2020年法考——民法总论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学习内容】 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到了民法总论的最后一章啦!前面的知识点都掌握牢固了吗?学习完 最后一章后,需要从头至尾复习一遍整个民法总论的知识点哦! 这一章讲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什么叫做诉讼时效呢?说白了就是法律给你行使你的权 利规定了一个期限,督促你在一定的期限内积极地行使你的权利。那你心里可能在想,我 自己的权利,法律管的真多,还要给我的权利加上一个期限。你这样想是非常正确的。因 此,法律仅规定了特定的权利—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例外),其他的权利比如 你的Th命权,物权等等,你想有多久就有多久。这个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 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 日起计算。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长短与起算★★★
【BT法考·应试技巧】 Q:诉讼时效,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下列情形是否已经经过诉讼时效?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判断该情形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直接排除,这是干扰选项; 第二步,判断该情形对应诉讼时效的长短期限;
3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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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经典讲解: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1.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权利本身起诉权胜诉权①。
经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过了可以起诉,不能裁定不与受理。
②且诉讼时效的经过是抗辩权,是私权本应当由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并以此为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③债务人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表明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再审的,亦不支持④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已过时效主张,法院查明确实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⑤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债务人诉讼请求⑥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但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
2.适用范围:-一般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例外:①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支付存款、本金、利息的请求权③兑换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请求权④投资关系下的缴付出资请求权3.特征: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4.有关计算规则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1)起算:原则及几个具体问题原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①如果债权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从到期日起算。
没有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但第一次主张时对方即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表示之日起计算。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③合同被撤销的,撤销之日起算④同一笔债务分次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辽宁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之诉讼时效备考全解
![辽宁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之诉讼时效备考全解](https://img.taocdn.com/s3/m/6791d4e09e314332396893f2.png)
在历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题中诉讼时效都占有一定的比重,从2009年之后几乎每年都必有一题,考察的形式也非常的单一大多都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但是很多考生在学习之时无法找到重点及难点,导致在考场上失分。
为了避免在考场中不丢分,接下来,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政法干警民法学考点之诉讼时效备考全解。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继承请求权,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的效力(1)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2)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是转化为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
对此,法律上不能视为不当得利而令其返还。
(3)强制性,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的延长、缩短等自行约定,也不得事先抛弃时效利益。
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获得的利益为时效利益。
所谓“时效利益的事先抛弃”,指义务人预先想到在将来时效完成时,不接受时效利益而向权利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例如,当事人订立借贷合同时,借贷人一方表示将来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也必须履行还款义务。
这种约定违背了时效制度的目的,应归于无效。
在这些方面我们都只是作为了解,在接下来的诉讼时效的种类我们需要重点记忆。
司法考试必看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必看诉讼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a0a9db09f78a6529647d5350.png)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 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条件:法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必 须持续一定的时间。 特征:法律事实;事件;具有强制性。
作用:稳定法律秩序;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 证据灭失。 (二)时效的种类:取得时效、诉讼时效。
(三)期限的意义
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开始和终止的尺度; 期限是作出法律推定的根据,如失踪人下 落不明的期间,即为作出宣告死亡推定的 根据; 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根据,时 效期间即有这种作用; 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债 务履行期限即属此种期限; 期限是民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称“完成”) 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 二、我国现行法的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时效利益的抛弃
思 考
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2、我国有哪几种诉讼时效期间? 3、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5、什么是期限? 6、如何确定期限和计算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发生的事由不同 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确有正当 原因,其原因不包括在使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 法定事由内,严格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造 成不公平的结果。《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 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以便保护 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 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六、最长权利保护期限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
![【司考】考点诉讼时效(星考点)](https://img.taocdn.com/s3/m/37687f5bf121dd36a22d8234.png)
基本概念1.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重点考点详解一、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民法总则规定,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指公开发行,即不适用3年也不适用20年。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1)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2)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3)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司法测试民法之诉讼时效和期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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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测试民法之诉讼时效和期间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或变更。
2、时效的种类。
根据经过法定时间,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3、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程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减少和避免证据灭失。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导致权利人在诉讼中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并未消灭,成为自然权利,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三种立法体例(1)实体权消灭说;如日本;( 2)诉权消灭说,如法国;(3)抗辩权发生,如德国。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 普遍诉讼时效。
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普遍适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2017司考民法笔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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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笔记: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017司考民法笔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 供考生复习使用。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 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 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 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 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 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 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 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期诉讼时效, 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 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 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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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之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概念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但二者有如下区别:A.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B.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C.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D.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3)结合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民法领域中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形有:A.《合同法》第193条,《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6个月;B.《合同法》第55条、192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1年;C.《合同法》第75条、104条规定的5年;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E.解除权、检验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在性质上也属于除斥期间。
【题例】(2008年真题,多选52题)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1、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有无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
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即怠于行使权利处于持续状态,中间如有行使权利或义务人认诺等,时效就中断;持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是要求不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这一期间即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的效力(1)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
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
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即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
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1)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2)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A.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B.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C.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a、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b、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时的日开始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撤销权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但在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