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条禁令”
农商银行贷后检查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贷后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xx农商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检查是指贷款发放之后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贷款形态的变化分析,对各级管贷人员操作规范性的事后检查。
它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包括客户检查和信贷业务检查两个方面。
第三条贷后检查遵循职责明确、循环检查、及时预警、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后检查的基本方式第四条贷后检查的基本方式包括日常监控、客户检查、风险分类和总行抽查等。
第五条日常监控。
管贷客户经理可通过查看借款人账户资金往来、电话联系等多种途径进行了解,如发现客户有重大变化,则须上门拜访。
第六条客户检查。
包括首贷检查、常规检查和到期检查,管贷客户经理在检查的同时做好信贷管理系统中“贷后业务管理”的“贷款到期催收”和“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维护。
(一)首贷检查。
客户经理对所管贷款必须在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贷检查,其中对个人50万元(含)以上、企业3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必须在贷后7个工作日内作跟踪检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二)常规检查。
贷款发放后,应定期不定期地去客户的主要办公、生产或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重点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面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如发现较大信贷风险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隐性风险贷款,落实风险化解措施。
(三)到期检查。
各类信贷业务到期前至少30天,管贷客户经理应进行到期检查,重点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
原则上对短期贷款要按期回收,不予展期;对确需展期的,应进行深入调查后,按照规定程序尽早进行申报。
第七条风险分类。
管贷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职业状况及其偿还能力、偿还保证、偿还意愿等方面及时、全面、准确地评价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并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独立发表意见,不准以任何方式,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的信贷业务。
对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要坚决抵制、举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严禁越权及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必须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不准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不准降低标准向股东审批发放贷款,不准审批同意超比例信贷业务,不准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审批发放贷款。
三、严禁发放借名贷款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
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
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务。
不准将集团客户化整为零作为单一客户办理信贷业务,不准按照领导或他人授意撰写调查报告,不准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不准出具虚假贷后检查报告,不准违反规定销毁、隐匿、篡改及损毁、遗失信贷档案、重要信贷资料等。
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核心资产转让等重大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环保事故等重大不利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不准故意隐瞒客户银行外借款融资信息等。
五、严禁违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信贷制度规定,办理以新贷还旧贷业务,确保付息资金来源依法合规。
不得违反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不准通过新增授信掩盖风险。
六、严禁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贷款资料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9•【文号】银监办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条禁令”
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
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
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
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
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不准通过新增授信掩盖风险。
六、严禁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贷款资料
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
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不准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章、卡、折、票、身份证件、网银U 盾等支付结算工具;不准私自存放预签章(名)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不准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搞利益输送,不准以本行名义或误导对方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从
事高利转贷、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对违反“八条禁令”的,有关人员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一般员工给予留用查看(含)以上处分,领导人员给予降级(含)以上处分;为体现从严。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敏感环节人员行为失范报告和监察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敏感环节人员行为失范报告和监察制度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切实加强重要岗位、敏感环节人员8小时内外行为的监察,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对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包括支行及总行部门负责人,从事资金交易、资产管理、信贷、票据、信用卡(证)、会计、出纳、联行、柜员、押钞、管库、管印及计算机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等业务的员工。
二、员工失范行为包括:凡利用职务职权影响借用或挪用客户资金的、参与“黄赌毒”、违反规定炒股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
三、员工个人及其近亲属有买卖股票、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和行为失范实行监察报告制度。
报告采用书面形式。
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还需说明的问题等。
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受理报告的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先请示。
四、报告由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受理。
五、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单位、总行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六、重要岗位、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特别是总行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要带头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的内容,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上述人员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总行在查明情况后,应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对失范人员的处理:凡利用职务职权影响借用或挪用客户资金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凡参与“黄赌毒”、违反规定炒股和经商办企业的,一经发现立即调离现岗位,严格审计后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商银行;信贷风险;不良贷款一、引言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小康,“三农”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得到高效解决,而银行为农业持续发展、农民普遍增收、农村全面繁荣和推进乡村振兴国家政策,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商业银行必须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和模式,迎合时代特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
二、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农村商业银行是一家按照现代商业银行治理模式运行,主要为“三农”、中小企业、社区居民、市域经济提供服务的区域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
农商银行比其他商业银行优势更加明显:一是其分行遍布城乡各地,是辖区内金融机构中网点最多、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的金融机构;二是其信贷规模充裕、不受规模限制;三是它根据区域经济特色和客户需求自主设计信贷产品,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客户资源,解决客户贷款难题。
(一)银行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
目前,在国际和国内银行业并没有统一的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内部设置的风险控制制度并不能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农商银行现有的审批与贷款业务分离制度、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等已不能满足现有的信贷风险控制需求。
农商银行的审批和贷款业务分离制度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贷款,设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岗位分别承担负责贷款审批和放贷岗位的职责,以达到相互牵引制约的作用,以此降低信贷风险。
由于机构和人员的制约,农商银行只设置了信贷业务岗和信贷审查岗,由信贷审查岗承担信贷审查的责任,审查内容简单、程序不够规范,不能有效降低风险。
农商银行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定的,针对贷款对象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农商银行未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不良资产,对于逾期未能收回的本金处理不够及时,不能尽早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银行出现损失,银行整体价值下降。
农商银行现在采用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贷款内在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损失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风险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以总行行长负责为中心,分管行长及信贷条线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体,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人事、监察审计、纪检、会计相关部门连带负责为保障的信贷管理责任制,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厉监督、严明奖惩、严肃查处,真正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贷款管理的内控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分管行长、贷审会成员、审贷中心成员、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信贷岗位成员、支行行长、A类客户经理、会办小组成员。
第四条本制度业务范围指本行本外币表内外信贷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第二章信贷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信贷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总行行长是全行本外币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其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七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公司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全行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审查、决策机构,对本行董事会负责,各成员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审贷中心为贷审会常设机构。
其职责见附件。
第八条总行的分管信贷行长是信贷运作的组织、协调、推行的负责人,在权限内对行长和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信贷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指基层支行(营业部)、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
二是后台,主要指风险管理部、审贷中心、贷审会。
农信社防控信贷风险的实践与思考
农信社防控信贷风险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3年第01期信贷风险是农合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当前面临的最大风险。
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将决定着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成败。
一、农信社防控信贷风险的实践:防控“五大风险”防控信贷风险是农信社持续稳健发展的根本保证。
2005年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之初,全省农信社违规贷款多,不良贷款占比高,信贷风险大。
经湖北省审计厅审计,2004年底,全省农信社不良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50.1%。
省联社成立以来,本着对省政府负责、对存款人负责的态度,把防控信贷风险作为第一任务,确立了“从严治社、严管信贷”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严管措施,加强合规建设,防控“五大风险”,推进全省农信社科学、持续、稳健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防控合规风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防控风险,制度须先行。
省联社出台领导干部“五严禁”、员工“六不准”、信贷管理“十不贷”等禁令,规范信贷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推进合规经营。
坚持用制度管权,对内夯实信贷岗位互控、条线管控和稽核再监督“三道防线”,对外建立阳光信贷制度,实行“八公开”、“八严禁”和“1351”办贷承诺服务制,加强内外监督,构筑防范信贷权力寻租的“防火墙”。
(二)大力控新降旧,防控经营风险。
控新降旧是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死的有效举措。
首先,严厉控制新增不良贷款风险,重点采取三大举措:一是着重考核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
要求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99%以上,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对收回率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杜绝了“只管放不管收”的粗放式管贷方式。
二是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及时发现、预警、处置贷款风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省联社制定了贷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贷后管理员,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风险预警和信息反馈。
三是建立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足额提取拨备或等额扣减考核利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工作100条禁令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工作100条禁令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省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100条禁令。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严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产品)的企业以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发放贷款。
第二条严禁向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
第三条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四条严禁农村信用社向信用社员工开办的或信用社员工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禁发放冒名、顶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
第六条严禁对某一行业或企业过度集中投放贷款。
坚持贷款风险分散原则,严禁贷款垒大户。
第七条严禁向典当行、担保公司、拍卖行、小额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发放贷款。
第八条除组织社团贷款外,严禁自行发放跨县(市)区贷款。
经办事处、市联社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严禁借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
第十条严禁对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严禁对2005年7月1日后新发放的贷款办理借新还旧。
第十二条严禁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贷款办理借新还旧。
对2005年7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办理借新还旧,必须依照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的规定,除落实债务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十三条严禁以贷收息。
第十四条严禁在没有相关制度依据的情况下办理信贷业务。
必须坚持“开办业务、制度在先”的原则。
第十五条严禁账外放款。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十六条严禁县级联社对基层信用社不实行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严禁县级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授权“一刀切”。
应根据信用社的管理水平、信贷产品、贷款额度及担保方式等实行差别授权。
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
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贷款新规及信贷从业人员“八不准”解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一、贷款新规的七大要义和三大精髓三大精髓: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协议承诺、实贷实付七大要义: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罚则约束贷款原来分“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贷款新规把贷款全流程细分为受理、调查、风评、审批、签约、发放、支付、后管和处置九大环节,对关键环节提出了风险管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
诚信申贷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协议承诺”原则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贷放分控原则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64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以来,在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政策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持续快速增加,前三季度新增贷款9528亿元,同比增加4112亿元,增速高达75.9%。
在信贷高增长过程中,一些机构没有按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把握贷款节奏,没有根据产业政策要求优化贷款投向和结构,没有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贷款“三查”和提升管理水平,违规风险问题急剧暴露,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防范复杂经济环境下信贷高增长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属地监管部门和主监管员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辖内信贷高增长机构,提高非现场监测和导向作用,及时发现和揭示辖内机构经营中的非审慎行为、风险趋势和违规问题。
当前,要特别关注信贷增长异常、投向和结构不合理、涉农贷款满足度弱化的重点地区和机构,及时向银监会上报风险分析,及时下发风险提示和预警,及时向全辖通报当前主要风险点,对风险突出机构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督办,重点整治,必要时部署专项检查和召集监管会谈。
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和频度,督促辖内机构提高风险敏感性和经营合规性,严格执行“二套房贷”、“两高一剩”、项目贷款和平台公司、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各项监管政策。
二、审慎控制贷款节奏。
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今年前9个月贷款增长情况来看,3月、6月和9月贷款增量明显放大,三个月新增贷款共占前三季度贷款增量的47%,季末“冲时点”现象仍然突出。
农商银行监管政策
农商银行监管政策
农商银行的监管政策是指监管部门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商银行监管政策:
1. 资本充足要求:监管部门要求农商银行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风险,并要求其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稳健经营。
2. 不良资产管理:监管部门要求农商银行合理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包括设立专门的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和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
3. 贷款风险管理:监管部门要求农商银行建立合理的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效的贷款审查流程、贷后管理和风险分类等,以确保贷款风险的控制。
4. 业务范围限制:监管部门会限制农商银行的业务范围,以防止其从事高风险、高杠杆的业务,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 审计监督:监管部门会对农商银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并确保其合规运作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其他:监管部门还会根据需要制定其他相应的监管政策,以确保农商银行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
这些监管政策旨在保护农商银行的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农商银行对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农商银行对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一、禁止授意、指派、强令别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展开贷款检查、审察、审议和审批,独立发布建议,禁止以任何方式,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不切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规章制度的信贷业务。
对有关人员授意、指派、强令别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要果断抵制、检举,并做好有关记录。
二、禁止越权及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一定在书面受权范围内进行,一定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审批,禁止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禁止降低标准向股东审批发放贷款,禁止审批赞同超比率信贷业务,禁止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审批发放贷款。
三、禁止发放借名贷款要成立并严格履行贷款面谈制度,借钱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余有关协议要当面签订。
禁止在借钱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不在场的状况下签订借钱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协议。
四、禁止假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守信誉要增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切性管理,保证信贷信息资料正确、完好、真切、有效。
禁止与客户串联或许帮助、默许客户假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誉。
禁止办理虚假信贷业务。
禁止将公司客户化整为零作为单调客户办理信贷业务,禁止依据领导或别人授意撰写检查报告,禁止按别人授意进行审察,禁止出具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禁止违犯规定销毁、隐藏、窜改及损毁、丢失期贷档案、重要信贷资料等。
要保证客户信息真切、完好、有效,禁止成心隐瞒客户中心财产转让等重要信息,禁止成心隐瞒客户环保事故等重要不利信息,禁止成心隐瞒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实质控制人基本信息,禁止成心隐瞒客户银行外借钱融资信息等。
五、禁止违规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例和省联社信贷制度规定,办理以新贷还旧贷业务,保证付息资本根源依法合规。
不得违犯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禁止经过新增授信掩饰风险。
六、禁止擅自寄存借钱人(担保人)有关贷款资料要增强突击检查,采纳不按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认识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能否违规保存借条、凭据、合同、印章等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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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关于严肃信贷纪律、防控信贷风险的“八条禁令”
一、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办理信贷业务
各级信贷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和
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要当面签署。
不准在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严禁编造虚假信贷信息资料套取信用
要加强信贷业务运作环节的真实性管理,确保信贷信息资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严禁与客户串通或者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套骗银行信用。
不准办理虚假信贷业
规定以贷收贷或变相以贷收贷,禁止任何形式的以贷收息或变相以贷收息,不准通过新增授信掩盖风险。
六、严禁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相关贷款资料
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
查”等方式,调查了解信贷人员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不准私自存放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章、卡、折、票、身份证件、网银U 盾等支付结算工具;不准私自存放预签章(名)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任何形式的资金往来;不准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搞利益输送,不准以本行名义或误导对方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从
事高利转贷、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对违反“八条禁令”的,有关人员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一般员工给予留用查看(含)以上处分,领导人员给予降级(含)以上处分;为体现从严。